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

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1 层高超过2.2米的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层高不超过2.2米的建筑楼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2 单层建筑物,不论其层高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及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3 建筑面积有预售面积和竣工建筑面积之分,预售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筑施工图,竣工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竣工后的实际建筑物尺寸。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层高超过2.2米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连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的边线为界。
2 整栋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一层及各层建筑面积均按外墙的部位,按结构(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 建筑物外外墙的部位,按结构(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当外墙为非垂直墙面时,按离地、楼面以上2.0米处的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突出建筑物主体结构或外墙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或组合幕墙,均按幕墙的框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为方便起见框架突出主体结构或外墙一律按150毫米计算。
6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的对外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中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水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7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或深基础地下空间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其层高超过2.2米以上的的按其上口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 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烟道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0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屋面板底距楼面楼面净高超过2.0米部分的空间,计算该部分的全部建筑面积。
11 屋面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设有结构层的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书库按承重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各国土规划区(分)局、各区城管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认定及处理工作,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误差范围及处理方式(一)建设项目的面积误差按以下范围计算:1、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1%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2、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万-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200平方米;3、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10万-20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内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2%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300平方米;4、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项目,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比例小于0.1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小于或等于500平方米。
(二)建筑平面尺寸、层数、高度等建设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实际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在误差范围内的,规划条件核实时补缴超建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予以保留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其余规划部门带把关收费项目按照联合验收相关规定收取。
不计容建筑面积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仍按照原有既定规范执行。
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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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16-2011-0003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建规〔2011〕27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第十四条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房屋顶面建筑误差标准

房屋顶面建筑误差标准摘要:1.房屋顶面建筑误差标准的重要性2.国家规范对房屋验收时的顶面水平误差没有具体标准3.房屋面积误差国家标准4.楼房顶面平整度误差标准5.房屋建筑误差国家标准的具体数值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7.数据分析中误差线的概念及区别正文:房屋顶面建筑误差标准对于确保房屋建筑质量和居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房屋验收过程中,顶面水平误差、面积误差、平整度误差等都是需要关注的指标。
然而,在我国的国家规范中,对于房屋验收时的顶面水平误差并没有具体的标准。
在房屋面积误差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计算。
对于楼房顶面平整度误差,我国没有统一的标准。
然而,在实际建筑过程中,为了保证房屋的舒适度和安全性,建筑企业通常会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控制顶面的平整度误差。
在房屋建筑误差国家标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2011 年版)】,混凝土截面允许偏差为8、-5mm。
这一标准可以作为衡量房屋建筑误差的参考。
在数据分析过程中,误差线通常用来表示数据中的不确定性。
误差线可以采用标准误差和标准偏差来表示。
标准误差反映的是测量结果的精确程度,而标准偏差则反映的是数据分布的离散程度。
在实际应用中,选择合适的误差线表示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数据的质量,从而为决策提供更有效的依据。
规划高度

一、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误差允许范围为3%以内。
1、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
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低于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相关规费不予退回。
在误差允许范围内,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实测建筑面积补交相关规费。
二、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在满足消防及民航限高要求等技术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一定范围的施工误差,对高层建筑必要时应做日照分析,界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允许施工误差范围为:[B] 1、建筑间距误差控制在0.2M以内。
2、高度24M以下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2M以内;高度24M~50M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3M以内;高度50M ~100M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4M以内;高度100M以上建筑允许高度误差为0.5M以内。
超高建筑投资额计算公式:实测建筑高度-许可建筑高度――――――――――――――×层总面积×标准投资额标准层高(3M)[/B] 3、室内地坪高度误差控制在0.1M以内。
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ZJSP16-2011-0003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浙建规〔2011〕27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
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出现面积误差如何处理怎么计算误差

房屋出现面积误差如何处理怎么计算误差1.当房子面积误差小于3%的时候,据实结算房价款,误差开发商承担,产权归买房人。
当面积误差超出3%,买受人是有权退房的。
2.实际面积小于建筑面积且误差比超过3%,超出3%这部分由开发商以双倍价格返还给业主。
实际面积大于建筑面积且误差比超过3%,超出3%这部分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购房时,有些业主会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约定的不一致。
此时,应该怎么计算少了的房屋面积呢,出现房屋面积少了过后,应该怎么处理。
本文就相关问题作相应分析。
公式面积误差比=(实测面积-预测面积)×100%÷预测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实测计价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的绝对值*100%/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商品房房屋面积差异时的处理购房业主应注意,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误差处理购房人还应注意,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依法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交付房屋面积误差产生纠纷的司法解释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交付房屋面积误差产生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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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16-2011-0003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建规〔2011〕27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
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
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
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