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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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一、农用地转用概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住宅、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因此,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现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二与农用地转用相关的的几个基本概念1.批次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按批次形式而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批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2.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按项目单独编制方案,单独上报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一书四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报中的核心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具体根据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选择编写;二、农用地转用的条件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2.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建设项目用地;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三、农用地转用的权限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业公共设施和农民宅基地等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涉及到征收的项目用地,可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一国务院的审批权限: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4.国家重点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5.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或者土地征用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1.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其它城市的市区建设项目;2.县级城市所在的城镇及其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镇建设项目;三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建设项目;四、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一用地申请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填写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法53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5.其它相关资料;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执行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二受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对申请用地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予以受理;三上报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定时间内拟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对同时实施土地征收、规划修改的建设项目,一并拟定土地征收方案、规划修改方案单独选址项目同时提供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一书四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村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地包括土地征收,由县、市人民政府分批次提出申请;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涉及农转用包括土地征收,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单独选址项目按项目上报;四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方案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五、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处理一般的建设项目用地都要涉及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收土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都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属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而征收土地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作审批,再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县级)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县级)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45条: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按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地土地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一、前期准备阶段1.提出申请: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首先需要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资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表、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如有必要)、建设工程项目核准文件等。

3.相关部门沟通:国土资源部门将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收集其他需要的审查资料,如环保、规划、林业等部门的意见。

二、审查决定阶段1.审查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

2.审查意见征求:国土资源部门将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例如环保和规划等部门的意见。

3.相关方面协商: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相关方面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可以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保证合法性和合理性。

4.决策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将根据所有材料和意见进行评估,撰写决策报告,并提交给上级地方政府批准。

三、备案登记阶段1.批准决定:上级地方政府将审核决策报告,并做出决策,批准或拒绝该转换申请。

2.交付权限:上级地方政府将授权给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决定,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

3.登记备案:国土资源部门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同时通知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所有权将发生变化。

4.执行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将与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地转建协议,办理所有相关手续,确保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土地利用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建设项目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等。

同时,还要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避免滥用农用地资源和损害农民的利益。

总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是一个复杂且多层次的过程,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同时,也需要充分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可持续发展。

农转用报批流程范文

农转用报批流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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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用报批流程是指农村用地向城市用地转变的过程中所需经过的报批程序。

由于城乡建设规划的不同,农村土地的使用权转换为城市土地的使用权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以下是农转用报批流程的具体步骤:
一、前期准备工作:
1.项目可行性研究:申请单位需要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土地规划、用地评估和环境评估等工作,证明土地转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村民协商:项目所涉及的农村土地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群众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得村民的书面同意。

3.调查测量:项目用地必须进行调查测量,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面积和边界等情况。

二、报批程序:
1.申请报批:申请单位根据农转用政策和相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递交农转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初审合格后,提交审批机关。

3.评估审查:审批机关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审查,包括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土地评估等内容。

4.征求意见:审批机关会向相关单位、村民、环保部门等征求意见和建议,了解项目影响及各方意见。

5.公示:根据相关规定,项目可能需要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6.审批决策:审批机关根据评估结果和征求意见,做出是否批准农转用的决策,形成决议文书并送达申请单位。

7.三级审批:审批结果需要依次提交至审批部门、上级审批部门和省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三级审批。

农用地转集体建设用地精修订

农用地转集体建设用地精修订

农用地转集体建设用地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理由,法律上说了,是为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本文所说的农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不包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

所说的转成建设用地,是指转用后的建设用地仍属集体所有性质,而不是转成国家所有性质,土地所有权仍属农民,不属国家,所以这里不涉及到征收土地的问题。

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或叫工商业用地)和公益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所以,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实际上就是三种情况:1、将农用地转成宅基地。

2、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

3、将农用地转成公益用地,重点为后两种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

如果未办妥这种审批手续,而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用途,则属非法占地行为,严重者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如何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包含两种具体情况,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

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

根据政府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1.项目立项。

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

2.申请规划条件。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属于征地留用地的项目,项目单位可按规定持留用地指标核定书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红线并提供规划条件。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经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依法审批的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兴办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经批准补办手续,有留用地指标未兑现的,应首先核减留用地指标。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三)使用国有农用地;(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需要怎么申请1.适用条件。

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单独选址”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2.审批权限。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依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来具体划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1)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农用地转用由国务院批准。

(2)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除(1)中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以外,其余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3)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为实施该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又可分为两种类型:①为实施城市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转用。

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有84个。

其他城市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手续办理工作流程

土地手续办理工作流程

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一)办理程序凡涉及农用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向市土地局发展规划处提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及相关资料;有关文件、资料经市土地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逐级下发批文。

(二)需提交的资料1、项目可研性报告。

2、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

3、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

4、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一)办理程序凡涉及预审的建设用地项目,向市土地局发展规划处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有关文件、资料经复核同意后,由发展规划处确定专人办理;承办人员对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经现场踏勘后,形成本处的初审意见;由发展规划处将初审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承办人员拟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报经处长审核和分管局长审定后发文。

(二)需提交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该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资金证明,法人资质证明及相关文件;6、规划局定点;7、工业项目还需提供环评报告或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批复;8、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局部规划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经过指标调剂的提供批复性文件。

三、土地征用报批(一)办理程序建设项目预审(备案)报经批准并下发批复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管委会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者开垦保证金。

由园区管委会按照调剂指标确定项目建设需征用土地的范围、面积,协助区土地局编制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办理听证及社保。

办理完结后,将预审批复、征地申请、听证资料、社保方案及批复上报市国土局耕保处,由耕保处汇总编制《一书四方案》、《土地补偿说明》、《土地权属汇总》、《农地转用和征用请示报告》、《项目情况说明》、《征地补偿听证资料》、《勘测定界报告书》及有关图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经会审、厅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批文。

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政策

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政策

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政策
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是指将将农业用地改变为用于城市建设、工业园区等非
农用途的政策。

这个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支持城市建设的需要,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但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维护农民的利益。

在我国,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政策是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的。

首先,需要进行土地利用规划,通过与农民充分协商,确定哪些农用地适合转化为建设用地。

这个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的需要,确保粮食安全和农民的生活保障。

其次,需要经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补偿的程序。

转化农用地需要向农民支付补
偿费用,同时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政府要加强监督,确保补偿金额的公正合理,避免农民的利益受损。

另外,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也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这是为了保护农业生
态环境,预防污染和生态退化。

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批准转化的重要依据。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农业产能的保护和提升。

在实施农用地转化政策时,要
加大农业现代化的力度,通过技术创新和农业结构调整,保障粮食和农产品供应的稳定性。

总之,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政策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在实施中,
应坚持科学规划、公正补偿、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为城市建设和农民利益的平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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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四、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以下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5.需要征用基本农田的;
6.需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4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三、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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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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