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办法
危化学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

危化学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危化学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危化学相关活动的单位,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的基本要求危化学从业单位应制定并按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要求执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危化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的程序与要求第四条评审机构危化学从业单位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评审机构进行安全标准化评审,并确保评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评审要求评审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危化学从业单位的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审,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化要求。
第六条评审程序评审程序分为初次评审和定期评审两个阶段。
(一)初次评审危化学从业单位在申请评审之前,应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形成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
评审机构依据单位提交的安全管理文件,对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二)定期评审危化学从业单位应每年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定期评审,并委托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第七条评审结果评定与通知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评定危化学从业单位的安全标准化水平,并将评审报告和评审结果通知单位。
第三章危化学从业单位的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第八条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与实施危化学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单位应将安全管理体系公示,并向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和考核。
第九条设备设施管理危化学从业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老化、损坏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应及时进行修复、更换或淘汰。
第十条安全防护与防范措施危化学从业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使用方式,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防范措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总则(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七)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九)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危化学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危化学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化学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学从业单位的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是指通过对危化学从业单位进行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培训等方面的评审,对其安全管理水平进行审核和评定。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第四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化学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标准化评审指导机构,负责具体的评审指导工作。
第六条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评审人员组成。
第七条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应当依据评审项目的复杂程度和重要性,确定评审组成员的数量和职责。
第八条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应当按照评审项目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和评审程序,并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保密要求,对评审过程中涉及的机密信息进行保护。
第三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第十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评审项目。
危化学从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
(二)制定评审计划。
评审组织根据评审项目的特点和评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包括评审时间、地点、评审内容等。
(三)组织评审成员。
评审组织应当根据评审项目的要求,组织评审成员参与评审工作。
(四)进行评审。
评审组织应当在评审计划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对危化学从业单位进行评审工作。
(五)制定评审报告。
评审组织根据评审结果,制定评审报告,包括评审单位的基本情况、评审发现的问题、改进意见等内容。
(六)反馈评审结果。
评审组织应当将评审结果及时反馈给评审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和改进。
(七)监督和跟踪整改。
评审组织应当对评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四章评审内容和标准第十一条危化学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安全管理体系。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九)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四是加强安全投入,提高了企业本质安全水 平。在试点过程中,各市县安监局积极引导 企业对照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安全投入。 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试点企业的安 全设备和设施状况明显好转,本质安全度有 所提高。如济南市6家试点企业共投入628万 元,对隐患进行整改,安全设施和现场作业 环境明显改善。
2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3 术语
3.1化学品
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 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
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 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 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 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4.1.3 机构设置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 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管理 网络,并满足:
(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 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 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3)安全设施,如: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安全 通讯设施、防触电设施、防噪声和粉尘设施、防灼 伤冲淋设施、员工洗浴和休息设施、应急救援等设 施的投入和维护保养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的资金投入;
(4)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 (5)安全风险抵押金; (6)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 (7)保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
危化学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危化学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化学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危化学从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学从业单位的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化学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标准化评审。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评审是指对危化学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安全技术装备、安全操作程序等安全管理要素进行评价和检查的活动。
第五条危化学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技术装备和操作程序的培训与演练,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持续改进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机构第六条国家负责危化学从业单位的安全标准化评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指导危化学从业单位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建立评审机构并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危化学从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委托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专业技术和丰富经验。
第三章安全标准化评审内容第九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安全设施的完善程度和使用效果;(三)安全技术装备的配备情况和使用状况;(四)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程的合理性和落实情况;(五)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六)危化品的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七)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方面。
第十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应当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访谈等方式进行,评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第十一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第一阶段:组织准备,明确评审目标、范围和要求,筹备评审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等资源;(二)第二阶段:评审准备,梳理评审事项,组织编制评审方案和评审指南,拟定评审计划;(三)第三阶段:评审实施,根据评审计划进行现场检查、资料审核和访谈,收集评审证据;(四)第四阶段:评审总结,评估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五)第五阶段:评审反馈,将评审报告反馈给危化学从业单位,让其提出整改意见;(六)第六阶段:整改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七)第七阶段:评审复核,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报告;(八)第八阶段:评审跟踪,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形成跟踪报告。
