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提单解释的七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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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

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

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一、提单的基本概念及作用提单是国际贸易中运输货物的重要凭证之一,具有以下作用:1·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确认了货物的收发,确保货物按照买卖双方约定的方式运输和交付。

2·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凭证:提单在转让货物所有权和完成支付时发挥关键作用。

3·作为运输货物的凭证:提单上载明了货物的数量、品质等详细信息,对于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交付具有重要意义。

二、提单的种类及用途1·电子提单:利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传输货物信息,并通过电子签名完成交接。

电子提单实现了提单信息的快速、准确、安全传输,提高了贸易效率。

2·海运提单:用于海运货物,包括全套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全套正本提单可用于货物的提取、转让和放货,而副本提单用于提供货物交接信息等。

3·空运提单:用于空运货物,与海运提单相似,但适用于空运领域。

4·陆运提单:用于陆地运输货物,包括公路运输提单、铁路提单等。

三、提单条款的主要内容1·托运人信息:包括托运人的名称、地质、等。

2·承运人信息:包括承运人的名称、地质、等。

3·运输货物的详细信息:包括货物的数量、种类、规格、品质等。

4·装货地和卸货地:详细记录货物的装货地和卸货地,确保货物能够准确交付。

5·运费和付款方式:明确约定运费金额和付款方式,确保双方权益。

6·运输方式和装卸要求:详细说明货物的运输方式和装卸要求,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7·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双方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货物损坏、丢失、延误等情况的处理办法。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1·电子提单样本2·海运提单样本3·空运提单样本4·陆运提单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一方。

外贸提单重要知识点总结

外贸提单重要知识点总结

外贸提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提单的定义和种类1. 提单的定义提单(Bill of Lading)是货运单据的一种,是船公司或船东签发给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一种货物装船凭证。

它是一种货运单据,用以证明交货、收货和装运的货物数量和品质,确立双方权利和义务。

2. 提单的种类提单主要分为海运提单和陆运提单两种。

海运提单又可分为全套提单(Full Set of Bill of Lading)、空白提单(Clean Bill of Lading)和残损提单(Foul Bill of Lading)等类型。

陆运提单主要包括拖车提单(Truck Bill of Lading)和铁路提单(Railway Bill of Lading)等。

二、提单的功能和作用1. 提单的功能提单具有证明货物装船、承运人接收货物、货物运抵目的地等功能,具有货款支付的依据,还能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凭证。

2. 提单的作用a. 提单作为货权凭证: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证明,持有提单的人可以对货物进行指示性提货和转让。

b. 提单作为货物交付凭证:提单上载明的货物数量和品质,是买卖双方确定货物实际到达数量和品质的主要凭证。

c. 提单作为货款支付凭证:提单是放货的前提条件,货物到港后需凭提单交单放货,提单就成了付款的凭据。

三、提单的填发注意事项1. 标明货物名称和数量:提单上应该清楚标明货物的名称、数量和品质,确保提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填写收发货人信息:提单上的发货人和收货人信息要准确填写,以确保货物能准确送达目的地。

3. 注明装运港口和目的港口:提单上必须标注出货物的装运港口和目的港口,以确保货物能准确运输到达目的地。

四、提单的注意事项及常见问题1. 常见的提单问题a. 造假提单:即提单不真实,可能货物并未装船,或者货物数量、品质与事实不符。

b. 失踪提单:货物装船后提单丢失,收货人无法提货。

c. 弄丢提单:提单丢失后需重新办理,增加了货物交割的难度和时间成本。

外贸“提单知识”宝典

外贸“提单知识”宝典

外贸“提单知识”宝典“提单知识”概述“提单”是外贸基本单证之一,也是出口信用险必不可少的索赔单证。

狭义的“提单”仅指“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而广义的“提单”还包括海运单(Seaway Bill)和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 B/L)。

