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特许经营权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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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取水许可第四条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依法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下列少量取水,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的畜禽饮用取水,年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的;(二)农业灌溉取水,年取水量12000立方米以下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年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

第六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二)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第七条取水许可根据取水量的多少实行分级审批。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的,以及水力(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证;其他取水许可证的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取水许可执行国家规定的取水顺序,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等需要。

2024年城市供水管道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

2024年城市供水管道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城市供水管道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1.1 特许经营权的定义与范围1.2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条件1.3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2. 项目建设的义务与责任2.1 项目的建设标准与要求2.2 项目的建设进度与时间表2.3 项目的质量与安全标准3. 特许经营权的行使与义务3.1 特许经营权的行使条件3.2 特许经营权的行使程序3.3 特许经营权的义务与责任4. 合同的期限与终止4.1 特许经营权的期限4.2 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的条件4.3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处理5. 投资与融资5.1 项目的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5.2 投资回报与融资方式5.3 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6. 价格与收费6.1 供水价格的制定与调整6.2 收费标准的制定与执行6.3 价格与收费的监管7. 项目的运营与管理7.1 运营管理的原则与目标7.2 运营管理的责任与义务7.3 运营管理的监督与检查8. 维修与养护8.1 维修养护的标准与要求8.2 维修养护的责任与义务8.3 维修养护的监督与检查9. 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9.1 环境保护的标准与要求9.2 安全生产的标准与要求9.3 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的监督与检查10.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0.1 违约行为的界定与处理10.2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方法10.3 违约责任的经济赔偿11.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11.2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1.3 合同变更与解除后的处理12. 合同的监督与评估12.1 合同监督的机构与职责12.2 合同评估的程序与方法12.3 合同监督与评估的结果运用13. 合同的继承与转让13.1 合同继承的条件与程序13.2 合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13.3 合同继承与转让后的责任与义务14. 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4.1 合同适用的法律14.2 争议解决的途径与方法14.3 适用法律的变更与争议解决的调整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1.1 特许经营权的定义与范围特许经营权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城市供水管道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水源地开发、水厂建设、管道铺设、供水服务等活动。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渝水〔2018〕313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市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水〔2018〕313号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精神,加快推进市级“取水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现将《市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水利局2018年12月28日市级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一、实施范围本次市级“取水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为:重庆市主城(渝中、沙坪坝、九龙坡、江北、大渡口、南岸、巴南、渝北、北碚)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中型水库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准予取水行政许可决定。

有条件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条件要求符合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条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连续三年无不良记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能够主动积极的按照承诺事项要求,接受我局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三、实施程序一是告知。

我局将取水许可的实施范围、条件和要求、申请人违反承诺愿意接受我局的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等公开告知申请人。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荣昌许溪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荣昌许溪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荣昌许溪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渝水许可〔2023〕10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荣昌许溪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渝水许可〔2023〕102号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分公司:你司提交的重庆荣昌许溪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206-500153-04-01-697762)和《重庆荣昌许溪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一)方案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基本正确。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32.29hm2,其中:大足区8.02hm2,荣昌区24.27hm2。

(四)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级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五)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4%,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体系。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二、水土保持方案投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静态总投资936.27万元,其中:主体已列315.10万元,方案新增621.17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52.04万元,监测措施31.97万元,施工临时措施291.59万元,独立费用67.76万元,基本预备费32.6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5.206万元)。

重庆水务财务分析

重庆水务财务分析

1、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介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水务),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

前身为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划归重庆市国资委管理。

该公司经营:重庆市自来水公司、重庆市排水有限公司、重庆市公用事业基建工程处、重庆公共事业工程建设承包公司、重庆公用事业投资开发公司等国有企业现有的国有资产,并享有重庆主城区城市供排水特许经营权。

1.1公司结构1.1.1股权结构重庆水务的实际控制人为重庆市国资委,股东为水务资产经营公司和苏渝公司,分别持有股份的85%和15%。

200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净值折为股本430,000万股,水务资产经营公司持有365,500万股,苏渝公司持有64,500万股。

当前股权结构如图一所示:图一1.1.2治理结构2007年6月28日之后,重庆水务设置股东会,为重庆水务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重庆水务最高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集团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集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为股东负责;集团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六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独立董事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及公司赋予的特别职权。

2010年重庆水务分红派息实施报告中显示,此次分红派息公司现有股本总额4,8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发红利1.8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02,400,000.00元[1](中国证券网,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报告,/20110531/n308906155.shtml,2011年5月31日01:04)。

1.1.3组织结构重庆水务的组织结构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设置。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鱼嘴水厂一期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鱼嘴水厂一期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鱼嘴水厂一期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渝水许可[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鱼嘴水厂一期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渝水许可〔2010〕126号)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洋滩水厂建设办公室: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报请审查重庆市鱼嘴水厂一期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渝白建办文〔2010〕29号)收悉。

2010年8月31日,我局总工办组织专家对拟建工程进行了评审。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中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了修改,并于2010年9月13日向我局报送了《重庆市鱼嘴水厂一期工程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

