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口惠而实不至”?———也谈国家赔偿法之不足
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

2010年第6期(总第8l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aB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620l O(Sum N o.81)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陈秀娟(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06)摘要: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部在行政权力下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在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自然也不例外。
然而。
我国国家赔偿法从生效至今,其地位却从千呼万唤变成了令众人失望。
界定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针对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状况,提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意见以及国家补偿制度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弥补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赔偿程序;赔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 F3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020—04一、国家赔偿法含义界定国家赔偿制度初步确立于19世纪70年代,现今许多国家在不同范围内开展了国家赔偿实践,也制定了相应的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
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结合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分析,可得出中国国家赔偿法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山。
二、中国国家赔偿之现状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以来,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国家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许多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理赔小组。
这说明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支国家赔偿审判的专业队伍,国家赔偿案件逐年增多,近几年更是增长趋势明显,赔偿金额也随之攀升。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它的实施旨在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加强国家治理。
但是在实施中,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缺陷一:国家赔偿适用范围不够广泛目前的国家赔偿法仅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赔偿,如被司法机关错误判决、错误执行、人员侵犯干,赔偿金数额也有一定限制,这限制了国家赔偿法的广泛适用。
因此,对于其他一些不属于这些特定情况下的我国公民和组织权益被侵害时,其无法从国家赔偿法中受到保护,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如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纠纷,因其并非特定侵权行为,因此难以得到国家赔偿法的保障。
完善方案:应当扩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更多的公民和组织被侵害的情况。
对于那些受到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非特定侵权行为损害的人群,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这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文件,建立相关赔偿标准和赔偿机制来实现。
缺陷二: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公正目前,国家赔偿标准的制定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
其一,法律对赔偿金数额的规定限制较大。
其二,法律对有关赔偿标准的明确性和公正性的规定不足。
因此,在实践中,一些公民和组织的受到损失的实际得到的赔偿金数额过低,仅能弥补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能惩罚损失者。
完善方案:应当完善赔偿标准规定,科学制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金数额。
为了保证赔偿标准的公正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与受损失的本质、受损失的程度、赔偿人的能力等相关参数。
同时,国家赔偿机制应当制定精细的赔偿审核程序,杜绝一线发的错误赔偿现象,保证公民的受法治保护。
缺陷三:国家赔偿机制不够完善国家赔偿机制虽然在国家权益和公民权益的侵害案件处理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由于国家赔偿案件处理机制的不完善,污染企业流于赔偿,处罚不罚损害责任大而轻的现像大量存在。
其二,制定工会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额度不足,人员侵权行为事件赔偿机制制定不清晰,致使人们不能充分进行申请所得。
论《国家赔偿法》的缺陷及完善

国家赔偿是指 国家及其 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 、法人或其
赔偿 , 这大大缩小 了宪法 关于 国家赔偿 的范 围。根据宪法第 4 条所体现 1
他组缀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 由国家对受害人承担 的赔偿责任 。 现行的 的精神 , 于所 有因国家机 关和 国家 工作人 员的行为受损 的公民都享 有 对
维普资讯
拳 术 ● 鸣
・_N R H R E o O Y _ O T E N N M c
论《 国家赔偿法》 的缺陷及完善
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浙 杭州 300) 100
摘要 :9 4年通过 的《 19 国家赔偿 法》 多年来一直受到 学者 的关注 。 其 实施过程 中暴露 出一些缺 陷 , 在 问题 日益 凸 出。 归责原则 、 如 赔偿 范围、 支付标 准及 支付 方式等。本文针 对《 国家赔偿 法》 的上述缺 陷提 出了相应的 完善 措施。
从田家赔偿 的损失范围看 , 国家赔偿 的损 失范围包括两个 方面 : 一是 人身损害赔偿 ; 二是财产 损害赔偿 。 各依 据‘ 田家赔偿 法> 2 条和 第 2 第 7 8
条的规定。从 我国的赔偿范 围的规定来看 . 具有以下缺陷 :
.
