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口贸易的请教(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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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账务处理

转口贸易账务处理

转口贸易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

即使商品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去,只要两者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第三国转口商分别同生产国与消费国发生的交易关系,仍然属于转口贸易范畴。

它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因某种原因不能直接进行商品买卖,而须通过第三国进行商品的买卖活动.第三国不仅是中介人的身份,而且也是货主,也要通过此类交易获取利润.这种形式就是转口贸易.第三国参与此类活动,必须经过商品的价值转移活动一买和卖,但不一定要经过商品的实物转移,可以不经过本国而对商品进行生产与消费国的直接运输.现我们假设生产国为A 国,消费国为C国,中国企业B 为第三国转口商,则实物转移没有经过中国的转口贸易可简单描述如下:货物报关:A国一C 国(注:报关具体规定和限制项目以及需要的相关资料请咨询相关部门,注意收货单上的提货人应该是C国)支付款项:C 国一B 公司一A国(注:具体收、付汇的规定和需要的相关资料请和B开户银行确认)B公司账务处理:B按照本公司开具外销发票和收取C 国的款项确认销售收入,按照支付给A 国的款项和A 国开给B公司的外销发票确认销售成本。

B公司税收:免征增值税帐务处理:【例】某公司从巴西订购了一批10万美元的棉纺织品发往韩国,给韩国商人商谈的价格是12万美元,这笔交易中,账务处理如下:1、向巴西订货并支付货款:借预付货款----巴西XX商户10万USD贷银行存款----美元账户10万USD收到提单后,设转口库存商品账户借转口库存商品10万USD贷预付货款----巴西XX商户10万USD2、与韩商签订合同,借应收账款----韩国X客户12万USD贷主营业务收入----转口贸易收入12万USD3、收到韩商货款借银行存款----美元账户12万USD贷应收账款----韩国X客户12万USD4、提单转让给韩国商人,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转口贸易成本10万USD贷转口库存商品10万USD转口贸易的发生,主要是有些国家(或地区)由于地理的、历史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因素,其所处的位置适合于作为货物的销售中心。

转口贸易 离岸贸易

转口贸易 离岸贸易

1,定义: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或再输出贸易(Re-Export Trade),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的贸易。

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

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

2,方式:①再出口贸易(Re-export Trade)方式指出口商通过中间商与进口商发生买卖关系。

而后将货物直接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并未在第三国通关进出口,而中间商亦仅涉及交易单据的处理。

这种单据处理贸易方式实际上是货物所有权的再出口。

再出口贸易方式在转口贸易发展的初期较多发生。

人们由于经验、通讯设备等的缺少,转口贸易就通过两交货物的进出口来完成。

随着转口贸易的发展,单据处理贸易的方式逐渐发展起来,这种方式可以避免货物在第三国通关进出口的繁杂手续,节省运费、保险费和手续费等费用,减少风险,还可缩短交货时间,有利于进口商抓住货物销售良机,从而实现较大的利润。

因而单据处理贸易方式逐渐取代再出口贸易方式,成为当今转口贸易的主要方式。

转口贸易根据货物是否在中转地加工,可分为纯粹转口贸易和加工转口贸易两种。

②纯粹转口贸易指中转的第三国的中间商对进口的货物未经加工再出口。

当然,中间商可以将进口货物在当地保税仓库进行分级、混装、加包装、贴标签等。

这些活动并未改变原进口货物的形态、性质,结构或效用等,所以不属于加工的范围。

③加工转口贸易指货物通关输入到中转国,经加工增值后再输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

货物经过某种程度的加工,使加工后的货物与原来未经加工的货物在形态、性质、结构或交用上发生某些变化,以这种贸易方式不仅可以获得转口利润,还可获加工利润。

转口贸易的名词解释_具备条件_具备条件_核销操作

转口贸易的名词解释_具备条件_具备条件_核销操作

转口贸易的名词解释_具备条件_具备条件_核销操作转口贸易的名词解释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品的生意,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的买卖。

