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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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许可

出口商品配额许可

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法律依据一、《外贸法》第十六--二十条;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十二条;三、《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2号)第一--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一、焦炭、稀土:应为商务部公布的2007年焦炭、稀土出口企业名单中的企业;二、原油、成品油:应为国家指定企业;三、锡及锡制品:应具有前3年锡及锡制品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统计为准);四、钨品、锑品、白银:应为商务部公布的2007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名单中的企业;五、铟、钼:应为商务部公布的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申请材料一、焦炭、稀土:经中国五矿化工商会复核的生产企业出口供货业绩;地方主管部门申请函或中央管理企业申请函;二、原油、成品油:配额申请函;三、锡及锡制品:(一)地方主管部门的配额申请函;(二)企业出口合同;(三)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四、白银、钨品、锑品:地方主管部门配额申请函。

许可程序一、焦炭、稀土:根据出口配额总量、前三年中国海关统计或生产企业出口供货业绩,利用统一公式计算各企业所得配额量,经司务会讨论通过报部领导批准,以部函形式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二、原油、成品油:根据出口配额总量和各企业出口实绩占总出口量的比例计算各企业所得配额量,经司务会讨论通过报部领导批准,以部批件形式告各企业;三、锡及锡制品:根据出口配额总量、前三年企业出口实绩及相关系数,利用统一公式计算各企业所得配额量,经司务会讨论通过报部领导批准,以部批件形式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四、白银、钨品、锑品:根据出口配额总量、前3年企业出口实绩及相关系数,利用统一公式计算各企业所得配额量,经司务会讨论通过报部领导批准,以部批件形式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发改委2006年第94号 钨、锡、锑行业准入条件

发改委2006年第94号   钨、锡、锑行业准入条件

2006年第94号钨、锡、锑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其储量、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钨、锡、锑等优势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其开发、利用和出口的管理与指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钨、锡、锑生产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公告为依据。

附件:一、《钨行业准入条件》二、《锡行业准入条件》三、《锑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信息来源:办公厅子站附件一:钨行业准入条件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新建和改扩建钨冶炼、加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钨行业发展规划,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钨冶炼、加工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钨冶炼、加工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钨冶炼:新建、改扩建项目仲钨酸铵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钨粉、碳化钨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吨。

钨材:新建、改扩建项目钨坯条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吨。

硬质合金:新建、改扩建项目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吨。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钨冶炼(从钨精矿至仲钨酸铵生产工序)三氧化钨回收率≥96%(以标准精矿计);仲钨酸铵综合能耗低于1吨标煤/吨。

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四、环境保护(一)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21日商务部第10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一)废止《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3号)。

(二)废止《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

(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废止《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

二、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删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经商财政部、银监会同意,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

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足额缴存备用金的,不需依照本条再次缴存备用金。

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备用金缴存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签订《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复印件送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原备用金账户余额已达到缴存标准的除外)。

工信部发布钨行业规范(全文)

工信部发布钨行业规范(全文)

工信部发布钨行业规范(全文)工信部发布钨行业规范(全文)为进一步加强钨行业管理,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现有钨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钨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经商有关部门,制定《钨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公告。

《钨行业规范条件》:钨属于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为加强钨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对钨矿开采实施总量控制管理。

为加快钨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建设钨矿山采选、冶炼和深加工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生产规模开采钨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无证开采和乱采滥挖。

露天开采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矿石/年,地下开采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矿石/年,服务年限均应在10年以上。

钨冶炼企业应落实原料供应,不得购买、加工违法违规开采的矿产品。

新建、改造仲钨酸铵项目生产能力应达到5000吨/年及以上,钨铁生产能力应达到6000吨/年及以上。

新建、改造及现有的单一处理废钨催化剂冶炼项目,单系列实物处理能力应达到5000吨/年及以上;单一处理废钨合金项目,单系列实物处理能力应达到500吨/年及以上;其他处理含钨等二次资源冶炼项目,单系列实物处理能力应达到1500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其中冶炼和加工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商务部关于2022-2023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2022-2023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2022-2023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10.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2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2号2022-2023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为保护资源和环境,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2-2023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2021年10月13日2022-2023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一、钨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一)生产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和进出口经营资格,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3.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OHSAS18000/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

