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类犯罪发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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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类犯罪课件

侵犯财产类犯罪课件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手段,一般不定抢劫罪,构成故 意伤害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 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看是否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有使用暴力, 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 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 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2、概念及构成要件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反抗、
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1)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
• (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 财物的行为
暴力 • 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包括殴打、捆绑、伤
害、紧闭等行为,压制对方的反抗 • 对象:只能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包括对财物的直接持有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入户抢劫的; •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七)持枪抢劫的; •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客厅偷的若干物品及一把刀具,此时乙返回家看到甲手持刀具窜 出房门并慌忙躲避
• 主观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 注意: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被他人

侵占村集体资产的原因

侵占村集体资产的原因

侵占村集体资产的原因
侵占村集体资产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 利益驱动:一些人可能出于个人私利,试图通过侵占村集体资产来获取经济利益。

这可能包括滥用职权、虚报账目、挪用资金等行为。

2. 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如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就容易出现侵占行为。

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审计和监督制度,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和资产流失。

3. 管理不善和腐败:管理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或腐败行为也可能导致村集体资产被侵占。

管理人员可能与侵占者勾结,或者对侵占行为视而不见,从而使资产遭受损失。

4. 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人可能对法律法规不熟悉或缺乏法律意识,认为侵占村集体资产不会受到严厉惩罚。

这种法律意识的淡薄可能导致他们冒险侵占资产。

5. 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如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可能会导致一些人试图通过侵占资产来解决经济问题。

6. 社会风气和文化因素:一些地区的社会风气可能存在不正之风,强调个人利益至上,忽视集体利益。

这种社会文化因素可能影响人们的行为和价值观,导致侵占村集体资产的现象发生。

要解决侵占村集体资产的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推动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以及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和价值观。

同时,对于侵占行为要坚决依法惩处,维护村集体资产的合法权益。

侵财型犯罪的表现、特点及成因分析

侵财型犯罪的表现、特点及成因分析

区域治理RULE OF LAW侵财型犯罪的表现、特点及成因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黄鑫宽摘要:侵财型犯罪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时刻危害者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侵财型犯罪具有涉及面广、犯罪手段多样化、危害性大等特点,对我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进步,中人民对于美好生活有着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当针对侵财型犯罪的表现,找出侵财型犯罪的特点并对侵财型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并降低此类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对建设成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新时代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根据我国近来的侵财型犯罪的情况,结合国际关系专业,浅谈侵财型犯罪的表现、特点及成因。

关键词:侵财型犯罪;表现;特点;成因;国际关系中图分类号:D91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51-0052-0002一、侵财型犯罪的表现在我国现有的刑事犯罪案件中,侵财型犯罪占据了很大一部分,一直是我国公安机关重要的工作方向。

如今,侵财型犯罪的种类多样化,侵财型犯罪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犯罪分子的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有些甚至结成团伙在全国各地流窜作案,这无疑给我国公安机关的抓捕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如果不能及时打击遏制侵财型犯罪的发生,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日益猖狂。

侵财型犯罪的表现多种多样,总的来说,侵犯财产罪一般包括三大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挪用型、损毁型。

具体又涵盖了13个具体罪名: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侵财型犯罪的种类如此之多,也侧面表现了侦破侵财型犯罪的难度之大,也表明我国需要减少侵财型犯罪了当务之急。

二、侵财型犯罪的特点结合我国近来的侵财型犯罪案例,侵财型犯罪有五大特点。

(一)共同犯罪突出侵财形犯罪的首要特点就是共同犯罪化,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选择结伴作案,他们通常通过朋友介绍,互联网聊天等方式聚集在一起形成犯罪团伙。

经典法律犯罪案例分析(3篇)

经典法律犯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无业,住某市某区。

2018年,张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一名叫李某某的女子。

李某某告诉张某某,她是一位富有的单身女性,愿意与张某某交往。

在交往过程中,李某某向张某某透露自己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拥有多家公司。

为了赢得李某某的信任,张某某虚构了自己也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拥有多家企业,并编造了一系列虚假的商业项目。

