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债权债务处置(DOC)
国企整体公司制改造与债务承担

股份公 司时,新 的投 资者 加入与原企业的 债务承担是 两个 完全 不同的法律问题 ,不
可 混 为一 谈 。进 一步 说 ,在 企 业 改 制 为 公
公 司 ,需 注意 结 合新 《 司 法 》正 确 处 公 理 新 股 东 的 加 入 与 原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之
问题 的规定 》 以下简称 《 ( 规定 》。依据该 )
司法解 释 ,国企 整体 公司制改造是指在原 国企法人财产基础上调整原有的资本结构 ,
公司在银行开设 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
资的 , 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 的转移手续 。 应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 出资的 ,除应 当 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 当向已按期足额 缴纳 出资 的股 东承担 违约责 任” ,这里 的 “ 违约责任 ” 显然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应 继续补缴其 出资 差额 ,亦 并不妨碍 其向已 足额出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
企业的参股 ,将企业 整体 改造为有限责任
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 司的 ,原企业债务由
改造后 的新设公 司承担 ” 。
对 国企改制后债 务承担的研 究
对于企业整体 改制为公司时的债务承
担 ,必须把握 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 ,企业 改制是在保 障原企 业存续前提 下的企业形 态变更 ,而 不是 将原企 业破产清算之后设
企业的股权而非企业 的资产 ,其投资风险 必然包含原企业 的债 权债 务 i同时 ,原企
业 的出资人成 为新设 公司的股东后 ,必然 会 因隐瞒 、遗漏债 务的存在而虚增了其股
原企业 的债务 ,由改造 后的有限责任公司
承担 ” 国有独 资公司继续承担原国有企业 。 的债务 , 既不会侵犯其他主体 的合法权益 , 也不违背 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立法的宗 旨。 在企业整体改制 为有 限责任公司或股
国企改制债权债务处置(DOC)

国企改制债权债务处置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既有债权人的权益需要得到保障,也需要对国企的债务进行合理化处理。
因此,在国企改制中,债权债务的处置显得尤为重要。
国企改制的诉求在改制过程中,国企涉及到债权债务的处置。
一般而言,国企改制的主要目标有:优化现有资产结构,调整企业结构,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提高企业效率等。
因此,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债权债务的处置就显得尤为重要。
主要目标是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且在改制过程中,合理化处理企业的债务,避免造成负担过大,影响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和发展势头。
国企改制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置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处置债权首先,关于债权的处置问题。
在国企改制中,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已建立的债务或者未付清的贷款就会成为债权的处理对象。
对于这种情况,国企改制前,需要明确债权的所有权及其法律地位。
在改制过程中,需要对各方权益进行公正配置,避免债权转移所带来的纷争,以免影响整个债权转移的可实现性。
在进行债务处置时,国企需要格外注意推进国企改制的时间和需求,选择适合的方式来进行债务处置。
如果是债权的转移,则需明确该债权所代表的风险及其资金流转性,以保证债权收回人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利润。
因此,对海量基础数据的清理与重构刻不容缓。
同时,对于非融资的债务处理,则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议案讨论并妥善处理。
合理处理债务其次,关于债务的处置问题。
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大量国企的债务加上其历史欠款,国企需要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债务的处置。
对于国企来说,合理化的债务处置不能仅仅是减轻负担,而是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盈利能力、运营状态和市场状况等因素。
要对企业的各项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寻找制定合理的债务处置方案,保障企业低风险并快速发展。
在处理债务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债务还款计划,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同时维护好国有企业的信用形象,确保企业的正常发展。
债务还款计划应根据企业的运营状况和市场状况相结合,同时综合考虑债务的性质和所代表的风险等因素进行调整,以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背景国有资产债权债务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领域面临的重大难题。
多年来,由于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对外投资不当等原因,大量国有资产被挪用、流失,导致国有企业负债高企,降低了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解决国有资产债权债务问题,对于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加快稳定我国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处置方案针对国有资产债权债务问题,我国提出了综合性的处置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坚定市场化方向要坚定国有资产处置的市场化方向,通过拍卖、竞价、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实现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最大价值实现。
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国有资产处置,通过公开招标等多种方式向社会资本推介优质国有资产,吸引社会资本加快国有资产处置进程,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
建立债务清理机制建立透明、公开的债务清理机制,对于国有企业存在的债务问题,按照违约、到期、拖欠等情况分类进行解决,确保清理工作有序、规范、高效。
推进债务重组对于经过清理后还存在的债务,采取股权置换、财产转让等方式,推动国有企业债务重组,降低企业负债率,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
