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理论基础(1)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证据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第一节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一、认识论(一)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证据法的主旨在于规司法证明活动,因此探讨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要从司法证明活动开始。
司法证明属于社会证明的畴,但同生活中的证明如实验室证明又有很大区别:A、司法证明必须接受证据规则、法律规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制约;B、司法证明有着场所和时间的限制;C、司法证明通常由不知情的法官主持,精通法律但不一定精通专业知识,要借助专家协助,证明主体与认识主体相分离。
(二)我国证据法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基础是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主要有三个基本理论要素构成1、物质论:即物质或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或思维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种物质论表明任何案件都是物质的,司法人员所要查明和证明的对象总是物质性额案件事实。
存在于人脑中的思想活动和思维意向不构成案件。
2、反映论:即思维是大脑的技能,是对存在的反应。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一定的形态,因此各种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反映。
生活中的案件类型各不相同,但都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
特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质的规定性,能与其他案件区别开来;稳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相对静止、暂时平衡和稳定的特点,能够在一定的时间保持不变;反应性表明,任何案件的特征都能在其特征反映体中得到良好的反映,且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反映论表明,各种证据就是案件的反映。
反映论表明,绝大多数司法证明活动就是一种同一认定活动。
即“人---事同一认定”。
3、可知论:即认为思维和存在之间具有同一性,人的认识可以正确的反映客观世界。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能够认识现存世界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因此任何案件事实从理论上都是可以查明和证明的。
并且,辨证唯物主义主可知论是相对的。
二、方法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
证据理论方法详解分析

第五章证据理论(Evidence Theory)方法在本章§1,我们将讨论一种被称之为登普斯特-谢弗(Dempster-Shafer)或谢弗-登普斯特(Shafer-Dempster)理论(简称D-S理论或证据理论)的不精确推理方法。
这一理论最初是以登普斯特(Dempster,1967年)的工作为基础的,登普斯特试图用一个概率区间而不是单一概率数值去建模不确定性. 1976年,谢弗(Shafer,1976年)在《证据的数学理论》一书中扩展和改进了登普斯特工作. D-S理论具有好的理论基础。
确定性因子能被证明是D-S 理论的一种特殊情形。
在§2我们将描述一种简化的证据理论模型MET1 . 在§3我们将给出支持有序命题类问题的具有凸函数性质的简化证据理论模型。
围绕证据理论的一些新的研究工作,将在第六章介绍。
§1D-S理论(Dempster-Shafer Theory)●辨别框架(Frames of Discernment)D-S理论假定有一个用大写希腊字母Θ表示的环境(environment),该环境是一个具有互斥和可穷举元素的集合:Θ = { θ1 , θ2 , ⋯, θn }术语环境在集合论中又被称之为论域(the universe of discourse)。
一些论域的例子可以是:Θ = { airliner , bomber , fighter }Θ = { red , green , blue , orange , yellow }Θ = { barn , grass , person , cow , car }注意,上述集合中的元素都是互斥的。
为了简化我们的讨论,假定Θ是一个有限集合。
其元素是诸如时间、距离、速度等连续变量的D-S 环境上的研究工作已经被做。
理解Θ的一种方式是先提出问题,然后进行回答。
假定Θ = { airliner , bomber , fighter }提问1:“这军用飞机是什么?”;答案1:是Θ的子集{ θ2 , θ3 } = { bomber , fighter }提问2:“这民用飞机是什么?”;答案2:是Θ的子集{ θ1} = { airliner },{ θ1} 是单元素集合。
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略论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形成的,包括物质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等理论,以及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本文将简要论述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其次,历史唯物主义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论。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总是在物质基础和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变革,社会发展是由矛盾推动的。
证据制度要求以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为依据,从历史和社会的角度理解和分析案件。
证据制度要求审判人员具有辩证的眼光、思维和方法,通过辨别真伪、推测推理等方式来建立案件事实。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也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指导。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保障,明确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刑事诉讼的原则和程序,其中就包括了证据的审查、采信和保护的相关规定。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确保证据制度的正确实施。