二、案件经过1. 初识阶段张某某通过虚构自己的身份和财富,获得了李某某的信任。

随后,张某某以各种理由向李某某借钱,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李某某认为张某某是一个有潜力的人,便同意了他的借款请求。

2. 诈骗阶段张某某借到钱后,并未按照承诺将钱用于投资,而是将其挥霍一空。

为了继续骗取李某某的钱财,张某某编造了一系列虚假的商业项目,声称只要投资这些项目,就能获得高额回报。

在李某某的多次追问下,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但始终没有还清借款。

3. 案发阶段2019年,李某某在朋友的提醒下,开始怀疑张某某的真实身份。

经过调查,李某某发现张某某编造的商业项目均为虚假信息。

于是,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张某某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涉嫌诈骗罪。

2019年12月,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归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手段隐蔽:张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与被害人结识,虚构身份和财富,使被害人对其产生信任。

(2)犯罪成本低:网络诈骗无需投入大量资金,只需一台电脑和互联网即可实施。

(3)犯罪对象广泛:网络诈骗不受地域限制,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

2.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提高警惕,防范网络诈骗:在网络上结识朋友时,要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切勿轻信他人虚构的财富和身份。

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浅谈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是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出现的。

因此“大部分财产犯罪,都是古老的犯罪,或者说属于刑事犯或自然犯;即使是一些较新的财产犯罪,也可以在古代的刑法中找到雏形。

这一特点同时告诉人们,对财产犯罪的对象与保护法益的解释,要适应社会的历史变化。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一、奴隶社会时期有关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初步规定据史书记载,中国的第一个阶级社会——夏代已经有了盗窃罪的规定。

“昏墨贼杀、摮陶之刑也”,此处的“昏”指的是“恶而掠美为昏”。

[1]随着私有制的建立,奴隶主统治阶级愈加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盗”本写作“盜”字,“盜”的上半部分是贪欲的意思,“皿”是食具,合成“盜”字,表示因贪欲而取得非本人所有的食物。

“窃”字表示虫私食半,和“盗”一样,都指乘人不知而取得非份的财物。

[2]以上充分说明,在奴隶社会早期,人们的财产主要还是赖以生存的食物,因此,最早的财产犯罪是以食物为主要对象的。

盗窃还有其他说法如《吕刑》:“寇贼、姦宄、夺攘、矫虔。

”“姦宄”,盗窃也;“夺攘”实为强取粮食;“矫虔”即强取壮健牲畜。

食物、食具、粮食和牲畜,都是财产的具体种类。

一个罪名仅以一种财物为对象,并未概括一切财物,一方面可见奴隶时代侵害财产罪的罪名还很原始,不够概括。

[3]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些财物的稀缺性及对于当时的人们生存的重要性。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奴隶社会中,刑法中的财产也只限于一些特定的有体物,如:工具、粮畜、房屋、作为货币使用的贝壳等,而且在奴隶制时代臣妾和奴隶同样都是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因此,在奴隶社会时期,除当时所能支配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以外,奴隶――这一特殊的“财产”也是主要的犯罪对象。

二、封建社会时期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逐步发展与完善春秋战国时期,李悝制定了我国历史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规定“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将《盗》列为《法经》之首,足见统治者对侵犯财产罪的重视程度。

刑法中的侵犯人权罪与侵犯财产罪纠纷

刑法中的侵犯人权罪与侵犯财产罪纠纷

刑法中的侵犯人权罪与侵犯财产罪纠纷在刑法中,侵犯人权罪与侵犯财产罪是两类常见的犯罪行为。

尽管它们在性质和法律后果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践中,这两类罪名之间经常发生纠纷。

