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的十大误区
物业管理需澄清的十大问题

物业管理需澄清的十大问题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兴起,虽然经历了20多个春夏秋冬,而且涌现出了200多个国家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营造出一个又一个让广大业主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物业管理发展的当务之急,需要从以下10个方面给物业管理行业正本清源:一、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不是“主仆”关系不少人对物业管理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认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有的则认为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主人”与“仆人”之间的关系。
这些误解导致物业管理工作难于开展。
其实,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物业管理企业受托对物业实施管理;给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签订,双方就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没有主次之分。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冤家”当前一些现象,使人产生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一对“冤家”的错觉。
其实,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应是良友,在日常工作中出现矛盾,应本着互谅互助,双方受益的原则进行解决。
业主委员会不要轻易炒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也应更好地改进服务。
三、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包打天下”物业管理企业为最大程度地方便广大业主和使用人的生活,把牵涉到居家生活的多项工作统一管理。
如此做法使业主和使用人产生错觉,以为交纳了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论家庭、邻里、周边的关系等,都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要物业管理企业“包打天下”。
实际上,物业管理企业终归是企业,职责是以合同的形式约定的。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务必明确这一点。
四、对物业管理的咨询不是对物业管理的投诉有关部门把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咨询也当作“投诉”,导致物业管理误被列为当前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
从我市物业管理协会接受有关咨询投诉的情况来看,仅2010年,接受信(电)访逾千起,其中配套不齐全、规划不到位、质量问题等所占比例较大,实属对物业管理企业不作为的有效投诉寥寥无几。
不少信访、来访者由于对物业管理工作的不了解,怒气冲冲地“投诉”,经工作人员解释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信访者是愤怒而来,高兴而归。
关于物业管理的五大误区及解决策略

关于物业管理的五大误区及解决策略物业管理是社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在实践中常常存在一些误区,影响了物业管理的效果。
本文将探讨关于物业管理的五大误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帮助提升物业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误区一:忽视居民需求物业管理中常见的一个误区是忽视了居民的实际需求,导致服务不到位。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与居民的沟通与互动,建立健全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从而调整管理策略,提升服务质量。
误区二:管理流程繁琐部分物业管理存在管理流程繁琐的情况,导致效率低下。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优化管理流程,简化冗长的审批程序,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繁琐环节。
误区三:缺乏专业人才物业管理中缺乏专业人才也是一个常见误区,影响了管理水平。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工作,提升物业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确保管理团队的整体素质。
误区四:维护保养不及时经常出现的误区是维护保养工作不及时,导致设施设备损坏加重,影响使用体验。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的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误区五:缺乏创新意识物业管理中缺乏创新意识也是一个常见问题,导致管理方式陈旧,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注重创新思维的培养,鼓励管理团队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提升管理水平与竞争力。
解决物业管理中的误区需要全面审视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
通过加强与居民的沟通、优化管理流程、加强人才培养、及时维护保养设施以及注重创新意识的培养,可以提升物业管理的水平,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生活环境与服务。
有效解决物业管理中的五大误区是提升物业管理质量的关键。
