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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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树种组成的片 林或林带,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生长稳定(人工造林 3~5年后或飞播5~7年后),保存率达到80%以上人工起
源的林分。其中,乔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 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 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两平行林带的带距≤ 8m进可以按片林调查。 乔木林分为纯林和混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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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 0.10~0.19之间的林地。
•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
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 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 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 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 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 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 木林带的带距≤4m时,可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 5、苗圃地:经过有关部门规划、设施配套、固定 的林木、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 子园、采穗园、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 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 6、无林木林地:
• (1)采伐迹地: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 地标准,尚末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竺 级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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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火烧迹地: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 地标准,尚末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竺 级的林地。
•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 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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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集材道、运材道; •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 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完整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完整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件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00三年四⽉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章总则第⼀条调查⽬的与任务为了统⼀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森林经营⽅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进⾏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林业⼯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森林⽣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条调查范围与内容⼀、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地;县级⾏政单位应调查县级⾏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和林地。
⼆、调查内容(⼀)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然地理环境和⽣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标和调查⽬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害调查;5.森林⽕灾调查;6.野⽣动植物资源调查;7.⽣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态因⼦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36页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报批稿)国家林业局二○○三年三月第 1 页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 (18)第四章调查方法 (19)第五章统计与成图 (29)第六章质量管理 (32)第七章调查成果 (33)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第 i 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单位为调查单位,以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范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标准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标准
(来自《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标准》)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九条地类分类系统与划分标准
一、地类分类系统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要将调查范围内的所有土地进行地类划分,首先区分林业用地(林地)和非林业用地(非林地)两大类。
分类系统如下:
纯林
乔木林混交林
有林地乔木经济林
竹林
疏林地灌木经济林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
灌木林地其它特别灌木林
其它灌木林
人工造林未成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
林地封育未成林地
苗圃地
采伐迹地
无立木林地火烧迹地
其它无立木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
土地总面积宜林地宜林沙荒地
其它宜林地
辅助生产林地
农地
牧地
非林地水域
未利用地
其它非林地
二、技术标准
(一)林地:以培育森林、发展林业为目的的土地。
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
1、有林地:连续面积≥0.067 hm
2、郁闭度≥0.20、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模板】

附件2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一六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 (3)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 (3)第三条调查原则 (3)第四条调查方法 (4)第二章技术标准 (5)第五条土地类型 (5)第六条土地类型的记载确定 (6)第七条森林类别 (10)第八条林种 (10)第九条树种(组)、优势树种(组)与树种组成 (16)第十条龄级、龄组、生产期 (18)第十一条立地因子 (19)第十二条其他标准 (20)第十三条小班主要测树因子调查精度 (23)第三章小班调查 (24)第十四条资料和工器具准备 (24)第十五条小班调绘 (24)第十六条小班因子调查 (26)第四章总体蓄积量调查精度控制 (34)第十七条调查精度与抽样方法 (34)第十八条样地设置与调查 (34)第十九条总体蓄积量调查精度计算 (35)第五章内业统计与成图 (38)第二十条统计要求 (38)第二十一条林业用图编制 (38)第二十二条调查成果 (39)第六章技术培训 (41)第二十三条培训方式与内容 (41)第二十四条实地练习 (41)第二十五条培训效果评价 (41)附表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起源、优势树种统计表5.国家级公益林(地)面积统计表6.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7.可造林封育地面积按立地类型分布表8.林种面积蓄积按林分类型、龄组统计表9.经济林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主要目的是摸清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森林资源本底,为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管理,特别是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森林可持续经营提供基础。
二类调查主要任务是以国有林业局为总体,查清其内的森林、林地和林木等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版)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2003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调查周期 (1)第三条调查总体 (1)第四条总体抽样精度 (1)第五条复位精度 (2)第六条调查因子精度 (3)第二章技术标准 (3)第七条土地类型(地类) (3)第八条植被类型 (7)第九条湿地类型 (8)第十条土地退化 (10)第十一条森林分类 (13)第十二条区域划分因子 (18)第十三条地形因子 (20)第十四条土壤因子 (22)第十五条树种(组)划分 (23)第十六条龄组划分 (24)第十七条森林结构 (25)第十八条森林分级 (25)第十九条森林健康 (28)第二十条地类变化原因 (29)第二十一条其它样地因子 (31)第二十二条样木因子 (34)第二十三条其它标准 (36)第三章调查方法 (36)第二十四条基本方法 (36)第二十五条面积测定 (36)第二十六条固定样地布设 (37)第二十七条固定样地标志 (37)第二十八条固定样地调查 (37)第二十九条样地每木检尺 (43)第三十条其它因子调查 (44)第四章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45)第三十一条调查记录检查 (45)第三十二条数据输入 (46)第三十三条逻辑检查 (46)第三十四条立木材积表 (47)第三十五条统计数据预处理 (47)第三十六条森林资源现状及精度 (49)第三十七条森林资源动态分析 (51)第三十八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统计表 (53)第五章质量检查 (58)第三十九条质量管理 (58)第四十条检查内容 (58)第四十一条检查数量 (60)第四十二条检查方法 (60)第四十三条质量评定 (61)第六章成果与使用 (62)第四十四条调查成果 (62)第四十五条成果使用 (63)附件: 1样地调查记录表2成果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总体,通过对固定样地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
(完整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林资发[2003]61号文件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二类调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
![二类调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3]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b48069a51e79b8968022644.png)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2003]6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适应新时期林业跨越式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推进由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我局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对1996年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1996年由原林业部印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是建设林业两大体系、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其成果是科学经营管理森林资源的重要依据,确保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质量至关重要。
各地要根据新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报我局备案。
