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信号灯管理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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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的交通标志与标线设置

市政道路的交通标志与标线设置

市政道路的交通标志与标线设置作为建筑工程行业的教授和专家,以及国家级的建造师,我从事建筑和装修工作已有多年,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市政道路的交通标志与标线设置,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在这个领域的经验和方法,以及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市政道路的交通标志是指在道路上设立的各种标志,用以指示和警告道路使用者,引导交通流动。

这些标志具有统一的图案、颜色和字样,以确保使用者能够快速准确地理解其含义。

在设置交通标志时,我们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交通流量和道路类型:不同的道路类型和交通流量需要不同类型和数量的交通标志。

例如,繁忙的城市主干道需要更多的标志来引导交通,而农村道路则可以减少标志的数量,以保持简洁。

2. 视觉效果和反应时间:交通标志应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以确保驾驶员能够迅速发现并理解其含义。

标志的颜色、大小和间距都需要经过科学计算和调整,以提高其可视性和辨识度。

3. 道路环境和交通流动方式:交通标志应该根据不同的道路环境和交通流动方式进行设置。

例如,交叉口处的标志应该明确指示驾驶员何时停车,而高速公路上的标志应该提醒驾驶员注意限速和出口信息。

除了交通标志,市政道路的标线设置也是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标线的设置可以帮助驾驶员准确判断车道和行驶方向,避免事故和交通堵塞。

以下是一些标线设置的注意事项:1. 车道划分线:车道划分线应明确指示每个车道的位置和宽度,避免驾驶员违章变道和蛇行行驶。

在城市道路中,常用的车道划分线是实线和虚线的组合,实线表示禁止变道,虚线表示允许变道。

2. 车道箭头和转向线:车道箭头和转向线应帮助驾驶员准确判断和选择转弯方向,避免错车和事故。

转向线通常为虚线,通过不同形状和方向的箭头表示不同的行驶方向。

3. 行人横道和停车线:行人横道和停车线的设置应确保行人能够安全过马路,同时保持交通流畅。

行人横道通常用斑马线标示,并设置信号灯或标志,用以指示行人何时过马路。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一、设置管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公路交通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做到符合标准、规范统一、科学合理、齐全醒目。

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时,交通标志标线要与公路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

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

公路小修结束后须漆划标线的应及时漆划。

公路管理机构参与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施工图审查及交竣工验收。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一经设立,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公路交通禁令标志需要增设或变更的,依据《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科学论证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同时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限速标志增设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维护管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保持准确、清晰、醒目、完好。

维护单位对损坏的公路交通标志,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交通标志。

对破损、磨损的交通标线,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漆划。

公路施工路段及养护作业路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规范的施工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维护正常的施工和交通秩序。

公路及公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侵袭影响交通安全时,维护单位在发现后应立即设置临时交通标志。

受损公路修复以后,及时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根据国家标准及交通量的大小,定期进行维护,以保持清晰。

对交通标志标线一些问题的探讨

对交通标志标线一些问题的探讨

对交通标志标线一些问题的探讨[摘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无论百姓出行还是机动车驾驶人在公路上驾驶车辆,都应了解公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人们的安全出行。

由于交通标志、标线在公路建设工程上的广泛应用,涉及公路交通的安全性,所以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改善公路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的正常通行。

同时应加强日常交通标志、标线管养力度,确保了公路路产路权完整,公路安全畅通。

[关健词] 公路标志标线前言: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绩。

公路运营总里程接近400万km,其中高速公路超6万km,居世界前列。

但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和建设资金的制约,大多数公路为分期或分段建设,使得部分公路路段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存在一些问题,如路线名称混乱,标志信息的选取缺乏层次性、关联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相互矛盾,交通路权不明晰等,严重影响公路网功能的发挥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1交通工程标志、标线的重要性交通工程标志、标线是公路必不可少的重要附属设施,现在越显得非常重要,如设置不当或没有设置都将引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和事后的法律纠纷。

2004年12月28日17时30分许,马XX驾驶小型客车沿东港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19公里+750米处时,因躲避施工后遗留在路面上的锥形筒,驶入路右侧的沟中,车辆侧翻,导致马XX当场死亡,乘车人顾XX受伤的严重事故。

施工方没有尽到保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道路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系统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分析

道路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系统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分析