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即是转口贸易。

贸易的货品能够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通过加工(转换包装、分类、选择、收拾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能够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贸易联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贸易。

由于中国是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多的国家,所以这种贸易形式,也几乎变成躲避贸易制裁的专用方式之一。

转口贸易的具备条件转口贸易对中间商所在国而言,一般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自然条件,即中转国的港口必须是深水港、吞吐能力强,地理位置优越,处于各国之间的交通要冲或国际主航线上;②人为条件:要求中转国对中转地采取特殊的关税优惠政策和贸易政策,如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使中转费用不致过高。

同时,要求该地的基础设施、交通、金融和信息等服务系统发达且完备,以利于转口贸易的进行。

转口贸易的主要形式转口贸易的形式多样,根据货物流通渠道的不同,可分为再出口贸易和单据处理贸易方式两种:再出口贸易再出口(Re-export) 又称复出口。

凡外国商品进口后未经加工又输到外国,都属于再出口。

在欧洲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凡外国商品运进本国海关仓库,未经加工,又从海关仓库运往国外的,均列为再出口。

在英国和美国,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外国商品已经进入本国市场,只要未经加工,又运往国外的,即“本国化了的商品”,也列为再出口。

至于外国进口商品加工后又运往国外,或用外国进口原料制成另一种产品再运往国外,以及“暂时贸易”再运往国外的,都不列作再出口。

再出口的商品都不列入对外贸易进出口商品的统计数字,而单独作统计。

单据处理贸易是指出口商通过中间商与进口商发生买卖关系,而后将货物直接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

转口贸易概述

转口贸易概述
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 (如果有的话),但下列项目除外: -信用证金额 -规定的任何单价 -截止日 -交单期限,或 -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
允许改变的条款
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 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信 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险金额。 可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证中的开证申 请人名称。

ICC专家组意见

UCP的规定是在没有显著改变实务操作的基础上对 转让证实施一种合理的控制,要求只有一个银行被
指定为转让行(甚至是在自由议付的信用证项下)系
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指对转让证业务).然 而.只要开证行愿意的话,UCP并没有禁止开证行 指定一家以上的转让行……
案例2

德国某银行开立一转让信用证,转让行为上 海某银行,第二受益人为深圳某公司。原证 单据条款里要求信用证申请人出具的证明函。 第一受益人称自己会从申请人处得到该单据, 故要求转让行转证时不向第二受益人要求该 单据,转让行照此办理了转让,并加入了 ‘收到开证行款项后付款’的条件。
案例4

原证规定价格条款为CIF,要求的单据中有保 险单条款,第一受益人向转让行提出,根据 他与第二受益人的协议,保险由他办理,因 此要求转让证中删除保险单的条款,对此转 让行能否接受?如果接受了,风险又在哪里?

显然,根据前面的分析,转让行当然不能接受这样的要求。 如果接受了,那么一旦第一受益人换单时,未能按照约定向 转让行提交保险单,由于缺少了重要的单据而被开证行拒付 时,转让行将陷入第一、第二受益人的商务纠纷中,因为转 让行未按照UCP6O0的规定办理转让业务,它就必须对由此 造成第二受益人蒙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比较妥 当的做法应该是:信用证仍按照原证单据条款转让,第一受 益人投保后,将保险单交给第二受益人,以作为转让证项下 的单据,由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提交。