( 对侵犯公 民人 身 自由权赔偿 的缺 陷 一) 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在这种情 况下 .仅仅按照违 < 国家赔偿法》 3 条规定, 第 O 同时侵§名誉权、 已 荣誉权的. 应当赔礼道 法原 则进行 国家赔偿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 、 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 歉 。 法 消除影响 . 复名誉 。 不包括赔偿损失 。本 人认为 。 恢 但 这样的立法价值 政赔 偿中. 如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执法时滥用法定幅度内的 自由哉量权的 。 取向是值得我们 深思的。赔 礼道歉等方式只 是表明违法 者对 自己行为可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规定之不足及其完善

[实务]浅议我国行政赔偿范围规定之不足及其完善2006-7-31 8:44:00熊昭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一、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现行规定从历史上看,我国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窄到宽的过程。
1954年宪法第97条对国家赔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权得到赔偿的权利;1982年宪法第41条第2款对国家赔偿的规定也是原则性的: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1986年颁行的《民法通则》第121条则将行政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加以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行政赔偿的范围却没有具体规定。
直到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才有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其规定的形式是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
其中第二条采取的是概括式:“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凡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事项都应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
第三条和第四条则在概括式的基础上采取列举式规定了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两类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它指那些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其内容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名称权以及监护权等。
但我国《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侵犯其中最重要的两项权利,既人生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
1、关于侵犯人生自由权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的。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一、前言国家赔偿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旨在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损失时提供救济。
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识,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新问题的出现,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国家赔偿法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从纪律处分到安全事故,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领域非常有限。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一些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一些机关错误的行为仍然不能得到补救,如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
2. 国家赔偿申请难度大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繁琐,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行为的错误和造成的损失,这使得一些被侵权人很难得到国家赔偿的救济,尤其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
3. 赔偿标准不够合理当前的国家赔偿标准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损失补偿不够合理,常常被认为是“板子式”赔偿,不能充分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此外,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也显得不够科学。
4.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国家赔偿法已经对很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该法还缺少许多重要条款,如赔偿限额、赔偿标准、国家赔偿的程序及路径、赔偿的财源等。
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分析表明,国家赔偿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1. 对法律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国家赔偿法应增加适用范围,包括对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行政机关的其他错误行为进行补偿,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利益。
2. 减少申请赔偿的难度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应该变得更加简单,能够适合广大受害人,减少证据要求,提高证明的比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掩盖证据的提供。
3. 合理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应该更加科学且具体,能够完全反映损失的实际情况。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不足及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实施15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经过四次审议,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其的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完善了现行即94年国家赔偿法中对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相比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不足,有待不断改进,本文立足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探讨刑事赔偿的相关问题。
关键字: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历时曲折的修改,经过四次审议到“三读”通过新国家赔偿法,新法以当前的司法实践和政治、经济环境为背景,与时俱进,对原94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了适时有效合理的修改,简化了赔偿程序,扩大了赔偿范围,增加了赔偿项目,加大了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
一、新修改的国家赔偿在刑事赔偿方面的不足之处(一)归责原则问题我国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在总则部分、刑事赔偿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进行了相关的修改,使违法归责原则向结果归责原则转变,但在刑事赔偿部分规定了不少以违法归责为前提的事项,诸如,国家赔偿法第17条在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刑事赔偿范围的第5款的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该条款是典型的违法归责原则。
如果以违法归责原则,当事人只有在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对其造成人身自由权侵害的情况才能提出国家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鉴定是否构成违法并非易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合法使用武器、警械进行执法为由而不对权益受损方进行国家赔偿,这样将缩小赔偿的范围,这不仅不利于国家赔偿法操作,同时也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精神相违背[1]。
(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仅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更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或者使其遭受人格利益的损失。
我国国家赔偿法存在问题及其对策