通过加强沟通互动、优化流程、提升人才素养、及时维护设施和设备、培养创新意识等策略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为社区居民创造更加舒适便捷的生活环境。
走出对物业管理认识的误区

Out Of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Property Management走出对物业管理认识的误区误区一:因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管费业主在收房时发现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因而拒交物管费。
我们完全相信拒交物管费的业主的动机是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被迫做的。
但究竟是谁侵犯了你们的权益呢?谁侵权就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我们分析了你们拒交物管费的原因和理由后发现,那些理由大多数不能构成拒交物管费的合法理由,很多问题恰恰是应该由开发商来承担责任的。
物管公司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是: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三、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四、附属配套建筑设施的养护和管理;五、公共环境卫生;六、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七、安全保卫;八、消防管理等。
也就是说,当物管公司不能很好地完成上述某项义务时,业主有权(通过业委会)终止与物管公司的服务合同,但无权拒交物管费,更何况现在你们拒交的理由与物管公司应承担的八项义务基本是不相干的,或者说是超出了《合同》约定范围的!我们必须理清事物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与物管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
是独立的经济实体。
诸如墙体裂缝、烟道渗水、厨卫渗水、库房渗水、烟道倒灌、物业维修基金问题、周界报警系统没设、房屋边上有安全隐患、门窗的开启问题、阳台排水不畅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开发商遗漏的问题,是牵涉到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的问题,它与物管公司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其实已经超出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业务范围。
我们不能让物管公司代人受过,不能让它来承担本该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
我们也愿意积极配合业主向开发商反映业主的心声,将问题解决,作为物业肯定维护业主的一切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业主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一定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定要弄清对象,否则可能事与愿违,吃亏的还是自己。
用拒交物管费的方式来“维权”是不明智、不合法的。
物业管理十个问题十种意识

物业管理十个问题十种意识问题一:缺乏规范管理意识物业管理中,缺乏规范管理意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许多物业管理人员缺乏对管理流程、制度和规范的了解和重视,导致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混乱。
因此,建立和强化规范管理意识是提升物业管理质量的首要任务。
解决办法:建立管理制度和流程为了改善物业管理中的规范意识不足问题,管理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的学习和培训,掌握相关的管理知识,制定并推行细化详尽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通过制度的落实和流程的标准化,提高管理效率、规范管理行为,避免盲目行动和随意决策。
问题二:缺乏服务意识物业管理的核心是为业主和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然而,许多物业管理人员缺乏服务意识,对居民的需求漠不关心,导致居民对物业管理工作不满意。
解决办法:培养服务意识要解决物业管理中缺乏服务意识的问题,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加强自身的服务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重视居民的需求和反馈,主动与居民沟通,及时解决问题,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问题三:缺乏危机意识物业管理涉及到许多安全风险和危机事件,例如火灾、漏水、事故等。
许多物业管理人员缺乏对危机的预判和防范意识,一旦发生危机,往往无法及时应对和处理。
解决办法:加强危机管理培训物业管理人员应该接受专业的危机管理培训,了解各类危机事件的处理方法和应急措施。
建立健全的危机管理预案,培养对危机的敏感性和反应能力,提高对危机的预警和处置能力。
问题四:缺乏财务管理意识物业管理涉及到大量的财务活动,包括物业费的收支管理、财务分析和预算编制等。
然而,许多物业管理人员缺乏财务管理意识,对财务数据和财务管理流程了解不足,导致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不到位。
解决办法:加强财务管理培训要解决物业管理中的财务管理意识问题,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培训,提高对财务管理流程和财务数据的理解和掌握。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财务数据的分析和评估,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准确。
问题五:缺乏沟通意识良好的沟通是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
物业管理十大问题剖析

