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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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电气)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电气)

1.目的为了江苏大唐国际如皋热电联产2×12MW工程建设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工程本工地范围内所承接项目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工作。

3.编制依据3.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电电源》〔2003〕153号;3.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3.3《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DL5277-2012);3.4《火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程》DL/T 1144-2012;3.5《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国家电网生〔2012〕352 号);3.6《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DL5277-2012;3.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版中电联标准〔2012〕16号;3.8 中国能建江苏电建一公司如皋项目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规划》。

4.组织机构4.1人员名单组长:李明晶组员:邹涛李钰邓少杰5.职责5.1专业工地专工负责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

督促技术员和施工人员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5.2专业工地专工组织技术员检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5.3专工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专业设计时要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进行策划。

5.4作业人员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6.程序6.1专业工地成立以主任为组长,专职工程师和技术员为成员的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

6.2专业工地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6.3专工编制强制性条文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6.4专工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专业设计时,结合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进行策划。

6.5专业工地专工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清单汇总后报工程科审核、总工室批准。

6.6专业工地专工组织技术员每月组织一次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检查,工程科专业人员参加。

6.7 技术员在作业指导书编制中,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强制条文的相关要求细化到作业程序中。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大洋河兴隆办事处段左岸防洪治理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实施细则沈阳德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项目监理部审核:编制:目录一、编制目的 (1)二、编制依据 (1)三、“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控制小组 (1)四、职责 (1)五、强制性条文实施步骤 (2)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要求 (4)七、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 (4)八、附表 (5)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实施细则一、编制目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技术法规性文件,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建筑施工依据性文件,严格遵守、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水利工程施工的一项基础工作,是确保质量受控、在控的有利手段。

为了加强大洋河兴隆办事处段左岸防洪治理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工程创优目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强化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力度,确保本工程建设符合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特制定《大洋河兴隆办事处段左岸防洪治理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控制措施》。

二、编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16年版本。

三、“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控制小组组长:王芳芳成员:常亮、张晓赢四、职责4.1充分应用科学的、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手段,通过对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包括工程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工器具、施工方案)按照规范实施优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

4.2负责制定“强制性条文执行”监理控制措施。

4.3在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施工单位执行的强制性条文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结果填入《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并由施工单位签证。

4.4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对照经审批的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对《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进行复查,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4.5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大洋河兴隆办事处段左岸防洪治理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检查施工单位填写的“大洋河兴隆办事处段左岸防洪治理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20221121.docx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20221121.docx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20221121.docx 范本一: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细则,以确保相关条文的有效执行和各方的合规性。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受相关强制性条文约束的组织和个人。

二、定义和解释2.1 强制性条文:指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2.2 组织:指任何法人、机构、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

三、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相关强制性条文的受执法机构,以及相关组织和个人。

四、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程序4.1 强制性条文的发布4.1.1 强制性条文的制定需经过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并通过立法机关的批准。

4.1.2 强制性条文在发布前需进行公示,并征求各方意见。

4.2 强制性条文的宣告4.2.1 强制性条文的宣告需由执法机构负责,通过媒体、公告或其他适当渠道进行公告。

4.2.2 强制性条文的宣告应包含具体实施日期、适用范围和执行标准等信息。

五、强制性条文的执行5.1 强制性条文的遵守责任5.1.1 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强制性条文,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1.2 强制性条文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确保员工和相关人员的知晓和遵守。

5.2 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和检查5.2.1 执法机构会定期进行对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强制性条文的有效执行。

5.2.2 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机构的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六、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6.1 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组织和个人,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业整改、吊销执照等。

6.2 对于故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组织和个人,执法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八、法律名词及注释8.1 强制性条文:指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定。

8.2 组织:指任何法人、机构、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

范本二:一、前言本文档为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相关强制性条文的执行,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法律和规章能够得到准确执行而制定的文件。

它详细阐述了条文的具体要求、适用范围、实施机构和程序等,以确保条文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一、引言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法律和规章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