为不断完善本技术规定,请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资源调查规定通知抄送:国家林业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本局发送:各司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03年4月28日印发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三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技术标准 (4)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 (19)第四章调查方法 (21)第五章统计与成图 (31)第六章质量管理 (34)第七章调查成果 (36)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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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二00三年四月)来源:国家林业局录入:admin 时间:2006-11-06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三章森林经营区划第四章调查方法第五章统计与成图第六章质量管理第七章调查成果附表格式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2.各类森林、林木面积蓄积统计表3.林种统计表4.乔木林面积蓄积按龄组统计表5.生态公益林(地)统计表6.红树林资源统计表7.用材林面积蓄积按龄级统计表8.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可及度、出材等级统计表9.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树种株数、材积按径级组、林木质量统计表10.用材林与一般公益林中异龄林面积蓄积按大径木比等级统计表11.经济林统计表12.竹林统计表13.灌木林统计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调查目的与任务为了统一全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技术标准,规范调查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深度和成果等技术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制定本规定。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调查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林业区划与规划设计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
其主要任务是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意见。
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制定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管理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范围内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调查内容(一)调查基本内容包括:1.核对森林经营单位的境界线,并在经营管理范围内进行或调整(复查)经营区划;2.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3.调查各类森林、林木蓄积;4.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态环境因素;5.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
(二)下列调查内容以及调查的详细程度,应依据森林资源特点、经营目标和调查目的以及以往资源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由调查会议具体确定:1.森林生长量和消耗量调查;2.森林土壤调查;3.森林更新调查;4.森林病虫害调查;5.森林火灾调查;6.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7.生物量调查;8.湿地资源调查;9.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0.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1.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2.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3.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14.提出森林经营、保护和利用建议;15. 其它专项调查。
第三条调查会议制度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
二、调查前,开展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参加。
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讨论、审定调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
三、调查结束后,经营单位的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调查成果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开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参加的第二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核。
调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份将本省(区、市)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基本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调查间隔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间隔期一般为10年。
在间隔期内可根据需要重新调查或进行补充调查。
第六条调查承担单位资质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成果,森林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承认。
二、对林地面积在10万hm2以上,或者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1万hm2以上的单位,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其它单位的调查应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采用本规定之外的调查新技术、新方法时,调查承担单位应事先提出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并向所在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调查中应用。
使用新技术和新方法调查的成果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第八条跨行政区域和经营范围的各项林业工程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省(区、市)可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九条地类一、分类系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土地类型分为林地和非林地两大地类。
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地类,见表1。
林地分类系统表表1二、技术标准(一)林地1.有林地: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0.20以上、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1)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
其中,乔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
乔木林分为纯林和混交林:①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的65%以上的乔木林地。
②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量(株数)不到65%的乔木林地。
(2)红树林: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和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
(3)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 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大于0.067hm2、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
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参加森林覆盖率计算灌木林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
4.未成林造林地(1)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①人工造林当年造林成活率85%以上或保存率80%(年均等降水量线400mm以下地区当年造林成活率为70%或保存率为65%)以上;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2)封育未成林地:采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2、大苗造林、工业原料用材林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3、青藏高原参照北方地区。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1)采伐迹地:采伐后保留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火烧迹地:火灾后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其它无立木林地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的林地;②造林更新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等需要保留的土地。
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1)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地的其它土地。
8.辅助生产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与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⑴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⑵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⑶集材道、运材道;⑷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⑸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⑹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⑺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非林地指林地以外的农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用地。
第十条森林(林地)类别按照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资源分为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二个类别。
(一)生态公益林(地):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种质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1.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地)和地方公益林(地)。
(1)国家公益林(地):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国家公益林划分标准执行林策发[2001]88号《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
(2)地方公益林(地):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2. 生态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三个等级,划分标准执行GB/T18337.2-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国家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特殊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地方公益林(地)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和一般生态公益林(地)。
(二)商品林(地):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第十一条林种一、分类系统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经营目标的不同分为五个林种、二十三个亚林种,分类系统见表3。
林种分类系统表表3二、技术标准(一)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1.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