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保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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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的保单质押贷款风险如何规避

保险中的保单质押贷款风险如何规避

保险中的保单质押贷款风险如何规避在保险领域,保单质押贷款为投保人提供了一种在急需资金时获取流动性的途径。

然而,如同任何金融交易一样,保单质押贷款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了解并有效规避这些风险对于投保人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保单质押贷款。

简单来说,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以其所持有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质押物,向保险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投保人将保单的部分现金价值作为抵押物,以获取一定金额的贷款。

那么,保单质押贷款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呢?信用风险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如果投保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可能会影响其个人信用记录。

这不仅会对其未来的金融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如申请其他贷款或信用卡等,还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终止保单的效力或减少保险金额。

利率风险也不容忽视。

保单质押贷款的利率通常是固定的,但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会导致投保人在还款时面临实际利率高于预期的情况。

如果市场利率下降,投保人可能会觉得当初选择的保单质押贷款利率过高,从而增加还款压力。

此外,还有法律风险。

由于保单质押贷款涉及到保险合同和贷款合同的双重法律关系,如果在合同条款的理解和执行上出现偏差,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例如,对于贷款用途的限制、还款期限的规定等,如果投保人未能遵守,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那么,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对于投保人来说,在决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之前,要充分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

这包括对未来收入的合理预测,以及对现有债务和支出的清晰梳理。

确保自己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来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避免因还款逾期而导致信用受损。

在选择贷款机构时,要仔细比较不同机构的贷款利率、还款期限、手续费等条件。

选择信誉良好、条款透明、服务优质的机构进行合作。

同时,要认真阅读并理解贷款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关于利率调整、逾期还款的处理方式等关键内容。

投保人还应该合理规划贷款用途。

避免将贷款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不必要的消费,确保资金的使用能够带来预期的收益或解决实际的资金需求。

保单质押贷款可靠吗

保单质押贷款可靠吗

保单质押贷款可靠吗在如今的金融市场中,保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对于许多人来说,可能会心生疑问:保单质押贷款可靠吗?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保单质押贷款。

简单来说,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将所持有的保单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这里的保单通常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比如长期寿险、分红险等。

从可靠性的角度来看,保单质押贷款有其一定的优势。

其一,相较于其他一些贷款方式,保单质押贷款的审批流程相对较为简便。

由于保单本身已经包含了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和保险合同的细则,金融机构在审核时可以较为迅速地评估风险和确定贷款额度。

其二,对于借款人来说,保单质押贷款通常不会影响保单的保障功能。

在贷款期间,保险合同依然有效,投保人仍然可以享受相应的保险保障。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保单质押贷款就毫无风险。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贷款利率。

保单质押贷款的利率可能相对较高,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利息的累积可能会导致还款压力增大。

此外,如果借款人长期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可能会面临保单失效的风险,从而失去原有的保险保障。

另外,在选择保单质押贷款时,还需要注意一些潜在的陷阱。

比如,有些不法机构可能会利用借款人对相关知识的缺乏,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设置不合理的条款,从而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因此,在选择贷款机构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合法、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他们在提供保单质押贷款服务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例如,对保单现金价值的评估可能存在偏差,如果评估过高,一旦借款人无法还款,金融机构可能会遭受损失。

此外,市场利率的波动也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的收益。

为了确保保单质押贷款的可靠性,借款人在决定申请贷款之前,需要对自身的还款能力进行充分的评估。

明确自己是否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来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同时,要仔细阅读贷款合同的条款,了解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还款的后果等重要信息。

仓单质押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

仓单质押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

贷能力、信贷资金使用状况、借款手续是否完备等有关事项必须事先审核,事中跟踪,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纰漏。

2、防范风险原则。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质押贷款的一种形式,由于借款人向贷款人出质的是在专业仓储公司制定的仓单,所以,其风险系数相对较小。

仓储公司签发的仓单是仓储公司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后,按统一格式制定的供货物所有人提取仓储货物的物权凭证。

