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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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第21号令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1991]5号文件关于对钨、锑等资源性商品实行保护性开采、冶炼以及[2000]外经贸管发第523号文件关于规范出口秩序的有关规定,现将《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李荣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石广生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国家资源,整顿国家钨品,锑品出口经营秩序,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实现钨、锑行业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钨品、锑品是指外经贸部《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0]外经贸管发第649号〕中附件1、2所列商品。

第二章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条件第三条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复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第四条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钨品:相当于促钨酸铵(APT)生产能力3000吨(含3000吨,下同)以上(以2000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近三年出口供货量(相当于APT)平均每年1000吨以上。

锑品:锑品生产能力4000吨以上,近三年出品供货量平均每年1500吨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出口供货的产品中深加工产品所占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产品质量以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认证工作。

(三)钨精矿到APT的主工艺流程回收率大于95%,APT到钨粉回收率大于97%;锑精矿到精锑冶炼总回收率80%以上。

(四)钨精矿到APT能耗小于1吨标煤/吨产量,APT到钨粉能耗小于吨标煤/吨产量;精锑冶炼能耗小于吨标煤/吨产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取得钨品、锑品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取得钨品、锑品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取得钨品、锑品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10.19•【文号】国经贸外经[2001]1056号•【施行日期】2001.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取得钨品、锑品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年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1〕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委(厅、局):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第21号令《钨品、锑品出口供货出口资格认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对2001年取得钨品、锑品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年度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2001年取得钨品、锑品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参加年审。

二、年审材料上报程序参加年审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要求上报材料,各地经贸委会同外经贸厅根据企业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于2001年11月5日前将企业材料和初审意见分别报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

三、年审工作安排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委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牵头负责年审工作,具体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另行通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综合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的年审意见于2001年11月2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于2001年11月30日前公布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

此外,鉴于目前国内白银生产及出口秩序较为规范,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白银生产企业暂不实行出口供货资格认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00一年十月十九日c30886--011230wjk。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7.13•【文号】国办发[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7.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附件: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的意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钨、锡、锑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其储量、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自《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下发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对钨、锡、锑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在保护资源、规范矿业秩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由于一些地方、企业片面追求局部利益,以及有些管理工作不到位,在钨、锡、锑行业发展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乱采滥挖现象屡禁不止,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二是生产经营秩序混乱,产品长期供大于求,造成资源大量流失,资源优势未能有效发挥;三是产业结构不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产品附加值低,出口仍以初级冶炼产品为主,部分高附加值产品尚需进口,产业结构亟待升级。

为合理开发利用钨、锡、锑等优势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其开发、利用和出口的管理与指导,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发挥规划调控作用,加强法规政策引导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作用,是促进钨、锡、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

发改委2006年第94号 钨、锡、锑行业准入条件

发改委2006年第94号   钨、锡、锑行业准入条件

2006年第94号钨、锡、锑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其储量、产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前列,在国际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钨、锡、锑等优势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其开发、利用和出口的管理与指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钨、锡、锑生产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本公告为依据。

附件:一、《钨行业准入条件》二、《锡行业准入条件》三、《锑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信息来源:办公厅子站附件一:钨行业准入条件一、生产企业的设立和布局(一)新建和改扩建钨冶炼、加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钨行业发展规划,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与合法矿山签定原料采购合同,不得购买违规开采的矿产品),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钨冶炼、加工企业。

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钨冶炼、加工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规模钨冶炼:新建、改扩建项目仲钨酸铵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钨粉、碳化钨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吨。

钨材:新建、改扩建项目钨坯条年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吨。

硬质合金:新建、改扩建项目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吨。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钨冶炼(从钨精矿至仲钨酸铵生产工序)三氧化钨回收率≥96%(以标准精矿计);仲钨酸铵综合能耗低于1吨标煤/吨。

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四、环境保护(一)新建、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21日商务部第10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一)废止《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3号)。

(二)废止《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

(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废止《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

二、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删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经商财政部、银监会同意,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

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足额缴存备用金的,不需依照本条再次缴存备用金。

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备用金缴存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签订《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复印件送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原备用金账户余额已达到缴存标准的除外)。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钨砂及钨制品出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钨砂及钨制品出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钨砂及钨制品出口的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口许可与管理
【发文字号】[90]外经贸进出出字第5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对外经济贸易部废止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2年3月26日实施日期:1992年3月26日)废止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0.06.21
【实施日期】1990.06.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钨砂及钨制品出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90)外经贸进出出字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我国是钨砂出口大国,在国际钨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近几年,由于我国钨砂及其制品出口量过大,导致世界钨市场价格持续下跌,这不仅招致世界其它钨生产国的指责,也使我国蒙受了经济损失。

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对钨砂及钨制品的出口管理,特制《关于钨砂及钨制品出
口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关于钨砂及钨制品出口的管理办法。

