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合集下载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解读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解读

2.农药说咀书上是否必须标注二维码 ? 根 据 《农 药标 签和 说 明书管 理 办法 》第八 条、第
二十 四 条 口 《农 药标 签 二 维码 管 理 规 定 》 (农 业部 2 579 号 公 告 ) ,农 药 产 品 标 签 上 应 当 标 注 二 维 码 。 根 据 《农 药标 签 和 说 明 书 管理 办 法 》第 十 条 ,农 药 标 签 过 小 ,无 法 标 注 规 定 全 部 内 容 的 ,应 当至 少 标 注 农 药 名 称 、 有 效 成 分 含 量 、 剂 型 、农 药登 记 证 号 、 争含 量 、 生 产 日期 、 质 量 保 证 期 等 内容 ,同 时 附 具说 明书 。 说 明 书 应 当 标 注 规 定的 全部 内容 。 农药标签和说 明书 Fra bibliotek理办法 解读
1.如 果制剂大包装 中套 2~ 3个小包装 ,如 何设计才能符合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
每 一 个 小 包 装 上 的标 签 都 要 符 合 《衣 药标 签 和 说 明 书 首理 办 法 》的 规定 。衣药 包装 要 符合 《农药 包 装通 则 》 等 的 萼 求 .
农 药 企 业 应 当 确 保 追 溯 信 恩 文 件及 ESSg ̄t产 品标 签 二维 码 的 安全 ,避免 丢 失或 被 其他 不 法 企业 使 用 。
24 201 8 5中 国 农 药
如 果 农 药 产 品 标 签 过 小 (如 产 品标 签 上 无 法 标 注 二 维 码等 信 息 )附具 说 明书 的 ,说 明书 上必 须 标注 二 维码 。
3.二维 码在标签上标注的具体位置有要求 吗 ? 添加二维码后 ,核准标签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
《农 药 标 签 和 说 明 书 管 理 办 法 》 和 农 业 部 2579号 公 告 ,并没 有 明确 标 签 上 二 维 码 标 注 的 具 体 位 置 要 求 。 但 是 企 业 在 印 制 二 维 码 时 ,要 保 证 二 维 码 能 扫 描 操 作和 识 溪 并 在生 产 嘛 通 的 各个 环节 正 常使 用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失效依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7.12.08【实施日期】2008.01.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 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二○○七年十二月八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中国农业行业标准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中国农业行业标准农药产品标签通则

中国农业行业标准农药产品标签通则中国农业行业标准农药产品标签通则作为农药产品标签的编制与使用规范,是为了保证消费者使用农药产品时的权益和有效性而制定的。

它涵盖了农药产品标签的基本要素、规定了农药产品标签的编制规范和使用指南。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农药产品标签基本要素农药产品标签应包括以下要素:产品名称、产品规格、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准文号、使用方法、使用量、使用期限、保质期、存储方法、警示语、注意事项、副作用等。

其中,产品名称应与批准文号、规格、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一致,完整准确;批准文号、“农药登记证”等应在标签中明示,同时应当遵循标准格式、字体、字号、颜色等要求。

警示语和注意事项应醒目易识,准确明确。

二、农药产品标签编制规范在编制规范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信息准确、完整农药产品标签应重视信息准确、完整,避免在标签中误导和误解。

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用法用量、产品规格等要素,应及时接受监管机构的更新,及时调整和更新标签,避免存在冲突。