物业管理十大问题剖析由于我们城市化进程步伐相对较快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识还极为有限部分物业公司也缺乏足够的经验和配置相关政策法规也存在一定的空白和遗漏因此,不少小区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纠纷频发,疑难问题、遗留问题堆积如山。
遗留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久而久之就变成无法解决。
一个小区是否和谐,是牵涉社会稳定的大事。
如果生活在一个闹心的小区,估计谁也不能保持一个乐观阳光的心态,微笑面对家人、工作和社会。
此剖析和建言,希望能够对小区业主、物业公司、社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有所帮助和提示。
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十大问题分别是:一、业委会问题;二、开发商遗留问题;三、维修基金问题;四、物业费、停车费等收费标准问题;五、私搭乱建和公共道德问题;六、门禁制度问题;七、偷盗或损坏赔偿问题;八、快递包裹保管问题;九、小区共同财产收入分配问题;十、安置、商住混合小区问题。
遇到以上问题,一旦得不到妥善和满意的答复和解决,不少业主通常的泄愤办法就是:拖欠物业费(心里想:总有你找到我的时候)!而性格略微偏激,脾气略微火爆的个别业主的处理办法就是:堵门。
殊不知,这样的解决方式即使偶尔让诉求得到了满足(部分反而是矛盾激化),但是长远的来看,不仅不利于小区的和谐稳定、有序运营,而且树立了一个非常反面的形象,让小区素质高的鄙视你,让小区素质低者效仿你。
久而久之、恶性循环。
一、业委会问题1、业委会的成立是否依法(物业管理条例)按照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的?2、多数小区基本都是在部分业主刚刚入住,很多业主还在装修更未入住,在社区指导下成立的,业主之间根本不熟悉不了解,仓促选举产生,是否能够代表大多数业主的意志?3、业委会的工作是否公开透明?业委会应该怎样听取业主们的诉求?4、业委会的成员的工作态度是否能保持刚加入时那样积极?有没有存在消极和不作为情况?5、眉山不少安置小区(经典案例:碧华林小区)是由安置户率先入住,商品房住户后期入住,那么业委会是否也一样代表了大多数业主的意志?6、业委会成员是否该领取补助?补助金额为多少恰当?7、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合同,是否做到了公正公开、合理合法?8、业委会成员是否应该在小区内公布头像及简单个人资料,便于业主们认识和交流?9、业委会成员的辞职、辞退、更换、换届等信息是否合法且公开?10、业委会的工作该怎样形成业主监督机制?二、开发商遗留问题由于很多小区的物业公司都是由开发公司旗下的物业公司服务,其它的绝大多数小区的“前期物业”,也是依法由开发公司选聘或者指定的。
物业管理观念八大误区

物业管理观念八大误区物业管理观念的八大误区误区一:物业管理就是打扫卫生和保安。
物业管理是一个专有名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项;另外,从严格意义上说,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只能提供相关秩序的维护活动,保安则属于公安部门的业务范围了。
物业服务最重要的职责应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使业主的物业能够保值、增值,这才是考察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水平高低的尺子,而至于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专业的保洁公司和保安公司更有竞争优势,业主完全可以聘请他们来服务,根本无需多出物业公司这个中间层次。
误区二:住宅小区的设施设备要由物业公司投资修建。
小区的物业设施设备如道路、花坛、围栏等,属于开发建设单位的配套工作职责,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朝阳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配套验收管理办法》(朝阳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8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道路、绿地等建设已全部完成。
市政公用设施已按规划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
”第九条:“……(三)道路、绿地、园艺、楼间软硬覆盖全部竣工,并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临时建筑、建筑渣土、垃圾、剩余构(部)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企业、安全防范设施及其它内容得到落实。
”由此可见,小区物业设施设备的建设是开发商必须完成的工作。
如果要求物业公司完成这个任务,费用也应另外计算,要么开发商委托支付,要么业主另外支付。
误区三:楼房渗漏、上下水管道维修要由物业公司免费解决。
物业管理的十大误区

物业管理的十大误区随着房屋建成和买房人入住的增加,物业管理的纠纷将逐渐代替交房纠纷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要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问题,首先要澄清思想认识上的十大误区。
这种误解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名字有关,忽略了法律赋予物业主人的物权中所包涵的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混淆了物业管理的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对私人财产的权力,物业管理的正确定义应该是: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该活动可通过委托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实施。
换句话说:物业管理是业主们为维护共同利益所发生的一种行为,物业公司是为完成这种行为应运而生的衍生物,通过物业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业主进行管理活动所采取的一种手段。
