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6.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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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的强省目标,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省各级行政区域、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西咸新区(以下简称各地区)和实施公务员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考用结合、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

第五条省委统一领导全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各级

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分别成立考核委员会,党委书记担任第一主任,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担任主任。

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考核办设在党委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和指导考核工作;

(三)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五)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建议;

(六)完成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各级党委及考核委员会应当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指标体系

第八条各地区考核指标包括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资源环境、公共安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

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具体项目。

各单位考核指标包括年度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具体项目。

考核委员会根据国家、本省和各地区重大工作部署,可以相应调整考核的具体指标项目。

第九条各地区的年度目标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各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为本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主要任务。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充分调动考核对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任务、工作实绩、领导水平、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表现。

第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十二条考核对象每年年初根据考核办确定的指标体系,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经上级主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送交

考核办汇总修订,由考核委员会确定后下达。

经批准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应当向社会公布。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在每年第一季度内下达。

指标下达后不再变动,因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考核指标不能完成的,由考核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三章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平时考核、自查总结、年终考核、民主测评、社会评价、数据汇总和结果审定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考核办运用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对考核对象履行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监控预警,对未按进度完成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发出预警通报。形成考核对象每季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台账,并赋予一定分值。

考核办组织相关部门,通过专项督查、预警督办、半年检查等方式,对重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

考核对象接到预警通报后,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向考核办

反馈。

第十五条自查总结由考核对象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效报告。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包括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每年第一季度由考核办组织考核组,对考核对象上一年度的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组召开考核测评大会,按照规定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听取考核对象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成员提交书面述职述廉述效报告;

(二)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法核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反映突出的问题;

(三)考核组对考核对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实绩

分析和综合研判,集体讨论评定考核得分,作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基本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考核组组织参加考核测评大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对考核对象工作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评价。

民主测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无任用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考核对象履行职能、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社会和谐、党风政风等方面的公众满意度。

社会评价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网络评议等方法,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考核办组织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党代会代表对考核对象年度工作满意度进行评价,组织下级党委、政府与本级单位进行年度工作满意度互评;

(二)统计部门负责对各地区年度工作满意度进行访问调查,征询访众意见;

(三)直属机关工委负责建立本级各单位的工作服务对象调查数据库,统计部门负责在数据库人员范围内进行各单位工作满意度调查。

社会评价也可以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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