这些仓库是专业存储货物的公司,仓库对保存期间的货物数量、质量负责。

质押物本身质和量方面存在的风险很小。

银行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质押比率偏高。

商品的价格始终处于不断涨跌过程中,对应仓单的价值也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如果银行对质押物评估比例过高,就可能造成借款人还贷不积极。

二是质押物存在法律纠纷。

仓单不能重复质押,银行应了解仓单的持有情况,并要争取仓储公司的积极配合。

3、审慎确定借款人的原则。

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常规贷款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获取盈利的一个途径。

银行开展质押贷款既要讲究安全性、流动性,也要注重盈利性。

虽然仓单质押贷款经济风险偏低,但银行在办理贷款之前也要慎重选择和审核贷款对象。

应本着择优原则、价值保证原则、归还原则确定贷款对象。

二、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仓单质押贷款以企业经营的易变现的商品质押做为担保,是一种低风险的贷款形式,但是低风险不等于没风险,信贷风险是绝对的,是客观存在的。

仓单质押贷款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自身存在的风险。

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在借贷关系中甚为重要。

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可能会给贷款人造成严重的后果。

譬如,借款人假借别人的仓单或伪造仓单、仓单作重复质押、伪造财务报表、贷款不按期归还恶意拖欠等。

当然,由于借款人资信状况不良引起的潜在风险在其他各种贷款形式下也是存在的。

2、仓储公司存在的风险。

仓储公司信誉状况,规模实力,内部管理情况直接关系到仓单质押贷款的风险。

一些客户与仓储公司勾结串通,恶意将质押货物在银行不知情情况下提取销售,或将仓单重复质押给银行;仓储公司的经营规模是否具备存储物资的条件,将直接影响仓储货物的品质,从而影响贷款质押物的抵押价值。

仓单质押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

仓单质押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

仓单质押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仓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所拥有的商品或货物的仓单质押给银行或金融机构,以获取贷款资金。

在这种贷款模式下,仓单被视为担保物品,借款人可以获得较低利率和较长期限的贷款。

然而,仓单质押贷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防范措施。

首先,仓单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由于商品市场受供需关系、国内外政策和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

借款人在质押商品或货物的同时,要求其价值足够高以应对市场风险。

银行或金融机构需要对借款人提供的仓单和商品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审查,以确定其价值是否充足。

此外,借款人和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市场监控机制,及时了解市场动态,避免贷款因市场变动而发生违约风险。

其次,仓单质押贷款还存在操作风险。

借款人和银行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例如,要求借款人提供由权威部门发放的合法仓单,并核实仓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期。

另外,银行或金融机构还应对仓单质押物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质押物的品质和数量符合约定。

此外,仓库管理制度也需完善,确保仓单质押物的安全和可控。

再次,仓单质押贷款容易受到欺诈风险的影响。

借款人可能利用虚假的仓单或通过与仓库人密谋等手段骗取贷款资金。

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查过程中应严格核实借款人提供的仓单和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并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和反欺诈机制。

此外,加强对仓库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仓库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杜绝欺诈行为的发生。

最后,仓单质押贷款还存在监管风险。

由于仓单质押贷款模式涉及多个机构和部门,监管责任分散,容易出现监管空白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监管,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此外,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大处罚力度,严惩违规行为,从而提高行业整体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综上所述,仓单质押贷款风险分析及防范需要从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欺诈风险和监管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单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将其持有的保险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本文将对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二、保单质押贷款的概念及特征1. 概念保单质押贷款是指投保人将其持有的保险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贷款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投保人不得转让、质押、出质或者放弃保险单。

2. 特征(1)以保险单为质押物:保单质押贷款的质押物是投保人持有的保险单,而非其他财产。

(2)贷款期限短: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一般较短,通常为1-3年。

(3)利率较高:由于保单质押贷款风险较高,金融机构对贷款利率的设定相对较高。

(4)贷款额度有限:保单质押贷款的额度通常不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

三、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根本大法,对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将保险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第六十二条:保险人不得拒绝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将保险单作为质押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担保制度的根本大法,对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三条:担保是指担保人以其合法财产或者权利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第八条: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通知》该通知对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贷款对象:保单质押贷款的贷款对象为持有保险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贷款用途:保单质押贷款的用途限于合法、合规的用途,如个人消费、企业经营等。