一、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海运提单一般为三份正本三份副本(俗称“三正三副”),正本一般印有“ORIGINAL”的水印,任何一份正本提货后,其余两份正本即告失效。

1、海运提单的内容提单一般包括如下13 项内容:1)托运人(SHIPPER)2)收货人(CONSIGNEE)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4)提单号码(B/L NO)5)船名(NAME OF VESSEL)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8)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10)唛头(SHIPPING MARKS)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12)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2、海运提单的作用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2)运输契约证明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3)货权凭证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外贸提单

外贸提单

1. 托运人(Shipper)——托运人即委托运输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就是出口人。

本栏目填写出口人的名称和地址。

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合同的卖方,也可以是第三方。

2. 收货人(Consignee)——即提单的抬头人,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记名抬头——直接填写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如“To ABC Co.”◆不记名抬头——填“To Bearer”。

◆指示抬头——按L/C规定填写,如“To order ”、“To order of ×××”。

例1: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and endorsed to ABC Bank…”.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提单背面由托运人作记名背书:Deliver to ABC BankFor DNO Co.***(托运人签章)例2: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ur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y 设开证行为ABC Bank)则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of ABC Bank提单背面由ABC银行作空白背书,即ABC银行签章即可。

◆提单的抬头决定了海运提单的性质和货权的归属。

在进出口贸易中多使用指示式抬头,以便单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3.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按信用证规定填写,须注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如来证规定:“Full set of B/L…notify applicant”,应在本栏目中将开证申请人的全称及地址填上。

如信用证无规定时,正本提单可不留空填,但随船的副本提单须填列开证申请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

4. 前段运输(Per-carriage by)——填写联合运输过程中在装运港装船前的运输方式。

例如,从石家庄用火车将货物运到新港,再由新港装船运至目的港,本栏可填“Wagon No.xxx”.或者是“By Train”5. 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填写“前段运输”的接收货物的地点。

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第五章提单主要条款分析

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第五章提单主要条款分析

第五章 提单主要条款分析
4.承运人责任条款 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说明签发本提单的承运人对货物运 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承运人责任期间(Duration of Liability) 条款 :说明承运人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的开始 和终止时间。
第五章 提பைடு நூலகம்主要条款分析
14.光租船条款(Demise Clause)及承运人 身份条款(Identify of Carrier Clause): 租船情况下,关于承运人身份的认定以及 责任承担情况的规定条款。 15.并入条款(Incorporation Clause):表 示将租船合同中相关内容并入提单中的条 款。
第五章 提单主要条款分析
24.地区条款(Local Clause)或美国条款 (America 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 的船舶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 法》,如提单条款与该法相抵触,以该法 为准。
第五章 提单主要条款分析
本章小结 本章讲解了提单正面与背面的条款,重点: 理解提单的填写方法以及填写的注意事项; 理解提单背面条款的法律含义,以及处理中 需要注意的问题。本章难点在于理解提单背 面相关条款,某些条款在理解上具有一定难 度,需要同学们仔细揣摩,例如光租船条款、 并入条款、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共同海 损条款等。
第五章 提单主要条款分析
6.承运人免责条款(Immunities):指承运 人完善的谨慎的完成了运输以及保管货物 的义务后,对依然无法改变的不利情况, 可以免除责任(需要举证)。 7.托运人责任(Responsibility of Shipper):指对托运人责任的规定。 一般而言托运人责任有:(1)如实申报货物 情况;(2)按规定时间支付运费与各种费 用。