道路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系统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分析道路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设施,但在实际使用中,它们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本文将从道路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系统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方案。

一、道路标志和标线存在的问题1.标志和标线设施老化,存在误导和模糊的情况。

例如,在某些高速公路上,标志和标线的字体和颜色已经模糊不清,不能提供准确的指引;在一些路口,标志的符号或指示方向已经不再生动形象,导致司机难以理解和遵守;在一些山区或偏远地区,标志和标线的缺失非常严重,严重威胁了行车安全。

2.标志和标线的数量不足。

在城市道路和农村道路中,标志和标线的数量往往不足,特别是在路口和转弯处,缺少有效的标志和标线,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3.标志的摆放位置和角度不准确。

有些标志的摆放位置和摆放角度不准确,导致司机不能够清晰地辨别标志内容,也影响我们对周围环境的感知和识别。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以下改进方案:1.加大标志和标线的维护和更新力度,消除误导和模糊情况。

应定期维护和更新标志和标线,确保其颜色、字体和符号等视觉元素的清晰度。

在维护的同时,需要消除过时和不准确的标志、标线,加强道路标识规划,使其具备更好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2.增加标志和标线的数量。

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空间和通行对象的需求,按照标志的职能和转向情况,在必要的路况下增加标志和标线的数量,细节处理,给驾驶员提供更精确和更及时的信息,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设立标志的摆放位置和角度。

应根据标志的使用要求,设定标志的最佳位置和指向的方向,使标志的内容最大程度地容易被人们理解。

可以增加几个视角,使驾驶员能从各个角度看到标志的内容,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二、信号灯系统存在的问题1.交通信号灯与行车速度的矛盾。

因为信号灯的时间固定,且不能与车速实时同步,因此当车辆行驶的速度超过信号灯预定的时间间隔时,很容易出现违章行为,事故风险也会增加。

公路交通标志及标线设置规范

公路交通标志及标线设置规范

公路交通标记和标线设置规范第一部分概括1. 1 规范设置公路交通标记标线的意义公路交通标记和标线是公路交通的重要管理手段,它是经过图形、符号、颜色、文字形式传达规范化信息,为公路上行驶的交通流供给了应依据的交通法律、将交通管理的命令和要求传达给公路使用者,是管理和开导交通的重要设备。

比方:禁令标记明确交通管理中不被赞成的交通行为;部分指示标记指示道路使用者应该采纳的交通行为;不同样形式的交通标线设置了限制交通流的路权等。

这类传达的信息拥有法律强迫性,是进行执法的法律依据。

交通标记和标线设置是公路设计、施工、营运和保养管理中,交通工程工作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能否科学合理地设置交通标记标线,直接决定着向公路使用者传达信息的有效性。

正确圆满地设置公路交通标记标线,不仅好表现道路交通法例和相应的控制管理举措的落实,同时能更大程度上提升公路通行率和有效加强交通xx。

1.2 标记标线设置原则依据《道路交通标记和标线》(GB5768-2009)规定, 使用和设置标记标线应依据的主要原则以下:原则一:公路交通标记标线应传达清楚、明确、简短的信息,以惹起公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拥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的时间。

原则二:公路交通标记标线不该传达与公路交通没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

原则三:公路交通标记和标线传达的信息不该相互矛盾,应互为增补。

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三,在标准的使用中,包含公路使用者和管理者有误会,认为标记和标线表达含义应圆满一致,标记的设置要表此刻标线上,标线的设置要表此刻标记上。

一般状况下,这样做最好。

可是有些状况下,这样要求可能很难做到或没有必需。

以以下一些状况:状况一:没有设置条件,做不到。

在标记和标线的配合使用上,GB5768-2009是有一些建议的,比方,平面交叉口进行泊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控制的,标记和标线应同时设置,可是有些支路是砂石路,没有铺装,没法施划标线。

状况二:标准已经明确了,不要求同时设置。

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和标线

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和标线

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和标线一、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车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第三十条“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

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二、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意义:在道路上约束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特定信号。

1、交通信号灯:(1)红灯亮表示禁止通行,停在停止线以外;(2)、绿灯亮表示允许通行;(3)黄灯代表警示,黄灯闪烁时确保安全可以通行;黄灯亮时禁止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图中白色实线为停止线)。

