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规定模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9.01•【文号】汇发[1998]9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宣布失效关于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1998)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通过正在进行的外汇业务专项检查,我们发现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的从业人员对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掌握不全、理解不清,有的外汇从业人员甚至不知道外汇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为了使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得以全面、准确的贯彻和执行,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以及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结汇、售汇及付汇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可以由总行制定统一的《操作规程》,在全系统内贯彻执行,也可以由各分支行分别制定《操作规程》,经总行审核批准后,在本行及所属分支行贯彻执行。
二、外汇指定银行制定《操作规程》,必须以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只能对相关的文件进行细化,不得制定与之相违背的条款,并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
三、外汇指定银行制定《操作规程》的工作,必须在1998年9月31日前完成,并于1998年9月31日前将《操作规程》报同级外汇局备案。
四、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各自的《操作规程》对本行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使每一个业务人员理解和掌握《操作规程》的规定。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
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以《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是2016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重要办法,其内容涉及外汇交易的重要性、结汇、售汇及付汇的范围、准入前置条件,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管理、报告制度等多个方面。
本文旨在解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出台的原因,以及它所规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这三项外汇业务的管理要求和实施条件。
一、《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出台的原因外汇交易一方面可以满足企业对外贸易调节、结汇特殊货币支付等方面的外汇需要;另一方面,外汇交易也可以满足民间非法活动,以及国际财政金融洗钱等活动的需要。
因此,中国银行业规定外汇业务,就是为了防止外汇活动的滥用,以及有效管理外汇市场,维护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管理要求1.汇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汇是指除中转型结汇外的其他结汇,即实际需要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的行为。
结汇的主要内容有:参与行方的身份及限额、办理结汇的基本条件、协议结汇、办理结汇的申请流程、汇款的收付、涉外结算、外汇结汇的审查程序、外汇结汇的管理要求等。
2.售汇《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规定,售汇是指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而实际参与者不必经过中转,可以直接办理外币售汇的交易行为。
售汇包括参与行方的身份及限额、售汇的基本条件、协议售汇、售汇申请流程、汇款的收付、售汇出口报关、涉外结算、外汇售汇的审查程序、外汇售汇的管理要求等。
3. 付汇《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规定,付汇是指外汇收支单位将其所持有的外汇用于付款的行为,包括付汇用途、付款方式、付汇人的身份及限额、付汇实施条件、付汇申请流程、外汇付汇的审查程序、外汇付汇的管理要求等。
三、总结《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是为了维护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外汇活动的滥用,并有效管理外汇市场,而出台的重要办法。
20021201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4号
![20021201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ca1cce240c844769eaeec8.png)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明确对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原则,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及其分支局是外汇指定银行结汇、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中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审批,结汇、售汇业务的日常监管、结售汇周转头寸的核定与调整、非现场检查由外汇局负责,现场检查由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实施。
外汇局有权否决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申请,暂停或取消违规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一)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中资金融机构是指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所称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的金融机构。
(二)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兑换的业务。
(三)自身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而产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进行兑换的业务。
(四)结售汇周转头寸是指由外汇局核定,外汇指定银行持有,专项用于结汇、售汇业务周转的资金,包括具体数额及规定的浮动幅度。
第四条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非外汇指定银行不得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五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与客户之间的结汇、售汇业务和自身结汇、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结汇、售汇业务管理规定,并分别管理和统计。
第六条外汇指定银行应当遵照结售汇周转头寸限额管理规定,对超限额的结售汇头寸应及时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平补。
