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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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以规范和促进武汉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的物权、居住条件和正常生活秩序,维护物业的正常管理和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法律和合同精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推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一节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事宜,制定物业管理规约。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不少于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出席,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方可开展业主大会议事程序。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业主大会主席(或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负责人)主持,由物业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业主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二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应具备高度责任感和良好道德品质,能够代表业主的利益,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协助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评审物业管理经费预算和年度收支情况等。

第三节物业管理机构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是物业管理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管理物业项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和标准,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秩序。

第三章物业权利和义务第一节业主权利第十六条业主享有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的权利,并以相应的专有部分享有和共同使用整体共有部分的权利。

第十七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行使相应的决策权。

最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荐读】

最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荐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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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8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宅区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区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的各类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环境。

第二章: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

第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三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维护住宅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管理。

(二)管理住宅区内的停车场、道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组织住宅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保持住宅区的整洁。

(五)解决住宅区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和纠纷,维护住宅区的和谐稳定。

(六)组织开展住宅区内的文化、体育、社交等活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七)负责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件。

第四章:住宅区业主和居民的权益保障第八条:住宅区业主和居民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法参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二)依法享有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权。

(三)依法享有住宅区居住环境的良好状态。

(四)依法参与住宅区内的公共事务管理。

(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收费和监督第九条: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并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第十条: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科学合理,用于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提供相关服务。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社区安全与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物业权益,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住宅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规范的原则,推动住宅区居民自治,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维护住宅区的环境卫生和治安秩序。

第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向社区居民公告。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卫生、照明、绿化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提供及时的应急服务。

第十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认真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第三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一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住宅区居民收取物业费,并按照规定用于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住宅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区居民公告。

第十三条住宅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区居民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擅自调整物业费的金额或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费收费台账,做好相关凭证和账目的保管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物业区域的安全管理,确保住宅区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住宅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出人员的管控,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年最新全文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年最新全文版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最新全文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湖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责,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公开处理结果。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情况,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质量,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秩序。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估,评价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由物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湖北省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武汉物业管理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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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武汉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最新版本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总则1.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3.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4.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1.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业主大会全体业主组成。

三、物业服务企业1.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2.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事项。

3.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四、物业管理区域1.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大会确定,并报市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2.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由业主共同享有和维护。

(目录版)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目录版)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一、前言二、定义和范围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五、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要求六、物业费用的管理七、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八、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十一、附则附件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二、物业费用收取标准三、物业服务质量评估标准前言为了规范武汉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区的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定义和范围1.1 本条例所称的“武汉住宅区”是指位于武汉市内的住宅小区、公寓楼等居住性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2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是指拥有武汉住宅区房屋所有权的个人或单位。

1.3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公司”是指依法注册成立,具备物业管理资质,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2.1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2.2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等。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3.1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绿化,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公共秩序的维护等。

3.2 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要求4.1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4.2 物业公司应定期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向业主公布评估结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物业费用的管理5.1 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合理收取物业费用。

5.2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6.1 业主享有使用物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按时缴纳物业费用的义务。

6.2 业主应遵守住宅区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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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业主的合
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
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及
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尽可能建立物业行业协会或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
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和登记
第七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在设立后二十日内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税务、工商、质检、消防等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培训。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业主的隐私,不得泄露业主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员应有礼貌待人敬业,妥善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索要、收受业主财物,不得与业主发生经济纠纷。

第四章物业费和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十五条物业费收费项目应明确,不得将非物业服务项目纳入物业费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向业主提供服务,不得无理由拒绝听取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内积极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代表业主维护业主权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选举产生,履行协商、监督、管理等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绩效进行评价和监督,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和建议。

第六章物业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纠纷应首先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行业协会等介入调解。

第二十二条物业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应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将依法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业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行为违法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附表:本文档涉及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保障个人和组织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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