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即项目供地审批、建设用地预审。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土地用途变更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到适用条件和审批权限。
适用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二)土地征收审批,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另外,建设占用土地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因此,建设占用土地,与农用地转用审批、征地审批关系最为密切。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条件和权限适用条件。
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二、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1.适用条件。
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征地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地方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用土地。
(1)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
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④对于征用农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转用的,即使耕地少于35公顷,其他土地少于70公顷,也由国务院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2)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
除应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的外,其余土地的征地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
具体来讲:①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②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下的。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一、前期准备阶段1.提出申请: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首先需要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资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表、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有必要)、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文件等。
3.相关部门沟通:国土资源部门将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收集其他需要的审查资料,如环保、规划、林业等部门的意见。
二、审查决定阶段1.审查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
2.审查意见征求:国土资源部门将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例如环保和规划等部门的意见。
3.相关方面协商: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相关方面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保证合法性和合理性。
4.决策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将根据所有材料和意见进行评估,撰写决策报告,并提交给上级地方政府批准。
三、备案登记阶段1.批准决定:上级地方政府将审核决策报告,并做出决策,批准或拒绝该转换申请。
2.交付权限:上级地方政府将授权给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决定,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
3.登记备案:国土资源部门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同时通知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所有权将发生变化。
4.执行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将与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地转建协议,办理所有相关手续,确保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土地利用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建设项目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等。
同时,还要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避免滥用农用地资源和损害农民的利益。
总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是一个复杂且多层次的过程,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需要充分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3、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一般耕地变更建设用地流程

一般耕地变更建设用地流程
1. 申请人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踏勘。
3. 经审核同意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 申请人根据选址意见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土地复垦方案。
5. 申请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用地申请报批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复垦方案等。
6.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报批文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7. 报批文件审查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申请人下达建设用地批准书。
8. 申请人根据批准书,缴纳相关土地出让金或租金。
9. 申请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10.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后,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权证。
11. 申请人持不动产权证可依法动工建设。
以上是一般耕地变更建设用地的主要流程,具体操作细节可能因地区政策而有所差异。
整个过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耕地资源。
关于农用地转用之各级政府审批权限

关于农⽤地转⽤之各级政府审批权限关于农⽤地转⽤之各级政府审批权限本⽂作者为沈宗斌律师,⽂章⾸发于《今⽇头条》2020年1⽉1⽇开始施⾏新修正的《⼟地管理法》,其中对农⽤地转⽤审批权限做出具体规定。
农⽤地转⽤的批准机关与⼟地利⽤总体规划批准或授权批准的各级政府有存在很⼤程度的对应关系。
⼟地利⽤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地管理法》第⼗九条、第⼆⼗条对各级政府编制和批准⼟地利⽤总体规划做出了明确规定。
1)乡(镇)、县级政府有权编制⼟地利⽤总体规划,但⽆批准权乡(镇)政府根据县级⼟地利⽤总体规划编制乡(镇)⼟地利⽤总体规划。
县级政府根据设区的市或州级⼟地利⽤总体规划编制县级⼟地利⽤总体规划。
乡(镇)⼟地利⽤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民政府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授权设区的市、⾃治州⼈民政府批准。
2)省级政府有权批准县级政府和⼈⼝较少设区市和州级政府⼟地利⽤总体规划设区的市或州级⼈民政府应根据省、⾃治区、直辖市省级⼟地利⽤总体规划编制⼟地利⽤总体规划。
县级⼈民政府和⼈⼝不⾜⼀百万设区的市或州级⼈民政府编制的⼟地利⽤总体规划,逐级上报后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审批较⼤市和州政府、及省级政府⼟地利⽤总体规划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在⼀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地利⽤总体规划,经省、⾃治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编制的⼟地利⽤总体规划,报由国务院批准。
⼟地利⽤总体规划⼀经批准,必须严格执⾏。
建设占⽤农⽤地,必须符合上述⼟地利⽤总体规划,并在⼟地利⽤总体规划规模范围内申请集体⼟地。
各级政府关于农⽤地转⽤审批权限1)国务院建设占⽤⼟地,涉及永久基本农⽥转为建设⽤地的审批事项,除国务院决定委托试点的⼋个省、直辖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东、重庆外,全国其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上述事项仍需国务院批准。
对永久基本农⽥、永久基本农⽥以外的耕地超过三⼗五公顷的、其他⼟地超过七⼗公顷的⼟地征收审批事项,除⾸批试点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东、重庆外,全国其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有关⼟地征收事项仍由国务院负责批准。
一般耕地变更建设用地流程

一般耕地变更建设用地流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需求逐渐增加,很多地区的耕地资源受到了较大的压力。
为了解决建设用地不足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提出了耕地变更建设用地的方案。
然而,耕地变更建设用地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程序,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程序。
下面将对一般耕地变更建设用地的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耕地变更建设用地的立项阶段1.项目的提出首先,耕地变更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由相应的部门或单位进行提出。
一般情况下,这些提出单位可能是地方政府的规划部门或相关建设单位。
2.立项申报提出单位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影响等方面的内容,并提出建设用地变更的初步方案。
经过初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程序。
二、耕地变更建设用地的规划编制阶段1.项目审议立项后,需要对项目进行严格的审议。
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土地资源调查等相关内容。
2.规划编制完成项目审议后,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规划编制。
包括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
三、耕地变更建设用地的批准审批阶段1.相关部门审查规划编制完成后,需要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包括土地资源部门、环保部门等。
2.公众参与某些较大型的耕地变更建设用地项目,可能需要进行公众参与的活动,听取相关群众意见。
3.上报审批完成以上步骤后,需要将整个项目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四、耕地变更建设用地的审批结果公示阶段1.审批结果公示审批通过后,需要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长可能根据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进行。
2.公示的结果反馈在公示期间,可能会收到一些公众的反馈意见,需要对这些意见进行认真的遴选和处理。
五、土地补偿和保护建设阶段1.土地补偿协商耕地变更建设用地的项目一般会牵涉到土地被占用的问题,需要进行相关土地补偿协商。
2.土地保护建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对耕地资源进行严格的保护,保持耕地的生产能力。
六、耕地变更建设用地的环评和验收阶段1.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第一部分征地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
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部分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一、征地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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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2004年8月28日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对于哪些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申请需报国务院审批,主要的参考依据是国务院于1999年10月22日批准的《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办法”)
依据办法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
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
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以及
5.《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征用下列士地的,包括: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6.1999年1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4条规定的下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
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军事设施;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