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127号

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正文:---------------------------------------------------------------------------------------------------------------------------------------------------- 司法部令(第127号)《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二○一三年四月三日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瘾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四条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尊重戒毒人员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场所设置第六条设置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符合司法部的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单独设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七条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强制隔离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个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专门收治女性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专门收治未成年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名称,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
吸毒成瘾认定标准基本架构——兼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毒品的依赖程度 ,是身体依赖性的指示针。由于滥 用药品种类不同,其戒断症状的具体表现也存在差 异。 《 办法 》规定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
部20 年 1月2 日制定 的 《 09 6 1 阿片类 药物 依赖 诊断治
《 办法 》第7 条规定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
“ 有戒断症状 ”3 个条件 不同 , 《 办法 》第8 条规
定 ,吸毒 成瘾人 员 只要 具有 下列情 形 之一 ,公安 机 关就认 定 其吸毒 成瘾 严重 :
1 .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 ( 含
禁毒 法实施 以前被 强制 戒毒 或者 劳教戒 毒 )、社 区
色谱一 质谱法 ,通过此方法可以检测 出人体血液中
上 ,我国一些地方禁毒部门还积极进行生物样本检
测高新 技术 的研发 , 比如云 南省禁 毒部 门研发 的 , 具有 我 国 自主知识 产权 的 “ 吸毒人 员 瞳孑快 速检测 L 鉴 0 6 】 2 .有证 据 证 明有 吸毒行 为 。一 般来 说 吸 毒 的
( ) 9 8 复『 ——吸毒成瘾 “ 一 19- 3  ̄ ' 号1 行为说”
虽然 医学 界 对药 物致 瘾 的原理 存在 奖 赏说 、惩
罚说 、病理性记忆说和强迫说等不同观点 ,但对药 物滥用 ( 吸毒 ) 与脑组织破坏间存在因果关系却大
多持赞 同 观点 ,15 年世 界卫 生组 织专 家委 员会 还 94
定 只要有 证据 证 明有 吸毒行 为就 可认 定吸 毒成瘾 。
这一执法标准虽与医学科学相悖 ,但却为快速 、严
厉打击吸毒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有的研究者甚
公 安 法 治 研 究SDNBSUYD TYPLERAL UOUICIN C T
吸毒检测程序的现实困境与出路探寻——以《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为中心的解读

吸毒检测程序的现实困境与出路探寻——以《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为中心的解读陈伟【摘要】《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正式出台弥补了实践运转的诸多不便,是与《禁毒法》相呼应的时代产物.吸毒检测程序的设置不仅为司法实践的操作提供了相应框架,而且展现了法治理念与人权保障双项并重的内在旨趣.从该程序性设计的内容来看,检测对象的筛选、实体标准的认定、第三方的监督、程序申辩、检测费用的承担、检测对象的隐私权、责任归咎与权益救济等方面都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厘清现有程序设计中的诸多不足,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是契合程序设计目的并进行实践有效运转的路径选择.【期刊名称】《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29)006【总页数】7页(P39-45)【关键词】吸毒检测;程序设置;现实困境;出路探寻【作者】陈伟【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4《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已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针对该检测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及其具体内容,需要我们对此进行理性审视,并在揭示相关问题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予以完善,从而使该程序性规定在实践操作中能够得以真正有效运转并契合其内在的立法旨趣。
据我国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现有登记在册吸毒人员1 218 328人,其中男性占84.6%,女性占15.4%[1]。
就目前庞大的吸毒人群来说,公安机关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检测或辨别,缺乏程序性的操作规范。
司法实践中,原有的指导性文件都是采用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2006年3月29日通过并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但是从实际运转的情形来看,仍然难以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所有行政案件进行有效引导。
针对吸毒检测方面,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第75条规定:“对有吸毒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
吸毒认定标准是什么