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实施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实施效果通过上述综合性的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可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防范风险通过清理债务和实现资产处置,可以有效的防范国有企业存在的经济风险,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在市场化的环境下处置国有资产,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通过推进债务重组和引入社会资本,可以有效地促进国有企业的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加快市场化进程通过实施市场化的国有资产处置和债务清理机制,可以加快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促进市场化经济的发展。
总结国有资产债权债务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领域面临的重大挑战,必须采取综合性的处置方案,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稳定和发展。
国企改制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国企改制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前言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最近国家明确提出通过将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来推动市场化改革,国企的债权、债务处置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针对国企改制中的债权、债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问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债权和债务问题是一大难点。
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改制,都需要解决国企原有债务的问题。
其间涉及到负债的继承和清算、债务担保机制的搭建、债务风险评估等问题。
下面我们来一一解决这些问题。
问题一:负债继承与清算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负债的继承和清算问题是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可以提出以下两种方式:1.拟定重组债务清算方案。
这个方案需要初步估算出国有企业原有债务的规模,再通过市场调查、债务评级等工具获得有关方面对于这类债券的认知和评级,从而进一步制定重组债务清算方案,对重组债务进行清理和管理。
2.设立债务继承和衔接机构。
这个方案则是通过设立一个或多个债务继承和衔接机构,统筹解决国企资产负债表中遗留下来的欠债问题。
债务继承和衔接机构的建立既可以统筹处理现有债务,又能够承担企业改革后增加的一定债务。
问题二:债务担保机制对于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债务担保机制建设,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入手:1.设立风险准备金机制。
这个机制可以通过推出债券担保基金等方式设立风险准备基金,以储备足够的风险控制资金,为企业债务担保提供支持。
同时,还可以将这些债券担保基金通过市场化操作发行成为债券,满足不同机构和个人的投资需求。
2.建立信用保险机制。
这个机制主要是通过政府引导和资金补贴,鼓励设立信用保险公司,为国企债务提供担保。
借助信用保险机制,可以实现对于国企债务的全面担保,从而保障国企改制进程中的资金安全。
问题三:债务风险评估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债务风险评估是一大难点。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1.建立决策分析模型。
该模型旨在通过多元化的评估考量和分析框架,对国企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进而为国企改革的决策者提供下一步的指导。
国企债务处置方案

国企债务处置方案国企债务处置方案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债务类型、债务规模、企业的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
为了有效地解决国企债务问题,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债务处置方案。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国企债务处置方案,供参考。
一、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国企债务处置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债务重组,可以调整债务结构,降低债务成本,缓解企业的还款压力。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债务展期:与债权人协商,将短期债务展期为长期债务,以减轻企业的短期还款压力。
2.债务置换:用低利率的债券置换高利率的债务,降低企业的利息负担。
3.债务减免: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债权人协商减免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以减轻企业的还款负担。
二、资产剥离与出售国企可以通过资产剥离和出售来筹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在剥离和出售资产时,需要考虑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未来发展需要,避免过度剥离导致企业失去市场竞争力。
三、引入战略投资者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国企债务处置的另一种重要手段。
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可以引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等优质资源,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同时,战略投资者的加入也可以增强企业的信誉度,有利于企业更好地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处置。
四、改善经营管理改善经营管理是国企债务处置的基础。
通过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更好地偿还债务。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优化产品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情况,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2.提高生产效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
3.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提高财务透明度。
五、政策支持政府在国企债务处置中也应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帮助国企减轻债务负担,提高盈利能力。
同时,政府还可以加强对国企的监管和指导,推动国企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国有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方案

国有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方案随着时间的推移,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紧迫。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一套清理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一种以人类视角的国有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方案,以确保其独特性和有效性。