此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我国证据制度的建设中也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证据制度要求通过实际案件实践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不断提高对证据的理解和运用。
马克思主义强调了实践的重要性和实践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提醒我们要注重实践的检验和指导,不断改进证据制度。
综上所述,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多重的,包括物质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等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理论和法律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确保证据制度的正确运行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实践中,我们还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证据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公正不仅要实现, 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基础理论
二、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
(一)关于诉讼主体的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和裁判者中立原则,即司法机关要保持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和裁判者中立原则, 和中立的地位; 和中立的地位; 2、不告不理原则,即诉讼必须以有人告诉才能开始,诉讼的 、不告不理原则,即诉讼必须以有人告诉才能开始, 范围应当在告诉的范围之内; 范围应当在告诉的范围之内; 3、对等原则,即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对等原则,即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4、救济原则,即当事人对司法裁判,可以寻求上级司法机关 、救济原则,即当事人对司法裁判, 的救济。 的救济。
基础理论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诉讼认识论 第三节 程序正义论
基础理论
基础理论
第一节 证据法理论基础概述
一、证据学的理论基础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能够决定一国证据法之存在价值 与发展方向,反映证据法之发展规律, 与发展方向,反映证据法之发展规律,揭示证据法的历史 使命,解决证据法的基本问题, 使命,解决证据法的基本问题,证据法系统理论可赖以存 在与发展的理论前提。 在与发展的理论前提。
1、绝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法律程序只是用以确保实体 、绝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 法实施的工具,也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 法实施的工具,也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安全 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 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程序的存在 才是有意义的。实体法应当首先被制定出来, 才是有意义的。实体法应当首先被制定出来,否则程序法 将毫无意义。 将毫无意义。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 体法。 体法。 2、相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程序是用以实现实体法的工 、相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 具和手段, 具和手段,在追求程序工具性价值的同时要兼顾一些独立 性的价值:保障被告免受定罪的权利; 性的价值:保障被告免受定罪的权利;为被告获得公正审 判的权利;最大限度的解决社会纠纷; 判的权利;最大限度的解决社会纠纷;维护法院判决的正 当性等。 当性等。
《证据法学(第二版)》第三、四章

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体公正 (二)有助于程序公正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周书·吕刑》中记载了“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庭审制度,该制度要求法官在原、被告双方 到庭的情况下听取陈述。
二、自由
自由价值反映到证据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证据制度中的各项合 法权利和诉讼主体地位。
三、公正
公正地实施各项具体的证据制度,合理地分配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亦是效益价值在证据法领域亦有所体现。以证明标准为例,在我国不同的诉讼类型中,证明标准 是有所区别的。
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第一,诉讼证明活动的构成要素具有特殊性。第二, 诉讼证明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第三,诉讼证明受证据规则和其他立法规定的限制。
第一节 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基本理论指导
(一)可知论
可知论与我国当前证据制度中的诉讼真实观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证明活动是对案件事实的 认识和再现。作为过去客观发生过的真实,每个案件中所蕴含的事实都应当是可知的。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其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不能依靠神意、猜想或者臆断等证据之外 的因素。
其二,法院在判决中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说理。 其三,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欠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
在当前各国的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情形主要有自认、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四、证据裁判原则的意义
