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笔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经函[200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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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经函〔2008〕45号)
省信息系统工程评测中心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审定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根据《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成后,应当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我局在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按以下标准收费:
项目名称
金额
收费标准
安全技术防范检测收费
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按合同金额的2%收取
3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按合同金额的1.5%收取
100万元以上
按合同金额的1%收取
此标准自2008年5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截至2009年12月31日。
楼宇智能检测收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你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标准基础上下浮,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应坚持自愿原则。
你公司应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件等内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你公司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收入、支出以及群众反映等情况报我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结束——。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省级有关部门:按照2021年职称评审工作总体安排,现将农业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农学、园艺、土肥、植物保护、水产、畜牧、兽医(含中兽医)、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与质量安全、农业执法与监督检测、农村合作组织管理及农业工程类等专业技术人员。
今年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评审。
二、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三农”工作,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上报人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申报,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2.受到违法违纪处罚,影响期未满的;3.提交弄虚作假材料,被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期限未到的。
(二)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学历(学位)须为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
计算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第2-8条须具有对应的中级职称资格,并聘任现职满5年):1.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并聘任现职满2年;在职期间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中级职称资格,并聘任现职满4年。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17•【字号】陕价行发[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3〕94号)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降低司法部门的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幅度内确定。
二、按照国家通知规定,降低有关考试考务费标准的,相应降低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基础考试由70元/人科降为65元/人科,专业考试由95元/人科降为75元/人科;2、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基础考试仍为70元/人科,专业考试95元/人科降为80元/人科;3、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基础考试由70元/人科降为65元/人科,专业考试由85元/人科降为75元/人科;4、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基础考试仍为70元/人科,专业考试由85元/人科降为75元/人科;5、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基础考试仍为60元/人科,专业考试由130元/人科降为72元/人科;6、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由70元/人科降为60元/人科。
7、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70元/人科降为60元/人科。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保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保障意见》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保障意见》的通知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为保障我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正常发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由国家投资兴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保障标准聘用工作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生活补贴、聘用年限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四部分构成,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1.基本工资:1500元/月;2.生活补贴:1000元/月;3.聘用年限补贴:20元/月,每续聘一年增加20元;4.年终一次性奖金:加发一个月基本工资;5.社会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按照工作人员(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与供养人员1∶3的比例核定人员数量,其中聘用人员报酬和代缴社会保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保障标准,将资金拨付给社会福利机构包干使用。
今后每三年根据社会福利机构供养人数增减情况,对聘用人员保障经费做相应调整,机构内不同岗位的具体薪酬发放标准由社会福利机构自行确定。
三、资金分担比例资金由省、市、县分级负担。
社会福利机构为市级的,省、市按5∶5比例分担;社会福利机构为县级的,省、市、县按5∶3∶2比例分担。
省级负担部分财政与福利彩票公益金按7∶3分担。
市县负担部分财政与福利彩票公益金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陕人社发[201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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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正文:----------------------------------------------------------------------------------------------------------------------------------------------------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7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贯彻省委关于加大解决民生问题力度的要求,持续提高我省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9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7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12月23日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工资标准类别县(区)数适用范围一类标准:(1280 元/月)(12.8元/小时)16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杨凌示范区,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二类标准:(1170元/月)(11.7元/小时)36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区、渭滨区、凤县,铜川市王益区,汉中市汉台区、南郑县,榆林市米脂县、子洲县、绥德县、吴堡县、佳县、清涧县,渭南市临渭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潼关县,咸阳市泾阳县、三原县、彬县、兴平市、乾县、武功县、礼泉县,延安市宝塔区、洛川县、志丹县、黄陵县、安塞县、甘泉县、子长县、吴起县三类标准:(1060元/月)(10.6元/小时)34西安市周至县、户县,安康市汉滨区、旬阳县,咸阳市淳化县、永寿县、旬邑县、长武县,汉中市西乡县、城固县、洋县、勉县、略阳县,宝鸡市歧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渭南市澄城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富平县、白水县,延安市宜川县、延长县、富县、黄龙县、延川县,铜川市印台区、耀州区,商洛市商州区四类标准:(970元/月)(9.7元/小时)21西安市蓝田县,安康市石泉县、汉阴县、宁陕县、平利县、紫阳县、岚皋县、白河县、镇坪县,铜川市宜君县,汉中市宁强县、镇巴县、佛坪县、留坝县,宝鸡市麟游县,商洛市洛南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丹凤县——结束——。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
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行函[2011]2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1.01.31
【实施日期】2011.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11〕25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陕安监管函〔2010〕355号)收悉。
为保证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正常开展,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经研究,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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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市政发[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管理待遇的意见(市政发〔2012〕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对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待遇,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的意见》(陕政发〔2012〕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2〕27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管理及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范围界定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按全省统一安排部署,经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凡未经公开招聘和规范程序进入社区工作的,一律不适用本意见。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只享受原单位待遇。
二、城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额配置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数额配置根据社区人口规模大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社区人口规模发生变化或社区撤并需要调整人员数额配置的,须由区县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经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一般配置5-9人,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置5人,2000-4000户的配置7人,4000户以上的配置9人。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
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5.15
•【字号】陕价行函[2008]55号
•【施行日期】2008.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
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08〕55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陕人函〔2008〕52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及国家考试收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省由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助理社会工作师(共二科)和社会工作师(共三科)职业水平考试均按55元/人科(含上缴人事部的考务费)收取报名考试费。
除此之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收取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应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到期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重新报批。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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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笔试收
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陕价行函[2013]10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07.12
【实施日期】2013.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笔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陕价行函〔2013〕107号)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申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笔试收费标准的函》(陕民函〔2013〕37号)收悉。
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省政府为加强社区基层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该项考试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
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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