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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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

作者

学籍批次学习中心层次专业指导教师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给社会、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并且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到现在,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作案人员的65%;进入21世纪,全国每年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有15万人之多,其中中学生占一半。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进行调查,有着十分现实的重大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指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触犯刑律,被追究或免予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犯罪既是个老问题又是困扰社会发展的大问题。为此,法律实务部门、法律研究部门及社会相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长期的研

究和探索。试图找准症结,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为社会储备更多人格健全的人力资源。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未成年人犯

罪没有得到有效的预防,甚至在某些时间、某些地区有持续高发的现象。

通过调查,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关注未成年人人格的健康发展,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利益的保护。建国以来,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在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而从长远的发展看,只有真正树立起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保护的观念,努力寻求对未成年犯罪人惩治与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并且在未成年人犯罪之刑事立法设计上体现出对未成年犯

罪人的保护,才能促进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朝着更为人道、科学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惩罚力度

目录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1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类型调查 (1)

(一)立法模式上完全是分散式立法 (1)

(二)立法理念上比较注重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1)

(三)立法技术上强调刑罚的宽严结合 (2)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2)

(一)我国未制定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 (2)

(二)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上不够合理 (2)

(三)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标准不够合理 (2)

(四)在立法科学性上部分内容不合理 (3)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措施 (3)

(一)改变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分散模

式, (3)

(二)适当调整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 (4)

(三)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降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力度 (4)

(四)设立未成年人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 (4)

五、调查结论................................................. .. (5)

参考文献................................................. (6)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报告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给社会、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并且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到现在,青少年犯罪占整个刑事作案人员的65%;进入21世纪,全国每年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有15万人之多,其中中学生占一半。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进行调查,有着十分现实的重大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尚未成年的人,而不以生理或心理上的成熟程度为依据。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己满16周岁的人原则上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类型调查

(一)立法模式上完全是分散式立法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国外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在普通刑法典之外专设单行少年刑法,如德国和日本;二是在普通刑法典之中设专编、专章或专节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如瑞士、俄罗斯、越南;三是在普通刑法典中分散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相关规范,如意大利。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分散式的立法模式。其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从宽处罚以及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规定,都是采取合并成专门一条的方式规定在刑法典的“犯罪”部分。而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规定则是采取专条或者专款的方式

规定在刑法典的“刑罚”部分。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这种立法模式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毕竟新中国的刑事立法起步比较晚,尚不具备在刑法典之外专设未成年人刑法典的条件,而且由于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条

文较少,因而没有设专节的必要。

(二)立法理念上比较注重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

总体而言,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理念上比较注重对其利益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第一,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范围总体上逐渐缩小。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范围,1979年刑法典第14条第2款规定:“已满14

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

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其范围因“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概括性而显得宽泛。与1979年刑法典的规定相比,我国1997年刑法典关于相对负刑事

责任年龄的犯罪范围只明文规定了8种犯罪,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大为

缩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第二,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一概不适用死刑。我国1979年刑法典虽然规定对“犯罪的

时候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同时规定“已满

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由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仍属于死刑范畴,

这实际上相当于对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依然保留有死刑。但是,1997年刑法典删除了对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可以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从而彻底废除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死刑,是强化对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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