本文将详细探讨刑法中的侵犯人权罪与侵犯财产罪之间的纠纷,并分析相关案例和司法实践。

一、侵犯人权罪与侵犯财产罪的区分侵犯人权罪是指侵犯他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例如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绑架等。

而侵犯财产罪则是指以非法手段取得或破坏他人财产的行为,例如盗窃、抢劫、诈骗等。

尽管这两类罪名在某些方面有重叠,但其本质和影响是有所区别的。

二、侵犯人权罪与侵犯财产罪的纠纷在实践中,侵犯人权罪与侵犯财产罪之间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冲突在某些犯罪行为中,侵犯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是同时存在的。

例如,如果一个人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那么既可以被定性为抢劫罪(侵犯财产罪),也可以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侵犯人权罪)。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从而确定罪名和刑罚。

2. 人权保护与财产权保护的平衡侵犯人权罪和侵犯财产罪之间的纠纷也涉及到人权保护与财产权保护的平衡问题。

例如,一些经济犯罪行为可能损害了被害人的人权,但由于其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法律往往更倾向于将其定性为侵犯财产罪。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权衡被害人的人权受损和社会公共利益,以确定合适的刑罚。

3. 人权保护与法律权益的保护在侵犯人权罪与侵犯财产罪之间的纠纷中,法律要保护被害人的人权和法律权益。

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害人不仅失去了财产,还遭受了身体上的伤害。

法律在判决时应当综合考虑这两方面的损害,并给予相应的法律补偿。

四、法律实践与案例分析为更好地理解刑法中的侵犯人权罪与侵犯财产罪纠纷,下面将介绍一些相关的法律实践案例:1. 案例一:张某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并抢走了被害人的财物。

法院将其定性为同时侵犯人权罪和侵犯财产罪,并依法判处其重刑。

侵犯财产罪怎么判刑(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侵犯财产罪怎么判刑(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侵犯财产罪怎么判刑(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一、侵犯财产罪是指什么?这种财产关系的物质表现是各种具体财物。

无主物不属于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贪污的赃款赃物,走私的物品,赌场上的赌资等,虽是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或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但这些财物有其原来的合法所有人或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没收归公,仍不得非法加以侵犯(如抢劫、盗窃等),因而仍可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本罪的主体,除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外,其余皆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除故意毁坏财物罪外,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公私财产关系的行为。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一)***罪***罪同有的民事债务纠纷表面上很近似,区别的关键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欺骗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例如向人借钱借物不能如期偿还,或受委托代管财物而违约挪用一时不能退还,只要行为人不弄虚作假欺骗对方以便侵吞这笔财物,就不能定为***;相反,以借贷或代购物品为名,财物到手后就据为己有,毫无归还之意,则应以***论罪。

(二)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施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暴力”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强暴行为:“胁迫”指以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指使被害人处于无力反抗的状态,然后将其财物掠走的各种方法。

行为人先是实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由于遭到反抗而施用暴力,将财物抢走,应按抢劫定罪。

行为人事先身藏凶器,准备进行抢劫,但进入现场后,发现无人看管而将财物偷走,应按盗窃定罪。

抢劫罪通常是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而后取得财物;但如先盗窃、***、抢夺财物;而后为了掩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又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是由原来犯的盗窃罪、***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致人重伤、死亡的,量刑也重,“情节严重”一般指组织集团进行抢劫的;多次抢劫行凶伤人的;在重要繁华地区、公共场所公然进行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救灾款物或国家其他重要物资数额较大的;抢劫银行、储蓄所、邮局、仓库、商店数额较大的等。

刑法中的侵犯公共财产犯罪

刑法中的侵犯公共财产犯罪

刑法中的侵犯公共财产犯罪公共财产是指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道路、设施、资源等。

侵犯公共财产是指对这些财产进行非法侵占、破坏、盗窃等行为。

在刑法中,侵犯公共财产犯罪被视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的刑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贪污贪污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管理和分配公共财产时,非法占有、挪用或者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被告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在管理、监督或者分配公共财产的过程中,占有、挪用或者侵占公共财产;数额较大。

