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暖通专业强制性条文
☆☆2019年暖通专业常用规范强条汇编(节选)☆☆

2019年暖通专业常用规范强条汇编一、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3.0.6 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2.6-1 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³/(h·人)]建筑房间类型 新风量办公室 30客房 30大堂、四季厅 105.2.1 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3.5 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3.10 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5.4.3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5.4.6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5.1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 供电政策支持;2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 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5 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5.5.5 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5.5.8 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5.6.1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5.6.6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0.5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GB50243-2023暖通工程验收条例-强制执行的准则

GB50243-2023暖通工程验收条例-强制执行的准则引言本文档旨在阐述GB50243-2023暖通工程验收条例的强制执行准则。
该条例是为了确保暖通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规范验收程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而制定的。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暖通工程的验收,包括建筑物的供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等相关设备和系统的验收。
强制执行要点1. 验收标准暖通工程的验收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
验收人员应详细了解相关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 验收程序暖通工程的验收程序应包括前期准备、验收准备、现场验收、资料归档等环节。
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严格执行。
3. 验收人员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暖通工程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进行判断和评估。
他们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并严守保密义务。
4. 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包括暖通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能效等方面的评估。
验收人员应编制详细的验收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5. 强制执行本条例的要求是强制执行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积极配合验收工作,并按照验收结果及时整改不合格的问题。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暖通工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结论GB50243-2023暖通工程验收条例的强制执行准则是确保暖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各利益相关方应共同遵守条例的要求,加强合作,提高暖通工程的质量水平,为建筑物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暖通设计规范最新版(2019版)

暖通设计规范最新版(2019版)强制性条文第三章室内外计算参数3.1.g建筑物室内人脚所需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l/h的斯风盘,第四章采暖4.1.1圈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Ro._;0(‘n一’.) (4.1.8-1)“△fJ吒或民..=坐%手正R.“,.8-2)式中;足..——围护结构的母小传热阻(nt .℃/I)一t..-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率规范第3|1.1条和第4.2.4条采用;0——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条采用;盘——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B-1采用;AfJ-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凼护结构内磺丽沮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采用1% -田护结构内袭面换热系数【w(■-℃)】,按本规范袭4.1.日-3采用{R_——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r.℃巾).按本规范袤4.1.8-3采用.滢:1率綦不适用于窗、阳台f1和天苗·1本綦不适用f窗、用台f1和夭宙.2砖石墟体的传热蛆,可比武(..1.a一1·4.1.a-z)的计算结果小娃.3抖广1 C阳台门蛛扑)的置小任捕咀,不应小平摧景旺宣抖计肇薯度所确定时外培最小幢热阻的601.4当相部属同的墨盖大于10℃叶,内阻圹螭杓的最小I●萤阻,办庄■垃计算确窟.5当眉£l=Il筑、医『赢A幼儿固罨盈筑蜘采用轻型结构时,蒿外-^矗小传垫殂·尚口椭田掌现行‘民用谴筑热工设计担范J(∞50176)盈‘匠用奠兢节拖设计标准cx嚷t建筑留分)’(J&J∞)的鬟采·。
给排水、电气、暖通、通风施工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其中,3.3.2、3.3.16、4.1.2、4.2.3、4.3.1、5.2.1、8.2.1、8.3.1、8.5.1、8.5.2、8.6.1、8.6.3、9.2.7、10.2.1、11.3.3、13.2.6、13.4.1、13.4.4、13.5.3、13.6.1 为强制性条文为强制性条文3.3.2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后,才能隐蔽,并形成记录。
并形成记录。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实地试射检查。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满水 15min 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 ,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 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 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坡度应为 3‰,不得小于‰,不得小于 2‰;‰;2 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道,坡度不应小于 5‰;‰;3 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 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GB50243-2023暖通验收准则-强制执行

GB50243-2023暖通验收准则-强制执行介绍本文档旨在概述GB-2023暖通验收准则的强制执行情况。
该准则是针对暖通工程的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规,GB-2023暖通验收准则是强制性的,所有新建和改建的暖通工程都必须按照该准则进行验收。
这意味着开发商、设计师和施工方必须遵守该准则的要求。
验收标准GB-2023暖通验收准则包含了一系列的验收标准,涵盖了暖通工程的各个方面,包括设计、施工、设备和系统的安装和运行等。
验收标准的目的是确保暖通工程的质量、性能和安全性。
验收程序按照GB-2023暖通验收准则,暖通工程的验收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提交验收申请:开发商或施工方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暖通工程的验收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 验收准备:相关部门将审核验收申请,并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
3. 验收过程:验收人员将根据准则的要求,对暖通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
4. 验收结果:验收人员将根据检查和测试结果,判断暖通工程是否符合准则的要求。
5. 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明确暖通工程的合格或不合格情况。
惩罚措施对于不符合GB-2023暖通验收准则的暖通工程,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例如要求开发商或施工方进行整改或罚款等。
这些措施旨在推动暖通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结论GB-2023暖通验收准则的强制执行对于保障暖通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开发商、设计师和施工方应遵守该准则的要求,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程序。
只有通过合格的验收,才能确保暖通工程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暖通专业强制性条文

