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问答(6)

是单一 “ 主管”部 门型 。例如 ,医院及其理 事会 的
主管部 门是 同级卫生主管部 门。二是多 “ 主管 ”部 门
型 。这种类型 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是 ,几个政
府部 门的代表 以出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方式 ,代表 本部 门对该事业单位 的运行发挥作用 ,出任理 事长的 部 门负责现行体制框架下 的一些必要的行政事 务 ,该
■l 殛
一 理事会 + 管理 层 ”是事 业单位法 人治理
:“ 一对 多 ”
基本模式 。因事业单位种类繁多 、情况 各异 , 各 国法律 、习俗也有很大不 同 ,具体 的事业 单
益机构 )法人治理结构则多种多样 。从 职责权限 、组
位和民办的 、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不 是 般公益机构。二是外部参与型 。这种类 型的
。
事业单位不直接隶属于其 中任何一个部 门。这 种类 型
结构 ,其理事会成员多数来 自内部 、少数来 的法人治理结构 ,适用于不面 向社会提供直接服务 、 是 门 一丰这 单: 一 理 ,要 妊 甘 士 而 士 旁 竺 寺拙 业务 内容关 系重大 、需要政府主导且与几个部门的职 适用于不直接面 向社会提供服务但 专业性 、政策性较 强 、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业单位和面 向社会提供服务 、 政策性较强 、社会影响较大的民办公益机构。三是外部
副理事长承担特定职责外 ,不再 细化理事 的工作分 工
和设 置机 构 。复合 型 系指 除理事 会 内还设 有其 他机
构 ,具体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理事会 内部设有 常务 理
事会 ,理事也相应分为一般理事 和常务理事 ,常务 理 事从一般理事 中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领导下 开
通常也是该 理事会的主要成员 ,理事会成员 中有不少 是有关合作方 或赞助方代表 ,其所议之事 的结 果对该 事业单位 的有关决策会产生不 同程度 乃至重 大影响。
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增强,法人治理结构的
建立和完善已成为社会和企业经济各市场主体关注的焦点。
党的十九大报
告指出,必须深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建立健全事业单
位法人治理结构,赋予其更多弹性,应对发展新形势,服务开放和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
基于此,本文在深入分析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一系列看法和建议,以指导事
业单位更好地服务社会。
关键词: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
一、现状探析
当前,我国事业单位的运行状况良好,为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发
展提供了重要的服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事业单位的职能领域也
日益扩大,我国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也随之而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
方面:
1.法人治理结构体制多元化:近些年,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体制逐渐
由传统的中央领导-分级领导-联席会议模式向多元化、多级别运行模式转变。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地方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设立的,主要从事公益事业、社会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特殊法人组织。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模式是指事业单位内部的组织架构、权力分配、决策机制等方面的模式。
1.部门领导负责制模式这种模式是事业单位中最常见的一种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事业单位的领导层由一位正职领导和若干副职领导组成。
这些领导负责该事业单位内部的各项事务管理,具有决策权和管理权。
在这种模式下,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承担着最高决策机构的职责,负责监督和指导中层干部的工作。
副职领导则负责监督和指导基层干部的工作。
各级领导之间存在一定的权限划分和工作协调机制。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权力清晰、责任明确,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和效率。
缺点是容易造成领导权力过度集中,决策过程不够透明,对于草根部门的需求和意见反馈比较困难。
2.委员会制模式委员会制模式是指事业单位内部设立一个由多个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决策和监督事业单位的运作。
委员会由不同的利益相关方组成,包括政府代表、专家学者、业务部门负责人等。
委员会制度具有权力分散、决策程序公开透明的特点。
委员会通过讨论、表决等方式进行决策,并监督事业单位的工作执行情况。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通常为一定的时间,可以进行轮换。
委员会制模式的优点是决策过程相对公正,能够多方面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缺点是决策效率低下,容易出现决策拖延和决策结果不可靠等问题。
3.公共参与模式公共参与模式是指事业单位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引入社会公众的参与。
这种模式是建立在民主决策理念之上的,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多元化的决策结果。
在公共参与模式下,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等方式,让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事业单位的治理和管理中来。
这种模式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增强公众对事业单位的信任感。
公共参与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的智慧和经验,提高决策的质量。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研究

占总数的 9% 8;由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
产 ( 或含部分国有资产 )举办的有 4 6 8
利益, 必须由国家举办的事业 单位;公
益二类一一 从事 公益 服务 、可部 分实 现 由市场 配置资 源的 事业 单位 ; 公益 三类一一 业务活 动具 有公益 属性 、可 以实现由市场配置 资源的事业单位。
严格 规定,它 必须 由政府 相关部 门的 代表 和其他 利益相 关者 、服务对 象等
模式 。民办非 企业 单位的治 理结 构模