国际贸易----单据审核——提单

国际贸易----单据审核——提单

审核单据
2、合理小心地审单(to examine documents with reasonable care)一个具有本专业知识 的审单人员在审单时,人们能够期望他 应做到的注意和谨慎 3、审单标准 国际标准银行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4、审单合理时间。7天
案例3及分析
• X行在收到A行寄来单据的第九个工作日, X行电传A行电文称:“关于我行跟单信 用证号777,你方寄来的单据,由于单据 上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上的货物描述不 一致,因此,我们不接受如此提交的并 由你行在保留权利下议付的单据。单据 代为保管,听候处理,请指示。” • 问:X行的作法正确吗?
案例2及分析
• 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更敢 保险单以表明 保险早于装运日生效。更正后的保险单 据提交给A银行。同一天,受益人可凭单 据支取信用证金额。 • A行确定由于新单据的交单日期在信用证 有效期及议付期内,故可以接受替换旧 保险单。在重新审单中,确定提单还有 一个上次交单时未注意到的不符点,A行 通知受益人由于新不符点,不能付款:
案例4及分析
• 分析: 该提单不能被接受,因其卸货港为Y国 ABC,而信用证中未注明可接受最终目 的港为DEF的提单,因此A行可以不接受 该提单,原因即为单证不一致。
单据审核——包装单
审核包装单的要点: 1、独立单据,不能与其他单据联合 2、包装单的各项内容均符合信用证要求 3、包装单对货物的记载应与其他单据的相 关记载一致
审核全套单据
单证一致:单据与信用证应相符合 单单一致:单据之间应相符合 审核全套单据常见的不符点: 1、批注不清洁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2、提单上无已装船的标注 3、装、卸港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4、货装舱面

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1]简版

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1]简版

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国际贸易惯例——提单主要条款1. 引言提单(Bill of Lading)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单据之一,被用于验证货物的收发和运输合同的履行。

本文将介绍提单的主要条款,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国际贸易惯例。

2. 提单的定义和作用提单是一种发票,记载了货物的数量、品质、包装、运输方式等信息,并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它具有以下作用:- 证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和交接;- 作为货物收取和装运的凭证;- 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

3. 提单主要条款3.1. 承运人信息提单必须包含承运人的名称、地质和,以便货主和收货人可以联系到正确的承运人。

3.2. 货主和收货人信息提单中还必须包含货主和收货人的名称、地质和。

这些信息对于货物的收发和通知非常重要。

3.3. 货物描述提单中需要详细描述货物的数量、品质、包装、重量等信息。

这些描述应该尽可能准确,以确保货物能够顺利运输。

3.4. 运输方式和航次/车次提单必须说明货物的运输方式(如海运、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以及相应的航次或车次号。

这有助于确保货物按计划运输。

3.5. 货物的装运港口和目的港口提单应清楚地列出货物的装运港口和目的港口。

这些信息有助于货主和收货人做好相应的安排。

3.6. 运费和费用提单必须包含运费和费用的明细,以便货主和收货人了解所需支付的金额。

3.7. 签发日期和地点提单上应标明签发日期和地点。

这有助于确定提单的有效性和使用范围。

3.8. 运输合同条款和条件提单还应包含运输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如货物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

这些条款和条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被仔细阅读和理解。

4. 提单的类型根据用途和使用范围的不同,提单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全套提单(Full Set Bill of Lading):指货物的全部数量和种类都在同一张提单上列明;- 分套提单(Split Bill of Lading):指货物的数量和种类被分成多个提单分别列明;- 非转让提单(Non-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指提单上注明“非转让”,货权只能由指定的收货人持有;- 转让提单(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指提单上注明“转让”,货权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方。

终于有人把提单的问题讲清楚了!

终于有人把提单的问题讲清楚了!