我国国家赔偿法存在问题及其对策[论文摘要]:我国赔偿法作为我国国家赔偿的专业立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在实际的工作当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不足,诸如精神损害缺少物质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较小、赔偿数额较低、关于疑罪的争议以及赔付程序不尽合理等,这些问题极大的影响和制约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和可操作性,对该法的实施带来了较大的消极影响,应该加以修改。
为此,在本着赔偿和损害相适应、赔偿范围与实际发生的损害相适应,以及赔偿程序与赔偿实现相适应的原则,提出了以下相应的对策,第一是增加精神损失的物质赔偿,主要是金钱赔偿;第二是适当扩大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是把轻罪重判列入了赔偿范围;第三是适当提高赔偿的数额;第四是按照“疑罪从无”的思想解决疑罪的赔偿问题;第五是简化赔付程序,主要是简化赔付前的确认程序和改革赔偿委员会的职责,确保赔付的及时和公正。
以上对策既是对我国赔偿法的完善,也是对我国赔偿事业的扩充和发展,同时也是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要求。
必将会为我国国家赔偿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赔偿法不足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
该法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并公布,自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家赔偿的专门法。
它的实施,使我国国家赔偿法规构成了一个较完备的体系,为我国国家赔偿的具体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作为第一部专门法,该法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只有合理地解决这些不足,才能使我国的国家赔偿取得更大的发展。
一、国家赔偿法存在的主要不足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进入有法可依的实质性阶段,也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体现。
但作为此领域的首个专门法,由于受当时各种条件的影响,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不足,其内容主要表现在:(一)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未包含物质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
国家赔偿工作存不足及建议国家赔偿工作存在不足及建议摘要:国家赔偿制度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侵害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及社会的稳定。
仔细分析我国的赔偿制度,存在受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限制,立法赔偿无法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畴,未将公共设施致损纳入赔偿范围等行政赔偿范围过窄问题。
目前,一些地方为了维稳的需要,对于地方上曝光高,百姓闹等赔偿案件存在明赔、暗补,溢价赔偿等现象,导致赔偿标准不一,百姓存在只要“闹”就赔的多等认识误区。
此外对于不同的赔偿案件,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行政赔偿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刑事诉讼只能由赔偿委员会以决定的形式进行审理等弊端。
本文针对这些弊端,提出扩大赔偿范围、统一赔偿标准、建立专门行政法院等完善措施。
关键词:国家赔偿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一、国家赔偿制度的概述(一)国家赔偿责任的概念随着世界各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国家赔偿责任越来越受到各国公民的关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国家赔偿责任是各国法治机关的重要责任。
我国的国家赔偿责任指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国家对其承担的责任1。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1《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的现行条文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分析1994年5月12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是我国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自1995年实行以来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公民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思想意识不断提升,1994年的《国家赔偿法》很难再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民追求公家赔偿的诉求,鉴于此,国家在2022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2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完善我国原《国家赔偿法》不足之处。
国家赔偿法实施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思考
国家赔偿法实施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思考作者:苏从舜白玉坪张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摘要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旧有的确认程序,对符合受理、立案条件的案件可直接进入赔偿程序,赔偿请求渠道趋于畅通,极大的方便了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有效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但司法实践中,国家赔偿案件在程序上仍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例如,侦查机关的一些执法漏洞和执法瑕疵得不到及时纠正,赔偿审批程序耗时较长,精神损害赔偿缺乏可适标准,国家赔偿作为受害人的一项权利不为多数人所知等等,以上因素都限制了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与有效实施。
本文的重点集中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启动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在特殊情况下的认定。
关键词国家赔偿诉讼终结典型案例作者简介:苏从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白玉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张哲,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84-02可以说,国家赔偿制度在近20年的发展历程中,不断趋于完善,有效实现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但是,也应该看到,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解《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法律规定,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含了撤销案件、不起诉以及判决宣告无罪三种情况。
浅论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修改对策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将 此 法 的 修 改 列 入立 法 规划 。然 而 从 进 展情 况 期 的间接损失。 决不能只赔物质损失而不赔精神损害, 也不能只赔直
看, 修改 的步子有 点慢 , 迟迟不能进 入正式 立法程序 门槛高、 标准 接损 失而无视间接损失。 二是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能仅限于“ 填空 低、 范围窄、 程序乱……国家赔偿法的“ 不适” 症状越来越明显, 亟需进
国家赔偿 精 神损 害 公 民权 利
正 、 治 、 社会建设 的需 求。现 实告 诉我们 必须对现行 家赔偿 法》 法 和谐 国 进行检 视并 完善之 , 以满足社会 建设与发 展的 需要 。
关键 词
பைடு நூலகம்
中图分 类号 : 901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o 9 33 8 10 . 220 ) —7  ̄1 5 0
括 物 质损 失 , 包括 精 神 损害 , 质 损 失既 包 括 直 接损 失 , 包括 可 预 也 物 也
保护 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 行 为 的侵 犯 , 进 国家 机 关 及 其 工作 人 员严 格 依 法 办 事 。 促 ”但 是 随
着 国家赔偿法实施的这十几年, 国家赔偿法的缺 陷和不足早已暴露, 近 年来社会各界围绕国家赔 偿法的修 改讨论较多, 争议激烈。而且 ,
健康权 的情况 下, 给予一定数额 的精神损害赔偿, 既能弥补现有赔偿 标准 的不足 , 能安抚 受害人 。 又 民事司法 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 已
赔 偿 类 似 于“ 发工 资” 补 。 四 、 化 赔偿 程 序 , 程 序 更 加 公 正 简 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什么“口惠而实不至”?———也谈国家赔偿法之不足
一
记得1994年国家赔偿法出台的时候,引来了全社会广泛的赞誉———这一下可好了,今后,国家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也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这是多么令人高兴的事情啊!
