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叶建城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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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7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7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日丽水市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工作,落实好市政府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签订的《共同推进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工作合作协议》,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战略指导思想,坚定不移地走绿色生态发展道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两美”浙江决策部署,立足丽水乡村山水禀赋和人文优势,以提升人的文明素养为基础,以提高农民幸福指数为宗旨,以各类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为基点,促进连点成线、连线成面,不断激发“生态、人文、养生、长寿”核心竞争力,探索丽水特色乡村建设转型新路径,打造诗画乡村、梦里故乡。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乡村建设转型综合试点,进一步规范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妥善解决美丽乡村建设与各类示范村创建、历史文化名村创建、传统村落保护等有机融合的问题,积极探索符合乡村发展、保持乡村风貌、实现城乡差异化发展的新模式和新路径,努力实现全市乡村建设“干净、整齐、乡愁、特色、和谐”。

三、试点内容(一)乡村规划方面。

1.开展乡村规划编制试点。

针对村庄规划名目繁多、缺乏有效对接,规划编制缺乏针对性、流于形式、难以落地等问题,积极探索多规合一和差异化编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8•【字号】丽政办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已经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政府民主、科学、依法决策的水平,市政府决定建立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组。

第二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工作职责:(一)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市政府研究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座谈会、专业会议、协调会;(二)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合同、法律文书的论证工作;(三)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需要提供书面咨询意见的,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当提供书面意见,并且署名;(四)参与市政府领导的信访接待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五)受市政府的委托参与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代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活动;(六)开展调研,每年向市政府提供1-2篇调研文章。

第四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工作要求:(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回避制度,公正、公平、客观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二)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律事务和有关文件资料有保密的义务;(三)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未经市政府的特别授权,不得以市政府的名义开展活动。

不得以法律咨询组成员的身份办理职责以外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专家咨询组成员任职条件:(一)富有政治责任感,公正、诚实、廉洁,品行良好;(二)具有律师、法官或者检察官资格,或者具有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的高级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0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0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30日丽水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强化重大项目谋划盯引、攻坚推进和要素保障,推动浙江(丽水)绿色发展综合改革创新区创建,着力培育新引擎,加快建设大花园,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工作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7〕37号)和《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丽水市“十三五”项目建设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丽委办发〔2016〕65 号)精神,结合项目操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强化项目计划管理(一)加强四大计划编制。

按照五年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滚动实施项目库。

以项目库为基础,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责任目标计划》《重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计划》《政府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重点建设项目政策处理及供地计划》等“四大计划”(以下简称“四大计划”),以计划为总揽,统筹项目推进。

其中,重大前期计划和重点项目计划由全市统筹编制,政府投资计划和政策处理计划由各地自行编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二)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

在“四大计划”中,各项目要确定清晰的年度任务,并明确到月度的工作目标。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十件大事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十件大事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十件大事及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丽政办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十件大事及责任分工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政府在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出承诺的2009年全市十件大事是事关全市、体现民意、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必须高度重视。

现将《2009年全市十件大事及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面完成。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2009年全市十件大事及责任分工一、林权制度改革工程。

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全面推进林权配套改革和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累计贷款总额突破5亿元。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农民异地转移致富工程。

1、异地转移搬迁2万人,其中高山远山15200人,重点水库库区3000人,地质灾害隐患区1800人。

2、帮助农民实现转移就业5万人,解决就业岗位1.5万个。

3、全市累计培育来料加工经纪人1300人、来料加工从业人员13万人,全年实现加工费5亿元。

责任单位:市农办,市国土局,市人劳社保局,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工业发展平台建设工程。

1、完成土地开发30000亩、建设用地复垦3500亩。

2、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新增开发面积3平方公里,新建工业标准厂房20万平方米。

3、启动丽水开发区景宁民族工业园建设。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经贸委,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路网建设工程。

1、开工建设金温铁路扩能改造工程。

2、加快云景高速公路建设进度,年度完成投资2.8亿元;开工建设龙庆高速公路。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四批丽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丽水市首席技师名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四批丽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丽水市首席技师名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四批丽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丽水市首席技师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6•【字号】丽政办发〔2017〕 96号•【施行日期】201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四批丽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丽水市首席技师名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发挥我市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和实现绝技绝活代际传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在各地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经过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确定王利军技能大师工作室等10个技能大师工作室为第四批丽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周康有等 10 人为第四批丽水市首席技师,现予以公布。

