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十大领域各自特点
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法律特征

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法律特征1、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
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种植、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
2、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
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
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
3、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
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一、客体要件本形式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
而生产者、形式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
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
这种集资诈骗形式行为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更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广大投资者对集资形式活动的过分谨慎,甚至对金融机构进行集资也可能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
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区别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区别
导读:
一、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区别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虽然都是涉及资金的非法行为,但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
1.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基金证券或其
他债权凭证的形式向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的行为。
2.而集资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法集资可能只是未经批准而进行的资金筹集,而集资诈骗
则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手段进行集资。
二、
非法集资的特点
非法集资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无权限部门批准或超越权限批准的情况。
2.非法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还本付息或其他形式的回报。
3.非法集资通常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以广泛吸引公众参与。
4.非法集资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实质,如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进行伪装。
三、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存在,即未经批准向公众筹集资金。
2.集资行为必须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如虚构项目、夸大收益等欺骗手段。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

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2014年以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
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2015年以来,有关监管部门提示风险,称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
此类虚拟理财的特点有: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 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
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答题

防范非法集资知识答题摘要: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点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和手段三、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四、遇到非法集资怎么办正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提高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本文将对非法集资的定义、特点、常见形式、识别和防范方法以及遇到非法集资时应该如何处理进行详细解析。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点1.定义: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借贷、典当、承包、合伙、租赁、购销、招商引资、招收消费者等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2.特点:(1)未经批准:非法集资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没有合法的身份;(2)公开宣传:非法集资往往通过媒体、网络、传单、推介会等途径公开宣传;(3)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者为吸引投资者,通常会承诺高额回报;(4)非法集资对象不特定:非法集资活动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而非特定对象。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和手段1.非法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的名义,未经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投资理财:以投资理财为名,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3.商品营销:利用商品营销手段,非法集资;4.股权投资:以股权投资为名,非法集资;5.借款:以借款为名,非法集资;6.非法集资者往往利用亲情、朋友关系等手段,欺骗投资者。
三、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1.增强防范意识:了解非法集资的定义、特点和形式,提高防范意识;2.查询资质:查询集资主体的资质,是否经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3.分析投资项目:深入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盈利模式;4.警惕高额回报:不轻信非法集资者承诺的高额回报,理性分析投资风险;5.咨询专业人士:在投资前,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寻求意见;6.及时举报: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遇到非法集资怎么办1.保持冷静:遇到非法集资,首先要保持冷静,切勿慌张;2.收集证据:尽量收集与非法集资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据、录音等;3.及时报警:将非法集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警,提供相关证据;4.寻求法律帮助:如有必要,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遇到非法集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知识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知识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借贷、典当、承包、合伙、租赁、购销、招商引资、招收消费者等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虚构项目、虚假宣传、利用熟人等方式,诱骗群众投资。
为防范非法集资,我们需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1.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合法的集资活动需要经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非法集资则未经批准,游离于监管之外。
2.承诺高额回报。
非法集资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
实际上,投资回报越高,风险越大。
3.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非法集资行为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涉及人数众多。
4.资金运作不透明。
非法集资往往资金运作不透明,投资者无法了解资金的真实去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1.借贷型非法集资。
以民间借贷的名义,承诺高额回报,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
2.商品销售型非法集资。
以销售商品为名,承诺购买商品可获得高额返利,吸引公众投资。
3.投资理财型非法集资。
以投资理财产品的名义,承诺高额回报,向公众筹集资金。
4.网络借贷型非法集资。
通过网络平台,以借贷名义,承诺高额回报,向公众筹集资金。
5.房地产、涉矿、涉农等领域非法集资。
以开发房地产、矿产资源、农业项目等为名,承诺高额回报,向公众筹集资金。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1.提高警惕。
对投资项目进行深入了解,对高额回报保持警惕,防止被非法集资所骗。
2.理性投资。
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追求暴利,谨慎投资。
3.查询资质。
在投资前,要查询相关企业的资质和合法性,确保投资安全。
4.保护个人信息。
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
5.及时举报。
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总之,防范非法集资需要我们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警惕,理性投资。
同时,我们要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 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 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 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 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 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 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 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 动荡。
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 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 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 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 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 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 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 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 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云南曲靖戴雁、梁莉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自1997年8月至2005年5月,戴雁、梁莉等人以 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民间“拢会”的方式,先后 “拢会”41个,向90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4000多万元, 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 2006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曲靖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戴 雁、梁莉有期徒刑4年至7年。 [点评]戴雁、梁莉案的发生,明显暴露出一些地区仍然 存在着地下金融活动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公安等执法机关 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不断提升发现、预警、打击此类违法 犯罪活动的能力,特别是加大对非法集资等地下金融活动 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逐步树立防范意 识,做到不受诱惑,不参与类似的活动。
防范非法集资基本常识

防范非法集资基本常识防范非法集资基本常识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方式,通过公众筹集资金、存款或者其他财产,承诺给予不合理高额利息或者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承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广大居民的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秩序,我们需要了解并积累一些防范非法集资的基本常识。
一、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1. 高额回报。
非法集资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许诺投资者高额利息或者其他回报,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2. 高风险。
非法集资项目存在较高的风险。
这些项目通常缺乏正规的监管机构,经验缺乏,管理混乱,容易造成投资损失。
3. 缺乏透明度。
非法集资通常缺乏透明度,不提供真实的信息披露,难以对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判断。
4. 掩盖手段。
非法集资往往采用夸大宣传、隐瞒关键信息等手段,迷惑投资者判断。
二、提高金融素养1. 学习金融基础知识。
了解金融市场的基本知识,包括投资、理财、金融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提高自己的金融素养和投资意识。
2. 多渠道获取信息。
通过多种途径了解金融市场的动态和相关政策,关注正规媒体、政府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信息,不盲目相信传闻和非官方渠道的消息。
3. 做好投资风险评估。
在投资前,要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理性判断风险收益比,避免盲目跟风。
三、识别非法集资项目1. 看清“高回报”陷阱。
谨慎对待天上掉馅饼的承诺,过高的回报往往意味着高风险。
2. 注意项目合规性。
合法的项目通常有完善的相应运作制度和监管机构,所以要仔细了解项目背景和运作方式。
3. 注重信息透明度。
非法集资往往不提供真实的信息披露,缺乏详尽的文件资料和可追溯的渠道,所以要选择有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的项目。
4. 慎重对待保证金要求。
非法集资往往要求投资者缴纳一笔保证金,或者以保证金扣除的方式实现利益分配,这种方式往往是非法的。
四、保护自身权益1. 不贪小便宜。
避免因为追求高回报而不顾风险,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判断投资风险。
2. 不相信“内部消息”。
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

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一)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保险业内非法集案件,主要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实物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1、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2、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1)主导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
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非法集资十大领域各自特点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
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
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
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
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
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
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
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
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八、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
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九、“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特点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
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
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十、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二是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吴堡县公安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