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区城镇居民低保标准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一.前言作为一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大二学生,在大二暑假我们设计了一个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问卷调查,为了真实地了解现在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及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我们对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和数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在汇总和分析中凭借我们自己对社会保障和低保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得出我们的分析报告。
此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问卷调查于2012年七月中旬至九月初进行,进本形式为由小组成员分别携带等比例的部分问卷回到自己的家乡(涉及4个地区,包括:重庆,甘肃,江苏,河南)。
其中因为有城镇也有农村,所以问卷参与者包含多种人群。
获取到所有问卷之后,在九月初开学之后,携带问卷回到学校小组成员进行了汇总和分析.二.城乡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一)基本情况.截止至2012年9月份,我们总共收集了300份有效问卷,经过统计分析得出,300个接受调查的人中有城乡低保的是90人,占30%。
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是22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城镇人口的9。
65%;农村低保对象是47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农业人口的6。
5%.(二)低保对象构成情况。
城市低保对象中,男性4872人,占50。
4%,女性4789人,占49。
6%。
18岁以下2138人,占22.2%,18至59岁6485人,占67。
1%,其中18岁-—45岁的青壮年3817人(不含重残、重病和在校学生),占39.51%,60岁以上1038人,占10.7%.“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人员)人员382人,占4。
0%,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2401人,占24。
8%,患重病45人,占0。
5%,一、二级重残535人,占5.5%,征地农转非712人,占7。
4%,三峡移民418人,占4。
3%,水库移民456人,占4.7%。
农村低保对象中,男性12749人,占50.2%,女性12653人,占49.8%。
18岁以下2323人,占9。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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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3〕48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1日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21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未来五年及2013年重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四政发〔2013〕2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吉民发〔2013〕15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民政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3〕3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全省民政工作确定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达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以上”、“人均补助水平达到月267元和年1385元”总体目标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工作的意见》,依据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市区及辽河农垦管理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3年度缴费标准

序号
人群划分
一档缴费
二档缴费
三档缴费
个人缴费
政府补助
个人缴费
政府补助
个人缴费
政府补助
1
农村成年人
50
300
200
300
400
300
2
农村未成年人
50
300
——
——
400
300
3
农村低保对象(成年人)
10
340
88
412
400
300
4
农村低保对象(未成年人)、低收入家庭中未成年人
城镇重点优抚对象
——
——
88
412
400
300
17
城镇贫困家庭中二级以上重残
——
——
——
——
0
700
18
城镇低保对象且三级中度残疾
——
——
10
490
400
300
19
城镇三级中度残疾
——
——
50
450
400
300
20
城镇享受高龄津贴人员
——
——
88
412
400
300
21
在校大学生
50
300
——
——
400
300
22
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
10
340
——
——
400
300
350
88
412
400
300
11
城镇成年人
——
——
200
300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人员最低生活费标准、失业救济金标准、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等保障相结合,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最低费用救济制度。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市市区而且常住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坚持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和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保公司、工会、卫生、公安、物价、统计、审计、人事、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具体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及具体管理;社区委员会成立协审小组,协助审批机构做好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家底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及低保对象情况公开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保障标准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于洪区月人均为205元;苏家屯、新城子区、新民市(政府所在地)、辽中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为179元;康平县(政府所在地)、法库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166元。
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

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上海市城乡低保4月统一每人每月790元今年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增加金额历年最高,且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级层面的社会救助标准城乡一体化从4月1日起,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
为了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今年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增加金额历年最高,且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级层面的社会救助标准城乡一体化。
至此,上海市社会救助制度在政策体系和救助标准上全面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从2015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豁免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
据介绍,这次调整低保标准是上海市第19次调整城镇低保标准和第15次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相较于去年,城镇低保标准提高11.27%,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7.42%。
从4月1日起,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从每人每月7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35元。
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低保家庭中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
与此同时,上海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30元,与城市“三无”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实现统一。
此外,从4月1日起,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统一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80元。
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后,专项救助政策的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
对重残无业人员、城市“三无”人员等部分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一并调整提高。
相关阅读:上海上调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增幅达24%上海将从4月1日起上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全国各地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统计表(5月7日更新)

省 城市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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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
1260
河 10 北 省
2012.12. 1
(整理)年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2013年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农保)政策要点一、参保对象:除按规定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和学生医疗保险的对象外,户口在本市的所有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保。
二、筹资标准:2013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总额420元/人.年,其中市级以上财政补贴170元/人.年,镇(街道)财政补贴120元/人.年,个人自负130元/人.年。
[孤儿、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局核定的为准)个人自负部分由各镇或村财政承担。
]三、补偿办法: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补偿:1、门诊补偿实行门诊统筹模式。
参保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时发生的药品可报费用按40%的比例进行结报补偿;每人每日只能享受一次刷卡补偿,且单次补偿限额30元;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额300元。
2、特殊病种门诊补助(1)补助病种及范围:慢性尿毒症进行的门诊血透治疗和腹透治疗、门诊检查费用及相关并发症的门诊药费;器官(限肝脏、肾脏、肺脏)移植后在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所需药品费;红斑狼疮所需的药品费;恶性肿瘤进行的门诊化学、放射治疗的治疗费,抗肿瘤类用药(不包括辅助用药)、中草药费(需有公办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以及与恶性肿瘤相关的辅助检查费(限CT费、B超费、X光费、检验费);再生障碍性贫血所需的药品费;急诊患者24小时以内,因抢救无效死亡的门诊费用;帕金森氏综合症所需的药品费;精神病所需的药品费。
(2)补助标准:①按照年度内各病种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的50%,年度最高补助标准分别为:器官(限肝脏、肾脏、肺脏)移植10000元;恶性肿瘤10000元;红斑狼疮50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5000元;急诊24小时内抢救无效2000元;帕金森氏综合症2000元;精神病2000元。
②尿毒症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液透析,透析费用实行最高限额结算,年结报最高限额为30000元,实际结报比例为70%;门诊检查费用年结报最高限额为700元,实际结报比例为70%;相关并发症的门诊药费年结报最高限额为3500元,实际结报比例为70%;(3)补助办法:恶性肿瘤患者、尿毒症患者凭当年度符合规定的门诊有效票据和疾病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按季度直接至市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管理中心填写《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申请表》,由市鉴定小组审核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助。
中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演变

中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演变过程和现状叶兴庆张顺喜(中国国务院研究室农村经济研究司)内容提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乡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低保制度从部分城市逐步扩展到全部城市,进而从城市延伸到农村。
城市低保制度最初是部分城市在社会救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得到中央政府的重视,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充实保障资金,进而成为城市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之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在定期定量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开始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中国政府决定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城市低保对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
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所有农村居民。
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比,低保制度具有更加明显的贫困指向特征,是由政府直接对贫困人口给予“兜底”式定期定量救助;与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相比,低保制度是一个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减缓贫困更加有效。
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要着力破除户籍制度的限制,将进城农民工、户籍在外地城市但生活在当地城市的人口等都纳入保障范围;做好与最低工资制度、再就业扶持政策等的衔接,避免逆向选择和“养懒汉”。
完善农村低保制度,需要改变自上而下层层分解农村低保人数指标的做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改变主要靠地方筹集农村低保资金的做法,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投入;增加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