它为执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并确保条文能够得到准确地应用和执行。

二、适用范围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相关的法律和规章。

它明确了该条文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并指导执行机构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应用。

三、实施机构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明确了负责该条文实施的机构或部门。

在执行过程中,这些机构或部门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四、程序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规定了具体的实施程序。

它明确了相关流程,例如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处罚程序等,以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实施要求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详细说明了条文的具体要求。

它明确了各项具体细节、要求和标准,以及如何进行测量、监督和检查等。

六、罚则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规定了违反条文的惩罚措施和罚则。

它明确了不同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相应的制裁措施。

七、监督与评估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设立了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条文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它规定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并明确了评估的方法和指标。

八、配套措施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还可能包括相关的配套措施。

这些配套措施可以是宣传教育活动、技术培训、经济激励措施等,以促进条文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九、附则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还可能附带其他相关规定和声明。

这些附则可能包括临时规定、特殊情况处理、过渡期安排等。

结论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是为了人们的利益和社会的进步而制定的。

它确保法律和规章的切实实施和有效执行,提高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社会法律秩序的维护和促进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强制性条文施工实施细则

工程强制性条文施工实施细则

工程强制性条文施工实施细则工程强制性条文是指对于土建工程施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条文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对于规范施工过程、预防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在土建工程施工实施细则中,应该明确列出这些强制性条文,并详细说明其内容和适用范围。

以下是一份新版土建工程强制性条文施工实施细则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施工单位应组建专业施工队伍,并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方案应包括施工工艺、施工组织、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三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会议,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和防范措施。

第四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三章施工过程第五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施工区域并进行标识,确保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分隔明确。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防尘、防火等安全措施的实施。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进行人员进出的登记和管理,不得擅自进入施工区域。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进行安全通道的设置,并确保通道畅通无阻,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疏散人员。

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质量监督人员,并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测。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和验收证书。

第五章安全防护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定期检查和更新。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施工人员正确佩戴。

第六章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污染。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监理(第二标段)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倒虹吸工程)京水江河(北京)工程咨询大兴项目监理部2020年4月审批:目录一.总则 (2)二.强条执行检查组织机构及职责 (4)三、工作流程 (5)四、强条执行情形、检查方法 (6)五、强条操纵方法和操纵措施 (9)六、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 (11)七、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索引 (16)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严格贯彻和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2021年版)强条标准,保证本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都具有重要作用。

依照承包人上报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打算和本工程实际情形,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监理实施细则,在工程施工时期中作为强条的检查依据。

强制性条文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技术准则,是工程建设理论和实践结合的产物,严格贯彻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核心。

强制性条文标准总结了工程实践中的问题,针对性、有用性强,认真贯彻执行对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有着重大意义。

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表现要紧在以下两点: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形实施监督的依据;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确实是说,假如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定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另外,执行强制性条文也是实现强制性条文全过程操纵和系统工程建设治理的重要依据。

为此,我公司特编制了《大兴区小龙河(京开高速~大龙河段)治理工程-倒虹吸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1.2适用范畴本细则适用于大兴区小龙河(京开高速~大龙河段)治理工程-倒虹吸工程1.3编制依据本细则的编制依据要紧有(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部分》(2021年版);(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11】60号);(8)相关的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

强制性条文执行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执行实施细则

华能濮阳500MW风电场工程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1.为加强华能濮阳500MV风电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确保华能濮阳500MW风电场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中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本执行计划编制适用于华能濮阳500MV风电场工程。

二、目的为加强华能濮阳500MW风电场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确保华能濮阳500MW风电场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以及本工程顺利的达标投产、创优、质量控制等,特编制此执行计划。