我们惟独首先对物业管理做出明确定义,清晰认识物业管理权是业主对其房屋物业所有权派生出的一种权力,物业公司才干摆正自己的位置,业主才干正确认识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真正意义和目的,目前物业管理的各种纠纷才干找到彻底解决的出口。
“上帝”并不存在,商家把顾客称为“上帝”,是商家对顾客地位的一种恭敬,他们理解自己的生存彻底依赖顾客的认可。
但是,目前非常奇怪的现象是作为商家之一的物业公司却不肯承认自己的顾客或者曰服务对象——业主为“上帝”,不肯承认自己在当今商业社会中扮演的真正角色。
笔者长期呼叫政府支持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主人”和“仆人”关系的论点,希翼借此改变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传统观念,解决物业管理工作谁为谁服务的问题。
但遗憾地是有不少人却采用了错位思维方式,用物业公司是“法人”,与业主合同确立的关系是“平等”关系来否定“主人”和“仆人”关系的论点,其实这些人的结论已经改变了论题。
在法律上并不仅仅是“法人”具有平等地位,“自然人”同样有平等地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也一样是平等的,我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物业管理合同常见误区

物业管理合同常见误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物业管理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管理合同作为规范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其签订和履行对于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和业主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对物业管理合同常常存在一些误区,这些误区可能导致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物业管理合同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物业管理合同是格式合同,业主只能被动接受很多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由物业公司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自己没有修改和协商的余地,只能被动接受。
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合同虽然通常是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业主在签订合同前有权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和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物业公司拒绝协商或修改不合理条款,业主有权拒绝签订合同。
此外,即使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出修改意见,也不意味着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对于一些免除物业公司责任、加重业主责任、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因此,业主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不合理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误区二:物业管理费的价格是固定不变的有些业主认为,一旦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费的价格就固定不变了。
其实,物业管理费的价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物业管理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物业管理费的调整机制,例如根据物价水平、小区规模的变化、服务内容的增减等因素进行调整。
如果物业公司要调整物业管理费,应当提前向业主公示,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征求业主的意见。
如果多数业主不同意调整,物业公司不能擅自提高物业管理费的价格。
业主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关于物业管理费调整的条款,明确调整的条件和程序,以免在物业管理费调整时产生纠纷。
误区三: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一切事务都负责不少业主认为,只要交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就应该对小区内的一切事务负责,包括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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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十大误区随着房屋建成和买房人入住的增加,物业管理的纠纷将逐渐代替交房纠纷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要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问题,首先要澄清思想认识上的十大误区。
误区一:物业管理=物业公司管理。
这种误解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名字有关,忽略了法律赋予物业主人的物权中所包涵的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混淆了物业管理的主体。
根据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对私人财产的权力,物业管理的正确定义应该是: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该活动可通过委托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实施。