转口贸易是否交增值税

转口贸易是否交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例】某公司从巴西订购了一批10万美元的棉纺织品发往韩国,给韩国商人商谈的价格是12万美元,这笔交易中,账务处理如下:1、向巴西订货并支付货款:借预付货款 ----巴西XX商户 10万USD贷银行存款 ----美元账户 10万USD收到提单后,设转口库存商品账户借转口库存商品 10万USD贷预付货款 ----巴西XX商户 10万USD2、与韩商签订合同,借应收账款 ----韩国X客户 12万USD贷主营业务收入----转口贸易收入 12万USD3、收到韩商货款借银行存款 ----美元账户 12万USD贷应收账款 ----韩国X客户 12万USD4、提单转让给韩国商人,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转口贸易成本 10万USD贷转口库存商品 10万USD=================================转口贸易是否交增值税问:我公司从事转口贸易,货物直接从A国运到B国,我公司是否需要为此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贵司是否需要为转口贸易缴纳增值税,就看“转口贸易”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之规定,贵司“转口贸易”行为,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都不在我国境内,因此,贵司无需就此缴纳增值税。

保税区转口贸易流程是什么-

保税区转口贸易流程是什么-

保税区转口贸易流程是什么?对于做进出口贸易的朋友们来说,往往在国外选购了商品有些时候要在保税区进行转口,这样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在国内进行交易,但是这个时候就涉及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保税区转口贸易流程是如何进行的呢?小编马上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对于做进出口贸易的朋友们来说,往往在国外选购了商品有些时候要在保税区进行转口,这样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在国内进行交易,但是这个时候就涉及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保税区转口贸易流程是如何进行的呢?小编马上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保税区转口贸易流程是什么?转口贸易的流程,根据收付款节奏分二种情况:(一)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1、合同注明预付款条款2、进口核销单注明预计到货日期(不可早于付款日期)3、上海企业按上海外管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办法办理。

A类单位可办理各种付汇业务;B类和C类单位不可办理预计到货期>90天,或者>USD10万同时>合同比例20%的预付货款;D类单位不可办理预付货款业务 (判断贵行客户是哪个等级的,若是上海客户的化) 4、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核销单交易编码为"0116其他",交易附言注明“转口贸易”,付汇性质勾“转口贸易”。

备案表编号填写999999)5、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转口贸易资格)6、详细书面说明公章(详细书面说明至少包括“收付汇情况、结算方式、装运口岸、到货口岸、货物转移确认等)7、购货合同及发票8、售货合同及发票9、货权转移证明,如提单10、进帐单/结汇水单/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在进帐单等单据上签注金额、日期并注明“转口贸易”)11、涉外收入申报单(0202)(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编码为0202第三国之间转口贸易,交易附言注明“转口贸易” )12、付汇申报单进口付汇备案表,( 或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企业(需所在地外汇局在备案表上敲章)/凭备案表支付(二)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1、只有A类进口单位可以办理“先支后收”的转口贸易售付汇(上海企业)2、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转口贸易资格)3、详细书面说明公章4、购货合同及发票5、售货合同及发票6、进口付汇核销单7、买方开来的信用证或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付款保函8、付汇申报单一是在合同中注明预付条款之后对进口的货品到货日期进行备注,但是不能早于付款的日期。

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转口贸易应如何认定?一些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大量货物放入保税区存储,这些货物的共性是价格变动幅度较大,带有一定投机性。

若国内价格高于国外,则从保税区进口这批货物,卖给国内买家;若国外价格高于国内,则将货物再出口。

第一种情况外贸企业能提供一、二线进口货物报关单,可以正常办理核销手续。

问题在于第二种情况能否认定为转口贸易,目前部分观点认为转口贸易货物不可以经过第三国,只要货物到过第三国(本文指中国),就不能认定为转口贸易,只能套用一般的进出口贸易。

照此理解,区外企业将不能按照第二种贸易方式进行操作,因为其不能提供二线进口报关单,只能提供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但又不能按转口贸易方式凭此核销,于是必然陷入无法核销的困难境地。

转口贸易的界定按照定义,转口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口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

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交易关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

转口贸易有货物集散地、仓库、堆栈之意,它属于再出口贸易和过境贸易中间接过境的一部分。

可见,货物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6号楼是否到过第三国并不影响能否成为转口贸易,本文开头所提到的第二种贸易方式符合转口贸易的要求,应认定为转口贸易,可以凭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办理核销手续。