式一般为 理 ( 事会 ( 董) 决策机构 ) 执 、 行层 ( 院长、校长 、所长、主任等 ) 监 、 事会。 《 如 民办教育促进法 规 定,“ 民 办学校 应当设立 学校 理事会 、董事会 或者 其他 形 式 的决 策机 构 ” ,并 对理
理事 会 ( 策机构 ,部分设 常务 理事 决 会) 、秘书长 ( 执行层 ) ,基本上没有设
事业 单位法 人治理结 构缺 乏基本 的概 念认识。 此外,已有法人治理结构雏形 的也存在诸 多问题 :如治理 结构 的概 念 和模式不清 晰,决 策机 构的人员组 成不规范, 议事规则不明确 , 激励约束
机制不健全,等等。有必要建立科学 的
( )国 外公益机 构的法人 治理结 1
构模式。 德国政府规定 ( 国工商法 ) 德 ,
公 益机构必 须建立 董事 会,董 事会 是
立监事会。 但协会章程 同时规定,会员
大会同时行使监督职责 ( 4)民办非企 业单位的 治理结构
决策 机构, 政府对董 事 会成员组 成有
通 过对 国 内外几种法 人治理 结构 模 式进行 比较和 分析 ,我们获得 以下
三个有 益启示:
者缺位 问题, 明确 了国有资产 所有权 代表 ;二 是有效 地配置 了所 有者与经 营者 的权力 、 明确其 职责 , 合理分 配利 益, 形成科学有效 的激励机 制、 约束机 制和 制衡机 制。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 股 东大会 是最高 的权 力机构 ,在股 东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工作政策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工作政策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
法人治理结构,又称法人管理结构,是指政府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
在政府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指导下,由企业法人、控股股东或者所有股
东以及投资者和其他有关利益相关者组成,为了贯彻执行公司章程所制定
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确定企业法人经营行为及企业治理、分配
利益的实际控制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整个治理结构,其主要功能是设
定经营行为的口径,确保企业管理层在经营过程中有效的执行公司的章程,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
1、法人治理结构充分体现了政府行政机关对企业法人的高度控制。
政府行政机关通过立法、政策、法规等方式,确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强
化对企业法人的控制。
2、法人治理结构在企业法人决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政府行政机
关和法人治理结构之间要建立有效的纽带,法人治理结构要保证高度负责,高度敏感,高度关注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情况,及时准确把握企业法人决
策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从而确保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正确性。
3、法人治理结构要建立完善的企业治理体系。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浅析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浅析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对事业单位的改革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事业单位改革的成效并不明显,从体制上讲,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是其它改革的基石,通过分析事业单位治理结构的缺陷,提出总体构思。
目前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1、政事不分。
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部门,政事边界不清,功能定位不明,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既存在“越位”又有“缺位”问题,对事业单位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行为规范的宏观管理不足,事业单位自主权落实不够,公共服务效率不高。
2、管办不分。
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举办事业单位直接提供公益服务,并实行监督管理,既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造成“管、“办”职责不明确,主管部门专注于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对全社会、全行业事业单位提供公平环境的关注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3、投入机制不健全。
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公益事业投入方式单一,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存在地区差异和城乡分布不均衡。
同时,对投入资金的效益监督力度不够,难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
4、政府对社会力量投入公益服务的组织管理不规范。
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在税收优惠、贷款融资、职称评聘等政策方面不能与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不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公益机构发展公益服务事业。
三、改革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总体构思(一)改革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1、坚持公益和公共服务。
与企业组织不同,事业单位不能以追求组织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事业单位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其存在价值在于坚持公益和提供公共服务,如果背离了公益目标谋取私利,那么它的职能就不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对于这部分事业单位,政府作为委托人就不应当再予以资助,应该将其进行企业化改革更为合适。
因此,构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应当以坚持公益和改善公共服务为根本出发点,背离了这一目标,事业单位改革就失去了应有之意。
2、事业单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产权理论认为在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要协调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就必须变更和确定产权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机制剖析》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运行机制剖析》(一)法人治理结构
