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规定

The execution of an enterprise depends on disciplin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为了保护产品销售市场的健康运行,在产品销售市场国家规定各省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山东省为了维护本省销售市场运行而设置的司法鉴定机构,产品质量的鉴定能有效约束相关单位对产品的品质提升,也是人民人身利益的一种保证。
下整理了山东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规定。
一、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定义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行业标准,运用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一)机械产品质量鉴定。
是指对通过电、热、气、液等动力源带动的具有确定运动系统、能够完成一定功能的机械产品总成及其零部件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包括汽车质量鉴定)。
(二)化工产品质量鉴定。
是指对通过化学方法改变物质组成、结构或者合成新物质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三)电子产品质量鉴定。
是指对家用电器、通讯设备、与广播电视相关的音频视频产品、电子测量仪器、通用元器件等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四)轻工产品质量鉴定。
是指对以化工产品、金属材料为原料生产的塑料、橡胶、金属等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鉴定。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制度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随着经济发展的快速推进,企业不断推出新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
在新产品的试制与鉴定过程中,如何进行规范的管理成为关键。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确保新产品试制与鉴定过程的安全、高效、科学,并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试制与鉴定过程1.试制阶段(1)确定新产品试制的目标和范围。
(2)制定试制方案,明确试制的时间、人员、设备等资源要求。
(3)组建试制团队,明确试制团队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沟通与协调。
(4)分配试制任务,并明确各个环节的负责人。
(5)进行试制流程的培训,确保试制人员了解试制流程和规范。
(6)按照试制方案进行试制操作,及时记录并处理试制过程中的问题和质量异常情况。
(7)收集并整理试制过程中的数据和试制样品,进行初步的试验和检测。
(8)进行试制总结和评估,对试制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2.鉴定阶段(1)编制鉴定方案,明确鉴定的目标、内容、方法和标准。
(2)组建鉴定专家组,明确专家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专家培训。
(3)开展鉴定会议,对试制结果进行专业评估和讨论,形成鉴定意见。
(4)对试制样品进行全面检测和试验,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根据试制目标和鉴定意见,对试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新产品的试制成果。
三、管理要求1.资源管理(1)合理配置试制与鉴定所需的人员、设备和实验材料等资源,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管理。
(2)加强对试制团队的培训,提高试制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
2.流程管理(1)制定并执行试制流程与操作规范,规范试制过程中的各项操作,确保试制的顺利进行。
(2)设立试制过程的质量控制点,对试制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问题。
3.数据管理(1)对试制过程中的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建立试制数据库。
(2)确保试制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靠,做到数据的溯源和追踪。
4.安全管理(1)确保试制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使用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安全设备。
(2)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个人安全事故和设备事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鲁质监科认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质监科认发〔2018〕32号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的管理工作,现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自2018年10月2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质监科发〔2016〕3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9月12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依据《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质检中心是由相关单位申报,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承建并运行(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并由依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第三条组建省质检中心旨在加强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承担某类产品(或项目)的质量检验技术能力,有效促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标准(规程)制(修)订、产品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为推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海洋强省、乡村振兴战略和促进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省质监局对省质检中心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管理。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加快自主创新进程,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同时对完成该产品和技术所安排的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
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必须组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或能替代进口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列入国家、省、市项目主管部门计划以及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主持全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新颖性和适用性
。
新产品 是 指 采 用 新 技 术 原
, 、 、 ,
理 新 设 计 构思 研 制 生 产 或 在 结 构 材 质 工 艺 等 某 一 方 面 有所 突 破 或 较 原 产 品 有 明 显 改进 从 而 显 著 提 高 了 产 品 性能 或 扩 大 了 使 用 功 能
,
第三 章
第八 条
。
,
第九 条 条件
申 请 新产 品新 技 术 鉴 定 应 具 备 下 列
第四 条
国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以 ( 以 下 简 称 国
、 、
(一 ) 产 品 设 计 新颖
、
、
结构合理 性能先进 技术
,
、
,
家经 贸委 ) 归口 管 理 指 导 和 监 督 全 国 企 业 新 产 品 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 、
先 进 适 用 具 备 全 新 的功 能 或 较原 技 术 有 明 显 改进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单 列
、
、
、
、
有 应 用 推 广价 值
、
、
;
市经 贸 委 ( 经 委 计 经 委 ) 归 口 管 理 监 督 本 地 区 的 新 产 品 新技 术鉴 定 工 作
、
( 二 ) 具 备 必 需 的 标 准 工 艺规 程 安 全 规 程 操
, ,
新 技 术 企 业 要求 组织 鉴 定的 可 按照 本办 法 进行 鉴 定
。
简称 鉴 定 ) 工 作 强 化 技 术 创 新 管 理 捉 进 先 进 适 用
新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新 技 术 的 有效 推 广应 用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科 学技 术进 步 法 》 和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技 成 果 转化 法 》 制 定 本 办 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管理指南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管理指南(一)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及扶持政策办理程序1.1技术创新项目简介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每年分为四批(每季度一批)申报;一般是在1月、4月、7月和10月的上旬开始申报,届时市经信委通过网站通知。
1.2技术创新项目要求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出口创汇的重大关键技术、工艺和产品的技术创新项目;2、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技术创新项目;3、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共性和前瞻性技术的技术创新项目;4、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共性的技术和产品的技术创新项目;5、其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的技术创新项目。
1.3技术创新项目的申报1.3.1申报方式: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申报企业登录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首页(),在“处室子站”点击进入科技处,登陆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并填报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申报表、项目申报书及企业相关信息表等内容。