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制定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局的有关规定,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分支机构办理的结汇、售汇业务。
第二章概念解释第四条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
第五条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第六条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中资机构(含金融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七条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第八条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章代客结售汇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第一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项下结售汇第九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货物贸易项下结售汇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包括辅导期内、A类、B类和C类。
我行受理境内机构货物贸易项下结售汇业务时,按《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xx发[2014]65号)要求审核资料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不得存入外汇帐户,应全额结汇。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按《xx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xx 发[2013]384号)要求审核资料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我行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原则上不要求客户提交交易单证,但对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交易单证并进行审查。
银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模版

银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汇出汇款押汇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外汇政策、《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以下简称T/T (Telegraphic Transfer)押汇)是指在汇款结算方式下,本行根据汇款人申请,并凭其提供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由本行代汇款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汇款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T/T押汇包括贸易项下货到付款押汇及低风险业务项下的预付货款押汇。
本行不办理非贸易项下及资本项下的T/T押汇业务。
第四条T/T押汇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T/T押汇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T/T押汇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六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T/T押汇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T/T押汇业务的审批。
第七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T/T押汇业务。
第三章对象和条件第八条T/T押汇业务的对象:T/T押汇业务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良好的进出口经营记录、资信状况以及真实对外付款项目,具有到期偿还押汇本金、利息的能力,银企配合意愿强的客户。
第九条申请T/T押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申请人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对外付款业务合法合规;(三)申请人经营合法合规、财务状况良好,贸易背景真实,收付汇记录良好;(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T/T押汇本金、利息的能力;(五)与本行和其他银行的信贷业务往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本行有对应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低风险业务除外);(七)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口商品在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八)符合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对外付汇条件且系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上分类的A类企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规则第一条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监管,完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本规定。
第三条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保留外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当予以办理结汇。
第四条对于未有规定及未经批准可以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不得办理结汇。
第五条下列情况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不得售汇:一、购汇者为非居民,但另有规定者除外;二、捐赠进口项下购汇;三、购汇者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易货贸易项下购汇;五、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购汇;六、贸易项下购汇者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七、其它不符合《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的购汇。
第六条关于贸易项下售付汇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购汇,付汇时凭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办理。
若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供相应的代理协议。
四、银行售付汇后,应当在上述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将售付汇的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留存。
五、分期付款项下售付汇,只能在一个银行办理。