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其组织机构、权力和职能的总体架构。
它的核心是机构的法人主体,即共同维护和管理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它拥有事业单位办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它承担着维护权利,实施职责,
负责组织机构的建立和管理的职能。
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基本结构包括法人
研究部、行政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审计部、司法部、监督部和其他部门。
以中央科学院为例,法人治理结构中包括理事会、院部委员会(或科
技委员会)、各系科学研究院(委员会)、总工程师室、技术处、办公室、财务处、秘书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它们共同负责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工作。
(二)法人治理机制的运行机制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机制的运行机制从理论上讲,首先要确立一系列有
效的治理机制,以保证法人运行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法人欠缺和未行之
有效的情况。
具体运行机制也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定制,但其主要
有以下几种:
1、章程管理。
章程是法人治理机制的基础,其他有关机制的制定都
要建立在章程的基础上。
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章程体系、规定事业单位的
组织机构、权力安排、运行机制等,是事业单位实施法人治理的重要依据。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探析

2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原则。 . 事业单位的 通 。
举办者按照其出资份额 , 享有相应的决策和选
择管理者 的权利。 事业单位 享有举办者投 资形
理 ,是事业单位按行为规则和服务标准提 人治理结构 ,必须 同步建立有效 的外部监 ( 作者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 究中 研 心科研处,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 员会办公室)
一
、
事业单位治理结构存在的问
2国 内公 司法人 治理 结 构模 式 。 目 , . 前 国有企 业在 完 善公 司法人 治理 结构 方面 的主 要做 法有 : 建立 了 出资人制 度 , 决 了 国 一是 解
其二 , 同组织机构 的治理模式 可 以看 从不
题
目前 ,我 国事业 单位法 人治理 结构 存在 的 问题 , 是所 有制 结构 单一 , 全部 由 国 一 几乎
成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制衡机 制。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 股东大会是最高的
权 力机构 ,在 股东大 会之下 的公司常设 机构 , 其职权大 体包 括决策 、执行 和监 督三部 分 , 即
关系较为密切。 而事业单 合 理的目 标是为了 实现社会公益服务的最大化, 公益服务的直接 受益者是社会公众 ,而与股权结构无紧密联
式 也都采 用董 事会 为架构 的 法人治理 结构模 生 式。
首先,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以转换用人机
制、 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 以推行聘用制度和
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 建立起符合各类事
业单位 特点 ,充 满生机 与活 力 的人 事管理 制
三、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建
立
( ) 一 建立法 ^ 治理 结构应 当遵循 的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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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1、“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及决策型理事会制度“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即是规模化管理某专门行业“事业单位群”的事业单位,对某一层级的事业单位,比如医院,统一设定一个主管部门级的事业单位,授予其较宏观的管理职能和较高的干部行政级别,使这种理事会模式得以正常运转。
落实“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就是要改变办“事业”的主体,将现有的事业单位与其原所属的“主管部门”相分离,使事业单位能够独立地、直接地面对各个政府监管部门,否则事业单位本身无法真正实现法人人格独立。
在“政事未分开、管办未分离”的情况下,“主管部门”掌握着事业单位的人、财、物大权,垄断着事业单位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的认同更多对其“主管部门”作为兄弟部门的尊重,而非事业单位本身的能力和地位。
理事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管,是事业单位监管体制中最基础、也是最经常的行为,它既可看作是事业单位内部监管架构的一部分,也是连接政府监管的桥梁。
在“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改革完成后,事业单位理事会的职能已不再仅限于一个咨询协商或监督机构,而应是事业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也应是倾听社会不同利益集团,维护本单位公益性目标的机构。
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核
心,确定事业单位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事业单位重大决策,其成员一般采用委任制,由政府审核任命。
行政首长及主要管理人员作为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由理事会提名,报政府审核任命。
行政首长参与理事会的决策,对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定期向理事会汇报经营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采取“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及决策型理事会制度,实际借鉴参考了境外普遍采用的政府对法定机构的治理模式,融合了“党管干部”原则的中国国情。
关于事业单位理事会的职能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理事会是外设于事业单位的非常设咨询机构,其职能主要在于表达公众意见和喜好,在经营管理方面提供建议和意见,代表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但是很少参与事业单位的实际决策过程。
