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老年时领取一次性奖励费申请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26•【字号】沪卫计家庭〔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执行标准问题的批复沪卫计家庭〔2015〕12号黄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你委《关于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黄卫计〔2015〕9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第八条规定,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2011年6月1日,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其中第八条规定,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退休上海独生子女费领取流程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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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申请表范本

独生子女申请表范本1.怎样写独生子女申请书独生子女证申请书我叫XXX,今年XX岁,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现住XXXXXXXX。
XX年XX月XX日,我于XX地的XX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下一X孩。
取名XXX,为响应国家号召,经我和丈夫XX商量,我们终身就只要这一个孩子,现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望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申请人:XXXXX年XX月XX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2002年9月1日前称《独生子女证》(有地区称《独生子女光荣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5)孩子均已死亡的;(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

2.明确跨区域申请的程序和标准,简化申请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与外地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解决跨区域申请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4.为跨区域申请提供便捷的服务,如邮寄申请材料、网上申请等。
二十三、补贴发放的监督与审计
为确保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补贴发放过程的监督与审计。监督与审计工作包括:
1.定期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3.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4.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政策评估与优化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定期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进行评估,分析政策执行效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优化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十八、配套措施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保障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加大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其他扶持力度,如医疗保障、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等;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多样化的公益服务;
3.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关爱,开展心理健康、文化娱乐等活动,提高其生活质量。
十九、政策解释权
本政策的解释权归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如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可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咨询。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政策理解无偏差。
二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策的宣传教育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山东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费政策

2.建立奖励机制,对在独生子女费政策实施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三、政策效果评估与反馈
1.定期对独生子女费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收集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政策,确保政策始终符合实际需要,发挥最大效用。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后,将独生子女费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领取资格并追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费。
2.退休人员领取独生子女费期间,如子女丧失独生子女资格,应主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停止领取。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权归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退休人员的投诉和举报。
八、信息变更及资料更新
1.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如有变动,如户口迁移、联系方式更改等,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报告,并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2.退休人员每年需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供子女在学证明等相关材料,以确认子女未满18周岁或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
十、监督检查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独生子女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2.对违反本政策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独生子女费用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定期对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特殊情况的处置
1.退休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完整申请材料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说明情况,经核实后,可采取先予发放、后补材料的方式处理。
中关村医院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附件1:中关村医院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申请表注:1、此表一式两份,由院计生办及财务科各留一份以备存档;2、本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医院计生办办理领取手续。
附件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认定为落实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1979年10月12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试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京革发)[1979]564号文件,1979年11月1日实施规定,对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父母,给予奖励。
1965年11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凭1979年11月1日后,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光荣证》和其他相关证明领取“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
1980年11月28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关于修改〈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对独生子女超过十四周岁、而未就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1965年11月1日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凭1980年11月28日后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光荣证》及其他相关证明领取“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
二、关于退休人员“工作单位”的界定对已经超过女55周岁,男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工作单位”是指其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单位。
三、关于“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的关系对2003年9月1日独生子女父母超过女55周岁,男60周岁,符合条件领取“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的,属于补发对象。
在此次集中补发中,如其子女意外伤残致使用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领取“5000元经济帮助”,但不享受“1000元奖励费”;2003年9月1日以后,独生子女父母在女55周岁,男60周岁领取“1000元奖励费”后,其子女再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不再享受“5000元经济帮助”。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

精品文档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xx〕15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一)奖励对象。
只有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
(二)奖励标准。
退休时发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奖励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奖励条件: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持有单位关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且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
以上所列情况包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于20xx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
二、奖励经费来源(一)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单位从独生子女奖励费科目中列支并审核发放。
其中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确有困难暂不能支付奖励经费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审核发放。
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列入企业福利费予以税前扣除。
其中对改制、破产企业作如下规定:1.企业改制、破产的,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奖励经费计入职工安置费用;如职工安置费用中没有预留此项费用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后,从企业资产变现收益中支付。
2.20xx年12月31日以前,在区属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辞职人员,以及过去未返城的上山下乡知青,退休时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三、奖励资格审核及奖金发放(一)本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审批表》(附件),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退休时独生子女5%补贴政策

退休时独⽣⼦⼥5%补贴政策在我们国家,有对于独⽣⼦⼥的⼀些补贴,如果实⾏的独⽣⼦⼥政策,会在退休的时候享受到5%的补贴政策,那么这个补贴政策是怎样进⾏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退休时独⽣⼦⼥5%补贴政策对于实⾏基本养⽼保险新办法计发养⽼⾦的,⽆法兑现⼯资增发5%退休⾦的政策,故实⾏⼀次性奖励⾦办法。
也就是说⾏政机关、事业单位仍执⾏的是“持《独⽣⼦⼥⽗母光荣证》的职⼯,在办理退休⼿续后可按退休前的⽉⼯资增发5%退休⾦。
”规定,企业“持《独⽣⼦⼥⽗母光荣证》的职⼯,可由所在单位在退休时给予⼀次性奖励。
退休⼈员独⽣⼦⼥5%优待政策已经废⽌。
⾃九⼗年代中期,养⽼保险制度改⾰之时起,独⽣⼦⼥、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群提⾼退休待遇5%⾄10%的规定,已经废⽌,对职⼯退休时独⽣⼦⼥的奖励:⼀、养⽼保险制度改⾰前阶段,过渡性养⽼⾦适当增加⽐例,如四川是0.1%;⼆、给予⼀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所在省、直辖市、⾃治区《⼈⼝与计划⽣育条例》规定,⼀般由所在单位⽀付。
属于过渡性养⽼⾦增加⽐例范围的,在办理退休基本养⽼⾦核算时,提交独⽣⼦⼥证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可。
《⼈⼝与计划⽣育法》第⼆⼗七条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愿终⾝只⽣育⼀个⼦⼥的夫妻,国家发给《独⽣⼦⼥⽗母光荣证》。
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
获得《独⽣⼦⼥⽗母光荣证》的夫妻,独⽣⼦⼥发⽣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对夫妻⽣育⼀个⼦⼥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育家庭⽼年⼈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基本养⽼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五、关于基本养⽼⾦计发办法(五⼗)1995年12⽉31⽇及以前参加⼯作的企业职⼯(含其中与企业解除或终⽌劳动关系后继续缴纳基本养⽼保险费的个体参保⼈员),退休计发基本养⽼⾦时,除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外,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计算增发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