2.避免虚假宣传农药产品标签不得出现虚假宣传和不科学、不负责任的用语,包括有关效果、用量、副作用等内容。

保质期、存储方法等要素须得到遵守,不能让消费者产生付费后减产、不果等情况。

3.警示语明确、准确农药产品标签应在合法、权威部门的监管下,为消费者提供准确、明确、不含歧义的警示信息。

同时在标签中要明确提示该农药产品不适用于基地或进行无农药的生产。

在不同场合、不同农田环境下,应当根据农民实际情况、提供量身定制的使用建议。

三、农药产品标签使用指南将一些遵守农药标签规范的指南告诉消费者十分必要。

1.认真阅读标签消费者使用农药产品前应认真阅读产品标签,了解产品规格、有效成分、批准文号、用法用量等信息,确保使用方法正确合法。

2.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消费者应选择通过科学监管的农药产品。

尤其是那些来路不明、价格偏低、品质不高的产品,消费者应保持明确、警惕的态度。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在农业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为农民提供了使用农药的重要信息和安全指导。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确保农药的安全、高效、合规使用,保护农民的身体健康、农作物的质量和环境的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一、农药标签的内容农药标签是农药包装上重要的信息载体,它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批准证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剂型、含量、用途范围、使用方法、使用剂量、安全措施、禁止使用等。

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农药的安全使用和有效性,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使用要求。

二、农药标签的制作要求1. 农药标签应使用易于防伪和查验的材料制作,确保标签的真实性和可靠性;2. 农药标签应具备一定的耐候性和耐久性,保证农药在使用期限内依然能够清晰可辨;3. 农药标签上的文本、图案和图像应视觉清晰、精美,以便用户容易理解和辨认;4. 农药标签的大小、形状和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方便农民使用时查看。

三、农药标签的使用要求1. 农药标签必须紧贴在农药包装上,包装正面明确可见;2. 农药标签上的信息必须完整,不能涂改或遮挡,以免产生误导或引发安全事故;3. 农药标签的语言应简练、准确、易懂,避免使用模糊、歧义或难以理解的表达方式;4. 农药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像应清晰可辨,确保用户能够直观地获取所需信息;5. 农药标签上的警示语句和安全措施必须醒目、准确,以提醒用户遵守相应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

四、农药标签的管理要求1. 农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农药标签,并进行内部审核和备案;2. 农药标签的印刷和制作要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设备的企业承担,并进行合格评定;3. 农药标签应具备追溯和查验的能力,便于监管部门进行抽检和溯源追责;4. 农药标签的更新和维护应及时进行,确保标签的信息与产品实际情况相一致。

五、农药标签管理的监督和执法1. 农药标签管理应遵循《农药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由专门的农药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协调;2.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制定、实施和更新农药标签管理制度,确保农药标签的合规使用;3. 农药销售企业应核查农药标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向农民出售标签不全或信息不准确的农药产品;4.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农药的包装与标签

农药的包装与标签

5、 净含量

在标签的显著位臵应注明产品在单个农 药包装容器中的净含量,用国家法定计 量 单 位 克 ( g ) 、 千 克 ( kg ) 、 毫 升 ( mL )、升 [L (或 l ) ] 、千升( kL )表 示。
6、产品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 shelf life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农药产品质量 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的外观、有 效成分含量等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 标准的要求。
农药商品包装的基本要求
1.严密不漏 内包装要严密牢固,各种包装形式要达到液体 农药不渗、不漏。瓶装液体农药的包装容器要 有合适的内塞及外盖;桶状液体农药的桶盖, 要有衬垫,拧紧盖严,以免渗漏;固体农药无 粉尘外溢,最好达到无臭、无味。
2.坚实牢固 外包装必须坚实牢固,垂直自由平面跌 落检验,箱体无明显破损,内外包装完 好。钙塑箱、纸箱包装件用两条聚丙烯 塑料带平行扎捆,在正常储运条件下, 不得松脱。
13、其他内容

标签上可以标注必要的其他内容。如对 消费者有帮助的产品说明、有效期内商 标、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有关作 物和防治对象图案等。但标签上不得出 现未经登记批准的作物、防治对象的文 字或图案等内容。
商标
总含量与剂型、有 效成分通用名称及 含量的字体高度不 得小于农药名称字 体高度的1/2。
农药标签应注明的内容
农药通用名称 common name of pesticide 由标准化机构批准的农药产品中产生作 用的活性成分的名称。 农药商品名称 trade name of pesticide 由农药登记审批部门批准的,用来识 别或称呼某一农药产品的名称。