(4)车道灯(箭头灯),绿色箭头朝上(左、右),允许直行(左转、右转),红色箭头灯或叉行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另有人行横道信号灯,红灯亮禁止行人通行,绿灯亮准许行人通行,绿灯闪烁时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抓紧时间通过,未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禁止通行。

2、交通标志:指示标志(蓝色)、指路标志(蓝、绿色)、警告标志(黄色)、禁令标志(红色)、旅游标志(褐色)、辅助标志(黑白色)、道路施工安全标志7种。

(1)蓝色:指示标志,指示方向、路线。

(29种表现方式)直行向左转弯向右转弯直行和向左转弯表示只准一切车辆直行。

此标志设在直行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表示只准一切车辆向左转弯。

此标志设在车辆必须向左转弯的路口以前适当位置。

加强道路交通标线标牌管理

加强道路交通标线标牌管理

加强道路交通标线标牌管理随着交通工具的日益增加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道路交通的管理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道路上的标线标牌起到指导、警示、提示等作用,对保障行车安全和交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道路交通标线标牌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管理措施以提高其效益。

本文将讨论如何加强道路交通标线标牌管理,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问题分析1. 标线标牌维护不及时在许多地方,道路标线和标牌的维护不及时,导致其图案模糊,字迹不清,无法发挥相应的指导作用。

这给驾驶员的行车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2. 标线标牌设置不合理有些地区的道路标线标牌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甚至出现冲突的现象。

这给驾驶员提供了错误或混乱的信息,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

3. 标线标牌被破坏盗窃一些不法分子破坏或盗窃道路标线和标牌,这不仅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也给交通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加强管理措施1. 加大标线标牌维护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道路标线标牌的维护力度,确保其在使用中保持良好的状态。

定期检查和清理标线标牌,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部分,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2. 优化标线标牌设置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和交通流量,对标线标牌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

确保标线标牌的布置合理,字迹清晰可辨,符合交通规则和驾驶员的认知习惯。

3. 加强监控和防盗措施相关部门可以采用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对重要的道路标线和标牌进行监控。

同时,加强对道路标线标牌的防盗工作,提高公共财产保护意识,减少破坏和盗窃行为。

4. 教育宣传引导开展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标线标牌使用的教育宣传活动,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意识和安全意识。

倡导文明驾驶、文明出行,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三、建议与展望为了加强道路交通标线标牌管理,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确保道路上的标线标牌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同时,加强对标线标牌的优化设置和科学布局,避免不合理的设施和混乱的标识。

加强监控和防盗措施,提高标线标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要求规范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要求规范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第一部分概述1. 1规范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公路交通的重要理手段,它是通过图形、符号、颜色、文字形式传递规范化信息,为公路上行驶的交通流提供了应遵循的交通法律、将交通管理的命令和要求传递给公路使用者,是管理和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

例如:禁令标志明确交通管理中不被允许的交通行为;部分指示标志指示道路使用者应当采取的交通行为;不同形式的交通标线设置了限制交通流的路权等。

这种传递的信息具有法律强制性,是进行执法的法律依据。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是公路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管理中,交通工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科学合理地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直接决定着向公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的有效性。

正确完善地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仅能体现道路交通法规和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的落实,同时能更大程度上提高公路通行率和有效增强交通安全性。

1.2标志标线设置原则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规定,使用和设置标志标线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原则一: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传递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公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的时间。

原则二: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应传递与公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

原则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

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三,在标准的使用中,包括公路使用者和管理者有误解,认为标志和标线表达含义应完全一致,标志的设置要体现在标线上,标线的设置要体现在标志上。

一般情况下,这样做最好。

但是有些情况下,这样要求可能很难做到或没有必要。

如下列一些情况:情况一:没有设置条件,做不到。

在标志和标线的配合使用上,GB5768-2009是有一些建议的,比如,平面交叉口进行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控制的,标志和标线应同时设置,但是有些支路是砂石路,没有铺装,无法施划标线。

情况二:标准已经明确了,不要求同时设置。

如人行横道,设有信号灯的场所,只设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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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信号灯管理若干问题
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与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信号灯有关的问题。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得不明确,再加上不同的管理主体对现有规定理解不一,处理起来往往颇费周折。

一、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问题
曾有报道称,郑汴快速路建成后半个小时可到达开封,荥阳、中牟融入大郑州后10多分钟即可到达,这标志着郑州的快速发展。