终于有⼈把提单的问题讲清楚了!提单BILL OF LADING(B/L)就代表货物,⼀定要对提单有⾜够的了解。

基本知识和注意点1. 提单通常是3正3副,也有2正3副的。

假如信⽤证有要求的话,要和货代特别说明。

T/T付款⽅式时,理论上只需要⼀张正本就可以了(提货后其他正本⾃动失效,副本不能提货),T/T收到全部货款后,给客⼈寄正本时可以考虑给⾃⼰留⼀张正本,其他全部寄给客户(以免提单在寄件路途中丢失)。

2. 提单正⾯要显⽰承运⼈(全名)。

这是知道了解到的内容,实际在做信⽤证的时候,银⾏告诉我提单上没有显⽰承运⼈后仍安全交单收款(因此理论上应该是要显⽰的)。

正⾯显⽰承运⼈的则右下⾓直接由承运公司盖章签字。

正⾯没有显⽰承运⼈的并且是由运输⾏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提单时注明签署⼈⾝份。

正⾯有显⽰承运⼈的全名但运输⾏签署的提单,在签署时应注明运输⾏的⾝份。

3. 已装船提单和备运装船提单:已装船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

备运装船提单:货物在未装船时签发的只代表承运⼈接管托运⼈所交的货物,因此该提单⽆法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备运装船提单⽇期并⾮装船期)。

当备运装船提单上加盖“已装船”同时注明装船时间后才能转变为已装船提单。

4 提单不能有不清洁批注。

5. 提单的收货⼈和通知⼈必须严格按照信⽤证填写。

6. 提单的签发,⽇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份。

⼀般表⽰⽅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

7.对于提单上印有船公司(承运⼈)名称的,⼀般上边货代会打上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如果提单上没印船公司名称,就要有船公司的盖章签字了(你那票应该是由承运⼈签字的船公司提单吧)8.信⽤证与提单有关的不符点:提单上未显⽰承运⼈。

查了⼀下,官⽅解释是这样的:按照《跟单信⽤证统⼀惯例》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海运提单必须在表⾯注明承运⼈的名称,并由承运⼈或者作为承运⼈的具名代理⼈或者代表签字或者以其他⽅式证实,或者由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者代表签字或者以其他⽅式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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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提单解释的七项规则绪论-解释法官应同分析和解释其他合同一样来解释提单1.然而,诸多解释书面文件规则中的一部分,更适合于解释提单。

下面的七项解释规则经常在海牙规则和海牙-威斯比规则中适用,因此,更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当然’他们同样适用于其他合同。

然而,要牢记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这七项解释原则只有在提单条款“含混不清(ambiguous) ”时,才能适用2.—份美国判决对合同“含混不清”的定义如下:“一个智商健全的人在全面审核整个合同后,结合特定贸易中的惯例、习惯用法和术语,能够作出一种以上的理解” 3.相反,当合同的条文具有准确的含义,且合同的主旨没有被误解的危险、有关的条文不存在作出不同解释的合理基础时,合同的条文就不是“含混不清”的。

一般说来,在普通法中,含混不清被分为两种:一种是“明显的含混不清”(patent ambiguity),它是由合同的措辞引起的;另一种是“潜在的含混不清”(latent ambiguity),它在合同条文运用到实际场合中才显现出来。

对于什么是“含混不清”,什么不属于“含混不清”这个问题,上议院在审理Higgins诉Dawson —案4中指出:纯粹的解释上的困难不是条文“含混不清”,只有在对一份文件仔细审查后,法院认定还不能对它作出解释时,该文件才是“含混不清”的。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像解释其他合同一样解释提单5.法院尽量对整个提单作出符合其本意的解释6,并给提单的每一个条款以合理的解释7.当然,由于提单本身并不是运输合同,而仅是其最好的证明8,当解释托运人(或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时,“查清他们之间的实际合同十分必要,仅仅看提单有时是不够的”。

在任何情况下,法官都会尽力根据合同当事方的共同意图来解释合同。

在普通法中,根据客观标准来确定共同意图,即:一个普通的正常人处于签定合同时实际当事人的地位时,他的意图是什么9?相反,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共同意图则按主观标准确定,即:合同当事方在签定合同时没有表达出来的真实意图是什么10?决定共同意图的首要因素是当事方使用的语言11,要通读整个合同,结合上下文来理解,依照订立合同的目的12和周边环境13,并综合考虑可适用的有关习惯和贸易惯例14.提单解释的七项规则1)第一项规则-逆合同草拟人利益解释规则(contra proferentem)当有疑问时,应对合同作出不利于合同草拟人的解释15.因此,Strayer法官在审理 Ontario Bus Lines 诉 The Federal Calumet 一案时,指出:“被告起草的提单中的第3节与第18节矛盾,应作出不利于被告、有利于原告的解释。