农药标签应注明的内容
1.农药商品的内包装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农药包装标准知识讲解

农药包装标准知识讲解

农药包装标准知识讲解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楼少巍2007-7-28农药包装、标签相关标准:农药包装通则GB 3796农药产品标签通则GB20813农药乳油包装GB 4838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 12475商品农药验收规则GB/T 1604商品农药采样方法GB/T 16051. 农药包装通则GB 3796-2006“农药包装通则”标准是一项重要的农药产品基础标准。

该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1999年第一次修订,代号为GB 3796-1999。

2006年第二次修订,代号为GB 3796-2006(于2007-11-1实施)。

2002年12月20日农业部发布实施了NY 608-2002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其中部分内容出现交叉,个别地方不能统一。

农药生产企业执行标准出现困难。

为此,2002年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立项同时修订该两项标准,并将“农药产品标签通则”标准列入国家标准范围。

标准的修订为更好地规范农药包装标签和标识,规范农药包装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1.1 标准提要及适用范围1.1.1标准提要农药包装通则规定了农药的包装类别、包装技术要求、包装件运输、包装件贮存,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1.1.2 适用范围农药包装通则适用于农药包装。

1.2 包装类别1.2.1分级农药产品按危险程度分为两级。

一级属于危险品,分为三类;二级属于非危险品。

1.2.2 农药产品运输包装件和容器的试验项目和定量值表1试验项目和定量值试验项目一级二级Ⅰ类Ⅱ类Ⅲ类堆码(一般包装,24 h;塑料包装桶,40℃,28 d),m≥ 3.0 3.0 3.0 3.0 气密(5 min),kPa≥30 20 20 20液压(一般包装,5 min;塑料包装桶,30 min)kPa ≥250 100 100 —1.2.3不同危险等级的农药对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的要求一级产品包装:使用钢桶、塑料桶、铝瓶、玻璃瓶、高密度聚乙烯氟化瓶、塑料瓶、塑料袋、高密度纸桶、箱和铝箔袋等。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农药进行标签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标签内容:农药标签应包含农药的名称、成分、用途、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使用期限、储存条件等信息,以便用户正确使用。

2. 标签语言:农药标签通常应以国家规定的语言进行标示,确保用户可以读懂标签上的信息。

3. 标签格式:农药标签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格式,包括标签的大小、颜色、字体、排版等要求。

4. 标签粘贴位置:农药标签应粘贴在农药包装上合适的位置,确保用户容易找到和阅读标签上的信息。

5. 标签审批:农药标签的内容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6. 标签更新:如果农药的成分、用途、使用方法等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农药标签,并通知用户正确使用。

7. 标签追溯:农药标签应具备追溯功能,记录农药的生产批次、销售渠道等信息,以便对农药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追溯和管理。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农药的安全使用,防止农药误用或滥用,保护农作物、环境和人民健康。

农药标签管理
规定的具体内容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标准而有所差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行业标准的几点说明叶纪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北京100026)2002年11月5日,农业部以第226号公告,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 608-2002《农药产品标签通则》,并要求自2002年12月20日起实施。

该标准是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标签都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为了贯彻实施好新标准,有必要对该标准制定的目的、遵循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等做一说明,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1 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农药产品标签是指在农药包装容器上,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产品内容的一切说明物,也就是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产品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以及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各种证号、毒性标志、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净含量等信息。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已于1995年颁布了《农药标签规范准则》(Guidelines on Good Labelling Practice for Pesticides),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农药产品标签的设计、制作等都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1997年5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标签应标注的内容,做了一些基本的规定和要求。

农业部1999年7月23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2001年4月12日发布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也对农药产品标签的设计内容等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但对产品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标签标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都未提出详细的规定。