吸毒认定标准是什么
吸毒是违法的⾏为,这⼀点很多⼈都知道,但是很多⼈染上了毒瘾之后就戒不掉了。
吸毒的范围其实很⼴,⽩粉、可卡因、冰毒等等都是属于吸毒的范畴。
关于它的认定很多⼈也不清楚,那么,吸毒认定标准是什么?店铺⼩编为你讲解这⽅⾯知识。
吸毒认定标准是什么
1、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当场缴获毒品或吸⾷、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供认的;
2、有举报,本⼈供认且有其他旁证材料能够相互印证的;
3、本⼈供认且其临床表现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委托指定的县以上医院具有相关知识的医师认定符合吸毒⼈员特征,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的;
4、本⼈供认且其尿样经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的;
5、本⼈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并有其他旁材料印证的;
6、本⼈不供认,但经尿样检测含毒反应呈阳性,且⽤其他检⼿段(如促瘾试验)检测证明当事⼈有戒断症状的。
吸毒可能会受治安处罚,不够成犯罪,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持有鸦⽚不满⼆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向他⼈提供毒品的;
(三)吸⾷、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员开具⿇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吸⾷、注射毒品的,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吸毒认定出现了问题,当事⼈可以通过店铺找律师进⾏咨询指导。
吸毒成瘾检验及认定的法律思考-介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近 年 来 ,作 为 禁 毒 法 典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的
以上 三部 门共 同制 定一 个统 一标 准 ,否则 对 于禁
《 禁 毒法 》 及 与 其 配套 的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 戒毒条例》等法规和规章陆续颁布 ,为我 国进 步加 强 和 规 范禁 毒 工 作 提 供 了有 力 的 法 律 保 障。其 中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 法》)于 2 0 1 0年 1 1月 1 9 日由公安 部部 长 办公会 议通 过 ,并经 卫 生 部 同意 , 自 2 0 1 1年 4月 1 E l 起施行。《 办法》实施两年来 ,从 实体 和程序上 解决 了吸毒 成瘾 的认 定 和实施 方 面 的难 题 ,对 指 导 禁毒 实践 发挥 了重 要作 用 。但 从办法 实施 的情 况 看 ,该办 法 的某 些 规 定 仍 存 在 不 够 明确 之 处 , 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以使其真正成为认定吸毒成 瘾 执 法活 动 的有力 保 障 。
一
、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7 — 1 6
作者简介 :张晓春 ,女 ,台湾 台北人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 系副 主任 ,副教授 ,研究方 向:侦查学与禁毒学 。
陈
一
静, 女 ,广西北 海人 ,法学 硕士 ,广西警 官高等专科学 校侦查 系教师 ,研究方 向 :侦查学 与禁毒学 。
定工作一直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禁毒法 的有关规 定的贯彻执行受到一定影响,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也 受 到质疑 。2 0 1 0年底 颁布 的 《 办法》 ,给实 践 部 门提供 了客 观统 一 的吸 毒成瘾 和 吸毒成 瘾 严重 的认 定标 准 ,弥补 了禁 毒 法 的不 足 。 ( - )从 程序 上规 范 了我 国 当前禁 毒 法 律 法 规对 “ 吸毒成 瘾 ” 认 定 的不足 1 .进一 步 明确 吸毒成 瘾 的认定 标 准 《 吸毒成 瘾认 定 办法 》 制 定的 重大 意义 在 《 办法》 出台之前 ,我 国既没 有认定 吸 ( 一 )从实体上弥补了 《 禁毒法》 对 “ 吸毒 毒 成瘾 标准 的相 关规 定 ,也 没有认 定 吸毒 成瘾 程 序 的相 关 规范性 文 件 。基层 公安 机关 在禁 毒 实践 成 瘾 ” 规定 的不 足 我国 《 禁 毒 法 》 第 三 十 三 条 和 第 三 十八 条 工作 中 ,一 直 都 是 参 照 公 安 部 《 关 于 对 吸食、 都 明确 规定 ,对于 吸毒 成瘾 人员 ,公 安机 关可 以 注射毒 品人员 成瘾 标 准界 定 问题 的批 复》 ( 公复 责 令其 接受 社 区戒 毒或 者进 行强 制 隔离戒 毒 。但 字 ( 1 9 9 8 )3号 ) 进行 成瘾 认定 。但 该 文件 仅是 9 9 8年 提 出的 《 关 于 该 法对 于何 谓 “ 吸毒 成瘾 ” , 以及 如 何 认 定 “ 吸 公安 部对 浙 江省 公 安 厅 于 1 毒成 瘾 ” ,却 没有 做 出进一 步 的解 释 。仅 仅是 该 对 吸食 、 注 射 毒 品人 员 成 瘾 标 准 如 何 界 定 的 请 法 的第三 十一 条第 三款 提 到 ,吸毒 成瘾 的认 定方 示 》 的 回复 。该 批 复规定 “ 有 证 据 证 明其 吸 毒 , 法 ,由国务 院卫生 行政部 门、药 品监 督管理 部 且 查获 时 尿 样 毒 品 检 测 为 阳 性 的 ,认 定 为 成 门、公 安部 门规 定 。按 照此规 定 的理解 ,应 当 由 瘾 ” 。事实 上 ,尿 检 阳 性 并 且 有 证 据 证 明 吸 毒 ,
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

以下五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几种常见治安案件的主要证据规则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治安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5种常见治安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殴打他人案件(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
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
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
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
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
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
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
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的案件,要求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害。
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令第115号

公安部卫生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令第115号《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卫生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法规标题】吸毒成瘾认定办法【颁布单位】公安部卫生部【发文字号】公安部令第115号【颁布时间】2011-1-30▲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令第115号)《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卫生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卫生部部长陈竺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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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篇一: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9年1月30日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吸毒成瘾认定,是指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通过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收集其吸毒证据或者根据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状、体征等情况,判断其是否成瘾以及是否成瘾严重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戒毒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科戒毒医院和设有戒毒治疗科室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因技术原因认定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认定。
第五条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
第六条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进行,并在作出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论的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认定意见,由认定人员签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有关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认定意见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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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如何界定?回复: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意见(1998年4月22日公复字[1998]3号)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的界定标准是: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
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阴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
根据国家《中国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
中:吸毒成瘾的认定,——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8]3号)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经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
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纳屈酮)催瘾医学试验,然后作出确认。
”结论:先进行认定,如果有证据证明达不到吸毒成瘾,就不违反38条规定,即不会被带到戒毒所!
公安部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界定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号:公复字[1998]3号
发布日期:1998-4-22
执行日期:1998-4-22
浙江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吸食。
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如何的请示》(浙公刑[1998]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鉴于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基层执法部门推广使用药品催瘾医学试验的条件难以具备,以及国际社会和我国禁毒执法实践中普遍采取尿样毒品检测方法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强制戒毒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意你厅提出的对吸食。
注射毒品人员成瘾标准的界定意见: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对曾今吸过毒,但有证据证明其没有继续吸毒,且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为阴性的,不认定为成瘾。
对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但吸毒证据不足的,应进行尿样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条件的可作药品(纳络酮)催瘾医学实验,然后作出确认。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