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盗窃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出具起诉意见书示例
新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通用十四篇)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通用十四篇)5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一)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xxx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第一、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第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年×月×日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篇二)今天在省高院看《历年卷宗》的时候看到这样一个案卷,内容是有关《盗用电脑密码套取现金如何定性》这样一个问题的:具体的案情如下:1997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陕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某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柜员期间,发现可利用营业部证券交易系统软件存在的漏洞套出现金。
同年9月,王某将这一秘密告诉崔某和任某,3人共同预谋套取营业部现金,商定由崔某、任某偷看该证券营业部委托交易柜其他柜员的上机密码,由王某用该密码上机,在崔某的股票账户上操作,套出资金、买入上海交易所的上市股票,再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部另开账户取出现金。
后被告人王某于1997年9月12日、10月28日、11月18日分三次利用偷看来的其同事的电脑操作密码上机,将营业部的万元资金划入崔某的股票账户,买成沪股四药股份、青岛海尔和四川长虹(当时上海股票交易所未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由崔某在另一证券营业所售出,共提取现金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分得20万余元、崔某分得37万余元、任某分得6万元,其余赃款共同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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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实例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实例公诉字(****)93号犯罪嫌疑人吴**,男,****年6月7日生,汉族,xxxx省**县人,初小文化程度,职业游医,捕前住xxxx省**县**乡**村。
违法犯罪经历:**72年因盗窃、拐卖妇女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79年到**省**县**乡**村定居,****年8月14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吴**有下列犯罪事实:****年2月,犯罪嫌疑人吴 **与原籍陈汉区隘口村有夫之妇汤**(33岁)非法同居半年后,汤**拐走了犯罪嫌疑人吴**的1200元现金及衣物等,为此,吴**非常气愤。
同年10月,吴**到****市贩卖猪肉时,猪肉被抢,吴认为是汤**从中捣鬼,准备对汤**进行报复。
****年2月,犯罪嫌疑人吴**在原籍二郎乡街上碰到了汤**,汤**表现出似要和犯罪嫌疑人吴**重归于好之意,提出向吴**借400元钱还债,并言明当晚在公路桥头接犯罪嫌疑人去其娘家。
吴**将计就计,随手借给汤**400元钱。
当晚,犯罪嫌疑人吴**身葳洗衣用的棒槌,依约到二郎河公路桥头等候,一直等到深夜未见汤**的人影,知道又上了当受骗,决心进行报复。
****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吴**在**县城自由市场碰到汤**在此卖鱼虾,便骗汤**次日到**县白帽区。
13日,二人一起从白帽沿公路向**方向步行卖虾,上午10时许,当步行到**境内“标蔡”公路120K+650M处时,犯罪嫌疑人吴**见此地山高林密,人烟稀少,乘汤**不备之机,迅速拿起扁担朝汤**头部猛击一下,汤**当即向石岸下滚去,幸而抓住了石岸上的茅草,未滚到石岸下。
犯罪嫌疑人见状又用扁担向汤**的头部猛力击去,扁担击在石岸的石头上,当即裂成两片。
吴**见汤**滚到石岸下,便丢下破扁担,溜到岸下,拣起石头猛力向汤**砸去,汤**边还击边向后退,当退到离石岸15米处的石头沟一块大石头处时,汤**倒在地上,犯罪嫌疑人吴**乘机猛扑上去用双手卡住汤**的脖子,汤**咬住吴**的左手大拇指,吴**即用右手卡信汤**的脖子,这时,汤**由于呼吸受阻,将口松开,犯罪嫌疑人随即松开右手护左手痛处,这时汤**用双手猛力抓吴**的脸及其颈部,并不断大声呼喊“救命”。
盗窃案起诉意见书

盗窃案起诉意见书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人某某的辩护律师,我在此向法庭提交起诉意见书,对于某某涉嫌盗窃罪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于某某被指控的盗窃罪,我认为指控不成立。
根据证据显示,某某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
在案发当天,某某正在工作岗位上,并被多位同事作证证明。
此外,案发地点没有提供任何与某某有关的物证或者目击证人。
因此,无法证明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其他证据都是纸上谈兵。
其次,即便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我认为指控的罪名应降为行窃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抢劫与行窃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用暴力行为威胁受害人。
而在某某的案件中,并无暴力行为的证据,证人证词也无法提供任何相关证明。
因此,某某所犯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行窃罪,而非盗窃罪。
再次,如果法庭认定某某犯有盗窃罪,鉴于某某是初犯且有自首行为,我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情况下,某某应得到宽大处理。
最后,我代表某某请求法庭依法审理此案,并请求法庭判决某某无罪,释放他。
相信在理性公正的审判下,法庭能够作出明智的决定。
感谢法庭的听取。
此致
某某辩护律师年月日。
盗窃案公诉意见书