与政策的冲突之处外贸企业通过第三国的转口贸易在操作上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有一些冲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外贸企业原先进口这笔货物,因不能判断货物的最终流向,在国际收支申报时大都没有申报成“转口贸易”,影响了国际收支的准确性,直接导致外汇局无法得到全面准确的转口贸易数据。

以2003年为例,全市申报为转口贸易的付汇仅为数笔,明显少于实际发生数;二是若外汇局凭企业的收账通知或结汇水单办理核销,而对应核销单却没有注明“转口贸易”字样,有违反操作规程之嫌;三是根据有关规定,转口贸易在办理进口核销时,要求转口后收入的外汇金额大于原进口的付汇金额,但若属于货物进入保税区后价格下跌且短期内无回升可能性的情况,外贸企业被迫向国外销售这些货物,所收到的外汇金额就有可能小于原进口的付汇金额。

转口贸易概述


转口贸易货物流监管
❖ 转口贸易货物的定义:经海关批准,未办纳 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再复运出口的货 物。
转口贸易货物在保税区的流程图
转口贸易 进境地海关放行 货物 向主管海关预申报
保税仓
进口报关单 一份货主存留 一份仓库保留 一份主管海关
出口报关单 一份海关留存 两份交出境地海关
国内市场 境外
判决理由
❖ UCP条款允许改变的内容不包括删除该证明 函。转让行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义务,致使第 二受益人失去提交原证规定单据的可能性。 转让行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国际惯例,存在过 错,且成为第二受益人无法获得款项的唯一 障碍,其行为与第二受益人未能获得信用证 项下款项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允许改变的条款
请人名称。
案例3
❖ 信用证中的提单条款往往规定提单通知人为 信用证申请人,进行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可 能会提出为了不泄露原证申请人的资料,请 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时,修改提单通知人的 规定,对此转让行能否接受?
❖ 按照上述UCP600的规定,显然转让行是不能接受的。对此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意见是很明确的,在国际商会第613 号出版物中,银行委员会认为:“如果第一受益人要求第二 受益人与申请人在交易中保持互不知晓的状态.那么原证中 可能泄露这方面信息的地方都必须被修改,这种删除单据和/ 或条款的修改必须获得原证申请人的同意……”言下之 意.第一受益人如果要求转让证不泄露原证申请人的信息, 那么,他应该与原证申请人协商修改原证条款,而不是去要 求转让行更改转让条款。
转让信用证流程
中间商(第一受益人)
用货方(开证申请人)
申请开立信用证
通知信用证
申请转让信用证 替换单据
交单
转让行
通知行

保税区转口贸易账务处理流程

保税区转口贸易账务处理流程一、保税区转口贸易的基本概念1.1 保税区就像是一个特殊的贸易区域,货物在这里能享受特殊的政策待遇。

转口贸易呢,简单说就是货物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运到保税区,然后再转运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不进入本国的市场流通。

这就好比是货物在旅途中的一个“中转站”。

1.2 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个很有吸引力的贸易方式。

可以利用保税区的政策优势,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就像站在风口上的猪,能借势飞起。

二、账务处理流程的前期准备2.1 首先得建立专门的账簿。

这个账簿就像是一个账本的“小天地”,专门用来记录转口贸易的相关账务。

要把账目分得清清楚楚,不能像一团乱麻似的。

2.2 明确汇率的处理方式。

汇率就像个调皮的小精灵,老是变来变去。

在转口贸易账务中,得确定好采用什么汇率,是交易日汇率还是其他的,这可不能稀里糊涂的。

三、转口贸易账务处理的核心环节3.1 采购环节的账务处理当在保税区采购货物时,要记录采购成本。

这就像我们平时买东西要记账一样。

例如,从国外供应商那里采购了一批货物到保税区,要把货物的进价、运输到保税区的运费等相关费用都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进价是1000美元,运费是100美元,那采购成本就是1100美元(假设汇率是1:1换算成人民币)。