在系统内有填报说明和项目申报书的填写规范。
1.3.2项目批复:项目上报后由企业所属县(市)区经信局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市经信委审核,市经信委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报送省经信委。
山东省经信委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网上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和筛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15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经信网站公布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届时济南市经信委通过网站将书面批文和项目计划表的电子版进行通知。
1.3.3企业申报项目内容和投资范围仅限于产品研究开发和工业性实验,不得扩大到产业化和技改建设内容。
1.3.4企业网上上报时请将《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申报书》作为附件(格- 1 -式附后)。
1.4技术创新项目的调度项目立项后,山东省经信委会对已经下达的项目完成情况每年进行四次调度,一般在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上旬进行调度。
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到期,且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实施第四条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项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项页脚内容17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以会议验收为主,也可采取函审方式。
第七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批准。
第八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九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审核同意后,按照省科技厅规定的时间,统一网上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5%,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页脚内容17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3、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5、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十一条每年度的5月和10月为省科技厅统一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时间。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计划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引导支持下,吸收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省级计划。
第三条技术创新是指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是技术进步的核心和主体.技术创新项目包括在技术创新全过程中涉及到的新产品开发、工业性试验、产学研联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重大装备国产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
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是技术创新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技术创新目标的保证.第二章计划编制第四条计划编制依据(一)市场需求;(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三)国家产业政策;(四)国家、省技术创新纲要;(五)国家、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六)我省实际情况。
第五条计划编制原则(一)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和产业化;(二)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结合、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四)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改造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计划选项条件(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的,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应填补省内空白;能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情景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或技术支撑单位),有配套的开发、生产条件及所需的能源、原材料;有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制度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背景新产品研发与试制是企业实现创新、推动发展的关键环节,为了规范和提升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外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的管理,包括研发团队、试制部门以及相关合作伙伴。
三、职责和权限1.研发团队负责新产品的研发和试制工作,包括产品设计、原材料选择、制作工艺等。
2.试制部门负责新产品的试制和鉴定工作,包括试制过程控制、鉴定测试、试验数据分析等。
3.相关合作伙伴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试制工作。
四、流程和要求1.新产品研发阶段:(1)研发团队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战略,确定新产品的研发目标和要求。
(2)研发团队进行技术调研和试验验证,确认新产品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3)研发团队制定新产品的设计方案和工艺流程,并组织相关检测和评估。
2.试制阶段:(1)试制部门根据设计方案和工艺流程,组织生产试制样品。
(2)试制部门对试制过程进行控制,确保工艺参数和质量要求的达标。
(3)试制部门根据新产品的鉴定要求,进行鉴定测试和试验数据的收集。
(4)试制部门对试制阶段的工艺、质量、成本等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3.鉴定阶段:(1)试制部门根据鉴定要求,组织对新产品的性能、质量、可靠性等进行鉴定测试。
(2)试制部门进行鉴定结果的分析和评估,提供鉴定报告和相关数据。
(3)研发团队和试制部门根据鉴定结果,对新产品进行优化和改进。
五、监督和评估1.企业领导通过定期会议、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新产品试制与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试制部门和研发团队定期评估新产品试制与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并提出改进措施。
3.试制部门和研发团队要保留试制过程和鉴定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六、奖惩机制1.对于新产品试制和鉴定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团队,给予奖励和表彰。
2.对于试制和鉴定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质量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企业负责人和研发团队共同所有。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办法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办法1.总则1.1.制定目的使公司开发新产品的试制及鉴定管理规范化,有章可循。
1.2.适用范围公司开发新产品中的样品试制及其鉴定均适用本办法。
1.3.权责单位1)开发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新产品试制阶段划分2.1.样品试制样品试制是指在新产品移交量产前,为考核产品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达成预期目的而进行的个别产品制作工作,可分为以下几种:1)开发部为考验产品结构、性能和设计图的工艺性,考核图样的技术文件的质量,而制作(可由制造部协助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2)为新产品寻求客户订单,应客户或业务部的要求,在设计阶段或产品量产前,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3)炎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寿命试验或其他长期性试验,在产品移交量产前,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4)为取得产品某项专业认证,在产品移交量产前,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3.试制工作程序3.1.样品试制作业1)根据样品试制通知的要求,由开发部主导试制工作。
2)开发部负责各种物料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由采购配合。
3)开发部新产品设计负责人员在制造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完成样品试制工作。
4)样品试制完成后交由品管部依新产品试制鉴定大纲的要求检验、鉴定。
3.2.样品鉴定作业由开发部、品管部对样品进行鉴定。
1)开发部自行审核设计图样的合理性、工艺性。
2)品管部依检验规范鉴定样品之合格性。
3)品管部审查新产品设计结构之合理性。
4)开发部、品管部明确样品应改进的事项,并评价是否可投入小批试制。
5)技术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对鉴定最后结论作核示。
3.3.设计整改作业试制鉴定过程发现的设计问题点,由开发部负责作整改。
新产品试制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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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加快自主创新进程,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同时对完成该产品和技术所安排的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
