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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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字号】•【施行日期】201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办:《林芝市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林芝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决策部署,做好林芝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林芝市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6〕40号)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工作原则,对林芝市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及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进行重点整治,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

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安全与效率兼顾、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监管与服务并重、监管标准一致性的原则,坚持防治结合,通过督促整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

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经营模式,清理整治无证机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及风险控制能力亟待加强。

为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市决定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二、目标1.提升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水平,加强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2.规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和营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水平及能力。

三、工作内容1.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监管力度(1)出台《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责任分工等。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补充完善监管制度。

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1)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备案制度,对全市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全面归集。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检查,注重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改,加强对问题机构的惩戒。

3.规范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行为(1)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产品设计和审核机制,加强产品准入审批,严禁不合规产品上线。

(2)严格互联网金融产品宣传材料审核,以避免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机构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违规销售行为的机构进行查处。

4.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1)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风险信号并进行处置。

(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建立风险评估数据库,定期公开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情况。

5.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领域新业态的监管(1)针对新兴技术和业态,及时评估其风险特征和态势。

(2)制定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其健康发展,减少风险隐患。

四、工作安排1.制定《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细则》并下发,明确工作目标及分工。

2.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备案制度,对全市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全面归集,并进行分类管理。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大对问题机构的惩戒力度。

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近年来,我国非法金融活动屡屡出现,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煎熬。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经济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国家已经开始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

下面是本作文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一份文档。

一、背景:近年来,我国非法金融活动数量不断增加,非法金融活动手段也不断翻新,其中一些包括庞氏骗局、网络盗卡、虚假投资、非法集资等已经对社会和人民的财产和利益构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二、目的:本次“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的目的是为了深入整治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重点任务:1、加强宣传,提高社会防范意识。

针对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性,我们要对全社会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宣传重点包括:如何鉴别非法金融活动手段,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等,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2、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管。

所有涉及到金融领域的组织和机构,包括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期货等市场主体,都应该加强对自身的风险管理和监督,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主体的清查和规范,防范他们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破坏。

3、提高打击效率,强化打击力度。

对于非法金融活动,我们要确保打击的力度和效率,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对行业监管部门的支持和协作,共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四、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加强与相关行业治理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3、加强对公众宣传和教育,增强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

4、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五、预期效果:通过本次“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我们将打击和取缔一批非法金融活动组织和投资项目,同时,也将提高广大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以达到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目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12•【文号】国办发〔2016〕21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4月1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最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最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场力度空前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拉开大幕,这将令近几年勃然兴起、亦乱象丛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面临变局。

《财经》记者获悉,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

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

据悉,文件由央行牵头、十余个部委参与起草。

在这份统领性文件之下,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共有七个分项整治子方案,涉及多个部委,其中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分别发布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个别部委负责两个分项整治方案。

由于此次整治涉及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密切配合参与其中。

据了解背景的权威人士介绍,这场专项整治行动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乱象,经过广泛征集意见,酝酿近一年之久,在2015年9月前后形成了方案初稿,原计划今年春节前后发布,后因计划调整至今。

在全国性专项整治正式启动之际,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的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一直在进行中。

2015年底,“e租宝”被深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官方报道称,“e租宝”非法吸收存款5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人。

今年4月,百亿级理财平台“中晋资产”被上海警方查封,20余名核心成员在机场被截获。

近日,上海浦东警方对上海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部以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刑事立案。

有消息称,今年以来,北京、上海以及深圳等地先后暂停有关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投资类企业的注册。

3月底,北京市更是出台了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的政策。

4月12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会员企业全面暂停房地产众筹业务。

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支付清算协会、证监会等牵头组建。

业界认为,这打破了金融分业监管的格局。

关于商请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排查整治的函

关于商请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排查整治的函

关于商请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排查整治的函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方案》要求,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等原则,对辖内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网格化排摸整治,建立完善监管长效机制,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解决金融服务短板,提高金融供给能力,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按照《省实施方案》要求,除开展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排查外,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抓好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等风险排查整治。

