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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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5篇)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5篇)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提升电力企业安全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电力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业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项目外包工作要服从安全的大局,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所有生产项目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

第二章业主单位的职责第四条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辖生产区域安全生产负总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对生产项目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条全员持证上岗。

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第六条必须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承包单位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

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安全要求。

第七条应监督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承包单位每年应将承包合同金额的____%作为本生产承包项目安全费用(不包括隐患治理费用),且保证资金到位。

在此新增一条应在合同中与承包单位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证金。

在发生由承包单位责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时,由业主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条对所辖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要求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协调。

第九条对大型复杂的作业,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审核,业主单位批准,对施工安全负连带责任。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电力安全生产条例》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规范》二、安全管理机构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是一个独立职能部门,由总经理任命,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中包括生产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

三、外委单位管理1.外委单位有生产许可证的,在向企业申请工作之前,需要在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安全审核。

2.外委单位需要具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管理体系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持证的安全生产设备。

3.外委单位必须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管理机构需要对其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

4.在生产前,外委单位需要向企业提供生产安全计划,并由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5.生产中,企业需要加强对外委单位的监督,发现需要立即解决,如外委单位存在安全问题且拒不改正,企业有权立即解除与其的合作关系。

6.生产结束后,安全管理机构需要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闭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所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向企业领导层汇报。

四、安全事故应对1.外委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应立即停工处理,通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管理机构应对事故及时处理,并组织调查。

如果确认是外委单位不当操作造成的事故,应及时责令其停工整改,并进行安全带教。

3.如果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外委单位的后续处理,对于法律问题,企业保留追偿的权利。

4.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需要配合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并及时整改其存在的安全问题。

五、安全管理纪律1.外委单位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2.外委单位的相关人员在生产现场必须佩戴劳保用品,如电气手套、安全带等。

任何情况下禁止穿拖鞋、夹脚凉鞋、高跟鞋等不符合要求的服装。

3.生产现场禁止饮酒、吸烟等行为,任何情况下不得违反环保要求。

电厂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电厂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电厂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电厂安全生产,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电厂所有外委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1. 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厂安全生产要求。

2. 外委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电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管理制度1. 外委单位资质审查: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外委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

2. 安全协议签订:电厂与外委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3. 安全教育培训:外委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4. 作业许可制度:外委单位在开展作业前,需办理作业许可证,经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5. 安全技术交底:外委单位在作业前,需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安全风险及预防措施,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6.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外委单位应确保作业现场安全,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7.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外委单位应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8. 事故报告与处理:外委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电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9. 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电厂对外委单位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确保外委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切实履行责任。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消除安全隐患的外委单位及作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外委单位及作业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人员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工作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生产外委是指电力企业委托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施工、维护、检修、改造等活动。

第四条生产外委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在安全、质量、进度方面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外委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安全监管,确保生产外委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条生产外委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能力,并参照本规定执行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生产外委过程中应注重安全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高效、无误。

第八条生产外委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对生产外委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能力。

第十条生产外委涉及的危险作业必须依法进行专项安全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生产外委人员应按照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生产外委必须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设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第十三条电力企业应按照生产外委的规模和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领导班子、安全监控中心、安全检查组、安全培训组、事故应急救援组等。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负责生产外委安全工作的决策和指导。

第十六条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监控生产外委过程中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组定期对生产外委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组负责对生产外委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

第十九条事故应急救援组负责生产外委中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第二十条生产外委人员必须经过电力企业的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生产外委必须按照作业许可制度进行施工作业,违反许可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企业对外委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委托外委单位参与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外委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承担生产责任的法定资质,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管理职责和违约责任。

第四条外委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电力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外委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熟悉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员,并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外委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当定期对安全管理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九条外委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操作规范、程序合理。

第十条外委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对关键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在生产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明确区域划分和安全警示,避免人员和设备的杂乱。

第十二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安全监测和报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三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和评估机制,定期对生产过程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四条外委单位应当制定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应急措施和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外委单位在事故应急演练中应当进行适当的参与,熟悉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六条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向电力企业报告事故情况,并主动参与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外委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的发生或扩大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3年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确保外委单位生产活动的安全与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企业及其外委单位对外委生产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三、安全责任1. 电力企业作为委托方,有责任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

2. 外委单位作为承接方,有责任自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按照要求执行,并对其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3. 双方需建立安全责任区分和分工,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四、安全生产条件1. 外委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工具和安全防护装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 外委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3. 外委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统计报告、隐患排查和整改等。

五、安全监督与检查1. 电力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2. 外委单位自身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配备安全监督员进行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双方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和反馈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

六、安全培训与教育1. 外委单位应对其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其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2. 电力企业可提供相关的安全培训资源和资料,并协助外委单位进行应急演练和事故救援的培训。

3. 双方应建立安全经验交流机制,定期召开会议或座谈,分享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提升整体安全水平。

七、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1.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双方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同时妥善处置事故现场。

2. 电力企业作为委托方,应依法及时报告事故,并协助外委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1. 外委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电力企业与外委单位之间的合作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外委单位在进入电力企业进行施工或维护工作前,应提供相关的安全资质证明,并与电力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合同。

3. 在施工或维护过程中,外委单位应按照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执行,并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人员。

4. 外委单位在施工或维护过程中,必须按照电力企业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

5. 外委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参加电力企业组织的安全培训,熟悉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6. 外委单位在施工或维护过程中,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并与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沟通和协调。