然而,五六年的时间过去了。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效果怎样呢?很遗憾,根据不少媒体的报道,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到冤屈的公民要获得应有的赔偿仍然是难乎其难的事情。
一些因冤案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的个案,最后只能得到少得可怜的赔偿。
不但不能弥合受害人原有的创伤,反而更是伤口上撒盐,杯水车薪般的赔偿让人在伤害之外又添加羞辱。
不仅如此,能够得到赔偿的还是极少数。
更多的人还在为自己所受到的伤害而奔走呼号。
近年来,因为在电视的法律栏目上露过几次面,在报章上发表了一些涉及司法公正的文章,我的邮箱里便经常有来自全国各地的诉冤信,甚至在办公室里也经常接待那些到北京上访的人士。
他们的遭遇每每令我拍案而起。
但是,一个无权无势的学者又能为他们做什么呢?
为什么,为什么初衷极好的立法竟然变成了画饼充饥的“样子货”?
二
从较浅的层面上说,我们固然可以认为这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缺少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所致。
但是,深一层看,所谓国家赔偿总涉及到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不同的国家哲学观会对于由国家行为导致公民权利损害的结果的态度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家国一体的政治哲学使得国家不过是家庭或家族的放大。
皇帝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一个政治官员,以皇权为核心的政府体系乃是民之父母。
在这样的政治架构下,国与民之间的关系呈现出非常独特的形态。
对待子民,国家(皇帝及其官吏)应当如父母,如保姆,教化他们,爱护他们,惩戒他们。
作为子民,则自始便不具有与国家平等交涉的权利能力,甚至在道德方面也居于劣势。
国家当然也可能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出现错误,甚至陷入“邦无道”的状态。
对此,我们的古典思想家们提出的方案趋向两极,通常要求君主要体察民情,对行为不当的官吏给予应有的惩罚;圣旨降下,恶官砍头,朝廷英明伟大,皇帝浩荡,万岁万万岁,哪里还有国家赔偿这一说!但是,如果问题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思想家们便不是希望革命,便是建议逃走。
孔子所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
是也。
同样没有国家赔偿问题。
要之,国家赔偿要在特定的国家、公民关系下才可能出现。
按照近代盛行的社会契约学说,国家是因为人们为解决没有国家时的困难而产生的。
每个人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为的是大家能够过上更有秩序和更自由的生活。
政府的行为须受到作为民意体现的法律的约束,甚至民高于国。
从法理上说,政府是受委托者,一旦它的行为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伤害,则应当作出应有的赔偿。
三
当然,对国家哲学或对现代政府背后的理念的认知非一朝一夕之功。
就今天我们面临的情况看,要尽可能有效地解决国家赔偿法“口惠而实不至”的问题,最有效的办法是建立能够独立地审查政府行为并独立地判处赔偿的机制。
实际上,用不着另起炉灶,我们有现成的法院系统。
现在的问题在于,各级法院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什么因素使得法院难以独立?很简单,法院在财政、人事等方面都严重地依赖各级政府。
俗话说得好:“拿了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嘴软。
”你戴着我给你的乌纱,捧着我给你的饭碗,却吃里扒外,我政府有点过错,你不维护我的威信,反而判我赔偿,有你的好果子吃么?
司法机关本身的问题又怎么办?的确,目前司法机关给公民造成冤屈而不及时和合理地赔偿的情况也不少见。
这种情况的改变涉及到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例如,提高法官的选任标准以增进司法的公正,弱化现行管理制度中的行政化倾向以明确司法决策的责任与荣誉,理顺上下级法院机制以增强上诉审的纠错功能,加大裁判文书的说理成分以避免暗箱操作,等等,都将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减少司法冤屈。
与此同时,如果我们真正赋予法院对政府行为的审查权力,法院将一方面独立地判断每一起纠纷,将正义送给每一个人,另一方面,法院也在行使这种权力的过程中提高自己的司法水平。
摄影本报记者居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