换句话说:物业管理是业主们为维护共同利益所发生的一种行为,物业公司是为完成这种行为应运而生的衍生物,通过物业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业主进行管理活动所采取的一种手段。
我们只有首先对物业管理做出明确定义,清楚认识物业管理权是业主对其房屋物业所有权派生出的一种权力,物业公司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业主才能正确认识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真正意义和目的,目前物业管理的各种纠纷才能找到彻底解决的出口。
误区二,业主不是“上帝”,物业公司和业主不存在“主人”和“仆人”的关系。
“上帝”并不存在,商家把顾客称为“上帝”,是商家对顾客地位的一种尊敬,他们理解自己的生存完全依赖顾客的认可。
但是,目前非常奇怪的现象是作为商家之一的物业公司却不肯承认自己的顾客或曰服务对象——业主为“上帝”,不肯承认自己在当今商业社会中扮演的真正角色。
笔者长期呼唤政府支持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主人”和“仆人”关系的论点,希望借此改变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传统观念,解决物业管理工作谁为谁服务的问题。
但遗憾地是有不少人却采用了错位思维方式,用物业公司是“法人”,与业主合同确立的关系是“平等”关系来否定“主人”和“仆人”关系的论点,其实这些人的结论已经改变了论题。
在法律上并不仅仅是“法人”具有平等地位,“自然人”同样有平等地位,“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也一样是平等的,我们常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家庭中的“保姆”与主人的关系是“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合约关系,小区的“主人”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雇佣合约关系,这两种关系同样都是“平等”关系。
为什么做“保姆”的从来不怀疑自己的“仆人”地位,而物业公司却不肯承认自己的“仆人”地位呢?这是因为“保姆”比物业公司更清楚自己是干什么的!物业公司不想承认自己是业主雇佣的,是因为现实社会中物业公司基本上是房地产商的子公司,但是尽管如此,他们也无法回避自己是房屋出售前的最大业主——房地产商雇佣的这一事实,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就是佐证。
正是由于物业公司不肯承认自己的真正地位,所以他们将业主交给他们管理的用于小区服务的费用当成自己公司可以随便支配的自有资金胡乱使用,引发了业主和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费上的一系列纠纷。
误区三:强调业主自治,并不是说这个小区里业主说了算。
对这种论调,笔者首先想反问一下在小区里究竟谁说了算呢?房地产商说了算?如果房地产商已把房屋的产权转给了买房人,他们在小区内连“说”的权力都没有了,何来“算”呢!物业公司说了算?物业公司不是政府派出部门,在小区内没有任何产权,只是业主共同聘请来的“管家”,显然他们也没有说了算的本钱!政府说了算,政府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代表,在商品房小区里就是业主意志的代表,在不影响其它小区合法权益时,政府对具体小区的任何指导和监督都应以该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为依归。
因此,在小区里,只能业主说了算(这里的业主是指业主的群体,而不是业主的个体),这是我国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力,任何人无法改变。
物业公司可以不接受某个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但接受委托后,只能以业主的意志为转移、而不能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物业公司的管理只能按业主委托中“说”的执行,而不是自己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任何地方只能有一个中心,只能一方说了算。
目前,物业管理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一些人的观念在这个问题上还停留于“房管所”年代,造成物业公司自认为自己的管理代表着政府,凌驾于业主之上,引发了和业主的冲突。
误区四:买房人在买房时只重视房屋本身的价格,对物业管理的问题往往觉得等到入住以后再说,这为物业管理纠纷埋下了隐患。
这是一种颠倒是非的说法,以北京为例,目前绝大多数买房人对入住后的物业管理和要缴纳的费用都非常重视,而是房地产商不肯在签合同时向买房人出示《物业管理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虽然北京市房地局早在1998年就已要求房地产商领取预售许可证前先要通过“公约”的审查,并在签购房合同时与买房人对“公约”进行约定,我在2001年年底担任《北京青年报》精品楼盘评委时曾走访了北京市的50个楼盘,却仅有三个楼盘的房地产商肯向买房人出示“公约”。
物业公司在接受房地产商委托物业管理时,不是要求房地产商提供买房人签署的“公约”才接手管理,而是拿着本应房地产商直接交给业主的钥匙,胁迫业主接受自己的管理、缴纳房地产商和自己私下约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试想一个在胁迫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本身就是无效协议,物业公司又如何使用这种无效协议要求买房人履行协议呢?物业管理的隐患不是买房人种下的,而是房地产商种下的,是物业公司自己种下的。
买房人就交钥匙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却长期得不到解决,政府也应彻底检查一下有关规定为什么长期得不到贯彻执行,执行部门是否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
误区五: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是因为业主的消费观念没有转变。
任何新生事物,人们都有一个认识过程,从住公房到住私房确实也有消费观念转变的过程。