证据裁判原则对诉讼主体的行为有着引导作用,规范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行为和法官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进而对法官 的心证过程进行约束,防止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官擅断。当事人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 行举证、质证与辩论,如果不能履行证明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近年来证据法学研究热闹起来,这种热闹,与前几年较为沉寂的局面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值得被称为一件令人欣慰的事,因为证据法学本来不但是技术性很强的学科,而且对于个人自由等个人价值的保障来说也颇为重要,这是毋庸赘述的。
不过,学术研究上忽冷忽热的局面,也可能会让人萌生一点隐忧,它多少会让人联想起这些年来我们身上反映出来的热情有余而思虑不足的学术研究习惯。
现在学者们将更多精力投注于证据法学研究,与证据法有关的论著也多起来,见解难免不一致。
对证据法的有关问题认真探讨、热情争论甚至直率批评,总归是有益于士林的。
能够如此,证据法学研究中出现的这场热闹才不致流为一场泡沫。
最近拜读了陈瑞华教授发表在《法学》(20XX年第1期)上的《从认识论到价值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以下简称“”陈文“”),阅读过程中能够时时感觉到作者刻意求新的精神,不过,掩卷静思,觉得文中也不乏可推敲之处,其中若干主要观点,颇有详加探讨的必要,故而特撰此文,以求教于著者并借以达到澄清某些认识之目的。
诉讼活动与认识活动陈文提出:中国主流的诉讼理论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视为一种认识活动,这种认识活动的最终目标在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真相,从而为正确适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律规范奠定基础。
有关运用证据的活动作为重要的诉讼活动,是这种认识活动的重要环节。
由于这一原因,这一理论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视为诉讼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视为证据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
陈文进而指出:尽管围绕证据的运用所进行的证明活动包含着认识过程,“”但绝不仅仅等同于认识活动“”,“”这种认识活动在诉讼中都不具有根本的决定性意义“”,理由是:首先,诉讼和仲裁都是以解决利益争端和纠纷为目的的活动,“”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裁判者固然会通过审查控辩双方提供或者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对案件的事实真相作出明确的揭示,但这种对事实的揭示只是为了争端的解决,提供一定的事实基础和依据,创造一定的条件,而不是诉讼的最终目的。
论证据法学理论基础述论

证 据从本 质 上说 是 一种 认识 方 法 , 因此 , 须 必
用。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 的核心 , 我国证 据立法 识活动 , 而是包含着 一系列诉讼 价值 的实现和选 的条文过少 , 也过于笼统 , 远远不能适应司法实际 择 的过程。该观点认为 , 律程序领域中的认识 法
的需要 , 加强证据立法的呼声 日益高涨 , 因此 , 从哲 活动与其他社会领域 中的认识活 动, 现代诉讼与 学的高度来探讨我国诉讼证据制度 的理论基础在 古代野蛮诉讼 的最大 区别 , 不在 于是 否需要查明 理论上具有必要性 , 实践上具有紧迫性 , 在 对改革 事实真相的问题 , 而是 如何 或以什么方式查 明事
维普资讯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 版)
20 0 8年第 2期 ( 总第 6 期) 1
活动究竟是一种什么关 系呢?我们知道 , 在现代 以法庭 审理 为核 心 , 明活动 可 以大 证 综合起来, 学界 关 于 证 据 法学 的理 论基 础 之 诉讼制 度下 , 争 主要集 中在 以下 几 点 : 是认 识 论 和 价 值论 之 体分为三部分: 一 一是证据资格问题 , 即对一项材料 能否作 为法庭 证据 的认 定 。相关 性 规则是 证据 资 争; 二是 “ 元论 ” 认 识 论或 价值论 ) “ 一 ( 和 二元 论 ” 什 是一个 由事物 ( 识论 和价值论 的结 合 ) 争 ; 是马 克 思 主义 格 的基 础性 规则 , 么是 相关证 据 , 认 之 三 与事物之间的逻辑证 明关系所决定的事实问题 , 认 识论是否 应作 为证据 法学 的理论 基础 之争 。 即按 照事物 的正 常进程 , 中一 项事实本 身与事 其 笔者认 为 , 据 法 学 是 研 究 证 据 的发 现 、 证 搜 “
第三章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

⑤ 概只率有论当可B<以P用L时于,解加决害精人神才损构害成赔过偿失数,额反的之确不定承问担题责。任如。比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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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法专门方法:同一认定理论
3
二、反映论与证据法:
辩论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出一定的形态,因此各种证 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反映。
三、可知论与证据法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因此任何案件事实从理论上讲都 是可能查明和证明的。另一方面,人的思维又是相对的,只有通过人类 整体上的无限延续才能完成,而司法实践则受制于各种条件的限制。
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率
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社会观念
三、法律价值内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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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概率论可用于评断全案证据的证明力:评断全案证据的证明力,不单单是 8 要求司法人员在认证时有概率意识或概率思维,而是要求具体遵循信度理
论等系列概率理论。信度理论虽然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概率理论,但
二、现代科学方法:
3. 概率论:它是有关概率问题的科学方法论,国外尝试将概率论引入 证据法已取得一定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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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方法论
一、哲学科学方法:辩证法
• 联系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总特征。这要求我们要把握案件中 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即人、事、物、时、空之间的联系,还要 把握案件与外在环境之间的联系,把特定的案件让到具体的社会环境 中去考虑。而且,要充分考虑到证据的时间流变。
