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万鹏建筑工程法规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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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题
本案中该服装厂有何违法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3.分析 (1) 该服装厂未办理综合楼工程的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属违法建设项目。 根据《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该服装厂未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即未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就让建筑公司开工建设,属于违法擅自施工。
三、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 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 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 可证自行废止。
2. 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于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 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 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 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证。
(2)《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 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 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它建设工程取得施 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 发施工许可证。
(1) 黄河灌区节水改造工程2008年度项目的项目法人、设计批复、筹资方案、 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以及招标投标、工程合同、材料准备等工作符合水 建管[2006] 144号文件开工条件的有关要求,同意于2008年元月15日起 开工建设该项目。 (2) 要按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 理办法》及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批复 内容,严格程序,科学组织,精心施工。要加强项目管理,抓好安全生 产,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时发挥工程效益。
2.问题 该项目是否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为什么?
3.分析 该项目不需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根据《建筑法》第1l条规定,“按 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 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
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在本案中,该项目开工报告从被批准到 开工建设,虽然一再拖延开工.但是该水利管理局于2008年3月10日、5 月10日两次向省水利厅报告工程项目开工准备的进展情况,且延迟开工 的期间并未超过6个月。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不需要重新办理开工报 告的批准手绩。
4)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 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1.背景 2006年,某市一服装厂为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建设一栋综合大楼,10层 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通过工程监理招标,该市某建设监 理有限公司中标并与该服装厂于2006年7月16日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价款34万元;通过施工招标,该市某建筑公司中标,并与服装厂于 2006年8月1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4200万元。合同签 订后,建筑公司进入现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服装厂发现建筑公司工 程进度拖延并出现质量问题,为此双方出现纠纷,并告到当地政府主管 部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在了解情况时,发现该服装厂的综合楼工程未 办理规划许可、开工审批手续。
(2) 该服装厂不具备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根据《建 筑法》第8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 得规划许可证”。该服装厂未办理该项工程的规划许可证, 就不具备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所以,该服装厂即使 申请也不可能获得施工许可证。
(3) 该服装厂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 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 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第57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 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情况,对该工程应该责令停止施工, 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其额度在42万元~84万元之间。
二、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 它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 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 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 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案例】 1.背景 黄河某灌区节水改造工程2008年度项目开工报告的批复是:你局2007年 12月24日报来的《关于黄河灌区节水改造工程2008年度项目开工的请示》 文件已收悉。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 通知》(水建管[2006] ,144号)有关要求,对你局2008年度大型灌区续 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开工条件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
2)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 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 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正,并对建设单位和施 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3)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 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 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 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涂改施 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项目竣工后,由省水利厅主持验收。对项目预备费,要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要求,不经批准,严禁动用。
(4)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部要特别注意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禁挤占、 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安全;要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做好单元、 分部等阶段验收工作,做好项目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资料归档、整 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要积极组建灌区农民用水户协会,提高 工程效益和管理水平。但是,该项目开工报告被批准后,因故未能按时 开工。该水利管理局于2008年3月10日、5月10日两次向省水利厅报告 工程项目开工准备的进展情况,一直到2008年7月1日方始开工建设。
第 2章
建设工程许可法律制度
第1节 第2 节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百度文库度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学习目标】
1.知识目标: (1)掌握施工许可的范围与条件及相关规定; (2)了解施工企业资质的基本概念、申请条件等相关知识; 2.能力目标: (1)掌握施工许可的法律与法规制度,并能整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文件; (2)了解施工企业从业资格;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特殊活动,对建设工程是否具 备施工条件以及从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事前控制, 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提高投资效益,保 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1节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制度是由国家授权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对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其开工建设 的法定制度。
一、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2)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 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据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抢险救灾等工程 (3)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2.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沿用已久的一种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制度。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

【案例】 1.背景
2001年,某房地产公司与出租汽车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建设方)合作,在某市 市区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6.3万平方米的住宅工 程,另一部分是与住宅相配套的3.4万平方米的综合楼。该项目的住宅工程各项 手续和证件齐备,自1998年开工建设到2001年4月已经竣工验收。综合楼工程由 于合作双方对于该工程是作为基建计划还是开发计划申报问题没能统一手续未能 办理。由于住宅工程已竣工验收,未经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开始施工。该行为被停 工。
两者的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 过程中的监理单值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 理单位提出; (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 具备的开工条件。
2.问题 建设方在综合楼项目的建设中有何过错.意见,从而使综合楼建设工程的各项 审批配套工程急需跟上,在综合楼施工许可证市监督执法大队发现后及时制止, 并责令应如何处理?
3.分析 本案中,建设方在综合楼项目的建设中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 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方在采取得施工许可证 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 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 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 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据此,该市监督执法大队责令其 停工的做法是正确的,并应当处以罚款。
四、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1)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 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 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 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 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目前,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1)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 范围。为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 实行监理: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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