(3)贷款额度:保单质押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0%。

分析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分析保单质押贷款业务

分析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是一种以保单作为贷款抵押品的贷款方式。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原理是贷款人将其保单作为抵押品提供给贷款机构,贷款机构根据保单的价值发放相应金额的贷款。

在还款期限内,贷款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还款,否则贷款机构有权处置抵押的保单。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快捷方便。

由于保单具有固定的价值,且操作简单,贷款审批时间较短,通常在几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完成整个流程,相较于传统贷款业务流程,更加快捷方便。

其次,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可以最大程度保护贷款人的隐私。

在传统的房屋贷款或车辆贷款业务中,贷款人需要进行抵押物的评估和抵押登记,这会暴露贷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购买力,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则可以避免这些问题,保护贷款人的隐私。

再次,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对贷款人的条件要求相对较低。

传统的贷款业务通常对贷款人的资产和信用情况有较高的要求,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主要对保单的价值进行评估,贷款人的信用情况相对较为灵活。

此外,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根据保单质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可以选择按期还款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这样可以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然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首先,质押保单的价值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下降。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需要贷款人按时还款,如果贷款人无法按约定的时间进行还款,则贷款机构有权处置质押的保单。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保单的价值可能会减少,这意味着贷款人可能无法通过出售保单来偿还贷款。

其次,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利率较高。

由于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贷款机构往往会收取相对较高的贷款利率,这增加了贷款人的还款负担。

再次,质押保单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

贷款人在申请保单质押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的保单信息,并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和签订合同。

这对一些没有经验或了解的人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

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风险:1、质权设立要件欠缺。

2、漏缺核押手续。

3、质权行使上的风险。

防范:1、把好质押存单的准入关2、把握好质押存单的合规关3、把握好质押存单的核押关4、把握质押合同的规范关5、严把贷款发放关6、把握好质押物的保管关。

热门城市:沧州律师乌鲁木齐律师商洛律师吕梁律师许昌律师宝鸡律师七台河律师烟台律师牡丹江律师▲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存在是不容置疑的,质押合同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一旦质押人因一些原因无法还清贷款就存在着一定的追缴风险,活着质押人采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将存款取走造成质权落空的损失,为了减少这些不必要的损失小编将存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做了总结。

▲一、存单质押常见的法律风险有那些1、质权设立要件欠缺。

如仅签订了质押合同而并未实际交付存单,或者仅交付存单而并未签定质押合同。

2、漏缺核押手续。

由于怕手续烦琐、想省事,或者银行不予配合等原因,没有办理核押手续,导致存单被出质人挂失,存款被全部取走,质权落空。

3、质权行使上的风险。

即使存单质押手续齐全,仍无法防止第三方申请人民法院对出质存单予以冻结,理论上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要想其他债权人吐出好不容易到嘴的肥肉,谈何容易!▲二、如何做好存单质押风险的防范▲1、把好质押存单的准入关严格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存单出质的相关规定,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可作为质押贷款的凭证,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标的物。

质押标的物为单位定期存单的,借款单位需一并提供质押担保单位的定期存单及由存款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但没有定期存单只有《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2、把握好质押存单的合规关存单质押除应审核存单真实性、存单到期日对质权实现的影响、签发银行核押等因素外,还应关注存款单质押是否违反担保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防范保单借款风险的措施

防范保单借款风险的措施

防范保单借款风险的措施保单借款是指保单持有人通过将保单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在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不断创新的背景下,保单借款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

然而,保单借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不慎操作可能导致保单作废、借款无法偿还等问题。