银行在每次售付汇后应当在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签章并留存单证复印件,正本单证退付汇单位,俟合同付汇完毕,留存正本单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传[1994]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传[1994]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af82f0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0c.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30日汇传〔1994〕3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方式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了方便外汇指定银行和境内机构的操作,更好地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可由代理方向外汇指定银行结汇,也可将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由委托方办理结汇。
外汇指定银行须凭结汇水单为代理方或委托方记台帐。
代理出口项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委托方的,代理方应将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外商投资企业,可进入外汇帐户,也可通过调剂市场卖出。
二、代理进口项下的用汇,代理方持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正本有效商业单据和正本有效凭证的,由委托方将人民币划至代理方人民币帐户,代理方按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委托方持有上述正本有效商业单据和正本有效凭证的,由委托方按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原币划转代理方代理进口户。
外汇指定银行售汇后应在正本有效凭证上注明已供汇。
委托方原有的外汇帐户或新开立的外汇帐户中符合帐户使用范围的外汇,或者是委托方使用留成的外汇额度和人民币配成的外汇,或者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也可以将外汇原币划转进入代理方代理进口户。
三、边境易货原则上不得购汇,也不得从外汇帐户中支付外汇,但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需支付外汇时,须经外汇局核准,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持外汇局的核准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6.18•【文号】银发[1996]202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1996年6月18日银发[1996]20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了规范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促进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根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的公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附一)及《<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附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外汇管理分局尽快转发给所辖地区各外汇指定银行分行(含外资银行)及有关单位,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
附:一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结汇、售汇制度,规范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外资银行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系指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的办理结汇、售汇业务所使用的人民币专用帐户。
第四条外资银行只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非外商投资企业贷款项下的结算业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并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各项有关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市商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规定xx银[xx]78号附件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售汇会计及《xx市商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结售汇下会计科目设计结售汇业务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来华人员和个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本币与外汇之间的买卖行为。
办理时,要通过外汇买卖类科目进行会计管理与核算。
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系统内结售汇头寸平补及市场结售汇头寸平补交易,采取分别核算办法。
外汇买卖类科目是实行外汇分账制的特定科目,在账务组织中起联系和平衡的作用。
外汇买卖类科目有结售汇、外汇兑换、经营套汇、外汇调整科目。
二、结售汇与外汇兑换科目的使用范围结售汇与外汇兑换科目专门用于核算人民币与各种外币之间的买卖业务,其中:结售汇科目用于核算境内机构、驻华机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进行本币与外币之间的买卖业务。
买入外币时银行借记外币有关科目,贷记外币本科目,同时借记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贷记人民币有关科目;卖出外币时借记外币本科目,贷记外币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人民币有关科目,贷记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
外汇兑换科目用于核算来华人员和个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买卖外汇的行为和出纳业务中的辅币找零业务。
买入外币时银行借记外币有关科目,贷记外币本科目,同时借记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贷记人民币有关科目;卖出外币时借记外币本科目,贷记外币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人民币有关科目,贷记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
三、结汇业务的核算结汇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而换成相应人民币资金的行为。
结汇按款项性质分资本项目结汇和经常项目结汇两种。
(一)资本项下结汇业务资本项下结汇,由外币经办行根据《xx市商业银行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管理办法》,凭单位结汇申请办理,其会计处理为:(1)客户须填写结汇申请表一式二联,经办人员凭有关规定审核后,办理结汇手续,申请表一联做传票附件,一联随结汇审批资料作业务留底备查。
(2)客户填写外币转账支票(用人民币转账支票代替,在大写栏前写明外币币别,在小写栏前写明外币符号)按有关要求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做1802交易,选择正确的汇率、结汇种类、项目代码,打印外汇凭证(一式二联空白单)。
会计分录为:借:201 (外币)贷:425** (外币)(现汇选择汇买价、现钞选钞买价)借:425** (人民币)贷:201 (人民币)(3)经办人员根据打印出的外汇凭证,手工填写结汇凭证,第一联统计卡银行留存,第三联给客户作入账回单,第四联作外币425科目传票,第五联作人民币425科目传票,第六联作人民币贷方科目传票。
