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5篇)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标签内容和标签的印制活动,保障使用者安全、科学、有效使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标签是指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号介绍农药内容的说明物。
第三条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各类农药包装必须贴有或印有农药标签。
第四条农药标签实行审批制度。
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产品的标签应当经农业部审定。
第五条农药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标签语言应当规范、简练,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农药标签必须使用规范化汉字;需要增加民族文字对照的,翻译应准确。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六条农药标签应当注明农药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产品特性、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注意事项、毒性分级及标志、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及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企业名称及地址、农药类别、象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审定应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农药产品名称是指农药产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
第八条产品特性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作用机理、作用特点等内容。
第九条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或范围)、防治对象(或用途)、施用时期、施用剂量、施用次数和施药方法等。
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在规定的施用剂量后,还应当使用亩用制剂量、稀释倍数或药种比等科学易懂的表述方式。
第十条根据需要,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大田用农药1、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施药次数。
2、对后茬作物有影响的,应当明确标注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后茬可以种植的作物和间隔时间。
3、容易产生药害事故的,应当明确标注容易产生药害的原因及避免药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影响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5、使用农药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6、对容器开启要求、废旧容器的处置方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

附件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农药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在农业部农药基础数据平台上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贮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和防伪标识;(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农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 生产批准文件号、 分装 日 期。 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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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田用农药 1 .产品使用需要明确 安 全间隔 期的 , 当标注使 用安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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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办法。
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 , 完善农药登记
制度 , 根据《 农药管理条例》 《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制定 第二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的农药产品 , 其标 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 明书 , 是指农药包装 物上 或附于农药包装 物的, 以文字 、 图形 、 符号说 明农药内容 的一 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 物表面印制 或贴有 标签。产 品包 装尺寸过小、 标签无法标注本办 法规 定 内容 的 , 当附具 相 应 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 农药标签和说 明书由农业部 在农药 登记时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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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 称、 效成 分及含 量、 有 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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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 临时登记证 号、 农药 生产许 可证号 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 、 产品标准号 、 企业名 称及联 系方 式、 生产 日期 、 产品批 号、 有效期、 重量、 产品性能 、 用途 、 使用 技术和使用方法 、 毒性及标 识、 注意 事项 、 中毒急 救措施 、 贮 存和运输方法 、 农药类别 、 像形图及 其他经农业 部核准 要求
效日期表示。
查核准。申请农药登记应 当提交农药 产品 的标签样 张。说 明书与标签 内容不一致的 。 应当同时提交说 明书样张 。申请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在农业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为农民提供了使用农药的重要信息和安全指导。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确保农药的安全、高效、合规使用,保护农民的身体健康、农作物的质量和环境的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一、农药标签的内容农药标签是农药包装上重要的信息载体,它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批准证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剂型、含量、用途范围、使用方法、使用剂量、安全措施、禁止使用等。
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农药的安全使用和有效性,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使用要求。
二、农药标签的制作要求1. 农药标签应使用易于防伪和查验的材料制作,确保标签的真实性和可靠性;2. 农药标签应具备一定的耐候性和耐久性,保证农药在使用期限内依然能够清晰可辨;3. 农药标签上的文本、图案和图像应视觉清晰、精美,以便用户容易理解和辨认;4. 农药标签的大小、形状和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方便农民使用时查看。
三、农药标签的使用要求1. 农药标签必须紧贴在农药包装上,包装正面明确可见;2. 农药标签上的信息必须完整,不能涂改或遮挡,以免产生误导或引发安全事故;3. 农药标签的语言应简练、准确、易懂,避免使用模糊、歧义或难以理解的表达方式;4. 农药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像应清晰可辨,确保用户能够直观地获取所需信息;5. 农药标签上的警示语句和安全措施必须醒目、准确,以提醒用户遵守相应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
四、农药标签的管理要求1. 农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农药标签,并进行内部审核和备案;2. 农药标签的印刷和制作要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设备的企业承担,并进行合格评定;3. 农药标签应具备追溯和查验的能力,便于监管部门进行抽检和溯源追责;4. 农药标签的更新和维护应及时进行,确保标签的信息与产品实际情况相一致。