盗窃案公诉意见书篇一:公诉意见书王恒案(1)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王恒在北京市昌平区砸碎车窗窃取电脑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们受昌平分局昌平派出所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刚才结束的法庭调查中,我们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依法搜集的证据,并通过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的询问,经过法庭质证,内容客观真实,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已清楚地证明了本院指控被告人王恒犯盗窃罪。
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指控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被告人王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且多次实施盗窃,已构成盗窃罪。
要点如下:一、王恒现年19岁,精神状态正常能够完全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
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盗窃罪的主体。
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证人证言中可以得知,其年龄、精神状况符合一般刑事责任主体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王恒蓄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直接故意,体现了其主观恶性。
从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中可以得知,被告人蓄谋盗取停靠在东小口镇万意百货商场附近的宝来轿车内的笔记本电脑,并且要求同伴董阳为其把风来保障其盗窃行为顺利实施;完成盗窃后,被告人王恒伙同董阳将电脑出卖并将非法所得占为己有,可见其明目张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恶性;此外,从实物证据中可得知,被告人曾因其盗窃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理应改过自新,杜绝偷盗行为,但本案中被告不仅没有悔过,反而变本加厉,采用暴力砸车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其主观恶性不言而喻,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被告人王恒暴力砸车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的客观方面。
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接报案及到案经过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王恒在公共场合,并且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窃取他人私有财产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认定。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篇一:起诉意见书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刑诉字[2012] 34号犯罪嫌疑人许稳,男,出生于1991年12月6日,省份证号码340221************ ,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是安徽省安庆市安庆师范学院大学学生,家住陕西省宝鸡市阜平县平阳镇燎原村28号.因涉嫌盗窃罪,2011年5月1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许稳涉嫌盗窃一案,由王晶与2011年4月22日9时报案至我局.我局经审查,于当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许稳于2011年5月12日被我局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许文涉嫌盗窃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1年4月22日早上许犯罪嫌疑人许文由于前天晚上在校外打了一夜的台球,所以在早上7时许才回到宿舍,在经过312宿舍时看见门没锁就进入了该宿舍,进入宿舍后发现宿舍只有王晶等三人在睡觉,同时看见三台本电脑放在书桌上,由于许稳家境不是太好,同时又沉迷于吃喝玩乐,经常手头紧张.而当天正好许稳身上没钱了,于是临时起了盗窃的意图,在经过一番挣扎后将3台笔记本电脑偷走. 然后回到宿舍将电脑藏于衣柜中.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许稳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许稳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安庆市宜秀区公安分局(印) 2011年6月7日附:1,本案卷宗3卷12页 2,犯罪嫌疑人许稳现羁押于安庆市第一看守所篇二: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修改版××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公刑诉字〔2009〕56号犯罪嫌疑人罗××,男,1985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民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家住本县樟树乡茶山村二组。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盗窃罪公诉意见书范文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
经过侦查机关的调查,证实王某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多次在某商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案情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
经查,王某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多次到某商场实施盗窃行为。
他利用商场人员疏于管理的时机,将他人财物秘密藏匿于其随身携带的包内,共计盗窃了价值5000元的财物。
经过侦查机关的调查,证实了王某的盗窃行为,并取得了相关证据。
二、证据确凿。
1. 监控视频,经过调查,侦查机关取得了商场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王某盗窃行为的全过程。
2. 证人证言,经过询问商场工作人员和目击者,证实了王某的盗窃行为,并详细描述了现场情况。
3. 被盗物品,警方在王某的住所搜查时,发现了部分被盗物品,证实了其盗窃行为。
三、社会危害性。
王某的盗窃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损害了社会秩序。