三、编制依据1、《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434-2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7号;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 号;7、《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991年7月9日建设部令第1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9、《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5]322号发布;1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1998>164号发布;1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1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 号;1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1年12月5日建设部令第15号;1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1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4]2 号;16、《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3]162号;17、《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标GB/T50328-2001;18、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19、《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年版);20、《中国电力行业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6年版);21、《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版);22、《华能濮阳500MV风电场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以及有关的工程设计文件和资料;23、工程项目建议书;24、工程前期有关文件(可研及初设审批文件);25、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目标;26、国家和行业制定的现行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27、《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DL796-2001 ;《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试验规程》;3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31、《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电建(1996)381号;3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3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34、《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2001 ;35、《爆破安全规程》GB672236、其他相关文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实施细则第一章概述一、编制目的为实现集贤500kV变电站新建工程确保达标投产,“获国网公司优质工程”的质量目标,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检查,落实黑龙江省国家电网公司领导对集贤500kV变电站新建工程质量的要求,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公司集贤变电站项目部特编制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土建部分强制性条文施工实施细则。

二、编制原则及依据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执行”的指导思想。

强化事前,事中的过程控制,完善执行的事后控制,尽可能地避免在执行中发生偏差、遗漏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2005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8.2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国家电网科〔2009〕642号)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8 年版)集长(庆)方500kV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三、工程概况本工程站址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以东20km的集贤县升昌镇,北侧0.4km为集贤县升昌镇东方红村。

占地面积7.58公顷(114亩),其中围墙内占地面积5.61公顷(84亩)。

变电站场地,地势变化较大,地形为坡地及岗地,为岗阜状平原与丘陵过度地带,地势南高北低,地貌单元属剥蚀丘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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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棉兰工业园2×150MW 燃煤电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编制:年月日审核:年月日批准:年月日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分公司棉兰项目部2015年3月17日目录1、目的和范围 (1)2、编制主要依据 (1)3、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 (2)3.1 组织机构、人员构成 (2)3.2主要职责 (3)4、管理要求 (4)4.1强制性条文管理要求 (4)4.2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 (5)4.3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检查要求 (7)4.4整改闭环管理要求 (8)5、附则 (9)6、附录 (9)2000年1月与2003年1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分别以279号令与393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与安全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家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其中第 19、36、44条同时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并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是电力系统整体质量与安全的基础,是保证电力工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电力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应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电力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关键所在。

参与电力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1、目的和范围为了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印度尼西亚棉兰工业园 2×150MW 燃煤电厂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管理。

2、编制主要依据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2.5《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2.8《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2.9《火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国能综安全〔2014〕45号)2.10《火电工程石灰石一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电建质监〔2007〕26号)2.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14)2.1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2.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13版)2.1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2011版)2.1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建标[2002]273号)2.16《火电工程达标投产验收规程》(DL 5277-2012)2.17国家及行业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3、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3.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3.1.1成立1)领导小组:由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

总包单位总工程师任组长,监理单位总监和主体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成员。

2)办公室:由总包单位工程管理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分管质量的(副总)监理工程师为成员(见附录一《棉兰项目部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

3.1.2各参建单位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项目总工程师任组长、质量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专业主任工程师为组员)。

棉兰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和职责3.2主要职责3.2.1总包单位1)负责识别本工程中应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及要求,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编制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策划并组织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3)负责对工程各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管理,对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2监理单位1)负责识别监理单位在本工程中应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及要求,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负责在图纸审查、质量验收中,对强制性条文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3)组织(或参加)对施工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相关检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与闭环管理。

3.2.3施工承包单位〔设计、施工、调试〕1)负责识别本标段应执行的强制性标准及要求,编制、实施本单位内部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组织内部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参与监理、总包单位组织的相关检查活动,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整改反馈。

2)负责在日常质量验收中,对强制性条文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验收,并做好相关验收记录。

4、管理要求4.1强制性条文管理要求4.1.1强制性标准的采集、管理要求4.1.1.1各参建单位可采用购买、网络下载和项目资源共享等方式进行标准采集工作。

4.1.1.2各参建单位负责对责任范围内适用的标准进行识别、确认,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使用。

4.1.1.3各单位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专、兼职)应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标准清单,及时传递给相关管理人员。

