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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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本市城区和近郊区房屋拆迁补偿(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48号)

关于确定本市城区和近郊区房屋拆迁补偿(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48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48号———————————————————————————关于确定本市城区和近郊区房屋拆迁补偿
中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的通知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在房屋拆迁补偿中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的确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区(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0元执行。

二、本市近郊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300元执行近郊区拆迁补偿价格低于3300元的地区,其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按照当地拆迁补偿价格执行。

三、本市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特此通知
二000年八月三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2•【字号】京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本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由各区政府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合理确定,原则上一个区行政区域内执行一个比例,并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公布后,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本标准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费用。

2020年1月1日至本标准公布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低于本标准的补齐差额。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补偿标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三、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保证原有征地补偿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可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已完成整建制农转非的,征地时应合理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四、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确保新旧政策平稳有序过渡;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要严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履行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昌平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昌政发〔2004〕22号第一条为了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京发改[2003]2284号)、《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外,昌平卫星城、沙河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90元征收。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定期进行调整。

需要调整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他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身宿舍、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声、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7〕1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7〕1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7〕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7日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拆迁管理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做好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补助、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补助、安置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征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及昌平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

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拆迁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

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工商、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北京征地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是什么

北京征地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是什么

北京征地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是什么1.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涉及青苗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还应当向所有权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2.征地单位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依法支付。

3.其它。

征地的情况在中国是非常常见的,中国首都的征地因为土地价格非常高昂,所以征地的补偿标准是受到大多数人关注的,为了规范北京地区的征地也发布了相关的征地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但其实大多数人对于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的内容并不了解,那具体来说北京征地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是什么呢?▲北京征地补偿费发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五条经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到位。

本市征地补偿费实行最低保护标准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中相应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八条征地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京国土房管拆【2003】278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京国土房管拆【2003】278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北京市
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9日京国土房管拆[2003]27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京政函〔2001〕109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中住房困难户(含自建房住户)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等标准作了规定。

根据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且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户,经审核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

但是,凡属被拆迁人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下列情形之一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不适用此规定:
(一)房屋买卖、交换、赠与;
(二)因婚姻、继承等原因办理房屋分割或析产;
(三)办理房屋租赁分户;
(四)其他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情形。

二、《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居民,经审核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

但是,凡属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户籍分户、析产、离婚或者其他情形形成的自建房住户,不适用此规定。

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规定》中关于对住房困难户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等照顾政策的规定,是为了帮助确属住房困难的家庭改善住房条件。

各区、县应严格执行相应规定。

特此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3年04月09日实施日期:2003年04月0 9日(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3.11.25
•【字号】京国土法[2013]551号
•【施行日期】2013.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国土法〔2013〕551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3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11月25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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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的通知
2009-04-13
昌平区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148号令)第九条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市领导的意见,现将《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印发给你区,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是指被征地乡镇征地补偿费的最低限。

征地项目的具体征地补偿费,以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准。

三、你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报批建设征地材料时,应根据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和征地双方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为依据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你区应以《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和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为依据审核上报征用土地方案。

四、依《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今后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农村村民的生活水平、农业产值、人员安置费用的提高和土地区位条件的变化等因素,确定综合调整系数,对《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你区应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分别印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

你区可以将各乡镇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进一步细化到村,报市国土局备案后执行;但该村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不得低于该村所在乡镇的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

六、本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自《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之日(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9月30日之间批准的征地,征地补偿费在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北京市征地补偿费最低保护标准(昌平区部分)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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