暖通专业强制性条文3.4 防烟和排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m2,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m2。
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 。
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8.3.1.3 封闭避难层(间)。
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
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 /h计算。
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
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8.3.7.1 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
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
8.4.4 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
GB50243-2023暖通验收准则-强制执行

GB50243-2023暖通验收准则-强制执行GB50243-2023 暖通验收准则强制执行文档一、前言根据《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243-2023)的要求,为确保暖通空调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验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强制执行文档。
本文档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中的暖通空调工程验收。
二、验收组织1. 验收组组成:验收组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代表担任组长。
2. 验收组职责:验收组负责对暖通空调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验收程序1. 验收准备:施工单位应向验收组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试验报告等。
2. 验收现场查看:验收组应对工程现场进行查看,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及施工过程资料。
3. 验收会议:验收组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提问施工单位代表,了解工程质量情况。
4. 验收结论:验收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形成验收结论,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对工程进行处理。
四、验收内容1. 设计文件:检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包括图纸、说明书、计算书等。
2. 施工记录:检查施工记录是否完整,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进度等。
3. 试验报告:检查试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包括材料试验、设备试验、施工试验等。
4.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布置、保温防腐等。
5. 系统功能试验:检查系统功能试验,包括设备性能试验、系统压力试验、泄漏试验等。
五、验收标准1. 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如《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等。
2. 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包括设备选型、管道布置、系统功能等。
3. 质量合格: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包括工程实体质量、系统功能试验等。
六、验收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

3室内空气设计参数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h·人)]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办公室30客房30大堂、四季厅10【条文说明】3.0.63.0.66设计最小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3.0.6-1——表3.0.6-4最小新风量指标综合考虑了人员污染和建筑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表3.0.6-1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5.2热负荷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5.2.15.2.1 集中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
强制性条文。
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一致。
在实际工程中,供暖系统有时是按照“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一个供暖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间,如果按照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
为了防止设计人员对“区域”的误解,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个房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供暖区域来5.3散热器供暖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5.3.5冻结危险场所的散热器设置。
对于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一般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以防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条文说明】5.3.10幼儿园散热器的安装。
强制条文。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安全健康,避免烫伤。
5.4热水辐射供暖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条文说明】5.4.3为减少供暖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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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强条汇编暖通专业强制性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4.1.1 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4.2.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3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4.2.5 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 的数值。
表4.2.5 锅炉的热效率(%)4.2.8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1 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
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10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的数值;2 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 中数值的0.93倍;3 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 中数值的0.95倍。
表4.2.10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4.2.14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2.14 的数值。
表4.2.14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4.2.17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2.17 的数值。
表4.2.17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4.2.19 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2.19 的规定。
表4.2.19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4.5.2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应包括下列内容:1 燃料的消耗量;2 制冷机的耗电量;3 集中供热系统的供热量;4 补水量。
4.5.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5.6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3 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3 下列厂房成果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燃烧的厂房;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
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9.3.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3.9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9.3.1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1穿越防火分区处;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9.3.16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
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f应符合表3.0 6-1规定。
表3. 0. 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m3/(h·人)〕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里绝热层;5.4.6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5.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供电政策支持;2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5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盘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需求的建筑。
5.5.5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5.5.8安装于距地面高度4500px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5.6.1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要求。
5.6.6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且超过该空间0.5次/h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5.7.3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5.9.5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5.10.1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
用于热量结算的热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
6.1.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6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6.3.2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除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
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lm;3用于排出密度大于空气的有害气体时,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排风口,其下缘至地板距离不大于0.3m;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6.3.9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2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苦及控制系统。
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6.6.13高温烟气管道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6.6.16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空调机房。
7.2.1除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热、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空调区的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7.2.10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空调区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7.2.11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末端设备设有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时,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按所服务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3应计入新风冷负荷、再热负荷以及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7.5.2凡与被冷却空气直接接触的水质均应符合卫生要求。
空气冷却采用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使用过后的地下水应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并不得造成污染。
7.5.6空调系统不得采用氨作制冷剂的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
8.1.2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1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当冬季电力供应充足、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时;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t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4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要求较高的建筑。
8.1.8空调冷(热)水和冷却水系统中的冷水机组、水泵、末端装置等设备和管路及部件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其额定工作压力。
8.2.2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最,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盘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超过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