为了有效防范保单借款风险,以下是一些措施供参考。

了解并选择合适的保单借款产品。

在选择保单借款产品时,应考虑自身的实际需求、财务状况以及借款产品的条款和利率等因素。

要确保所选择的借款产品合法合规,避免陷入高利贷或非法借贷等风险。

审慎评估借款需求和还款能力。

在申请保单借款前,应全面评估自身的借款需求和还款能力。

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借款金额,并确保有稳定的还款来源。

同时,要充分了解借款产品的还款方式和期限,避免因还款压力过大而无法按时还款。

第三,选择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

在选择借款机构时,应优先选择信誉良好、经营稳定的金融机构。

可以通过查看金融机构的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誉水平。

此外,也可以参考他人的借贷经验和评价,选择有良好口碑的金融机构。

第四,仔细阅读并理解借款合同。

在办理保单借款时,要认真阅读并理解借款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特别是应注意借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提前还款等重要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向金融机构咨询或寻求专业意见。

第五,妥善保管保单和借款文件。

保单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具有重要价值。

在办理保单借款时,应妥善保管保单和借款文件,防止丢失或被他人冒用。

可以选择将保单存放在银行保险柜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保管,确保保单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六,合理规划借款资金的使用。

在获得借款资金后,应合理规划和使用借款资金。

要遵循合理消费和理性投资的原则,避免盲目消费或进行高风险的投资。

合理规划借款资金的使用,可以有效降低借款风险,并确保借款资金的最大效益。

建立健全的还款管理机制。

在借款期间,应建立健全的还款管理机制,确保按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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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保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
中国农业银行昭通市分行罗明勇
总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人寿保险单质押贷款操作流程(试行)》(农银发[2004] 199号文件,以下简称《流程》)指保单质押贷款是保单所有者以保单作为质押物,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短期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设臵质权的法律要件,保单以其具有的到期或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设定质押,实质是投保人以对保险公司的债权担保银行对其贷款债权的一种债权质押。

保单质押贷款不影响投保客户投保权益,同时满足了银行、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需求,因而被普遍接受。

但从风险形态考察,保单质押贷款除存在借款人贷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履约偿贷的违约风险外,还可能面临一些特殊风险。

本文拟就此略陈己见。

一、保单质押贷款存在的主要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流程》明确规定“作为质押物的保险单必须是以与贷款人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具有现金价值的、在保险单有效期内的人寿保险单。

”由于保险设立、权利履行等特别的法文规定,应关注保单质押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形:
1.信用风险。

因债务人主体资格不符或交易违约而形成,一般可能为三种情形:一是主体资格风险,保单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个受益主体,现金价值所有权归投保人,投保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以人寿险保单作质押时,借款人与质押保单的投保人必须一致,否则会导致质权落空。

二是投保人变更保单的风险。

《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法律允许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协商变更保单,保单质押并不对抗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的权利。

质押期间,投保人(借款人)应按保险合同规定继续履行缴纳保费等义务,如果投保人未经银行同意而自行退保、变更与贷款相关的保单信息,将造成保单现金价值减少甚至灭失,损害银行债权。

三是保险合同合意变更的风险,由于人
寿险保单具有自动垫缴保费、更改保单等现金价值衍生功能,一旦投保人无力按时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将以其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为投保人垫缴保费,使保单继续有效,投保人也可以将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作为保费,采取趸缴方式,将原有保单改为小额的相同种类保险单,或改为展期,此类变更符合《保险法》《合同法》合意变更规定,但改变了原保单的保险期限、未来现金价值,使质押标的价值发生变化,影响质押权益。

2.标的风险。

依据《担保法》,申请贷款的质押保单必须真实有效,符合质押条件。

以人寿保险单设立质押时,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兑付现金价值的规定,投保期必须已经超过二年且投保人缴费已足二年以上,即应同时满足投保期限和缴费年限两个要素,保单才具有现金价值。

另外,用于质押的保单还必须处于正常“清洁”状态,也就是不存在向保险公司借款的记录、失效、在缴费期内办理挂失手续后复得、选择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等情形,如存在上述瑕疵,都可能导致质押担保失效。

3.法律风险。

保单作为质押时,涉及《合同法》、《保险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多个利益主体,由于法律调整不尽一致,如约定或运用不当,可能出现公平交易原则歧义纠纷而影响质权实现。

二、保单质押的法律性质
由于保单质押可能存在多种风险因素,应从法律要件合规性方面认识与防范保单质押风险。

按照《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权的标的规定,保单属于未明确定义的“其他可以变现的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相对于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权利,具有现金价值且可用于交换。