这个过程要准确无误,不能马马虎虎。

3.2 销售环节的账务处理在把货物从保税区转卖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时,要确认销售收入。

比如说,以1500美元的价格卖给了国外客户,按照当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就要在账簿上明确地记录这笔销售收入。

同时,要结转销售成本,就是之前记录的采购成本,就像收支要平衡一样,不能只记收入不记成本,那可就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四、特殊情况的账务处理4.1 货物在保税区存储期间可能会产生仓储费等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就像额外的小麻烦,也要计入成本。

如果仓储费是100元人民币,那就要在账务上增加成本这一项,让账务能如实反映整个转口贸易的经济状况。

4.2 要是遇到汇率波动比较大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利润。

转口贸易资料大全

转口贸易基础大全
一、转口贸易的概念
转口贸易:共有三个交易人A\B\C,注册经营地分别属于三个不同国家,三者之间发生的进出口贸易业务俗称转口贸易,其中一个人属于中间商,对于中间商所处的国家而言,该类贸易属于转口贸易,在该国境内只处理资金和单据,不涉及物流,通常情况下该中间商需缴纳两种税收即营业税及所得税。

二、关于国际贸易中的术语
FOB、CIF、CFR、T/T、L/C
三、关于国际贸易中的单据
合同、形式发票、提单、箱单、检验检疫证明、产地证等。

四、关于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五、关于转口贸易主体须具备的条件及单据、经营方式
自营和代理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经营权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付汇名录、核销单、待核查账户、收汇水单、合同、形式发票、提单、箱单、检验检疫证明、产地证等。

关于先支后收
该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必须在付汇前持相应的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的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必须列明预计收汇日期)、银行汇款凭证、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外汇局售汇通知单,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在售汇通知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银行凭证售汇通知单及有关单证办理付汇。

核销时凭出口所得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

出口所得的金额必须大于进口付汇的金额。

关于先收后支
该项下转口贸易的进口付汇,凭相应进出口合同、转口贸易经营权证书、对该业务的详细说明、备案表、进口核销单、商业票据、收汇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购汇支付或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境外支付。

核销时凭事先收取的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办理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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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口贸易的请教
专家您好!
我司是一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资企业。

为更好的服务于境外用户,希望探讨一下是否可以利用转口贸易来库存部分零件?
背景:
1.我们的一个客户在缅甸,而缅甸为被制裁国家,我们的供应商德国向缅甸销售零件要先申请许可证,而通常要耗时很久,大大的延长了交货期,可能导致用户停机或寻找其他渠道采购零件;
2. 我司在北京库房为缅甸用户库存零件,无论是来自德国还是日本都必须清关上税,之后再出口给用户,劳民伤财,增加了零件的成本从而降低了我们零件的市场竞争力,由此也会导致用户寻找其他渠道采购零件。

因此,我们希望尝试将零件存放在保税库房,利用转口贸易的形式来实现提前备货,这样在收到订单后我们直接安排运输至缅甸对应港口即可,好处是缩短交货期,没有关税及增值税,成本价格大幅降低。

想请教一下专家:
1.申请转口贸易的货物是否可以长期存放,例如超过90天后如果申请延期并预计用户1年后付款是否可行?这个预计收款时间是否有限制?
2.如果到了预测的收款时间还不能实现销售,是否可以申请延长?可以延长几次?
3.申请完转口的货物,如最终没有和用户达成买卖协议,或用户取消了采购计划,我们是否可以正常清关后库存在我们北京库房?
问题有点儿复杂,请帮忙看一下,谢谢!
专家回复:
1、如果是保税仓,存储货物期限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向海关申请延长,但是延长期不超过1年。

2、转口贸易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保税仓是指批准专门存放保税货物仓库。

如果转为进口,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关税等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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