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相关税费
土地调规的材料要求

土地调规的材料要求 Last revision date: 13 December 2020.土地调规的材料要求前言建设用地报件规划审查的依据和作用1、法律赋予的职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前言《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确保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2、准确收取建设用地有关税费的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和有关政策规定,“圈内”建设项目用地,需收取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如何确定是否属于“圈内”建设项目用地,必须进行规划审查。
一、规划管什么?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中,规划管理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产业政策一、规划管什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圈内”还是“圈外”;三、不符合规划是否经法定程序调规;四、特例—视同符合规划情况。
一、规划管什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是否要占用计划;※不占用计划情况:1、无新增建设用地;2、只征不转;3、征转分离。
◆只征不转情况:——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只征不转的,如农业种植项目、生猪养殖项目等;——省内确定采取只征不转方式办理的,如小型水电项目的淹没区、垃圾填埋场(除坝区)、城市公共生态绿地等。
二、占多少计划;1、计划占用的数量;2、占用计划量的合理性一、规划管什么?三、占谁的计划;1、圈内计划(市、县);2、圈外计划(国家、省)四、计划的结构。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第一部分征地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第二部分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一、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四、组织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主要有: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2、补充耕地证明;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五、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六、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七、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八、补偿安置听证.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九、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第三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程序一、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准权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需另行报批.这样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因此,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征用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一般不要分两次办理以减少手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将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后组织实施.二、审查报批的条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农用地转用审批一、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此外给类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也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1、由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以上两项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A、征收土地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土地征收的程序办理.B、建设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涉及农用地的或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如下程序办理.一转用告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转用地块;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拟转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二知情确认.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转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转用土地的类型、位置、面积、质量等内容;三组卷报批.由区县国土资源局报区县政府,并由区县政府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四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供地.需要作出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政府很少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集体农用地而上报农用地转用,在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时候,才会发生单独的农用地转用.四、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五、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1、农用地报批程序①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②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③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④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⑥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市县××××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②县市政府××××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③市县政府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⑤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⑥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⑦土地勘测定界图;⑧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请示文;②县市、区政府请示文;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⑥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⑦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⑧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⑨土地勘测定界图;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国务院和省审批的,其规划调整方案随用地报件一同上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市地审批的,须附市地同意调整规划的意见;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需建设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农用地转为项目建设用地征用补偿及报批费用明细

农用地转为项目建设用地征用补偿及报批费用明细(成本价)1.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2.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标准见《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3.新征建设用地有尝使用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4.征地劳务费:5.耕地开垦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各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6.变更权属地籍调查测绘费:依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宗地征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7.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详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授权设区市征收市批农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授权设区市征收市批农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5.19
•【文号】国土资厅函[2011]419号
•【施行日期】2011.05.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授权设区市征收市批农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1]41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要求授权设区市征收市批农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请示》(浙土资〔2011〕23号)收悉。
经商财政部相关司局,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的不涉及土地征收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可授权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征收。
二、你省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开具的新增费缴款通知书同时抄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具体程序,参照《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市、县财政部门将应缴纳的新增费及时就地缴入国库,并确保新增费按规定分成比例及时划缴中央金库和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库。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税收问题研究

进入新世纪,我国先后实施了“清费立 税”和“取消农业税”两个层次的农村税费 改革, 农民耕种土地不再缴纳农业税和农 业特产税。 尽管农业税的性质界定存在争 议,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土地类税收,但农业 税的计税依据农用土地的常年产量, 这一 点说明农业税与农用土地之间的关系是密 切相关的。
税费性质 基金收入
土地开发环节
土地转让环节
税收
土地使用环节ຫໍສະໝຸດ 税费种类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耕地占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土地增值税 营业税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契税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花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等 10 个,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目前停征, 实际上现有税收制度 中有 9 个税种涉及到土地资源。 涉及的收 费或基金项目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费、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教育费附加等 3 项, 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是整个收费甚至 是 全 部 土 地 税 费 中 的 “大 头 ”。 2009 年 ,土 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城镇土地使 用 税 4 项 税 种 合 计 4008.38 亿 元 , 占 到 全 部 税 收 收 入 的 6.74%, 而 同 期 通 过 招 拍 挂 形 式 获 得 土 地 出 让 金 收 入 为 15910.2 亿 元,是土地税收收入的 4 倍。
●税收研究
《财政研究》2010 年第 9 期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税收问题研究
王朝才 张立承
无论是农用土地流转, 还是集体建设 用地流转,对发展农业生产、繁荣农村经济 都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尚处于起步阶段,税收制度是规范、推动市 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政策工具。 本文提出发 展农村土地流转要认清并处理好 “家庭承 包经营”与“适度规模经营”、“粮”与“非粮” 两对矛盾,化解矛盾应以国家利益为重。设 计农村土地流转税制应该遵循立足农村土 地使用权、流转税负高低相济、鼓励农民专 业合作社参与土地流转、 体现国家粮食安 全战略、简单易行等五项基本原则。本文认 为通过税收政策规范和鼓励农村土地流转 是未来调控市场体系建设的基本政策取 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
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审批内容与办理流程

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审批内容与办理流程一,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三,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四,办理手续、缴纳审批费用五,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六,各级政府审批1,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3,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1)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由国务院批准(近期已试点下放权限至8省市),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2)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1)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七,办理征地手续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db99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e1.png)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25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调整优化建设用地审批流程,精简报批资料,严格审批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报省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用地报批方式(一)圈内建设用地报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和用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分批次报批和单个项目(或项目打捆)的方式进行报批。
其中分批次报批的,可不带项目,设区的市州每年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批次,县市每年一般不超过两个批次。
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市等四个城市的中心城区用地报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圈外项目用地报批。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
二、精简审查报批内容(三)合理确定审查内容。
在报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省厅主要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包括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使用年度用地计划、地类权属、土地用途、耕地占补平衡、拟征地告知确认、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等情况,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圈内单个项目建设用地,还要审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用地规模及供地方式等情况。
(四)精简用地报批资料。
对涉及项目选址包括压覆重要矿床和地灾评估资料在用地预审环节予以审核,相关资料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时不再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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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相关税费
根据国家和有关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通过申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用地单位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具体如下:
1、征地包干费用: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4)安置补助费;
(5)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2、耕地占用税: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
(二)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
(三)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
(四)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3、征地管理费:按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安置补助、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总额的1.4%—2.1%提取。
4、耕地开垦费:
(一)地级以上市辖区内20元;
(二)县级市辖区内15元;
(三)县辖区内10元。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每平方米加收15元。
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7—32元/㎡
6、勘测定界费和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费
7、立项、规划、环保、用地手续办理等各项审批费用
8、土地出让金
9、土地交易契税:土地出让金的3%
10、印花税:土地出让金的0.05%
11、土地使用税:每年收取,
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单位:元/每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