为了加强农药标签管理,2001年农业部开展了农药标签质量的市场监督抽查。

抽查结果发现,农药产品标签合格率不到40%,其中问题较多的是:产品名称命名不规范、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不标注、毒性标志标注不准确、注意事项内容描述不完善,并在标签上随意标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称、使用范围、防治对象、经销单位等文字和一些图画。

农药产品标签不准确,不仅误导农民选购农药,而且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人畜中毒、农作物药害以及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等事件,严重地影响我国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些人大代表就农药标签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议案,要求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加强农药标签管理,净化农药市场。

鉴于上述原因,为了加强农药产品标签监督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农药市场,维护广大农民利益,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和农药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一个技术比较先进、要求与国际接轨的“农药产品标签通则”行业标准,将有利于规范农药产品标签的设计和标识,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指导农民科学、安全、合理的使用农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减轻环境污染;有利于避免或减少人畜中毒、农作物药害以及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事件的发生,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 标准制定遵循原则及适用范围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以及《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等法规的要求,农药产品标签标准制定遵循的原则是:一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和要求相一致;二要对当前农药标签设计和标识内容混乱的问题提出统一的规范和要求;三要考虑到农药产品的特殊性,以及中国农药使用者的现状,对标签的设计和标识提出特殊的要求,尤其是对人畜、作物、环境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根据以上原则,本标准对标签应标注的内容提出了12项,分别为:1) 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2) 产品的批准证(号);3)使用范围、剂量和方法;4)净含量;5) 质量保证期;6) 毒性标志;7) 注意事项;8) 贮存和运输方法;9)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10) 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11) 象形图;12) 其它。

标准还对标签的粘贴、材料、版面设计、文字、分装产品标签和标签使用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农药种类较多,一些农药产品的包装比较特殊,为了使标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本标准规定只适用于商品农药(用于销售,包括进口农药)的标签设计和制作。

对出口农药以及属农药管理范畴的转基因作物、天敌生物不作为本标准适用范围,企业根据产品的特点,对标签进行自行设计,报有关部门备案即可。

3 对标签标注内容的说明3.1 产品的名称、含量及剂型3.1.1 农药产品名称由于农药名称有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称、别名(俗名)、试验代号等之分,因此规范农药标签上的产品名称极其重要。

同时为农药证书上的产品名称起到规范的作用。

本标准制订时,一方面要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规定,即农药生产者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商品名称经农业部批准后由申请人专用;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商标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流通商品农药名称标注的有关规定和惯例,以及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名称通常为农药的商品名称。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农药企业生产的产品,大多数采用农药通用名称作为产品名称来使用,如:敌敌畏、敌百虫、甲基对硫磷、对硫磷、氰戊菊酯等。

也就是说,我国农药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使用通用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命名的产品,一些产品已被广大农民所接受和认识,因此在标准制定时考虑到农药产品名称使用的实际情况,本标准规定“农药产品名称通常为农药的商品名称,也可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命名”,例如,在产品中含有溴氰菊酯农药的产品,其产品名称可以为“敌杀死”,也可以为“溴氰菊酯”。

目前农药市场上出现一个产品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产品名称。

为了加强农药产品名称管理,本标准明确规定,“一个农药产品,只能使用一个中文产品名称”,并且要求“产品名称应以醒目大字表示,并位于整个标签的显著位置”。

例如,某个企业的含有溴氰菊酯成分的一个农药产品,产品名称为“敌杀死”后,不能再另取其它名称;混配制剂产品,如果产品名称为“灭杀毙”,就不要再叫“增效马·氰”,取其中一个名称使用即可。

为了规范农药有效成分的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中“标签上应标明有效成分名称”规定,将商品名称作为农药产品名称使用时,在商品名称的下方必须注明产品中含有的各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的全称和相应的英文通用名称。