标准清单应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

4.1.1.4各参建单位的有效文件清单中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应履行内部编审批手续,并上报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备案。

(1)本工程适用的法律、法规性文件清单(2)本工程适用的技术规范标准清单(分专业识别)(3)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清单(4)本工程重要环境因素清单4.1.1.5各单位要建立标准发放登记台帐,确保发放到适用的岗位和人员。

4.1.2强制性条文培训要求4.1.2.1培训目的:各参建单位应通过举办《强制性条文》培训,使本单位与安全、质量形成过程中密切相关的人员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和重大意义,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和执行,使《强制性条文》的每一条款都落到实处。

4.1.2.2培训责任:各参建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及各专业进行培训。

4.1.2.3培训对象:专业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主要施工人员等。

4.1.2.4培训内容:根据编制依据中所列的文件,按需培训。

4.1.2.5培训时机:各参建单位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在单位工程开工前、重要工序开工前、施工过程中、新标准颁布后等分阶段组织培训工作。

4.1.2.6培训考核与评价:由组织培训的部门负责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和效果评价,可采用试卷答题、现场实际操作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当发现考核结果不能满足需求时,应采取再培训等措施确保培训的有效性以满足工程需要。

4.1.3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编制要求4.1.3.1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细则要求编制相应的项目部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各专业实施计划,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确定相关强条执行工作的落实。

4.1.3.2各相关单位编制的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计划,经内部审批后报送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审核、备案。

4.1.4资金支持计划要求各参建单位应制定本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预算经费计划,其用途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资料购置费、培训费、检查费、奖励费等。

4.2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4.2.1对总包单位的要求在开工前应组织本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各专业工程师进行强制性条文学习,将本工程应遵循的强制性条文(建设单位管理类)进行分解、识别,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负责贯彻实施。

4.2.2对设计单位的要求4.2.2.1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学习,分专业编制与本设计范围有关的条文内容,并明确具体涉及部位,编制完成交设计监理确认、备案。

4.2.2.2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和组织内部审图时,应将设计专业与施工专业强制性标准通盘考虑,确保设计成品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2.2.3设计监理应在《图纸会审记录》中填写对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确认(审核)意见,若发现有不符合情况,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修改,并对修改情况再次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下发指导施工。

4.2.3对监理单位的要求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学习,将本工程应遵循的强制性条文(施工监理类)进行分解、识别,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将这部分内容列入。

总包单位在审核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将强制性标准及要求识别的完整性进行重点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实施。

4.2.4对施工单位的要求4.2.4.1施工前的识别、准备工作1)各施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条文学习。

应分专业编制《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中的工程划分必须与各标段质量检验计划一致(见附录二《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2)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按专业进行强制性条文识别工作,识别的原则是根据各专业审批后的《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中的分部工程为单元,施工单位内部完成编审批后,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评审,总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经专业讨论确定后下发执行。

作为各专业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的依据(见附录三《强制性条文识别表》)。

3)各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应将本方案涉及的施工内容所应遵循的强制性条文详细摘录,不得更改原文的标准号和条款号。

监理单位在审核施工方案时,应对强制性标准识别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重点审核,经审核确认无误实施(见附录四《强制性条文汇总表》)。

4.2.5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要求1)总包单位各专业工程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将强制性标准及条文的实施情况作为管理重点。

2)监理单位在过程监督检查中,应按照施工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所列的强制性要求,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现象时应立即制止,下发不符合项报告责令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确认。

3)各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经各级审批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对其中所列的强制性标准负责落实到位。

4.2.6质量验收中有关强制性条文实施要求4.2.6.1施工/调试单位的检验批验评记录中应执行现行有效规范版本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4.2.6.2施工/调试单位在进行分部工程报验时,除应提交正常的施工、验收记录外,还要同时提交报验本分部工程的《分部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见附录五:《分部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划分表》确定的相关验收人员应核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表所列强制性条文是否齐全,逐项检查强制性条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质量检查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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