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六章票据的丧失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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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一、票据丧失概述1.概念: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物已被消灭。

例如,烧毁、撕毁等。

相对丧失:持票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因而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

2.构成要件:(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表现为票据权利人现实地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或控制。

情形:一是票据本身作为物消灭。

二是本身没有消灭,但因意识、盗窃等使票据权利人不知道票据现在的何处。

(2)持票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票据权利人自己故意将票据毁灭不构成票据的丧失。

(3)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如果属于已经付款并解除了所有票据债务人责任的票据,或者由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全而无效的票据,或者由于时效届满权利已经消灭的票据等,都不构成票据丧失。

3.丧失的效果(1)失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之发生、转移及行使三者全部与证券有不可分离关系是也。

易言之,完全的有价证券其权利的发生,须做成证券。

其权利的转移,须交付证券;其权利的行使须提示证券;倘斯三者有一可以不必如是时,则为不完全证券。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

(2)票据的款项存在被冒领的风险。

票据相对丧失的,因票据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

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第93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以此两条可以看出,付款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失票人即负担损失。

另外根据票据善意取得规定,失票人不得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票据,也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对善意取得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问题一:如何理解这里的持票人?是否及限于票据权利人?如果不是还有那些?在理论中有学者认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权利人。

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一、何谓票据丧失票据之丧失,指票据权利人在违反自己意思之状态下丧失票据占有。

这一概念包含这样两个构成要素:票据的丧失是违反票据权利人本身意思的,票据权利人已丧失票据之占有。

对这两个构成要件分述如下:违反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指票据权利人本身没有丧失票据权利的意思而票据事实上丧失。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票据权利人在无意识的状态下丧失票据占有,如遗失,被盗:票据权利人有意识但无力抗拒情形下丧失票据之占有,如强夺,抢劫。

丧失占有:占有,指事实上占有、控制票据之状态。

事实上占有、控制票据的状态,包括票据权利人自己支配票据以及排除他人支配票据,同时时间上必须具有连续性。

丧失占有,即票据权利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和控制,包括丧失对票据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情形。

票据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况。

绝对丧失又称票据的灭失,是指票据的物质形态发生根本性变化,从外观上已不再表现为一张完整的票据;相对丧失又称为票据的遗失,是指票据的物质形态没有改变,只是脱离了持票人占有。

在绝对丧失的情况下失票人较易通过法定措施补救自己的票据权利,对绝对丧失票据的救济不是通常所讨论的票据丧失之救济。

权利救济中的票据丧失一般是指票据的相对丧失。

票据的丧失是票据流通过程中常见的情形,不能简单地把责任归咎于票据权利人,很多情况下即使票据权利人尽了保护自己所占有的票据的最大注意,也不能完全避免票据的丧失。

如果把票据丧失的风险责任单纯地由票据权利人承受,无疑将降低票据在票据使用人心目中的价值,极大地损害票据流通性。

显而易见,当票据当事人在取得票据后还要担心若票据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丧失后仍要由自己承担票据丧失的风险时,票据当事人将会尽量排斥对票据的使用,以保证利益不受损失。

因此,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这一至关重要的根本属性,必须在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对其进行救济,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

二、现行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及其不足在世界上主要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失票人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二是失票人在一定条件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票据丧失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的情况下,怎样补救自己的权益。

对于票据丧失,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回答:一、票据丧失情况的判断和确认要确定票据是否丧失,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无法找到票据或票据遗失、失窃、被盗等情况。

在判断票据是否丧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查找仔细:持票人在发现票据丢失后,应该仔细回忆和查找,确认是否自己遗失或放错地方。

2. 通知及时:持票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或票据出票人等相关机构,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3. 证据充分:持票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报案证明、通知书等,以备日后使用。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效果票据丧失不会自动导致持票人权益的丧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丧失的票据,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其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利。

这也是保障票据持有人权益的一种方式。

三、丧失票据的补救方法对于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救自己的权益:1. 补办手续: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付款人申请补办票据手续,以便继续行使自己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益。

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持票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票据的丧失。

2. 公告声明:持票人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声明,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况,以防止他人恶意使用票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申请银行协助: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协助,银行可以尽职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合法证据。

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等方式,确认票据丧失的真实性。

4. 起诉追回:如果持票人发现票据丧失后,相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丧失的票据及其权益。

四、避免票据丧失的预防措施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防止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妥善保管:持票人应该妥善保管票据,避免将票据放置在易丢失的地方,如提包口袋、公共场所等。

2. 复印备份:持票人可以对重要票据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妥善保存,以备需要时使用。

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3篇)

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票据可能会出现丧失的情况。

票据丧失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票据丧失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票据丧失的概念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因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等原因,导致票据无法正常行使权利的状态。

票据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形。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身已经不存在,如票据被销毁、烧毁等;相对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虽然持有票据,但由于票据被盗、遗失等原因,无法正常行使票据权利。

三、票据丧失的原因1. 票据持有人自身原因:如票据持有人不慎将票据遗失、被盗、毁损等。

2. 第三人原因:如他人恶意破坏、盗取票据等。

3. 天然原因:如票据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而丧失。

四、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1. 票据权利的丧失票据丧失后,票据持有人将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丧失的,票据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

否则,票据权利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票据追索权的丧失票据丧失后,票据持有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无法行使票据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票据权利人因票据丧失而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3.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票据丧失后,票据保证人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票据保证人对票据权利人的追索权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票据保证人在票据丧失后,应当积极配合票据权利人采取必要措施,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4. 票据欺诈的法律责任票据丧失后,若存在恶意行为,如伪造、变造、毁灭票据等,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会计经验: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会计经验: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