•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方法论是矛盾分析的方法,即强调事物的对立统 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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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就是识别框架的幂 集2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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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
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的作用 把Θ的任一子集都映射到[0,1]上的一个数m(A):
(1)当A由单个元素组成时,m(A)表示对相应命题A的精确 信任度;
(2)当 A 2 ,A≠Θ,且A由多个元素组成时,m(A)也是 相应命题A的精确信任程度,但却不知道这部分信任度该分给A中 的哪些元素;
则称为弱信任度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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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信任度函数
例3:同例2,已知: m(φ)=0,m({A1})=0.3,m({A2})=0,m({A3})=0.1 m({A1,A2})=0.2,m({A1,A3})=0.2, m({A2,A3})=0.1,m({A1,A2,A3})=0.1 求.Bel({A1})和Bel({A1,A2})的信任度值. 解:根据题意,可得
mass函数。m(A) 为命题A的基本置信度指派值,表示证
据对A的信任程度,空集φ的基本信任分配值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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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 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相关的几个定义(1)
对于识别框架的任一子集A,只要满足 m(A)>0,则称A为证据的焦元。
证据的焦元和它的基本置信度指派构成的 二元体(A, m(A))称为证据体,证据是由若干证据 体组成。
多源测试信息融合 证据理论基础(1)
万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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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引言 •证据理论基础 •证据理论研究现状 •未来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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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引言 •证据理论基础 •证据理论研究现状 •未来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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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主观贝叶斯理论的缺点:
(1)要求概率(各证据之间)都是独立的; (2)要求先验概率P(Oi)和条件概率P(Dj|Oi); (3)要求统一的识别框架,不能实现不同层
{1,2,L,n}
(2-1)
其中θi为识别框架的一个元素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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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
(1) 识别框架(续1)
▪集合Θ的选取问题——识别框架的选取
集合Θ的选取依赖于我们的认识水平和知识结构,包含我 们所知道的和想要知道的。当一个命题对应于该识别框架的 一个子集时,称该框架能够识别该命题,否则认为识别框架 是无效的。因此, Θ的选取应当足够的丰富,使我们所考虑 的任何特定的命题集都可以对应于Θ的某一集类R,(Θ,R ) 称为命题空间。当Θ中含有N个元素时,R中最多有2N个子集。 需要说明的是,集合Θ可以为有限集也可以为无限集。本课 程只讨论有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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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
•例1:
以掷骰子为例,要判断其可能所出现的点数,则识别 框架Θ={1,2,3,4,5,6},而{1}则表示“掷出的点数为1”,则 {2,4,6}表示“掷出的点数为偶数”,{1,2,3,4,5}则表示 “掷出的点数不为6”,即“掷出的点数为1, 2, 3, 4, 5中 的某一个”。由此可见,幂集合中的每一个子集A都代 表一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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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
(1) 识别框架(续2) 由识别框架中所有子集构成的一个有限集合
称为Θ的幂集合,记作
2 { , { 1 } , { 2 } , L , { 1 ,2 } , { 1 ,3 } , { 1 ,2 ,3 } L , } (2-2 )
其中φ表示空集。 识别框架的任一子集A都对应于一个命题, 一般可描述为“问题的答案在A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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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信任度函数
信任度函数表示对假设的信任程度的下限估 计。由信任度分配函数的定义容易得到:
Bel() M() 0
Bel() M(B) 1 B
如果对于Θ中的任意两个子集A1,A2,满足:
B e l ( A 1 U A 2 ) B e l ( A 1 ) B e l ( A 2 ) B e l ( A 1 I A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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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2 证据理论基础
▪证据理论的起源
