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8条)
河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河南省农业厅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4)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6)6、《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28)7、《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3)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5)9、《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38)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47)1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53)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六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八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九章《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序号违反条款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裁量情形罚款裁量细化标准(“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黄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以下简称《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四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四倍以上十六倍以下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2、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3、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四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四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一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轻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5、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一般情形的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按《基准制度》属从重情形的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仍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仍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一级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二级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二十万以上三十万以下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一次被发现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二次被发现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三次以上被发现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一次被发现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二次被发现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年度内未履行义务第三次以上被发现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后,复查一次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二次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责令改正后,复查三次以上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拒绝、阻挠、干涉行为较轻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拒绝、阻挠、干涉行为一般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拒绝、阻挠、干涉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第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 0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0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7)第三节«农药治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6)第四节«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治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9)第二章计量 (22)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那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2第二节«河南省计量监督治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4)第三节«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8)第四节«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1)第三章标准化与条码代码 (33)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33第二节«河南省标准化治理方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5)第三节«商品条码治理方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6)第四节«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治理方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8)第四章认证认可 (38)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8)第二节«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治理方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9第三节«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治理方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纤维检验第一节«棉花质量监督治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1)第二节«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治理方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9)第三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治理方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54)第六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55)第一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55)第二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治理方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7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那么 (76)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 (79)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81)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83)第一章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内,针对违法违规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规定,通过对处罚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食品药品的安全和合法性。
我国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为、情节以及后果。
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行为;情节是指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所涉及的范围、持续时间等;后果是指违法违规行为损害的公共利益、社会秩序以及个人权益等方面的影响。
这三个方面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综合评估,来确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警告警告是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最为温和的一种处罚方式,针对对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了轻微违反的违规人员,可以采取该种方式进行警告,促使其改正错误,以达到警示效果。
二、罚款罚款是指对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行为的人员进行经济赔偿,一般针对的是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权益以及安全等方面造成一定损害的情况。
罚款的金额一般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和后果来计算。
三、责令停产、整改责令停产、整改是指针对具有一定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药品企业或相关人员,要求其停产整改,以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是指稳定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采取该种措施,为维护市场生态和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五、刑事责任追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食品药品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刑事责任追究的方式进行处罚。
该种方式较为严厉,通常针对的是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
总体来说,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针对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所制定的行政处罚规定,其内容要根据违规人员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评估,以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保证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河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河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食收购者违反本条
5(四)1、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
从事粮食
6(四)2、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受委托的
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Array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
业执照。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罚没收入管理【发布部门】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10.25【实施日期】2007.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现将《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一、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的(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一般违法行为(1)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销售医疗器械的;或者销售的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或者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1.一般违法行为(1)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正文:----------------------------------------------------------------------------------------------------------------------------------------------------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47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2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1号),涉及我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一、抽样编号为GC20000000440335932的不合格食品(一)抽检基本情况。
阿里巴巴晋江市萌果铺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为福建省晋江市萌果铺子食品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的、标称福建省厦门浪吧食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河南省宁陵县聚诚食品有限公司制造的董小米(微微辣味),大肠菌群数、酸价(以脂肪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调查,宁陵县聚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董小米(微微辣味)共计60罐,规格200g/罐,生产日期2020-09-15,已销售60罐,违法所得150元。
宁陵县聚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董小米(微微辣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31页)
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31页)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药品类)本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药品管理法〉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反兴奋剂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
第一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一)未发现涉及假劣药品的,或者药品生产企业已申请新增生产范围并获得药品注册批件,但未经批准即组织药品生产(用于验证的试生产产品除外),其生产条件及过程符合药品生产有关规定,所生产的药品符合法定质量标准,并能积极配合调查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1.无证生产(配制)、销售的药品经检验不符合其标示药品的法定药品标准要求的;2.生产(配制)、销售条件和过程严重不符合药品生产(配制)、经营有关规定的;3.被依法吊销或撤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继续组织药品生产(配制)、销售活动的;4.被依法禁业的人员从事无证生产(配制)、销售药品活动的。
(三)无证生产(配制)、销售的药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药品、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已经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或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并处违法生产(配制)、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医5.违反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假药的;6.通过补充检验方法检验定性为假药的;7.无法提供药品购进发票、入库验收、定期质量检查记录、销售流向等相关资料的。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案由及处罚依据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案由: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案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案由:添加非食用物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案由: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虚假宣传案案由: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案由: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附件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调查报告附件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件调查报告附件5:虚假宣传案件调查报告附件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件调查报告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食品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方法规定,具有减轻处分情形的,可以给予减轻处分〔以下凡给予减轻处分的,本自由裁量权基准不再作表述〕。
自由裁量权基准: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1〕货值金额缺乏二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缺乏一万元的罚款;〔2〕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缺乏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缺乏三万元的罚款;〔3〕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缺乏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1〕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缺乏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缺乏七倍的罚款;〔2〕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平安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平安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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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等因素,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四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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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四个方面第六条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从轻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罚款。
(二)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者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者倍数的,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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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应当予以并处。
第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
第九条同一当事人的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从重处罚。
第十条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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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
(4)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7)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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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
(2)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3)两年内曾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4)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5)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6)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拒不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
(9)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的;
(10)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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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前款规定的两项以上(含两项)情形的,属于“情节严重”,相关实体法对“情节严重”有专门处罚内容和处罚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实体法没有对“情节严重”作出专门处罚规定的,应当按处罚幅度上限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列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以外的其他应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其罚款幅度数额(倍数)按照第六条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十七条各级市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办案中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合理适用裁量标准。
第十八条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中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表述,适用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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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援引。
第二十条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并及时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超过”、“达到”包括本数;“以上”、“超过”、“不足”、“未达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各项裁量基准应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但当旧法的罚则内容相对新法更有利于相对人时,应适用旧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具体裁量标准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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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连同其附件《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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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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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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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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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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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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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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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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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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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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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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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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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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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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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裁量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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