打印的一式二联外汇凭证一联作外币存款科目的附件,一联作人民币贷方科目传票附件,所需结汇材料做外币存款科目的附件。
(4)经办人员在企业提供的《外汇登记证》“特别记录项”栏逐笔登记结汇情况,并逐笔登记《资本金结汇台账》,同时将外汇登记证上用户情况和结汇情况复印作425外币科目附件。
(二)经常项目下结汇业务经常项目下的结汇业务分收汇结汇业务和账户结汇业务两种,具体结汇手续严格按《xx 市商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办理。
1、收汇结汇业务收汇结汇业务是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收到境外汇入外币时,根据客户的要求直接结汇,该业务由国际业务部办理,其会计处理为:(1)国际业务部收到从境外汇入外币时,打印一式两联收款凭证,一联作116科目传票,汇款电报作116科目传票附件,一联银行记账作243科目传票。
会计分录为:借:116——存放境外同业款项贷:243——应解汇款(2)办理结汇业务。
首先经办人员在国结系统中做结汇交易,选择正确汇率、结汇种类、项目代码,打印结汇凭证(一式六联空白单),第一联作201科目传票,第二联作人民币425科目的传票,第三联作243科目传票,第五联给客户作入账回单,第六联作外币425科目传票,如是出口收汇或其他符合出具核销专用联规定的,还应将第四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盖章后交给客户。
另手工填写或打印一份结汇凭证作统计卡。
所需结汇材料作243科目的附件。
会计分录为:借:243——应解汇款贷:425——外币借:425——人民币贷:201——某客户2、账户结汇业务账户结汇业务是指已在外币经办行开立外币账户的客户要求进行结汇,该业务由外币经办行办理。
其会计处理为:(1)客户填写外币转账支票(用人民币转账支票代替,在大写栏前写明外币币别,在小写栏前写明外币符号)按有关要求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做1802交易,选择正确的汇率、结汇种类、项目代码,打印外汇凭证(一式二联空白单)。
会计分录为:借:201 (外币)贷:425** (外币)(现汇选择汇买价、现钞选钞买价)借:425** (人民币)(卖入价)贷:201(人民币)(2)经办人员根据打印出的外汇凭证,手工填写结汇凭证,第一联统计卡银行留存,第三联给客户作入账回单,第四联作外币425科目传票,第五联作人民币425科目传票,第六联作人民币贷方科目传票。
打印的一式二联外汇凭证一联作外币存款科目的附件,一联作人民币贷方科目传票附件,所需结汇材料做外币存款科目的附件。
(3)核销专用联由国际业务部统一出具。
四、售付汇业务的核算售汇是指银行按一定的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付汇是指银行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要求,将外汇支付到境外的外汇业务。
售付汇业务分为贸易项下售付汇、非贸易项下售付汇、资本项下售付汇三种,贸易项下售付汇、资本项下售付汇有关单据凭证由国际业务部负责审核。
非贸易项下售付汇有关单据凭证由外币经办行负责审核。
售付汇业务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及国际惯例,银行应对凭以售付汇的有效凭证及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审核无误后予以售付汇。
(一)外币经办行的会计处理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对不同类别的售付汇业务进行初步审核后(非贸易项下售付汇除外),递交国际业务部审核批准,对于符合售汇条件的业务,按以下手续为客户办理售付汇:(1)购汇申请书和随附的正本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上签注售汇金额、日期、签章,递交国际业务部批准。
(2)根据国际业务部审核后的凭证做1801售汇交易,客户填写转账支票,临柜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审核无误后,选择正确的汇率、售汇种类、项目代码,打印外汇凭证(一式二联空白单),经办人员根据打印的外汇凭证手工填制售汇凭证,售汇凭证第一联给客户作支款回单,第二联作201人民币科目传票附件,第三联作425外币科目传票,第四联作999科目传票,第五联统计卡银行留存,第六联作425人民币科目传票,打印的一式二联外汇凭证一联作人民币存款科目附件,一联随407借方报单交至国际业务部,售汇材料作人民币存款科目的附件。
会计分录为:借:201 (人民币)贷:425** (人民币)借:425** (外币)贷:999 (外币)(3)外币经办行编制一式两联报单,在系统中做1401交易,借方报单交至国际业务部,贷方报单作407科目的附件。
国际业务部收到报单后,通过系统1401交易,将款项转入244科目。
会计分录:外币经办行:借:999贷:407国际业务部:借:407贷:244(4)客户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在第一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国际业务部同时审核相关汇款凭证后,在国结系统中做汇出汇款交易,打印外汇凭证(一式两联空白单),一联作244科目传票,一联作116科目传票,汇款申请书作244科目传票附件,电报作116科目附件。
会计分录为:借:244贷:116(5)售付汇手续费收取的处理。
售付汇如需收取相关手续费,首先按国际业务部的要求填制手续费、邮电费凭证,收取手续费、邮电费后,将第一联手续费回单给客户。
然后通过系统做1406交易,选择汇转类别:手续费、邮电费,将资金划转国际业务部。
交易执行完毕按科目打印一联贷方凭证作262科目贷方传票,手续费凭证作262传票附件。
会计分录为:借:201(人民币)贷:2620318(国际业务部人民币科目)(6)国际业务部将手续费款项记入手续费科目,打印一式两联凭证,一联凭证作262科目传票,一联凭证作手续费科目传票。
会计分录为:借:2620318贷:5110101(人民币)(7)国际业务部将邮电费款项记入邮电费科目,打印一式两联凭证,一联凭证作262科目传票,一联凭证作邮电费科目传票。
会计分录为:借:5290306 (红字)贷:2620318 (红字)(二)非外币经办行的会计处理(1)客户来办理售付汇业务时,支行经办人员须先联系国际业务部,待收到国际业务部的支付指令,让客户按国际业务部的指令所确定的金额,填写转账支票和进账单(进账单借方填付款人民币的单位、账号,贷方账号填425,开户行填国际业务部),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要求对凭证审核后,做1406交易,选择汇转类别:售汇,交易执行完毕后打印一联贷方凭证作425科目传票。
会计分录为:借:201 (人民币)贷:425** (国际业务部人民币科目)(2)如需收取相关费用,则需按国际业务部的要求填制手续费、邮电费凭证,收取手续费、邮电费后,将第一联手续费回单给客户。
在系统中做1406交易,选择汇转类别:手续费、邮电费,将资金划转国际业务部,交易执行完毕按科目打印一联贷方凭证作262科目传票,手续费凭证作262 科目附件。
会计分录为:借:201 (人民币)贷:2620318(国际业务部人民币科目)(3)客户在国际业务部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在第一联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国际业务部同时审核相关售汇凭证、汇款凭证后,在国结系统中做汇出汇款交易,打印一式四联外汇凭证,第一联作425科目借方传票,第二联作244科目贷方传票,第三联作244科目借方传票,第四联作116科目贷方传票,汇款申请书作244科目传票附件,售付汇材料作425科目传票附件,电报作116科目传票附件,售付汇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专夹保管备查。
会计分录为:借:425**(外币)贷:244 (外币)借:244 (外币)贷:116 (外币)(4)国际业务部将手续费款项记入手续费科目,打印一式两联凭证,一联凭证作262科目传票,一联凭证作手续费科目传票。
会计分录为:借:2620318贷:5110101(人民币)(5)国际业务部将邮电费款项记入邮电费科目,打印一式两联凭证,一联凭证作262科目传票,一联凭证作邮电费科目传票。
会计分录为:借:5290306 (红字)贷:2620318 (红字)(6)在系统中做1406交易,原则上不能冲账,如若冲账则需国际业务部负责人授权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