4.已获得出口资质的企业,2018-2020年每年均有钨出口实绩(2018年以后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自获得资格年份至2020年每年均有钨出口实绩);新申报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不低于2000吨(相当于仲钨酸铵APT)。

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实绩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

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5.获得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6.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2014.1.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2014.1.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取消
11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民政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取消
12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财政部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8号)
取消
13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47
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海关总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48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39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文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0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1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
取消
19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2008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名单及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名单


云南联合锑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 东 省 五 金 矿 产 进 出 1集 团公 司 : 3 海 南 中 物 矿 产 金 属 有 限 公 司
潮 洲翔 鹭钨 业有限公司
福 建金鑫钨 业有限公司 湖 南省中南锑钨工业贸易有限公司
江 西 稀 有 稀 土 金 属钨 业 集 团 公 司
四川鑫炬矿业资源开发股份有 限公 司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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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 0 8年钨 品 锑 品 白银 国 0 营 贸易 出 口企业名单及钨 口 口 口 锑品 出口供货企业名单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布文号】公告 2 0 发 0 7年 第 1 6号 O 【 布 日期 】 2 0 -2 1 发 0 7 1 —9
湖南辰州矿业有 限责任公 司
厦 门钨 业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福 建 金 鑫 钨 业 有 限公 司 潮 州 翔 鹭 钨 业 有 限 公 司 赣 州 市 赣 南 钨 业 有 限公 司
南昌硬质合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限责任公 司
崇 义 章 源 钨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江 西 钨 业 集 团有 限公 司 江 西 稀 有 稀 土 金 属 钨 业 集 团公 司
上 海 伟 良企 业 发展 有 限 公 司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 司
深 圳 市 中金 岭 南 有 色 金 属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福建省福辉 贸易实业有限公司
大 冶 有 色 金 属 有 限 公 司 上 海市 五 金 矿 产 进 出 口公 司 白 银 有 色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宁 夏 天 马 冶 化 (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集 江 苏 弘 业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庆 五 矿 机 械 进 出 口有 限 公 司 柳 外I 锡 集 团有 限 责任 公 司 华

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办事指南实施机关商务部审批类型行政许可审批内容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八十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1号令,公布《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办理条件一、2006年钨品(一)钨品出口供货企业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二)钨品相当于仲钨酸铵(APT)生产能力3000吨(含3000吨,下同)以上(以2004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2002-2004年三年出口供货量平均每年1000吨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出口供货的产品中深加工产品所占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三)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认证工作;(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五)钨精矿到APT的主工艺流程回收率大于90%,APT到钨粉回收率大于97%;(六)钨精矿到APT能耗小于1吨标煤/吨产量,APT到钨粉能耗小于4.6吨标煤/吨产量;(七)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须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八)装备水平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以后制造的;(九)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钨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和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冶炼企业的产品。

二、2006年锑品(一)锑品出口供货企业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二)锑品生产能力4000吨(含4000吨,下同)以上(以2003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2002-2004年三年出口供货量平均每年1500吨以上。

商务部关于公布2015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铟、锡出口

商务部关于公布2015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铟、锡出口企业名单并下达第一批出口配额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4.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商务部关于公布2015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铟、锡出口企业名单并下达第
一批出口配额的通知
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公布2015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单以及2015年铟、锡出口企业名单,下达锑、白银、铟、锡2015年第一批出口配额,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锑、白银、铟出口配额为年度配额总量的70%,锡出口配额为年度配额总量的61%。

二、2015年第一批出口配额主要参照各企业近三年的产量、出口数量、出口金额进行计算。

三、请将配额尽快下达至相关企业。

四、名单中带“*”的企业,因其环保存在问题,配额暂不下达,视其整改情况另行处
理。

附件:1.2015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单
2.2015年铟、锡出口企业名单
3.2015年有色金属第一批出口配额分配表
商务部
2014年12月24日
附件1
2015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单
一、钨及钨制品。