”。

特别是提单,作为一种由承运人印制的格式合同16,通常对其作出不利于承运人的解释。

所以,在Mormaclynx (Leather ‘s Best诉S. S. Mormaclynx) 一案中,Judd D.法官认为:“提单,作为一种附意合同(a contract of adhesion),应严格地对其作出不利于承运人的解释。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托运人使用自己的格式提单,应作出不利于托运人的解释17.逆合同草拟人利益解释规则(contra proferentem)经常适用于提单案件,特别是在美国法院更是如此。

美国法院在认定是适用海上货物运输法(C0GSA)规定的每件500美元的责任限额,还是适用在托运地国家采用的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的更大的每件/每公斤的责任限额时,经常适用该规则18.2)第二项规则-免责条款的严格解释规则(strict construction of exception clauses)应严格解释提单中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疏忽或免责条款,同法律中的此类条款一样,也应严格解释19.在解释这类条款时,应综合考虑免责条款的普通涵义、整个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及周边环境20.在英国和加拿大,法院对承运人或装卸公司因其自己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疏忽,意图减轻其责任条款的解释方法,是严格适用免责或责任限制条款的一个明证。

法院一般适用英国枢密院(the Privy Council)在Canada Steamship Lines Ltd.诉The King 一案中确立的三项检验标准。

根据这些检验标准,如果“疏忽”没有被明确规定作为免责条款适用的条件,但是通过合理的扩大解释能够包含疏忽,且法院认为没有其他根据“追究”被告责任时,法院才能免除被告因为疏忽所应承担的责任21.将免责条款订入合同时,在当事方确有免除承运人疏忽责任的合理预期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免责条款有效22.法国同样也限制性地解释提单中免责和责任限制条款。

3)第三项规则-手写条款优于印刷条款规则(precedence of handwritten over printed words)提单中的手写条款(或打印条款)优丁•印刷条款23.其理由有二:第一,在时间上,手写条款晚于印刷条款;第二,手写条款是当事方为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作出的即时意思表表示,而印刷条款是对所有使用该提单格式的当事方都适用的一般格式用语。

适用这项规则的地方,在手写条款(或打印条款)与印刷条款存有矛盾的范围内,优先适用手写条款(或打印条款)24.即:提单中的手写条款(或打印条款),只有在与印刷条款存在直接冲突时,才能优先适用25.4)第四项规则-惯例和通常做法规则(custom and usage)很久以来,已经确立了这样一个规则:在商业交易中,已经形成的惯例和通常做法被用来补充合同,当书而合同对一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时,惯例和通常做法会成为合同的补充26.因此,装卸港的关于装货前后的一些惯例和通常做法,即使提单中没有特别提及,它们也有可能被法院视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27.然而,所涉及到的相关惯例和通常用法必须与提单内容相一致28.在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期间(钩到钩),惯例和通常做法就显得不太重要了,因为当事方的权利和责任都被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严格限定了,而这些规则,根据规则第3条第8款的规定,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the rules of public order)。

惯例本身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29.在提单纠纷案件中,法官判断一种地理上的绕航是否合理时,经常会考虑惯例和通常做法。

例如:(法院)指出:“符合贸易惯例的行为不属于偏离合同规定航线的绕航,因为此类合同一般规定了当事方应遵守海上贸易的惯例和通常做法。

,’。

目的港的惯例和通常做法可以改变:美国《哈特法》(Harter Act)和《海上货物运输法》(C0GSA)中,对“适当交货”的一般理解。

在欧洲,法院在决定“是否视为收货人已同意提单中指定的由另一个欧盟国家的法院管辖的管辖权条款”的问题时,贸易惯例起着重要作用30.提单当事方的“交易习惯”(previous course of dealing)是与惯例和通常做法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