危化学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本

危化学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化学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学从业单位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三条危化学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安全标准化评审是对危化学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逐项评价,通过评审来提高危化学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持续改进能力。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的目的和原则第五条安全标准化评审的目的是评价危化学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合理有效,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从而为危化学从业单位提供改进和完善的方向。
第六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透明的原则,评审内容应当准确、全面、独立、综合。
第七条安全标准化评审的原则是防范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实事求是原则。
第三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的程序第八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分为引进评审和周期评审两种类型,由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九条引进评审是指对新设立的危化学从业单位进行评审,主要评审内容包括管理制度、职责分工、设施设备等。
第十条周期评审是指对已经获得安全标准化证书的危化学从业单位进行定期评审,评审周期为三年一次。
第十一条安全标准化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认评审机构;(二)提交评审申请和相关材料;(三)评审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四)评审机构编写评审报告;(五)评审机构组织复核。
第四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的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安全标准化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和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是否科学合理,责任分工是否明确;(三)工艺装备和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保持良好状态;(四)职工培训和安全教育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五)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是否有效,能否及时应对各类应急事件。
危化学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危化学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前言危化品行业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高危行业,生产和使用不当很容易引发事故,对人身、财产造成极大的影响。
因此,危化品企业必须对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实现安全标准化管理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介绍危化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以此为企业提供管理依据和实践参考。
组织机构危化品从业单位标准化工作由以下人员组成:1.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设立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领导任命,由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2.标准化工作推进组。
由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选派,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标准化工作推进。
3.标准化工作考评组。
由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选派,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标准化工作考评。
4.标准化工作协调组。
由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选派,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各部门间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目标本单位制定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1.制定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工作体系,确保本单位人员和生产资产的安全。
2.促进企业文化建设,强化员工安全意识。
3.提高本单位安全生产水平,保护环境,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步骤执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的步骤如下:1.制定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2.加强安全配备和人员培训。
3.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4.制定和实施安全控制方案。
5.安全管理的监测和评估。
6.安全检查的组织和报告。
管理制度本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如下:1.建立安全责任制。
(1)本单位最高管理层对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安全主管单位是安全管理核心。
(2)各职能部门或配备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
(3)在此基础上,本单位对经理级以上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分别制定有关的责任条款。
2.确定安全监控项目和方法。
在进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本单位确定安全监测项目和方法。
3.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控制措施。
本单位组织具有应急能力的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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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好)精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本地区的考评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制定考评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考核标准,负责考评员培训、考试、注册管理、公告注册考评员名单等工作。
三、参加考评员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与中国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大专以上学历相当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经相关教育机构公证的同等学历)。
㈡所学专业为安全或与安全相关专业(工程与技术科学、卫生科学及相关的管理科学等专业)。
㈢至少3年以上从事与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㈣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安全标准化工作。
四、考评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㈠负责对申请达标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评或咨询服务。
㈡对考评结果或咨询服务质量负责,并对受聘的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或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聘用单位)负责。
㈢不接受企业或任何相关方的回扣、佣金、礼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也不应在知情时允许同事接受。
㈣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客观公正。
除非有法律要求或经企业和聘用单位书面授权,不透露任何有关考评或咨询服务的信息。
㈤每年至少参加2次考评或1个完整的咨询服务项目。
㈥考评员在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至少15学时的再教育培训。
㈦考评员被聘用单位聘用3个月内不得变更聘用单位。
五、考评员初始注册
㈠申请人应在取得考评员培训证书半年内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化学品登记中心申报考评员初始注册申请。
㈡化学品登记中心自收到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经审查合格,颁发考评员证书,予以公告。
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考评员证书,书面说明理由。
㈢考评员初始注册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1.考评员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考评员培训证书复印件;
4.工作简历的书面证明;
5.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6.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复印件。
六、考评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时,考评员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续期注册换证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化学品登记中心提出续期注册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换领新证。
七、续期注册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㈠考评员续期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
㈡考评员证书复印件;
㈢ 3年内的再教育培训证明、考评经历记录或咨询服务经历记录;
㈣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㈤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复印件。
八、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化学品登记中心予以注销注册,并公告。
㈠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评员证书。
㈡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㈢未按规定办理续期注册或变更聘用单位。
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㈤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㈥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㈦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九、未取得考评员证书的人员不得独立承担考评任务或咨询工作。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考评员注册申请表
2.考评员续期注册申请表
附件1 考评员注册申请表
附件2 考评员续期注册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