盗窃行为若不及时制止,将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因此,必须依法严惩,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四、公诉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鉴于其盗窃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对其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建议。
鉴于王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建议法院依法严格审理,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尊严。
以上意见,敬请法院审慎考虑,依法作出裁决。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2年5月10日。
以上就是一份公诉意见书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的起诉意见书

刑事案件的起诉意见书
尊敬的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经依法审查,我们认为对被告人XXX涉嫌犯盗窃罪予以起诉,并向法院提出以下意见。
一、案件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10日晚上20时许,XXX华南物流公司仓库内发
生一起盗窃案。
经初步调查,事发当晚,被告人XXX经过周
密的预谋,趁该公司仓库无人值守之机,使用锁芯钳破坏了仓库门锁,并进入仓库内盗窃财物。
案发后,警方根据现场留下的指纹、物品遗留痕迹等证据,经过技术比对和侦查,确认了被告人的犯罪嫌疑。
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警方还在被告人的住所发现了作案工具、盗窃所得财物以及大量相关证据。
同时,警方还调取了事发当晚XXX公司仓库附近监控录像,证实了被告人的作案行为。
综上所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案件适用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案件调查结果显示,被告人XXX盗
窃所得的财务价值达到了人民币30万元,数额较大,构成盗
窃罪。
三、起诉意见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款,我们认为被告人XXX涉嫌犯盗窃罪,应当予以起诉。
经查明,被告人XXX盗窃罪行动机密而周密,手段狡猾,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建议法院依法对被告人XXX 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以被告人XXX涉嫌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由,建议法院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法院依法审理,给予公正的判决。
盗窃罪的起诉意见书

盗窃罪的起诉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是某某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此向法庭递交一份起诉意见书,对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并请求贵庭依法审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某某,男,XX岁,本案被告人于XX年X月XX日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实施了一起盗窃罪的犯罪案件。
二、案件事实经过调查取证,我们查明了如下事实:XX年X月XX日晚上20点左右,被告人某某透过小区入口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某某进入了某某小区。
而在当晚XX时XX分,小区内某某号楼的卧室内发生了盗窃案件。
被害人某某在当晚与家人外出吃饭,返回家中后发现家里被盗。
经检查,被害人家中缺少现金1000元和价值5000元的珠宝首饰。
案发后,我们迅速展开了调查工作。
经过对小区监控录像的仔细分析,我们发现了当晚某某号楼内一名身穿黑色上衣、戴着帽子、手持工具包的可疑男子。
我们根据录像中的特征进行了进一步的排查,最终确定了此人就是被告人某某。
在进一步调查中,我们联系了被告人某某的邻居,得知某某曾多次举止可疑,行为异常。
并且,据某某小区的保安证实,被告人某某在案发当晚的入口记录完全与事实吻合,且他当晚并未与他人进出小区,存在无法解释的异常行为。
同时,我们进行了对被告人某某的检查,发现他在案发后购买了一批奢侈品,并且在审讯中对该盗窃案的细节供认不讳。
他表示,自己是因为近期遭遇经济困难,无法如愿购买这些商品,所以才决定实施盗窃行为。
被告人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三、证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以上调查所得的证据,我们认为被告人某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盗窃罪。
具体证据如下:1. 小区监控录像:记录了被告人某某进出小区的时间和行为。
2. 邻居证词:证实了被告人某某的行为举止异常,且存在多次可疑行为。
3. 保安证词:保安证实了被告人某某在案发当晚的入口记录与事实相符。
4. 购买奢侈品的物证:证明被告人某某存在消费能力,且用盗窃所得购买了奢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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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分局
起诉意见书
×公刑诉字[20××]第××号
犯罪嫌疑人张x,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01053119900620××××,户籍所在地:xx市x区xx路x号,现住址:xx市xx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单元x号,无业。
20XX年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2月15日因××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犯罪嫌疑人张×涉嫌盗窃罪一案,由吴××于20XX年2月2日19时40分报案至我局。
我局经过审查,于20XX年2月2日立案进行侦查。
犯罪嫌疑人张×已于20XX年2月2日被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张×涉嫌盗窃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为了换部新手机,没有钱,就想偷部手机。
20XX年2月2日19时左右,在正义路人民商场三楼神州网吧上网时,趁旁边一女孩不注意时将其放在电脑桌左侧手机盗走,后被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吴××被盗窃的手机(价值2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吴××报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