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后,持票人就无从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着被他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危险,如支票一旦遗失,就存在着被冒领的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和公示催
告两种补救措施。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告付款人停止付款。

《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再经法院将权利判决后,宣布丧失的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对此《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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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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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据解释28: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 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 款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支取
现金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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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催告的程序 (一)由失票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公示催
告的申请 公示催告只能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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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解释25: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 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 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票据解释27: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 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 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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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票据在此之前已经付款,付款人 或代理付款人不再接受挂失止付。但付款 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 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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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失止付的效力
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后,无 论任何持票人在挂失止付有效期内请求付款,都 不得支付,否则责任自负。
15-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 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 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 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失效,付款人或代理 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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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示催告
一、公示催告的概念和性质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 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 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判决请求票据付款 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律措施, 其效力也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

票据的丧失,虽不象丧失货币那样当然丧失权利,即票据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当然丧失票据权利,但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提示票据、交回票据为必要,所以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不得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还可能发生票据金额被冒领的危险。

因此,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了各种补救措施,使得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仍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机会。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则既包括普通诉讼程序,也包括公示催告制度。

所谓普通诉讼程序,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所谓公示催告制度是丧失票据的人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补救办法。

见《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

2、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之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法院即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补救办法。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3、提起诉讼
失票人以付款人为被告,起诉。

这是对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有时,企业和银行,很难注意到自己的票据是否被公示催告,从而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种补救办法,失票人可以自己选择。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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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除外。 •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外规定没
• 公示催告期间:
《规定》第33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催 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 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 《民诉法》第219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 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 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 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 《民诉解释》第449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 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法 律意义???)
• 公示催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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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447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 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 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 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 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32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 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民诉解释》第448条“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 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 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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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丧失及其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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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票据丧失(失票)——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 占有。
失票
绝对丧失 相对丧失
票据灭失:票据作为一 种物已经消灭
票据遗失:票据因遗 失、被盗等脱离持票
人的占有
失票人——一般指持有票据的权利人,但有时也可能是票据债务人 (如签发后、交付前丧失)。
(1)除权判决须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为之;
(2)申请人应于申报权利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 逾期不申请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申请人有权根据生效的判决向付款人申请付款。
问:如果除权判决生效的时间早于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时间, 付款人能否抗辩?应否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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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办案流程
• 2、适用范围 • ** 下列票据丧失后不能挂失: • (1)未记载付款人(属于无效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止付通知无法送达);
• (2)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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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挂失止付的对象: •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 • (2)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止付人收到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的,立即暂 停支付。
4.期限
(1)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否则挂失止付失效;
(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法院证明的,从3日期满后延长12
日(15日)
收到法院止付通知的,按通知办理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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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的,可以付款,对冒领不负责任。
期三年)——请求法院给予命令支付
• (二)德国 • 公示催告——向法院提供担保——向汇票承兑人和本票出票人提出付款请求
• (三)英国
• 1.另行补发票据(到期日前丧失的汇票):
• 失票人提供得以对抗全体第三人的担保——请求出票人(不包括票据上的其他签
名人)补发票据
补发票据
被拒绝的,请求法院强制补发
• 2.对丧失票据的诉讼:失票人向法院提供满意担保——裁定挂失止付
(3)申请催告的票据与申报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裁定驳回 申报;公示催告程序继续。
(4)票据一致的,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在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法院对申请人与申报人的争执作出 结论前,如果持票人向付款人申请付款,付款人是否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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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权判决
** 宣告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使票据失去效力的判 决。(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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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丧失的构成要件
• 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 2.必须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造成票据丧失的事实;
• 3.所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 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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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丧失的效果
• 1.票据权利不必然丧失;
• 2.原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 3.票据相对丧失情况下,票据可能被 无权利人冒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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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票据丧失的补救
• 一、国外规定
• (一)法国 • 未承兑汇票遗失:向其前手主张权利; • 承兑汇票:经法庭判决并提供担保后,向其前手主张权利; • 汇票(无论是否承兑)、本票遗失:证明所有权——向法院提供必要担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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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示催告受理对票据转让的影响
•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质押、贴现票据权利的行为无 效,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 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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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权利申报的处置
(1)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2)通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 期间查看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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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挂失止付的效力
• (1)对付款人——有效期内,不得付款;挂 失通知前被冒领,不承担责任;
• (2)对挂失人——止付期限届满之后,对正 当持票人不得以票据丧失为由进行抗辩。( 因此,挂失止付的效力不确定,是一种救急 措施、临时性预防措施。)
• (3)对持票人——付款人符合规定的止付不 能构成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的法定理由 。
• 不可挂失止付的票据(根据票据法原理): • (1)已经付款的票据不得挂失止付; • (2)对挂失止付通知失效的票据不得挂失止付; • (3)对完全空白的票据不得挂、程序
(1)失票人作书面通知(含失票的时间、地点、原因、票据种 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 称、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等)。缺少上述记载事项,付 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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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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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起诉讼制度
• 1.概念: • 票据诉讼: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或者债务人付款,或者判令非法持有票据人返还 票据的一种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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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催告制度
1、概念和性质
** 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 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 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失票人则请 求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 离的一种制度。
**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法定措施,其 效力也比较确定,是一种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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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范围 **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3、程序
(1)申请(须记载票据主要内容和票据丧失的事实经过)。
(2)审查(含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否则,7日内裁定 驳回。
(3)受理当天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止付。
(4)公告(3日内)(公告期间不少于60天,最长不超过 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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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规定——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 起诉讼
• (一)挂失止付制度
• 1、概念和性质 • **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
,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 包括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
• ** 从性质上讲,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票 的后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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