五、农药标签管理的监督和执法1. 农药标签管理应遵循《农药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由专门的农药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协调;2.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制定、实施和更新农药标签管理制度,确保农药标签的合规使用;3. 农药销售企业应核查农药标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得向农民出售标签不全或信息不准确的农药产品;4.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范文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农药标签是包装在农药产品上的重要信息载体,它既是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药的重要依据,也是农药安全管理部门监管农药市场的重要手段。
因此,规范农药标签管理对于保障农民安全使用农药、提升农药行业的整体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药标签内容规定1. 农药名称:标明农药的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以便农户准确辨识。
2. 成分含量:准确标明有效成分含量和配方比例,确保使用农药时按照正确比例配制和使用。
3. 使用对象:明确农药适用的作物、目标有害生物或使用场所,以指导农民正确使用。
4. 使用方法:提供详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包括施用方式、用量、施用时间等,以确保农民安全使用农药。
5. 安全期限:标明农药的安全期限,避免农民使用过期农药。
6. 农药注册信息:包括农药产品注册证书编号、生产厂家等信息,确保农民购买到合法注册并符合标准的农药产品。
7. 储存条件:提供农药储存的条件和要求,以确保农药的保存和使用安全。
8. 防护措施:提供使用农药时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穿戴防护服装、佩戴防护手套等,确保农民的人身安全。
三、农药标签管理要求1. 标签完整清晰:农药标签应完整清晰地展示以上内容,确保农民能够准确获取使用农药的相关信息。
2. 标签一体化设计:农药标签应整体设计,内容布局清晰合理,避免冗余信息和混淆指导。
3. 字体规范统一:农药标签上的字体应为常用字体,大小适宜,字迹清晰可辨。
标签上的字体颜色可以根据需要适当运用,但要确保清晰易读。
4. 条形码标识:农药标签上应标明农药的条形码,为了方便农户购买和管理,标识条形码可以通过扫码等方式获取农药的详细信息。
5. 标签原样保真:农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要求设计和制作农药标签,确保标签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涂抹、盖章、粘贴或拆除农药标签。
四、农药标签审核与监管1. 标签审核要求:农药产品在注册前,农药注册单位应提交农药标签设计样稿,并经农药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注册。
肥料标签管理规定

肥料标签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
是指国家针对农药产品标签的制定和管理所颁布的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消费者和环境的健康安全,确保农药产品使用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合规性。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标签的内容要求:农药标签上必须包含产品的名称、有效成分、用途、用法、注意事项、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基本信息,以便用户正确使用和辨识产品。
2. 标签的语言要求:农药标签上的文字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如中文)编写,清晰易读,不得使用模糊或误导性的词语。
3. 标签的尺寸和布局:农药标签的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布局要合理、有序,确保标识信息的易读性和清晰度。
4. 标签的持久性和耐磨性:农药标签必须具有一定的持久性和耐磨性,以保证产品在存储、运输、使用过程中标签不易脱落、变形或磨损。
5. 标签的审批和监管:农药标签必须在产品获得注册和批准后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审批,严格控制标签的内容和形式,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6. 标签的处罚和追责:对于违反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相关部门将进行处罚和追责,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农药产品的管理水平和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农民和环境的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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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管理规定为规范农药标签的管理,加强农药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了农药标签的相关管理工作,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标签内容和标签的印制活动,保障使用者安全、科学、有效使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标签是指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号介绍农药内容的说明物。
第三条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各类农药包装必须贴有或印有农药标签。
第四条农药标签实行审批制度。
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产品的标签应当经农业部审定。
第五条农药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标签语言应当规范、简练,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农药标签必须使用规范化汉字;需要增加民族文字对照的,翻译应准确。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六条农药标签应当注明农药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产品特性、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注意事项、毒性分级及标志、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及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企业名称及地址、农药类别、象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审定应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农药产品名称是指农药产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
第八条产品特性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作用机理、作用特点等内容。
第九条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或范围)、防治对象(或用途)、施用时期、施用剂量、施用次数和施药方法等。
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在规定的施用剂量后,还应当使用亩用制剂量、稀释倍数或药种比等科学易懂的表述方式。
第十条根据需要,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 大田用农药1、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施药次数。
2、对后茬作物有影响的,应当明确标注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后茬可以种植的作物和间隔时间。
3、容易产生药害事故的,应当明确标注容易产生药害的原因及避免药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影响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5、使用农药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6、对容器开启要求、废旧容器的处置方法。
7、施药器械的清洗方法、残剩药剂的处理方法。
8、有关抗性治理方面的要求等。
9、其他。
(二) 卫生用农药1、产品对人畜、环境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2、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事项。
3、其他。
第十一条农药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
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表示,描述文字一律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当产品的毒性级别与其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用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十二条中毒急救措施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明确标注,并给出对医生的建议。
