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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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耕地,农用地,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

什么是耕地,农用地,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

《什么是耕地\农用地\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答: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又可分为五种:①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②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③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④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⑤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什么是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又可分为五种:①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②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③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④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⑤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什么是农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哪些内容?《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主要包括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即项目供地审批、建设用地预审。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属于土地用途变更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到适用条件和审批权限。

适用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二)土地征收审批,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土地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到征地审批条件和权限。

适用条件:除了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批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建设如果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一、前期准备阶段1.提出申请: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首先需要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资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表、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有必要)、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文件等。

3.相关部门沟通:国土资源部门将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收集其他需要的审查资料,如环保、规划、林业等部门的意见。

二、审查决定阶段1.审查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

2.审查意见征求:国土资源部门将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例如环保和规划等部门的意见。

3.相关方面协商: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相关方面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保证合法性和合理性。

4.决策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将根据所有材料和意见进行评估,撰写决策报告,并提交给上级地方政府批准。

三、备案登记阶段1.批准决定:上级地方政府将审核决策报告,并做出决策,批准或拒绝该转换申请。

2.交付权限:上级地方政府将授权给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决定,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

3.登记备案:国土资源部门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同时通知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所有权将发生变化。

4.执行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将与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地转建协议,办理所有相关手续,确保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土地利用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建设项目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等。

同时,还要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避免滥用农用地资源和损害农民的利益。

总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是一个复杂且多层次的过程,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需要充分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三)使用国有农用地;(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需要怎么申请1.适用条件。

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2.审批权限。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1)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农用地转用由国务院批准。

(2)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除(1)中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以外,其余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3)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为实施该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又可分为两种类型:①为实施城市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

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有84个。

其他城市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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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权限是:(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

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事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管线工程和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用地并单独选址建设占用的农用地。

(3)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占用农用地。

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扩张用地。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扩张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市辖县的县城扩张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扩张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

但对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扩张对待,应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权限是:(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扩张占用农用地。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镇建设扩张占用农用地。

(3)地、市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权限是:(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农民宅基地、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占用农用地。

(2)农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设施建设可以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农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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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集体建设用地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理由,法律上说了,是为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本文所说的农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不包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

所说的转成建设用地,是指转用后的建设用地仍属集体所有性质,而不是转成国家所有性质,土地所有权仍属农民,不属国家,所以这里不涉及到征收土地的问题。

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或叫工商业用地)和公益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所以,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实际上就是三种情况:1、将农用地转成宅基地。

2、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

3、将农用地转成公益用地,重点为后两种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

如果未办妥这种审批手续,而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用途,则属非法占地行为,严重者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如何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
乡镇企业用地包含两种具体情况,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

根据政府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立项。

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

2.申请规划条件。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
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属于征地留用地的项目,项目单位可按规定持留用地指标核定书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红线并提供规划条件。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经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依法审批的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兴办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经批准补办手续,有留用地指标未兑现的,应首先核减留用地指标。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

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用地报批方案和用地供应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拟订用地供应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5.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位于村庄规划区内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由项目单位持用地批复意见、规划许可文件、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8.办理土地登记。

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

二、如何将农用地转成公益用地。

此处的公益用地也包含两种情况: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如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办公、学校、医院、农技推广站、敬老院以及乡村级道路、供水、公共厕所用地。

将农用地转成公益用地的程序,与转成乡镇企业用地的程序是一致的。

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工商业用地)或公益用地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之后,使用人对使用的土地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有权在土地上建设建筑物,用于非农业用途,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人还可依法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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