质权的本质在于支配质押标的的现金价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变现价质押标的而获得赔偿,因此用于质押的保单应同时具备“财产权性”和“可让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人出具保险单后,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补偿或给付责任。

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本质是债权,具有财产性。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单可以通过变更受益人的方式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即保单具有可转让性。

按照对象性质,保险可划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两类。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规定的合同除外。

”财产保单虽然也可以转让,但并不适于设定质权,原因在于财产保险单代表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保单持有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因而财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权利只是一种非必然发生的期待权,只有发生约定事
故后才可索赔,而且一般发生事故的概率甚小,而且理赔具有“救济”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在发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法函[1992]47号)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

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具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医疗费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另一类是具有储蓄功能的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及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

前一类是特定条件下的人身安全健康保险,属于损失补偿性合同,不宜质押自不待言。

人寿保险(即通常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事故条件,在保险期间内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一定保险金额的人身保险形式。

寿险除一般保险保障功能外,兼有储蓄性质,即无论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还是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返还保费资金并有一定收益。

依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等关联规定,人寿保险单在两年之后即具有现金价值,从权利实现的性质来说,这种现金价值是一种兼备保障与储蓄功能的个人金融资产,属于可以自由转让的有价证券,符合《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权利质押标的的规定。

三、防范保单质押贷款风险的行为要件
人寿保险具备储蓄与保障功能,日益成为居民投资理财新宠,但目前关于保单质押贷款的法文规定尚不细致全面,对其风险防范应着眼于从规范操作、加强协作、合法约束投保人行为入手。

1.严格把握主体资格合法性规定,加强贷前调查审核。

投保人、借款人身份的一致性是防范信用风险的基础前提,借款主体一般仅应限于寿险保单投保人,且投保人身份为自然人。

《流程》详尽规定了保单质押贷款的操作管理,其中特别强调了核实借款人身份和保单凭证的真实有效,不得质押存在挂失、冻结、止付、争议或法律纠纷等“不清洁”情形的保单。

2.加强银保合作,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限制或冻结投保人的某些权利,维护保单现金价值。

质权虽不能对抗保单合同的合意变更,但通过银保合作,可以设定前提条件,限制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保单挂失等权利,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挂失或变更保单时应事前征得质权人(即贷款银行)同意。

《流程》明确了“核保与止付”的流程规定,要求贷款行在办理保险单质押贷款前,必须与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通过“银保通”系统向保险人发出“保险单质押止付”交易提示,由保险人办理保险单质押
止付手续。

银保合作中,要通过保险公司确定三个基本事项:保单的真实有效性,拟质押保单止付时的现金价值,保单质押止付登记生效。

《流程》规定“在保险单质押贷款期间,借款人及出质人不得提出除法定情形及地址、扣款账号、投保人增加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变更申请。

”就是通过银保合作,冻结投保人的部分权利,防止保险合同的事实变更。

3.重视借款人第一还款能力,前移风险防范关口。

质押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对贷款风险的保障,要求保单投保期及缴费期同时超过两年,并且为“清洁”状态。

《流程》规定“按保险公司止付时提供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不超过90%(含)合理确认质押贷款金额”“个人保险单质押贷款期限为一年,一般不予办理展期”。

由于保险的保障属性不同于存单、票据的交易属性,保单现金价值虽可设定质权用于保障债权,但属于第二还款来源。

根据《保险法》《合同法》规定,如发生客观不可抗力、投保人存在欺诈隐瞒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甚至不退还保费。

另外,行使质权如影响投保人基本生活保障时,司法部门不会支持保单现金价值全额用于实现贷款债权。

4.提高专业管理水平,准确把握《合同法》原则规定与《保险法》禁止性规定,防止因违反公平交易、真实对价原则而影响质权实现。

与一般质押比较,保单质押贷款虽然方便了投保人、保险公司和银行,有利于深化银保合作,提高银行兼业管理水平,但由于保险不同于普通财产权利,要注意建立良好的保单质押操作程序,无疑义地明确各方法律责任,针对不同险种合理设计质权方案,完善质权设定程序,灵活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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