根据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将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建设重庆市鱼嘴水厂一期工程工程河段防洪评价标准为三峡水库成库初期100年一遇,设计洪水标准100年一遇,满足防洪标准的有关要求。

净水厂地面高程230.0~250.0m,远高于三峡运行初期100年一遇洪水位186.81m,满足自身防洪标准要求。

二、基本同意《报告》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和结构型式鱼嘴水厂一期工程位于江北区嘉陵江长江左岸鱼嘴镇,上游1.1km左右为鱼嘴水位站,上游约28km为朝天门,下游1.75km为鱼嘴长江大桥,水厂主要由净水厂、岸坡原水输水管、联络原水管和浮动式取水趸船组成。

涉河建筑物为联络输水管,该水管全长61.5m,管径DN700,高程在151.0~202.5m之间,完全埋设于原始河床及岸坡之下。

水厂一期工程取水规模5万m3/d,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低水按保证率97%设计,设计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

三、有关要求(一)你单位应妥善处理好工程涉及的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4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4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4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主动增强大局意识。

严格落实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改革要求,主动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确保不因建设管理机制调整影响重点水源工程建设。

二、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争取国家低利息政策性贷款等支持,大力鼓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通过特许经营、股权投资、抵押贷款等方式拓展资金筹集渠道,解决重点水源工程融资难问题,防止因资金不到位影响重点水源工程建设进度。

三、加大审批监管力度。

严格审批监管程序,加大对区县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的审批核准力度,严禁未批先建、批而不建。

四、推动平台公司转型。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市水投集团参与区县水务市场“一体化”和水利工程“物业化”改革,支持市水投集团利用工程建设经验和技术优势拓展新业务、开辟新市场,在市场竞争中提高经营能力和效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8日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十三五”时期是我市水利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

随着国家水利设施建设政策调整,全市水利发展和项目建设管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更好推动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调整我市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方案。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渝水〔2019〕158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水行政执法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水〔2019〕158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着力提升我市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和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精简审批事项对以下小型低风险项目免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一)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

(二)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仓储项目,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

三、明确审批权限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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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务特许经营权批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批复市国资委:你委《关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整体上市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请示》(渝国资文〔2007〕8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鉴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改制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管理的规定,市政府同意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排水特许经营权。

有关实施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的具体事项,按照你委上报市政府的《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和《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1.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2.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

二○○七年八月十日附件1:关于授予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鉴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务集团)拟整体改制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股份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同意授予水务股份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

一、关于供水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一)特许经营授权对象。

本特许经营权授予水务股份公司。

考虑到水务股份公司供水业务的经营模式,该公司在我市新收购或新建的供水企业自动获得本实施方案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市政府授予水务股份公司供水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为市水务集团在重庆市主城9区(不含市政府已授予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万盛区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区域范围。

水务股份公司在我市新收购或新建的供水企业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区域范围为其提供城市公共供水服务的区域范围。

(三)特许经营范围。

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上述区域内享有独家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和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权利。

(四)特许经营期限。

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水务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则依据最新法律规定重新确定。

(五)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市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水务股份公司实现排他性经营。

(六)市政府同意在水务股份公司成立并正式运行后,逐步关闭特许经营区域内有关单位自备水厂所覆盖的城市居民供水部分和非居民供水部分,除非出现水务股份公司的服务未能及时到位的情况。

水务股份公司可以与具有自备水厂的单位进行协商,争取其自愿同意将非居民用水纳入水务股份公司的供水范围。

水价原则上与该供水片区公共供水价格一致,如执行公共供水价格确有困难的,可有1―2年的过渡期,其过渡期水价由水务股份公司与具有自备水厂的单位商定。

如出现因关闭自备水厂、更新原有管网等而引起水务股份公司成本上升的情况。

(七)水务股份公司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内对所有愿意支付水费和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八)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出于公共服务的目的,以及出于合理投资、经营、维护、设施更新的需要,并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享有无偿或有偿合理使用公共土地的权利。

因有偿使用土地产生的费用,可合理计入成本。

(九)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特殊或紧急事件发生时,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紧急进入企事业单位、私人用地或建筑物,并对其物理形态进行合理改变,或暂时改变后进行恢复。

因突发、紧急事件等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经市政府物价及相关部门审核并与水务股份公司协商一致后,可合理计入成本。

(十)市政府授予水务股份公司为保证向特许经营区域内用户提供符合标准的充足供水,使用重庆市辖区内自然水资源的权利。

(十一)市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对原水水质进行保护,使之符合国家原水水质规范。

水务股份公司应在其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取水口下游100米处按照规定建设原水水质监测预警设施。

在得到突发性事件造成原水水质污染的警报时,水务股份公司的取水口应当及时关闭,由此造成的供水暂时性中断,水务股份公司不承担责任,但不影响其仍需履行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措施,尽快恢复供水的义务。