证 据 理 论 源 于 20 世 纪 60 年 代 美 国 哈 弗 大 学 的 数 学 家 A.P.Dempster 利用上、下概率来解决多值映射问题方面的研 究工作。后来他的学生G.Shafer对证据理论做了进一步的发 展和推广完善,引入了信任函数概念,形成了一套利用证据 和组合来处理不确定性推理问题的数学方法。它作为一种不 确定性推理方法,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称为(D-S)证 据理论和信任函数理论。
P l(A )m (B )1B el(A )
B A
Pl(A) 表示A为非假的信任程度,A的上限估计,且Bel(A) ≤ Pl(A) ;Bel(Ā) 表示对A为假的信任程度,即对A的怀疑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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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信任区间
信任区间——定义4:
信任区间表示事件发生的下限估计到上限估计的范围, 即:[Bel(A),Pl(A)]称为命题A的信任区间,Pl(A)-Bel(A) 描述了对A的不确定性,有时也称为不确定区间。
Shafer指出以上三种概率的解释都没有涉及概率推断的构造
特征,因此, Shafer提出了对概率的第四种解释——构造性解 释:
概率是指某人在证据的基础上构造出的他对某一命题为真 的信任程度,简称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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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引言 •证据理论基础 •证据理论研究现状 •未来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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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
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相关的几个定义(2)
焦元中所包含识别框架中的元素个数称为该焦元
的基,记作 |A|。
当子集A中只包含一个元素时,即 |A|=1,称为单
元素焦元。当子集A中包含i个元素时,即 |A|=i,称为
i元素焦元。
全体焦元的集合称为证据的核。
复出现事件的客观事实,用试验次数趋于无穷时, 该事件发生的频率的极限来刻划。
个人主义解释:认为概率反映了个人的某种
偏好,它根据某个人在赌博中或其他带有不确定 性结果的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来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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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必要性解释:则认为概率是测量一个命题推出另一个命题
程度的量,这个量由两个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完全决定,与个 人的偏好无任何关系,又称为逻辑主义解释。
模糊理论是处理此问题的有力工具。 认识的不确定性:是由于人们认识水平的局限以及知识缺乏所造成
的。 随机性和模糊性是客观的不确定性,认识的不确定性是主观的不确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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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 概率的解释
证据理论出现以前,概率的解释主要有客观 解释,个人主义解释及必要性解释。
客观解释概率:认为概率描述了一个可以重
[0.5,0.5] [0.4,1] [0,0.7] [0.3,0.9]
意义 对命题A一无所知 命题A为假 命题A为真 对命题A的准确信任度为0.5 证据提供对命题A的部分支持度 证据对命题 的部分支持度 证据对命题A的信任区间为0.3-0.9
m(φ)=0,m({A1})=0.3,m({A2})=0,m({A3})=0.1 m({A1,A2})=0.2,m({A1,A3})=0.2, m({A2,A3})=0.1,m({A1,A2,A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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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20 例3
2 证据理论基础——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
当A ={A1}时,m(A)=0.3,它表示对命题“答案是大泄漏”的 精确信任度为0.3。
当A ={A1,A2}时,m(A)=0.2,它表示对命题“答案或是大 泄漏,或是小泄漏”的精确信任度为0.2,但却不知道该把这0.2分 给{大泄漏}还是分给{小泄漏}。
当A ={A1,A2,A3}时,m(A)=0.1,它表示不知道该把它如 何分配;它不属于{A1},就属于{A2}或{A3},只是基于现有的知 识,还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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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信任度函数
定义2:
信任度函数:集合A是识别框架Θ的任一子集,A中全部 子集对应的基本置信度之和称为信任函数Bel(A),即
Bel:2 Θ →[0,1]
Bel(A)M(B)
BA
其中,Bel(A)成为事件A的信任值,它表示证据对A为真的 信任程度;空集的信任值为0。
区间的下限等于直接证据对命题的支持程度,即命
题的信任度;区间的上限等于潜在证据对命题的支持程
度,即命题的似真度。Leabharlann 0BelPl
1
支持区间
信任区间
拒绝区间
证据区间划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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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信任区间
•例4:
说说下列信任区间,对命题A表示的实际意 义:
[ Bel(A), Pl(A) ] [0,1] [0,0] [1,1]
(3)当A=Θ时,m(A)是对Θ的各个子集进行信任分配后剩下 的部分,它表示不知道该如何对它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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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理论基础——基本置信度指派函数
例2: 泄漏诊断时,设识别框架Θ={A1,A2,A3},A1 表示“发生大泄漏”,A2表示“发生小泄漏”, A3表示无泄漏,基本置信度指派分别为
Bel({A1}) = m({A1}) =0.3
Bel({A1,A2})=m({A1})+m({A2})+m({A1,A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