一、背景介绍国有企业债权债务问题是困扰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难题。
随着国有企业规模庞大且经营不善,债务问题日益严重。
这些债务不仅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造成了严重影响,还对整个经济体系稳定性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债权债务清理方案势在必行。
二、债权债务清理方案1. 债权调查:对国有企业债权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债权的来源、金额和期限等方面,以确保清晰了解债权的具体情况。
2. 债务审核:对国有企业债务进行仔细审核,包括债务的性质、金额和期限等方面。
同时,对债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以防止存在非法或不合规的债务。
3. 债权债务匹配:在债权和债务的基础上,进行债权债务的匹配工作。
通过对债权和债务进行匹配,可以更好地了解债务的规模和分布,为债权债务的清理提供基础。
4. 债务重组:对于那些规模巨大、难以清偿的债务,可以考虑进行债务重组。
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5. 债务清算:对于那些无法进行债务重组或已无法偿还的债务,可以进行债务清算。
通过债务清算,可以尽量减少债务损失,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6. 债权债务协商:在债权债务清理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通过债权债务协商,可以避免长时间的法律诉讼,减少成本和时间的浪费。
7. 债务监管:在债权债务清理完成后,建立健全的债务监管机制,对国有企业的债务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以防止债务问题再次出现。
三、总结国有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但是必须面对和解决。
本文提出了一套以人类视角的国有企业债权债务清理方案,通过债权调查、债务审核、债权债务匹配、债务重组、债务清算、债权债务协商和债务监管等措施,为国有企业债权债务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
深圳市属国有公司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doc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单位:深圳市文号:深府[2001]8号发布日期:2001-1-11执行日期:2001-1-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深圳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解决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损失和债务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进行经营管理者持股、内部员工持股、股份合作制、公司制改造(下称“改制”)以及进行产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到的200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债务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有关资产的核销,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和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二章资产损失核销范围第四条企业资产损失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各项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
第五条资产损失核销范围:(一)应收帐款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多次追收,经司法机关确认确实无能力偿还的;2.因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且有司法、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证明材料的;3.虽然帐龄不足三年,但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项债权无法收回的。
(二)存货与固定资产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由于客观原因丧失原有效能,不再有使用价值的;2.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被淘汰和不准再使用的;3.经财产清查盘点,帐实核对发生盘亏的;4.经削价处理或评估后,发生减值或贬值的。
(三)长期投资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所投资的企业已破产或关闭,经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额;2.所投资的项目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造成资产灭失或专项评估后发生贬值部分。
国企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国企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概述
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国内企业负债情况也日益突出。
其中,国企负债情况严重。
在国企负债压力下,政府开始推出了多种国企债权债务处置方案,旨在促进国企债务的化解和持续稳定发展。
国企债务危机的根源
国企负债问题的根源在于:
1.政府对国企的支持和补贴降低,使得国企收入下降;
2.国企竞争力下降,无力还债;
3.国企内部管理不善,造成浪费和损失;
4.过度扩张和投资过度,带来高额债务。
国有企业负债问题严峻,必须加快处置,以保证国有企业的稳健发展。
国企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政府出台了多种国企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1.资产、股权出售:政府通过出售国企资产、股权来获得资金,用于缓
解债务问题。
这种方式会提高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但也可能导致国企部门缺乏竞争优势,同时也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如资产流失等。
2.债转股:通过债转股,政府转化国企的债务为股权,减轻企业债务压
力。
但该方案也可能导致国企流失控制权。
3.稳妥退出:稳妥退出是通过给予国企优惠政策,使得企业能够慢慢摆
脱债务问题。
这种方式对国企的影响较小,但也需要政府长期的支持和政策优惠。
4.支援转型:政府通过加大对国企的财政支持,帮助企业实现产业转型
升级,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总结
国企债权债务处置方案是国家为缓解国企负债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这些方案旨在通过多种手段,促使国企稳健发展,同时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策优惠。
除此之外,企业自身也需要不断提升管理和竞争力,合理规划发展战略,积极应对债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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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中的债权债务处置
一、债权追收
经过清产核资,企业存在应收债权的,应当采取包括诉讼、仲裁在内的各种措施追收。