如水务股份公司已得知突发事件,但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水务股份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如突发性事件造成原水水质污染而引起水务股份公司水处理费用上升,经市政府物价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其增加部分可合理进入成本。

(十二)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享有对那些愿意并且已经接受供水服务的用户直接收取水费的权利;享有对那些愿意接受服务但不履行付费义务的用户中断供水的权利;享有对那些已经接受供水服务但却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水费的用户进行追索的权利。

如出现在集中供水的建筑区域内个别用户拒绝、拖欠水费,但无法实行集中断水的情况,水务股份公司有权通过有效手段(包括通过法律程序等)追索应收款项,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直至追回应收款项。

(十三)水务股份公司有义务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向用户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代为收取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或其他规费,这些由市政府授权并由水务股份公司代收的费用应视为水务股份公司向用户收取的费用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水务股份公司应在收取后的1个月之内将这些代收费用划入市政府指定的账户。

市政府按照代收的实际金额确定并提取合理的比例对水务股份公司由此增加的相关财务成本给予补偿。

(十四)市政府授权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根据国家标准和规定,独家负责经营、维护和更新所有直径300mm及以上输水管网及相关设施。

水务股份公司有权对非由水务股份公司承担的所有直径300mm以下的输配水管网及相关设施的建设、质量、接驳标准提出规范性要求并进行监管,以确保入户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

在被监管单位或个人不服从监管时,水务股份公司有权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必要方式对其进行强制性执行。

二、关于水价政策(一)水价的确定原则。

按照国家现行法规,水务股份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对水费的收取额应足以覆盖水务股份公司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税金(以及法定规费)+合理利润。

(二)合理成本的确定。

合理成本包括合理投资成本+合理经营成本。

水务股份公司所属供水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应限于直接用于生产和服务,符合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

此类投入应使水务股份公司能够具有合理的、可满足特许经营区域内人口增长需求的、适度超前的供水能力,能够提供不低于国家标准的供水水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融资成本和用于日常经营的流动资金的融资成本应当接近于同期当地银行的平均条件。

水务股份公司所需采购设施数量、质量、价格和工程建设成本应当不高于同行业的、可比较的合理水平。

日常经营性成本亦应根据质量标准、供水数量以及供水企业合理历史成本水平确定。

(三)凡因物价水平上升而导致水务股份公司供水成本上升,而不能达到供水企业合理利润水平时,可由水务股份公司向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水价格调整申请,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核,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政府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价格调整申请后2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

供水价格经审定并通过价格调整相关程序后,及时作出调整。

(四)在特许经营期内,水务股份公司应接受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的财务审计。

水务股份公司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价格管制模式。

按照上述“合理成本+税金(以及法定规费)+合理利润=收费价格”的原则,在特许经营期内(无论在还贷期内或还贷期结束后),水务股份公司的收益水平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须事前得到市政府的批准。

(六)水价的调整依照法定程序,由水务股份公司事先提出调价申请,履行听证程序后,由市政府批准执行。

三、关于优惠政策(一)市政府同意水务股份公司所属供水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享受西部开发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二)在特许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市政府将在自行权限范围内和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尽量使水务股份公司享受充分的政策优惠。

(三)特许经营期满后,水务股份公司可报请市政府延长特许经营期限,如水务股份公司的总体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水平明显优于其他同类企业,市政府给予优先考虑。

四、关于其他有关事项(一)在特许经营期内,市政府依法保护水务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在特许经营期内,水务股份公司的供水水质须符合国家标准,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必须接受市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三)市政府授予水务股份公司的特许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进行处置、分解、质押等。

(四)特许经营期内,非因市政府的原因,水务股份公司内部发生的或水务股份公司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市政府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水务股份公司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五)在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水务股份公司违反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有关条款之规定的行为,以及由于自身原因或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导致水务股份公司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特许经营义务,市政府有权收回授予的特许经营权,除非水务股份公司能以行动证明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服务,可以继续和充分地履行特许经营权项下的义务,包括购买必要的保险。

(六)特许经营期限内,如发生非市政府和水务股份公司所能预期和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造成水务股份公司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水务股份公司可提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水务股份公司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义务。

(七)超出本文件条款规定的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的现行法律、政策办理。

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市政府授权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水务股份公司协商后,另行处理。

(八)本文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市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附件2:关于授予重庆市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实施方案鉴于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水务集团)拟整体改制为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股份公司),按照国家有关供排水特许经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同意授予水务股份公司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一、关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一)特许经营授权对象。

本特许经营权授予水务股份公司。

考虑到水务股份公司污水处理业务的经营模式,该公司在我市新收购或新建的污水处理企业自动获得本实施方案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按照现行重庆市城市排水规划,市政府授予水务股份公司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细市水务集团和市水投集团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管理范围的函》(渝发改投函〔2005〕16号)文件所确定的市水务集团承担的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范围(不含市政府已授予重庆中法唐家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口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项目业主的函》(渝发改投函〔2006〕680号)文件所确定的由市水务集团承担的城口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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