但人们对物业管理消费观念的转变有赖于对物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而目前一些物业公司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却恰恰影响了人们在这方面的思想转变。
物业公司虽然到处诉苦,说自己亏损严重,但却又不肯按政府要求定期向业主公布帐目,在业主委员会决定更换物业公司后赖着不走,致使业主怀疑物业公司的诚信和缴纳的管理费是否真正用于自己物业的管理上。
物业公司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又凭什么来质疑业主不交费呢?误区六:物业公司冤枉,大部分问题是代房地产商受过。
如果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商有着裙带关系,在物业管理的开始利用和房地产商的特殊关系(比如拿着本应房地产商直接交给业主的钥匙)强迫业主做某些事情,就不能责怪业主对房地产商的不满发泄到物业公司身上,物业公司收了房地产商的钱,代房地产商承担保修工作,房子出了问题,业主找物业公司,就不能说物业公司是代房地产商受过。
物业公司接受了房地产商的委托,事先就有责任验收自己要管理的房屋和设备,也有保证这些房屋和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转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员会委托接管小区物业管理,难道出了问题,业主找物业公司,能说物业公司是代业主委员会受过?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不能指望业主自己去分清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的关系,而是物业公司要自己和房地产商划清界线,不要在和业主打交道的开始,先给业主一个房地产商代言人的形相,同时对接受房地产商委托管理的项目先做好验收。
误区七:不承认房地产商发展的物业没有卖出之前,也是业主。
持这种观点的人不能正确认识是不是业主,不取决于拥有房屋的目的,而在于有没有房屋的产权。
“业主”反映的是物权的概念,“业主”就是“物业的主人”。
搞清这个概念,我们才能明白第一份《业主公约》由房地产商制定,不是取决于它的义务,而是取决于它制定公约时是唯一业主的权力;第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签订,同样来源于房地产商开始作为唯一业主的权力。
同样,我们也能明确房地产商在房屋未卖出之前同样要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其它业主履行同样的公共义务。
房地产商在卖房时,把其对房屋的权力和义务同时也转让给了买房人,因此当一个小区的买房人超过50%,业主组织起来后,买房人对物业的权力就超过了房地产商,需要时可以重新和物业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或决定改聘其它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可以对业主公约按大多数业主的意愿进行修改。
对于买房人,买房居住也不是唯一的目的,如果买房人买房是为了转手或出租赚钱,在房屋转手或出租前,同样不能因为空置而不缴纳管理费,在转手和出租时也应要求接手人和承租人接受公约的约束和物业公司的管理。
业主对出租的房屋负有最终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承租人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出租人有最终缴纳的责任)。
买受二手房的人在接收房屋权力的同时也接收了相应的义务(遵守公约和接受物业公司管理)。
误区八: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没有到期,业主委员会不是签字方,无权解除合同,否则,物业公司的前期投入会受损失,还会影响物业管理的稳定。
有这种思想的人关键还是搞不清物业管理实际是业权的反映,不了解房地产商早期做为物业管理委托人是因为它委托物业公司时物业的业权100%在它手里,它委托物业公司的身份不是房地产商,而是物业的业主。
随着房屋的销售,房地产商的业权在不断地减小,当少过50%后,它就无权再代表物业的全体业主,房地产商委托物业公司的合同应在业主委员会新的委托合同发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至于物业公司的损失和物业管理稳定问题要从两方面看:第一,如果物业公司是房地产商临时搭班子建的,不具备专业管理水平,一旦被所管物业的业主委员会解聘,就会失业,前期投入的损失在所难免;如果物业公司是社会上的专业化公司,它生存的第一天靠的就是竞争,对它们来讲是“东方不亮西方亮”,前期投入损失几乎为零。
第二,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公司,绝不会轻言失败,即使由于暂时失误或业主不理解被解聘,他们一定会坚守岗位,保持物业管理交接期的稳定,因为它们坚信会“东山再起”,只有那些靠房地产商恩赐过活的物业公司才会“破罐破摔”。
要想物业管理事业能够健康发展,政府就应该促进物业管理朝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对于破坏物业管理交接期稳定的公司坚决吊销它的物业管理资格,而完全没有必要消极地去保护这些“大浪淘沙”下来的公司。
误区九:物业管理行业是一个低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企业的培训,逐步提高,业主不应对物业公司要求过高。
这种论点的前提虽然正确,但决不意味着因此可以原谅一些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业主交的物业管理费不是给物业公司培训工作人员,提高服务质量用的,物业公司只有具备与收费相应的水平时才能承担物业管理工作,正如人们常说的“没有金刚钻,别拦瓷器活儿”。
目前物业管理的纠纷和业主的不交费,其中一个直接原因就是有为数不少的物业公司即无自有资金,又缺少有质素的物业管理人员临时拼凑的。
目前,社会上靠别人给启动资金、完全靠服务对象预交费运营的公司恐怕除物业管理行业再难找到第二个行业。
令人费解的是,持这种观点的人却整天喊着:“政府要给予物业管理企业一个大的支持和保护”,笔者真不知一个低技术、劳动密集型的物业管理行业要政府保护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想整天躺在政府的怀里,在政府的庇护下不思进取的企业,结果只有一个:被市场淘汰!误区十:过分强调市场原则,忽视政府对公共服务价格约束的作用和必要性,忽视人民的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