如商品名称为“灭杀毙”时,产品的标签上须注明“有效成分:氰戊菊酯、马拉硫磷”及国际通用名称(英文):“fenvalerate”、“malathion”。

标注国际通用名称的目的就是产品在发生意外时,如人畜中毒等,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查阅国内外文献,较快地找到解决问题的信息等。

农药通用名称的使用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目前执行GB 4839-1998《农药通用名称》国家标准。

该标准是强制性的标准,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产品必须强制使用。

由于标准的制定常常滞后于新农药的开发,因此标准中规定,对农药有效成分暂无规定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英文通用名称的,可使用备案的建议名称;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暂时可以不标注,通常以农药登记证上的通用名称为准。

也就是说,对新农药的通用名称,通常到“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办理“建议通用名称”后,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备案,并以标注到农药登记证上的名称为准。

3.1.2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标注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根据产品的特点,需标明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及含量”的规定,本标准对农药产品中有效成分名称及含量的标注规定为“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指产品中各有效成分的总含量,采用质量百分数(%)表示,也可采用质量与容量比(g/L)表示;特殊农药可用其特定的通用单位表示。

同时须标注各有效成分的含量值。

”同时本标准对混配制剂中的有效成分名称及含量在标签上标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就是说,混配制剂在农药产品的标签上标注有效成分总含量时,必须在标签上还应标注各成分的通用名称及含量,如“21%灭杀毙乳油”,在标签上还必须标注“本产品含氰戊菊酯为6%,含马拉硫磷为15%”等字样。

3.1.3 农药产品的剂型为了加强农药产品剂型的管理,根据FAO、WHO等国际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管理的经验以及我国农药生产实际情况,我所负责起草了《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国家标准(即将发布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产品的剂型标注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等规定,没有规定的,采用备案的建议名称。

”也就是说,农药产品的剂型,按国家规定的剂型名称来命名。

在此敬请读者关注剂型标准发布实施的时间和要求。

3.2 产品的批准证(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本标准规定“标签上应注明该产品在我国取得的农药登记证号(或临时登记证号);实施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批准文件号管理的产品,应注明有效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境内生产、使用的产品应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号。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农药“三证”号,须在标签上标注。

但应注意的是,一些特殊产品,如进口产品,就不需要标注“生产许可证或农药批准文件号”等。

3.3 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根据农药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本标准规定了“按照登记批准的内容标注产品的使用范围、剂量和使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防治对象、使用时期、使用剂量和施药方法。

”为了贯彻实施《计量法》,对用于大田作物的农药产品,施用剂量采用国家法定单位标注,即以每公顷(hm2)使用该产品总有效成分质量(g)表示,或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g或ml)表示;用于树木等作物时,施用剂量可采用总有效成分量或制剂量的浓度值(mg/kg、mg/L)表示;种衣剂的施用剂量采用药种比表示;其它特殊方式使用的,施用剂量按登记批准的规定来标注。

但需要注意的是,标准还规定了“为了用户使用的方便,在规定的使用剂量后,可用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来表示。

”这是考虑到我国农民的使用农药的实际情况提出的。

为了使大家对施用剂量标注的理解,建议采用如下方式表示(见表1)。

表1 农药施用剂量表3.4 净含量目前,农药市场上农药包装容器中的净含量表示比较混乱,为了规范包装容器规格,本标准规定“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注明农药产品在每个农药容器中的净含量,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吨(t)或毫升(mL)、升[L(或l)]、千升(kL)表示。

”3.5 产品质量保证期产品质量保证期的规定与《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的规定基本一致,即农药产品质量保证期可以用以下3种形式中的一种方式标明:1) 注明生产日期(或批号)和质量保证期;如生产日期(批号)“2000-06-18”,表示2000年6月18日生产,注明“产品质量保证期为2年”;2) 注明产品批号和有效日期;3) 注明产品批号和失效日期。

”农药产品生产日期必须用明码实事求是地标清楚,不能将生产日期错后或提前。

生产日期的标注顺序应为年、月、日,不能颠倒,即不能标为日、月、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