必要时应当提供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十三条农药产品标签上生产日期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产品批号能反映生产日期的,可用产品批号代替生产日期。
第十四条农药标签上标注的产品质量保证期应当和农药登记资料中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一致。
第十五条贮存和运输方法包括贮存农药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要求及安全运输、装卸农药时的要求。
农药标签应注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第十六条固体农药产品的净含量,采用质量表示;液体农药产品的净含量,采用质量或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产品特性标明净含量。
产品净含量的单位须用汉字表示。
第十七条农药标签应标注农药登记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产品应用中文注明其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的代表机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第十八条农药分装产品的标签应与原产品标签一致,分装产品应加注分装企业的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分装产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分装日期。
分装产品质量保证期从原包装生产日期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药类别分别采用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各类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农药类别特征颜色标志带,以表示不同类别的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螨、软体动物)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线虫)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
第二十条象形图应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而选择,但不能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象形图应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通常位于标签的底部,象形图的尺寸应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象形图应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
对同一类别的象形图,包括贮存象形图、操作象形图、忠告象形图、警告象形图,应排列在一起,并用方框圈在一起。
第二十一条杀鼠剂产品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印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
第二十二条原药产品标签除不需要标注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外,其他内容同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卫生用农药除不需标注颜色标志带、象形图外,其他内容同第六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药包装过小,产品标签不能标注全部内容的,应当附上与小包装数量相同的说明书。
但标签上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净含量、企业名称、毒性分级及标志、生产日期及批号、质量保证期等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说明书内容和格式应与农药登记审定的标签一致。
第三章标签格式及印制基本要求第二十五条标签版面应清晰,不带有过分的装饰性和奇特性。
农药标签分为一栏标签、二栏标签、三栏标签三种格式(卫生用农药除外)。
第二十六条使用的印刷字码大小应以易读、清楚为准,尽可能使用大的字号,标签最小字号应大于汉字六号。
第二十七条字体颜色应当与相应的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第二十八条农药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及含量、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毒性标志、注意事项、中毒急救、企业名称等重要内容应标注在标签主要位置上,其字号应大于汉字小五号。
第二十九条农药产品名称的标注必须符合农业部公布的《农药产品名称管理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 必须在所在栏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二) 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第四章标签审批第三十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标签审批的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标签初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应根据农药登记试验结果及本办法的要求制作标签样张,并随农药登记资料提交标签样张。
相关资料显示产品在某方面存在一定风险及危害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标签让使用者知情并标注相关预防措施。
第三十二条经审定的标签应当标注批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审定通过的标签由农业部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对已经审定的农药标签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交回原审定的标签。
根据农药使用情况监测、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农业部可以要求农药生产企业修改农药标签。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农药产品包装上的标签必须抗损、不易发生变质;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十五条农药标签经审定后,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标签内容,不得擅自改变标签中农药产品名称、通用名称与含量、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毒性标志、注意事项、中毒急救、贮存运输、企业名称等重要内容的位置。
第三十六条不得随农药包装夹带经审定标签内容以外的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不同包装规格的同一农药产品,除净含量外,其标签内容和格式应当一致。
第三十八条农药标签上不得标注非农药登记企业名称(进口农药产品除外)。
第三十九条农药产品标签不得印有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图案和标识;企业获得的奖项、荣誉不得在标签上标注。
第六章罚则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使用标签;(二) 扩大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三) 使用未经审定的商品名;(四) 未标注或改变农药通用名称及含量;(五) 未标注毒性标志或改变毒性级别及标志;(六) 未注明或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七) 未注明或者擅自更改质量保证期;(八) 标注非农药登记企业名称;(九) 国外产品未标注国内法定代表机构及联系方式;(十) 应标注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使用次数而未标注的。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擅自改变农药产品名称或农药通用名称及含量的位置或大小;(二) 擅自改变商标的位置或大小;(三) 擅自修改产品特性说明;(四) 擅自修改注意事项;(五) 擅自改变中毒急救措施的;(六) 擅自改变贮存和运输事项;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改变标签重要内容的位置;(二) 未标注安全合理使用象形图;(三) 未标注颜色标志带;(四) 标签印字太小,导致无法辨认;(五) 标签标注企业获得的奖项、荣誉;(六) 标签擅自标注未经批准的图案、标识;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或附具的说明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标签污染、变质、损毁,导致标签内容不完整;(二) 标签印字脱落或模糊不清;(三) 标签通过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四) 随农药包装夹带经审定的标签内容以外的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五) 未标注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应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四条农药标签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