但是曾有一段时间,相关部门不断接到一些司机的投诉,称在郑州市区的道路上行驶的速度为60公里,出了城区后道路宽阔了,却到处都是40公里的限速标志,交巡警也据此对超速司机进行罚款。

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公路交通标志的管理主体。

《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规定: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

但《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务院办公厅国阅[1993]204号)中规定:公安部门将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连同原划拨的专项经费一并移交给交通部门。

所以交警部门是不可以任意设置包括限速标志在内的公路交通标志的。

同时,根据《公路法》及《路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也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大量的由公安部门设置的各种标志,且没有经过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很多地方是采取相对暧昧的态度来处理路政和交警的关系。

这里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修改《公路法》和出台《道路交通安全法》时都没有将国务院办公厅国阅[1993]204号会议纪要中关于公路标志、标线设置职权转移的内容给予立法上的明确。

另外,对公铁立交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得也都不明确。

目前,只有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

城市道路的限高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

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对限高标志以外的其它指示标志、警示标志以及立面标记等标线的设置都没有规定。

而且铁路横跨公路的公铁立交桥下,往往设有桥墩及其防护墩,如果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健全,更容易留下安全隐患。

法律的不健全直接导致了铁路设施管理和公路管理职能划分不清,结果出现了标志、标线设置主体不一、设置标准不一的情况。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时,明确规定交警部门是否负有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义务,并进一步明确铁路设施的所有者与公路管理者在公铁立交路段的标志、标线及防护设施的设置和管理责任。

二、公路交通信号灯问题
随着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交通信号灯这个原本在公路交通管理中并不十分显眼的问题逐渐凸显了出来。

现在,许多地方的公路平交道口因为交通流量大,亟需设置交通信号灯。

但是,关于公路交通信号灯的管理工作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法律上却没有明确规定。

有人认为,《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路服务设施”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包括公路交通信号灯。

还有人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二十
五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既然由公安部门负责,那么公路交通信号灯则因其属于交通安全设施而应由公安部门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

要消除歧义,就得根据交通信号灯的性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公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管理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关于交通信号灯的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

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信号灯。

”从中可以看出,交通信号灯是交通信号的一种,但与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同的是,交通信号灯是管理者对交通秩序进行动态管理的手段,这一点同交通警察的指挥相类似。

交通信号灯起着“代警察”和交通规则的作用,与交通警察的指挥同属交通指挥体系。

所以,从性质上看,公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管理职责应当归属负责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的部门。

关于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规定:“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

”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又规定:“交通部是国务院管理全国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职能部门;公安部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职能部门。

”“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检查、驾驶员考核和发牌发证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由公安部门负责;公路的发展规划、科研设计、建设养护、规费征收、路政、运政及有关上述工作的法规建设等,由交通部门负责。

”可见,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是公安部门的职责。

因为公路交通信号灯属于交通指挥体系,所以其设置和管理应当由公安部门负责。

从城市道路的情况看,城市道路的管养者一般是市政部门,但城市道路上的交通信号灯却都是由公安部门设置和管理,两者是分开的。

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交通信号灯作为交通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应当由负责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的公安部门设置和管理,而不应由市政部门设置和管理。

同样,公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管理部门,不应当是公路的管养部门,而应当是公安部门。

实际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对城市道路和公路的交通安全规定不同的管理主体。

结合前面提到的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的规定,完全可以肯定,城市交通信号灯与公路交通信号灯的管理主体应当是一致的,都是公安部门。

从相关的国家标准看,公安部为了规范交通信号灯的安装和管理,先后主持制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GB 14886-1994)和《道路交通信号灯》(GB 14887-2003),也说明公安部门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管理的责任部门。

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公安部门是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执法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列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当然,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例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就已经移交给交通部门。

所以,毫无疑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交通信号灯的设置、维护和管理工作,不论是在市区道路上,还是在公路上,都应当由公安部门负责。

《公路法》中提到的“公路服务设施”和“公路附属设施”不应包括公路交通信号灯。

总之,虽然对于某些问题的处理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以遵循法律原则或者
立法原意,但法律法规规定模糊仍然导致了实践中基层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面临某些问题时的无所适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必须通过完善立法来明确相关的管理主体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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