附件:1.第四批丽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2.第四批丽水市首席技师名单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6日附件1第四批丽水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单王利军技能大师工作室(龙泉尚青瓷艺工作室)徐凌技能大师工作室(龙泉市朝兴苑)沈州技能大师工作室(龙泉市沈广隆剑铺)梅昌强技能大师工作室(青田梅昌强印钮创作有限公司)王益勇技能大师工作室(青田云山石雕厂)陈拥军技能大师工作室(丽水市开源摄影工作室)吴卫杰技能大师工作室(丽水市职业高级中学)吕振鸿技能大师工作室(北山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王岳田技能大师工作室(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林红兵技能大师工作室(浙江红源玩具有限公司)附件2第四批丽水市首席技师名单周康有(龙泉市千字号剑铺)徐永泽(青田县徐永泽石雕工艺馆)陈建毅(青田县建毅石雕艺术馆)吴致行(龙泉市致行青瓷厂)吴建春(龙泉市建春青瓷厂)田晓村(缙云县晓村农机修理部)吴光钦(浙江德盛鑫科技有限公司)周建伟(丽水厨艺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曹溵群(遂昌四和制造有限公司)张宏权(丽水市富侨足浴保健会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1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1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6〕79号)等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6〕79号)第一部分第(二)项修改为:鼓励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组建企业集团,发展总部经济。

符合本意见第(二十二)条认定条件,经认定为“总部型企业”的,自认定年度起5年内,按照地方综合贡献率予以综合考核奖励。

“总部型企业”实际发生符合税前加计扣除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确认后,给予该研发费用 25%的补助。

研发费用按当年销售收入的4%以内控制。

优先安排年销售产值10亿元以上且实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企业建设总部大楼。

经企业申请并经批准的总部用地地块,可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十部分第(二十四)项修改为:地方综合贡献率考核奖励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奖励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技术(人才)引进、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兼并重组等。

所获得的资金纳入统一监管,不得作为利润分红和个人奖励,实行年度审计报告制度。

第十部分第(二十五)修改为: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政策期内不得享受本意见政策,原政策到期后按本意见执行的,应符合本意见相关条件,其中“总部型企业”初始考核基数由市经信委制定地方综合贡献率考核奖励办法确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丽水市扶贫工作暨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丽水市扶贫工作暨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丽水市扶贫工作暨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丽政办发[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丽水市扶贫工作暨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丽政办发〔2008〕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扶贫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经研究,决定成立丽水市扶贫工作暨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领导小组。

现将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陈建波(副市长)副组长:李华(市委副秘书长、市农办、扶贫办主任)徐国强(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李官金(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赵正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吴松平(市发改委副主任)包焕盛(市农办副主任)陈建全(市财政局副局长)蔡建熙(市经贸委副主任)魏以永(市民政局副局长)熊佩飞(市教育局副局长)陆亚东(市科技局副局长)XXX (市人劳社保局副局长)叶汝明(市国土局纪委书记)曹章兴(市交通局纪检组长)陈汉庄(市水利局纪检组长)王亚民(市农业局副局长)熊水旺(市林业局副局长)邹向阳(市卫生局副局长)陈珺(市审计局纪检组长)蓝华(市侨台办副主任)王瑞亮(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副会长)陈建光(市文广出版局副局长)练永嘉(市统计局副局长)陈银龙(市扶贫办副主任)陈豪(团市委副书记)廖宝云(市妇联副主席)王筱琴(市人行副行长)李深(市文明办副主任)吴学友(丽水电业局工会主席)苏亦林(丽水农信办副主任)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办,李华兼任办公盛、陈银龙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丽水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87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丽水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87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丽水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丽水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对我市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建立丽水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通知如下:召集人:叶朝丐(副市长)副召集人:刘世书(市政府副秘书长)罗江军(市工商局局长)金珍(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志伟(莲都区政府副区长)成员:柳向阳(市纪委常委)赵正发(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江诗仁(市综治办副主任)吴一鸣(市中院副院长)徐荷生(市检察院副院长)XXX兵(市工商局副局长)林美琴(市卫生局副局长)叶钢强(市经贸委副主任)张冠军(市教育局纪检组长)孙天宇(市财政局副局长)胡文龙(市民政局副局长)郭杭明(市无线电管理处主任)陈明亮(人行丽水中心支行副行长)王成勇(丽水银监分局副局长)徐冠(中国电信丽水分公司副总经理)徐荣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梁永光(莲都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XXX兵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文龙(市工商局经检处处长)、朱国亮(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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