通过用好技术手段、严格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加强内控管理等措施,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确保G20峰会期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稳定,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三、职责分工(一)成立工作机构。

市政府建立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金华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各确定1名专职业务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和沟通。

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要设立举报电话,为整治工作收集线索,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酌情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明确职责。

1.各县(市、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是本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3.市金融办负责牵头股权众筹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4.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负责牵头第三方支付风险专项整治工作;5.金华银监分局负责牵头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6.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牵头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7.市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依法查处,以及监督指导网络和信息安全等工作;8.市经信委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防、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违法违规事项的认定处置和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同时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的排查整治;9.市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10.市商务局负责对典当和融资租赁等行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进行排查整治;11.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12.市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疏导和转办工作,积极推动问题化解;13.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1、工作目标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

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

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的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国务院决定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二、目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是清理整顿不良互联网金融机构,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重点工作1.重点清理整顿互联网金融机构,包括规模小、管理混乱、风险较大的P2P网贷平台、互联网基金销售机构等。

2.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执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4.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发展,加强行业协会和组织的监督管理,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实施措施1.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

2.加强各级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3.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4.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置不良机构。

5.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积极向社会公众传达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增强社会的信心和支持。

五、预期效果本次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性,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有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有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外,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还将有助于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推动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效整治,将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减少金融风险,为广大投资者创造更加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

另外,专项整治工作还将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金融科技的创新和应用,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金融支持。

这将有助于推动金融业的转型升级,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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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工商部门职能作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防范和打击金融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

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和风险防范并举,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依法履职,稳妥推进。

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本方案明确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依法整治、合规处理。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

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

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二、清理整治互联网金融广告(一)依法加强涉及互联网金融的广告监测监管,加强沟通协调,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通报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甄别处理。

对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二)金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金融广告发布的市场准入清单,明确发布广告的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合法合规的金融业务资格、可以从事何种具体金融业务等。

研究制定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和依法设立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

对利用传统媒介和形式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金融广告或类金融广告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对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责令停止相关广告发布活动。

(三)突出重点网站。

各有关部门要对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财经金融类网站、房地产类网站以及P2P 网络交易平台、网络基金销售平台、网络消费金融平台、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金融、类金融企业自设网站发布的广告进行重点整治。

(四)突出重点行为。

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是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三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以宣传贯彻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宣讲与学习培训,引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增强广告制作、审查的金融知识和法律意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广告法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制作和发布。

广告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排查整治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一)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和部门监管互动。

在部委层面,实现工商总局与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全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互联互通;在省级层面,实现全省工商登记信息与当地金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互联互通。

(二)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结合登记信息和有关方面信息进行综合研判,在此基础上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三)对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支付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

(五)工商部门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三年任职资格限制,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对于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工商部门要进一步汇集其在其他企业任职和投资的信息并实施延伸监管,及时发现控制风险。

对于在多个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企业有投资的股东,工商部门要汇集有关信息,并将其未来投资的企业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最大程度汇集各方面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研判效率,并及时协调案件认定和查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部门协同水平。

(七)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工商部门将相关企业注册信息(包括存量企业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对相关企业予以持续关注,并将相关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四、时间进度专项整治时间为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共分为四个阶段:(一)方案制定阶段。

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总体部署,结合工商部门职能特点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制定落实整治任务的具体方案、办法和意见。

此项工作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二)动员摸底阶段。

各地工商部门按照设定的条件进行检索,摸清本地区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站)的相关底数,提供给相关领域牵头部门。

向网站开办者、网络广告经营者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各类网站自查清理发布的广告及信息,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上的广告和信息内容,不得为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网站以及不具有业务资质的网站提供链接服务,不得为金融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含有虚假信息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网络广告经营者不得为非法网站投放广告、提供广告代理服务。

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治阶段。

各地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企业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

各地工商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任务做好信息报送、协同监管工作。

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评估总结阶段。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形成整治报告送工商总局。

工商总局汇总形成总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时,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

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

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

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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