2010年钨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多晶硅 准入标 准 出台在 望 产 业联盟 即
件, 这将是 我国第一 个真正 的再生 金属产业 规划和准入措 施 。 按 照规划 ,到 2 1 0 5年 ,主 要再生有 色金属产量 达到 l O 1 0万
吨,约 比 目前水平 翻两番 。再生 精炼铜 、再生铝 和再生铅产 工信部 近 日消息称 ,将根据 全 国光 伏产业调 查 、调研 获 量 分 别 达 到 当年 精 炼 铜 、电 解 铝 、 铅 产 量 比例 的 4 %、 0 精 0 3% 取 的数 据 资 料 和 企 业 发 展 现 状 , 尽 快 出 台 多 晶 硅 行 业 准 入 和 3 % 以 上 。 《 项 规 划 》 将 确 立 一 批 重 点 示 范 工 程 、 园 区 0 专 标 准 》 并 研 究 制 定 多 晶 硅 产 业 发展 指 导 意 见 》 同 时 , 加 和市场 ,国家将 给予 资金和政 策支持 。 同时将 对再生有 色金 , 。 快 推动 中国光伏产 业联盟 的建立 ,积极 促进我 国光伏产 业持
续 健 康 发展 。 工 信 部 电 子 信 息 司 会 同 节 能 与 综 合 利 用 司 等 司局 , 日前
将建 立
属行业实 行行业 准入和 定期公示 制度 ,促进再 生有 色金属产 业 结构优 化 ,实现集 约化 经营 ,提高 产业集 中度 。 为 了确 保 2 0 ~2 1 0 9 0 5年期 间再生有 色金属产 业发展 战 略任务 的完成 , 专项规 划》在 政策保 障措 施部分提 出了研究 《 制定再 生有 色金属行业 准人条 件 ;加大技 术进步及 技术 创新
针对全 国重点光 伏企业 和重点地 区 ,开展 了分片 区域座谈 会
和实地 调研 。 另 外 ,工 信 部 2 7日公布 的 《 碱 行 业 准 入 条 件 》征 求 意 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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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第21号令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1991]5号文件关于对钨、锑等资源性商品实行保护性开采、冶炼以及[2000]外经贸管发第523号文件关于规范出口秩序的有关规定,现将《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李荣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石广生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国家资源,整顿国家钨品,锑品出口经营秩序,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实现钨、锑行业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钨品、锑品是指外经贸部《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0]外经贸管发第649号〕中附件1、2所列商品。

第二章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条件
第三条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复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第四条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钨品:相当于促钨酸铵(APT)生产能力3000吨(含3000吨,下同)以上(以2000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近三年出口供货量(相当于APT)平均每年1000吨以上。

锑品:锑品生产能力4000吨以上,近三年出品供货量平均每年1500吨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出口供货的产品中深加工产品所占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产品质量以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认证工作。

(三)钨精矿到APT的主工艺流程回收率大于95%,APT到钨粉回收率大于97%;锑精矿到精锑冶炼总回收率80%以上。

(四)钨精矿到APT能耗小于1吨标煤/吨产量,APT到钨粉能耗小于4.6吨标煤/吨产量;精锑冶炼能耗小于1.27吨标煤/吨产量。

(五)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须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装备水平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以后制造的。

(七)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钨、锑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和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冶炼企业的产品。

对未达到以上各项要求的企业,原则上不予认证。

第三章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程序
第五条由各地经贸委会同外经贸厅根据本办法第二章,对本地区申报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当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冶炼加工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六条各地经贸委会同本地区外经贸厅,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仅限钨品,下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第七条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根据本办法第二章,对各地区申报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提出审核建议,并于当年10月31日前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八条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建议,对各地区申报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的监督与处罚
第九条取得钨品、锑品出口供货资格的生产企业,须按季度向各地经贸委、外经贸厅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报送本企业采购原矿及初级产品的发票复印件,及外贸出口企业采购本企业钨、锑产品数量报表及税务发票的复印件。

第十条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对钨品、锑品生产和出口企业间签订的供货合同进行监督,并及时将情况报送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十一条各地经贸委会同外经贸厅对本地区具备出口供货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对各地具备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钨品、锑品生产企业,如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经查实,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取消其出口供货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取得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行年审,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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