例如:托运人和承运人是老客户(“sophisticated” business people),他们签定过运输合同,用过同一格式提单或者在贸易中常用的提单,他们被认为对提单条款都很熟悉。

因此,法院经常根据提单条款来区分他们的权责,特别是“承运人每件的责任限额”条款和“托运人为避免承运人享受该责任限制而申报较高价值的‘公平机会’(fair opportunity) ”条款,更是常被作为区分托运人和承运人权责的基础。

5)第五项规则-环境规则(surroundingcircumstances)同解释任何其他合同一样,必须结合提单所处的环境来解释它31.正如Wilberforce 勋爵(Lord)在 The Diana Prosperity 一案 32 中所说的:“合同没有在真空中签定的:它们总有一个必须置身其中的背景。

这种背景在法律上通常被描述为‘环境’,但是,这个短语并不准确,它可以被举例说明,但很难予以定义。

在商业合同纠纷中,正确的做法是法院应弄清合同的商业目的,由此可以预测交易的起因、背景、交易经过及市场行情方面的情况。

”。

在 Francosteel Corporation 诉 M. V. Pal Marinos 一案中,Carter 法官(D.J.)指出:“要弄清提单中‘含混不清’的内容,法院必须首先审查当事方提供的,反映签发提单时他们意图的相关外在证据。

”。

6)第六项规则-小字印刷条款规则(small-print clauses)法院一般不支持提单背面的草写小字条款,这些条款很难辨认,不能引起托运人的注意。

例如,在Crooks诉Allan—案中,法院指出:“这个有争议的条款出现在排列很紧密三十行小字中间,没有能引起人们注意的间隔。

如果船东希望在他的提单中加上一个免除其共同海损分摊义务的特殊条款,他不仅应当用文字阐述清楚,而且加入的该类条款应当显著得使普通人不会忽视它。

”。

提单背面的小字印刷条款仍常被认定为有效,但经常取决于法官的耐心程度和心情好坏。

在 Pater,Zochoni Co.诉 Elder,Dempster Co. 一案中,Scmtton大法官说:“像许多其他法官一样,我对本提单极难辨认的情形十分反感。

法院已经多次警告过船东。

总有一天,船东会因他们没有尽到把免责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合理通知的义务,而被剥夺利用免责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1954年,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在处理难以辨认的提单条款问题时,注意到了 Scrutton大法官的附带意见,但认为“那一天”还没有到来33.然而,在一些法院中,“那一天”已经到来了。

例如:在Bundesgerichtshof—案34中,法院己经判令,只能借助放大镜来阅读的那些提单条款,即使它们是贸易中的标准条款,也不能构成提单合同的一部分。

同样,美国法院一般不认可承运人格式提单中小字印刷的责任限制条款的效力35.然而,法院好像也不完全否认小字印刷条款的效力,特别是当事方在以前的交易中用同一格式提单,并且在该提单的正面明确提到提单背面的小印刷条款已并入该合同内容时,更是如此36.但是,法院亦时常否认这些条款的效力37.7)第七项规则-同类规则(ejusdem generis)提单中的“含糊不清”问题,有时是通过适用合同解释的同类规则(ejusdem generis)来解决的,即:“…在有几个词修饰一个种类词以限定其涵义的地方,该种类词的涵义将不能超出同类的主题…” 38.英国上诉法院在Foscolo Mango诉Stag Line—案中作出的著名判决,是适用这项规则的一个典范。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提单中授权船舶“…可以为加油或其他目的,随意停靠任一港口…”的特权条款,并未授权船舶可以因让两个上船调试过热设备的工程师下船而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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