对于贪污罪的定罪和量刑,我国刑法有具体规定,根据犯罪情节和数额大小进行判断。

二、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公共财产中的资金挪为自己或他人使用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使用目的上,贪污行为是非法占有公款,而挪用公款则是将公款用于非法使用。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被告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告人将本单位资金挪作自己或他人使用。

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也有相应的定罪和处罚规定。

三、侵占侵占是指个人或单位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而没有交付给合法所有人的行为。

侵占公共财产属于一种侵犯公共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侵占公共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共财产侵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对于侵占公共财产罪的定罪和处罚,我国刑法也有具体规定,依照犯罪情节和数额大小进行判断。

四、故意损毁公物故意损毁公物是指有人故意破坏、毁坏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公共财产,也影响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被告人有故意破坏、毁坏公物的行为;行为严重影响公物的功能和使用价值;情节恶劣。

对于故意损毁公物罪的定罪和处罚,我国刑法有相应的规定。

五、盗窃公共财物盗窃公共财物是指盗窃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即盗窃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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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侵犯财产类犯罪发案的原因趋向复杂化,以下几点原因显得较为明显:
1、社会不正之风的诱导。

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攀比高消费和宣传媒介渲染富有者及大款阶层的奢侈生活,对一些心理防线薄弱者或总是奢望一夜暴富者在身心上产生了一定的刺激,有的人妄想用最快的手段“致富”,以致于走上犯罪的道路。

另一方面,社会上的一些违法行为,以权谋么私,事事要钱,人人弄钱,一切向钱看等现象的存在,成为一部分侵财者的心理催化剂。

据统计,多数罪犯在作案得手后,即大吃大喝,很快将钱挥霍。

2、法制环境仍需改善。

尽管社会上经常开展对全民的普法教育,但现今仍有许多人轻视或漠视法律效力。

一方面,犯罪者不遵守法律,去违法犯罪,另一方面,有的受害者或单位怕麻烦或有顾虑,受害后宁愿吃“哑巴亏”,而不去报案,这使得部分犯罪者更加猖狂地作案,无视法律的存在。

3、对侵财犯罪的制裁和震慑强度不大。

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更加隐匿、狡猾,加之有的受害人在犯罪者犯罪后不去报案,使得办案难度不断加大,致使案犯仍逍遥法外,而且目前对某些侵犯财产罪的处罚力度较轻,使得部分犯罪者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可出狱,然后又从事了他们的“本行”。

4、社会防范意识淡薄。

目前,社会上对侵犯财产性犯罪的防范意识淡薄,对财产的安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部分受害者给了不法者可乘之机。

侵犯财产类犯罪应采取的相应对策和措施
遏制和减少侵财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重要的是强化全社会的综合防范和治理意识。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加大对侵犯财产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到刑罚适当。

首先,对大范围作案的团伙或重大侵财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其次,审判侵财犯罪案件,
须注意依法追究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被起诉的共犯、窝藏犯、包庇犯的刑事责任,对另案处理者的情况及处理结果予以关注;再次,对侵财类案件,要重视财产附加刑的应用,从另一个角度起到遏制犯罪的效果。

2、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注重社会效果。

法院在适当的情况下,要坚持开适当规模的公判会,对破坏市场经济、影响大的侵财犯罪的打击处理要有声势,审判员结合宣判以案讲法,加大对法制的宣传工作。

对危害一方的个别侵财犯罪案件适时的到案发地公开宣判,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共同抑制犯罪行为。

3、做好审判的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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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处缓刑、管制及监外执行的侵犯财产类罪犯,建立档案跟踪考察。

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要本着挽救的方针,除了对其进行法律教育外,还应从思想上进行教育,给其改造自新的机会,使其刑罚结束时能更快更好的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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