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必须组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或能替代进口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列入国家、省、市项目主管部门计划以及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主持全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管理、监督、主持本地区和省经贸委委托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
省经贸委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主持省经贸委委托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
其他部门、机构非受省经贸委委托,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鉴定验收职能。
第七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合理性。
鉴定验收内容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是否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准入标准等;(二)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标准的采用和制定、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三)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四)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评价完成新产品、新技术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鉴定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二)具备必需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六)符合规定的鉴定验收申报程序。
鉴定验收程序第十条鉴定验收必须遵循以下程序:(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自审已具备鉴定验收条件后,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见附表);(二)准备鉴定验收文件。
1、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2、鉴定大纲(草稿);3、设计技术总结;4、试制工作总结;5、检验测试结果和型式试验报告;6、一般情况要求3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7、省级以上单位查询报告;8、技术经济分析报告;9、产品图样、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10、环境保护措施报告、环保部门(或防疫部门)的意见;11、节能降耗分析报告。
(三)预审。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将鉴定验收的有关资料送市经贸委或省经贸委委托的单位或机构预审,符合鉴定验收条件的,由预审单位盖章后报省经贸委。
(四)省经贸委根据各预审单位的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确定鉴定验收类别和方式,并向主持鉴定验收活动的单位发文实施。
第十一条实施鉴定验收活动的单位和机构,在鉴定验收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报省经贸委审查,通过后核发新产品证书。
鉴定验收组织和管理第十二条鉴定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进行。
列入省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省经贸委或由省经贸委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组织鉴定验收。
省经贸委对鉴定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受委托的部门和机构不得将鉴定验收工作逐级下放。
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验收。
计划外企业自行开发符合鉴定验收范围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验收的,可向省、市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验收。
第十三条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验收方式;(二)确定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构成,采用会议鉴定验收方式时,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三)审核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补充鉴定验收和评价;(四)负责调处鉴定验收争议和对鉴定验收工作的申诉。
第十四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要求:鉴定验收委员会应由与鉴定验收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技术经济专业类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7-15人,并有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参加;(四)直接参与本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
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五条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职责:(一)接受鉴定验收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鉴定验收试验;(四)提出鉴定验收报告。
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验收证书上签字。
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罚则第十六条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承担单位、组织鉴定验收活动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其今后承担鉴定验收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参加鉴定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新产品、新技术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则第十八条几点说明(一)本《办法》中第三条提到的鉴定验收级别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种。
(二)本《办法》第十条申请鉴定验收提供文件中用户使用意见,提供数量一般不少于3份,使用意见内容应包括生产方提供使用产品的数量、时间;使用产品时间及结果(尽量用数字定量说明)。
(三)本《办法》鉴定验收方式分为三种:1、检测鉴定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委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备案后,作为检测鉴定验收的依据。
2、会议鉴定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结论。
3、合同鉴定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鉴定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附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产品(技术)名称研究起始时间研究终止时间申请鉴定单位单位名称隶属省部代码名称所在地区代码单位属性()1、国有2、集体3、合资名称4、民营5、其他联系人邮政编码联系电话通信地址任务来源()1-国家计划2-省部计划3-计划外项目计划编号技术有无密级()0-无1-有密级()1-秘密2-机密3-绝密项目资金国家投资省、部门投资其它单位投资自有资金合计构成(万元)内容简介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鲁经贸技鉴字[]第号新产品(技术)名称:鉴定验收类型:完成单位:鉴定验收形式:鉴定验收组织单位:鉴定验收日期: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制鉴定验收申请单位概况简要技术说明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发展规划分析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准入分析试(投)产可行性研究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节能降耗效果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安全卫生状况分析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主要完成单位和协作单位名单主要参与人员名单序号姓名文化程度职称工作单位对本项目的重要贡献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序号鉴定验收会职务姓名工作单位所学专业从事专业职称(职务)签名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1617181920鉴定验收委员会专家测试报告测试组长:签字成员:、、、年月日鉴定验收意见鉴定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年月日鉴定验收主持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鉴定验收组织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填写说明1.《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通用文本一律为标准A4纸,字体为4号仿宋。
必须打印或铅印,竖装成册。
本证书为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格式,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内容、增减栏目。
2.编号:指按年度组织鉴定验收的顺序编号。
(如山东省经贸委2007年组织鉴定项目编号为鲁经贸技鉴字[2007]XXX号)。
3.新产品(新技术)名称:申请鉴定验收时经组织鉴定验收单位审查同意使用的名称。
4.鉴定类别:申请鉴定的成果属新产品类还是新技术类。
5.完成单位:指承担新产品(技术)研制任务的单位。
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要与《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中的排序一致。
6.鉴定验收形式:指该项鉴定验收所采用的形式,即检测签定、会议鉴定或合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