工信部发布钨行业规范(全文)

工信部发布钨行业规范(全文)工信部发布钨行业规范(全文)为进一步加强钨行业管理,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现有钨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钨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经商有关部门,制定《钨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公告。

《钨行业规范条件》:钨属于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为加强钨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对钨矿开采实施总量控制管理。

为加快钨行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和生产规模(一)企业布局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建设钨矿山采选、冶炼和深加工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生产规模开采钨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采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无证开采和乱采滥挖。

露天开采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矿石/年,地下开采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矿石/年,服务年限均应在10年以上。

钨冶炼企业应落实原料供应,不得购买、加工违法违规开采的矿产品。

新建、改造仲钨酸铵项目生产能力应达到5000吨/年及以上,钨铁生产能力应达到6000吨/年及以上。

新建、改造及现有的单一处理废钨催化剂冶炼项目,单系列实物处理能力应达到5000吨/年及以上;单一处理废钨合金项目,单系列实物处理能力应达到500吨/年及以上;其他处理含钨等二次资源冶炼项目,单系列实物处理能力应达到1500吨/年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钨矿山采选、冶炼、加工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其中冶炼和加工企业应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2008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2008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及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年审申报程序及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
【发文字号】苏外经贸传[2007]23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发布日期】2007.10.26
【实施日期】2007.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2008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及钨品
锑品出口供货
企业资格年审申报程序及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的通知
(苏外经贸传[2007]236号)
各市外经贸局、各大型外经贸企业集团、省各有关公司: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7、89号《2008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及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年审申报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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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取消
11
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民政部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取消
12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财政部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8号)
取消
13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47
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海关总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下放至直属海关
48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39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文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0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1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
取消
19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办事指南

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办事指南实施机关商务部审批类型行政许可审批内容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百八十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1号令,公布《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办理条件一、2006年钨品(一)钨品出口供货企业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二)钨品相当于仲钨酸铵(APT)生产能力3000吨(含3000吨,下同)以上(以2004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2002-2004年三年出口供货量平均每年1000吨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出口供货的产品中深加工产品所占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三)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认证工作;(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五)钨精矿到APT的主工艺流程回收率大于90%,APT到钨粉回收率大于97%;(六)钨精矿到APT能耗小于1吨标煤/吨产量,APT到钨粉能耗小于4.6吨标煤/吨产量;(七)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须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八)装备水平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以后制造的;(九)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钨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和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冶炼企业的产品。

二、2006年锑品(一)锑品出口供货企业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二)锑品生产能力4000吨(含4000吨,下同)以上(以2003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2002-2004年三年出口供货量平均每年1500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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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第21号令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1991]5号文件关于对钨、锑等资源性商品实行保护性开采、冶炼以及[2000]外经贸管发第523号文件关于规范出口秩序的有关规定,现将《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李荣融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石广生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国家资源,整顿国家钨品,锑品出口经营秩序,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实现钨、锑行业的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钨品、锑品是指外经贸部《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0]外经贸管发第649号〕中附件1、2所列商品。

第二章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条件
第三条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复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第四条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钨品:相当于促钨酸铵(APT)生产能力3000吨(含3000吨,下同)以上(以2000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近三年出口供货量(相当于APT)平均每年1000吨以上。

锑品:锑品生产能力4000吨以上,近三年出品供货量平均每年1500吨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出口供货的产品中深加工产品所占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产品质量以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认证工作。

(三)钨精矿到APT的主工艺流程回收率大于95%,APT到钨粉回收率大于97%;锑精矿到精锑冶炼总回收率80%以上。

(四)钨精矿到APT能耗小于1吨标煤/吨产量,APT到钨粉能耗小于吨标煤/吨产量;精锑冶炼能耗小于吨标煤/吨产量。

(五)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须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装备水平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以后制造的。

(七)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钨、锑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和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冶炼企业的产品。

对未达到以上各项要求的企业,原则上不予认证。

第三章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程序
第五条由各地经贸委会同外经贸厅根据本办法第二章,对本地区申报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当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冶炼加工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六条各地经贸委会同本地区外经贸厅,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仅限钨品,下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第七条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根据本办法第二章,对各地区申报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提出审核建议,并于当年10月31日前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八条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建议,对各地区申报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的监督与处罚
第九条取得钨品、锑品出口供货资格的生产企业,须按季度向各地经贸委、外经贸厅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报送本企业采购原矿及初级产品的发票复印件,及外贸出口企业采购本企业钨、锑产品数量报表及税务发票的复印件。

第十条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钨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对钨品、锑品生产和出口企业间签订的供货合同进行监督,并及时将情况报送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十一条各地经贸委会同外经贸厅对本地区具备出口供货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对各地具备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钨品、锑品生产企业,如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经查实,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取消其出口供货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取得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行年审,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公布通过年审的企业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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