此种理事会一般可由政府部门人士、行业专家和社会独立人士组成,而理事的人选由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或直接指定。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的出发点很好,但在实际运作中,理事会将很有可能只是一个摆设,甚至可能成为事业单位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行为“表面合法化”的一种工具,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就是如此,更何况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要承担法定责任,而此种事业单位理事会中理事身份则更多的表现为一种社会声誉,而非实际的法律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理事会的职能实际上不会根本改
变“政事不分开、管办不分离”的机制,而是只是对这种机制的有限改良。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后,事业单位虽不再由“主管部门”领导,但政府必须派驻代表进入理事会,政府作为事业单位的出资人,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对事业单位承担有限责任。
出资人的权利表现为:委任事业单位理事会成员;对事业单位重要行政人员任命的审核;拥有事业单位资产终极所有权,监督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情况;审定事业单位的发展方向和规划;监督事业单位服务的社会效果,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目标的实现。
因此,理事会并非外设于事业单位的非常设咨询机构,而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管权力,内设于事业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1)理事人选的构成我们认为,上海申康中心(即为一个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统管一定级别的医院)的理事人选的构成模式对于我市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具有可借鉴性。
该中心理事长为政府分管卫生线的副秘书长,起到牵头作用,而各理事为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分管卫生线的副职领导,并以市政府下文的形式任命,使其理事行为成为一种职务行为,有权有责。
这种理事人选确定方式,解决了在“政事分离”后,重建政府-事业单位的沟通联系和政
治支持问题。
通过理事会的事先协商机制,各主管机关代表均可以客观的表达意见,最终形成的理事会决策,比较容易获得政府的政策支持。
如果没有政府部门派出代表支持或直接联系,一个事业单位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在实际运作中无权威性可言。
对外无权威性的理(董)事会对内也不可能树立权威,最终只能沦为一个咨询建议机构。
“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理事人选中,是否应考虑非政府的社会人士参与,即参考香港职业训练局理事会的做法。
我们认为,目前,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和价值观的原因,需要非政府的社会人士具有依法行事、代表民意的理念、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较高的经济收入水平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公益心,但是我国现在还缺少这样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我们建议,在由国家投资的事业单位理事会成员结构安排中,可以考虑“政府各部门代表+独立非执行理事+执行理事三结合”的模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采取“政府各部门代表+执行理事二结合”加理事会下属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模式,专家咨询委员会吸收社会公众代表和事业单位所服务的特定社会人群代表作为成员,其主要职能是反映社会公众利益,联系沟通社会资源,为事业单位的具体运作提供建议和意见。
(2)理事会对“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各事业单位人事的控制权“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理事会对“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各事业单位人事的控制权应考虑“党管干部”的原则和组织工作程序,“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党组与理事会之间在人事方面的权限职能分工仍然应按照干部任命权限办理:“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党组成员由上级党组织任命;“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除执行理事(主任、副主任)直接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市政府任命外,“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内其他级别干部均由执行理事(主任)提名,“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党组考察,会商理事会后任命,但其业务能力应符合理事会事先制订的标准;对下属事业单位干部的任命权一分为二,即在一定级别以下的干部,可经理事会批准,由事业单位党组直接任命;在一定级别以上的干部(如有些医院院长是副局级干部),则市委组织部在对事业单位干部的考察程序中,增设对理事会成员的征求意见程序。
(3)“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理事会对下属事业单位财产的处置权在“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按照新设“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并划转职权完成后,原则上原国有资产管理权限不变,原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主管行政部门管理的,仍由“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其在理事会中的代表(通常任副理事长)进行监督;原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仍由其监管,理事会不对下属事业单位财产享有处置权。
(4)“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考虑主管部门级事业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比如全市处级以上级别的医院,同样是作为事业单位,目前却并没有适用这种理事会模式,将来也不可能采用这种模式,原因在于: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每个医院都设立由各政府部门代表参加的决策机构,更何况每个医院的上级领导就是申康中心,在申康中心下属的医院中政府部门代表再介入,就等于在申康中心和医院两个层面都全面控制,既存在叠床架屋的问题,同时由此带来的工作量也是官员根本难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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