7. 外委单位应及时向电力企业报告施工或维护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问题,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8. 电力企业有权对外委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核,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外委单位,可以暂停或终止合作关系。

9. 电力企业和外委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的沟通机制,定期进行安全会商,及时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并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10. 外委单位应配合电力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提供相关的安全数据和信息,共同制定改进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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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电力企业是国家重要的基础产业,电力生产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电力企业普遍会选择将部分生产环节外包给外委单位进行执行和管理。

然而,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整个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因此有必要对电力企业与外委单位之间的安全管理进行规定。

1. 安全责任划分:电力企业与外委单位应明确生产安全责任划分。

电力企业负责提供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外委单位负责实施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

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并在合作过程中定期进行安全管理的评估和检查。

2. 资质要求:外委单位应具备相关的生产安全管理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并按照电力企业的要求进行资质审核。

外委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培训和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以提升其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3. 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电力企业与外委单位应共同进行项目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外委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按照预防措施进行操作,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4. 安全监督和检查:电力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机构,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

电力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对外委单位进行评估。

外委单位应配合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5. 事故应急处理:电力企业与外委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外委单位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少事故的损失,并及时上报电力企业,协同进行事故处理。

6. 安全培训和教育:电力企业应加强对外委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外委单位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外委单位应积极参与电力企业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并将所学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7. 安全奖惩制度:电力企业与外委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表现优秀的外委单位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存在问题的外委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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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2101(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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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提升电力企业安全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电力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业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项目外包工作要服从安全的大局,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所有生产项目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

第二章业主单位的职责第四条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辖生产区域安全生产负总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对生产项目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条全员持证上岗。

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第六条必须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承包单位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

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安全要求。

第七条应监督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承包单位每年应将承包合同金额的1%作为本生产承包项目安全费用(不包括隐患治理费用),且保证资金到位。

在此新增一条应在合同中与承包单位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证金。

在发生由承包单位责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时,由业主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条对所辖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要求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协调。

第九条对大型复杂的作业,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审核,业主单位批准,对施工安全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应严格承包单位(人)资质审查,内容包括:1、持有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审查承包单位简介和安全生产情况。

掌握承包单位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和安全生产情况,应选择有相近工作经验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的承包单位;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承包单位;3、项目负责人必须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满足工程要求;4、有健全的生产组织体系,包括生产技术部门;有完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安全职责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制度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5、承包单位满300人及以上的必须配有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设立专职与兼职安全员的人数应明确)6、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且满足要求,全员持证上岗。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网作业人员持有合格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7、保证安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要增强与承包单位的融合度,承包工作在60日及以上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承包单位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做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二条应建立承包单位退出机制。

业主和承包单位间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安全绩效考评,建立安全积分档案,以及年度绩效评估等综合考评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责任的承包单位给予责令退出。

第十三条业主单位与承包单位、业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与承包项目部之间要建立畅通的沟通协商渠道。

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承包项目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承包项目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要利用安全日活动、安全例会等平台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给外包单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便利,保持承包单位的长期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应抓好作业过程的动态管理,要配备具有相应安全资质的人员专人管理安全,加强现场安全督查,主要内容包括:1、监督承包单位建立每日工作开工前集中检查制度,开展承包队伍工作内容、工器具、人员精神状态等方面的检查。

开工前做好设备隔离、技术交底、危险点分析现场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二票三制”;2、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3、检查承包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内容包括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监护等;4、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5、检查承包单位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情况;6、检查承包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7、检查施工场地的孔洞、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的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8、检查承包单位防人身事故、防汛、防强风、防雷击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9、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在电力设施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等各类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规范制作和设置,并保持完好无损;10、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11、监督承包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值日师制,向承包单位汇报每日工作动态,适时监督动态督查。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承包单位进场作业备案制。

业主单位要负责将所辖范围内的外委工作合同备案表和外包单位情况备案表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底向福建电监办进行书面备案,有省级(集团)公司的电力企业,由省级(集团)公司汇总后统一上报,其他独立电力企业直接上报。

第十六条按照《福建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闽电安监〔2008〕57号)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监督承包单位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承包单位的职责第十七条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业主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有健全的生产组织体系和完善的内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全员持证上岗。

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现场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相关要求包括: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维修的生产外委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工作。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应成立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

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违法转包、分包、托管、代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组织工程施工、项目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1、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突出重点岗位,做到事事有人负责,人人责任到位。

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应严格执行“两票三制”;2、工作负责人应掌握所做工作的工作范围、危险点、安全措施,熟悉所要检修(试验)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及相关图纸,并能组织班组成员填写作业票;3、工作负责人是现场检修工作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切实履行开工前安全交底和安全提醒的安全职责,做到防范措施不清楚、不到位不能工作;4、每项工作根据需要做好设备隔离、技术交底、安全遮拦及安全警示标志等准备工作后,工作负责人需得到业主单位指定人员许可,方能开始工作;5、工作班成员应掌握所做工作的工作范围、危险点、安全措施,熟悉所要检修(试验)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及相关图纸;6、工作班成员之间要做到“四个互相”。

即: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彼此间相互关注;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制度,不符合规定时,及时指出纠正;互相保证,确保做到“四不伤害”;7、承包单位应分析人员流动性大的各种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

第二十一条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在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不实施安全管理的,由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主动加入业主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自觉融入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参加业主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服从业主单位工作部署和安全督查,积极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培训经费投入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四条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进行修订完善,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

承包单位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掌握相应技能后才可上岗作业,坚决杜绝无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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