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追收。
二、债务清理
(一)企业债务的类别和清偿顺序
1、优先债务: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次优债务:企业欠缴的税款;
3、普通债务:企业欠财政部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债务。
(二)处置原则
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灵活处置企业债务。
(三)处置方式
六种方式:欠债还钱、国家埋单、债随资走、化债为股、死欠不还、人死账销。
1、欠债还钱:清偿债务
企业有资产的,以企业资产清偿债务,该清偿方式适用于各种债务。
2、国家埋单:财政弥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应自行承担债务,政府作为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即政府无需为国企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是,出于各种因素考虑,对于国企欠职工的养老、失业保险等债务,企业无力承担的,由财政资金补足不足部分。
3、债随资走:承债并购、债转债
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可以对企业实施改制,采取出售、兼并等措施。
原企业出售、兼并的,由购买方、兼并方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的,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债务。
4、化债为股:债转股
对于可以继续经营的企业,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将债权转化为企业的股权,即债主变股东。
除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和税款之外,其他债务只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均可实施债转股。
5、死欠不还:挂账备案
陕西省国税局《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税税款的内部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属于“死欠”税款核准范围的,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对“死欠”税款实行挂账备案管理。
已形成的呆滞税款,由改制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暂缓征收。
6、人死账销: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对于资不抵债,且没有继续经营价值的企业,可以实施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注销后未清偿债务消灭。
(四)具体操作
1、企业欠职工的各项费用
(1)欠缴的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
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
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的部分于改制时一次性从企业可变现资产(净资产?)中划出不足;企业可变现资产不足时,由财政弥补。
养老、失业保险费用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不属于企业债务,应由个人补缴。
根据相关规定,该费用免收滞纳金。
(2)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法律规定由企业承
担,改制实施意见未涉及,但依据法律规定,此类债务排在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之前,所以应当类同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用,由企业或财政承担。
关于债权股、债转债的问题,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此类债性质特殊,个人认为不属于可以债权股、债转债的范围。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该项费用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俗称“工龄费”。
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
可以债权股、债转债。
(4)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押金等
不属于法律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法律规定由企业承担,改制实施意见拟规定由企业或财政承担。
可以债权股、债转债。
2、欠缴的税款
企业具备偿债能力的,在清偿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之后,应当补缴欠缴的税款;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除按《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外,还可以申请核准“死欠”税款。
陕国税发[1999]33号《关于企业纳税人欠税税款的内部管理暂行办法》
一、"死欠"款核准范围。
“死欠”税款是指企业纳税人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公司董事会决定宣告且已经破产、倒闭、解散,但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清算的所欠税款,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资不抵债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
纳税人所欠税款。
二、"死欠"税款实行分级核准管理。
企业纳税人发生"死欠"税款,短期内(指预计一个年度)难以进入法定程序清算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按规定程序申报,由上级税务机关核准。
对属于每个企业纳税人发生死欠税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局核准,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由地市国税局核准,100万元以上由省国税局核准。
对西安市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纳税人发生死欠税款在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核准。
200万元以下由市国税局确定划分核准权限。
三、死欠税款核准程序
(一)企业纳税人发生死欠税款,在短期内难以进入法定程序清算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填写《陕西省国税系统企业纳税人死欠税款核准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一);并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宣告声明、企业上年和当年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逐级签
注意见上报有权核准的税务机关。
企业实施改制的,已核准死欠税款恢复清缴
四、(二)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已核准死欠税款的监控,对已宣告破产、倒闭、解散或停产企业,因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拍卖出售(债随资走)、合资嫁接、委托管理等原因恢复生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制《陕西省国税系统企业纳税人死欠税款处理情况报告表》(一式四份)(附件三)报告省地市县税务机关,消除死欠备案,落实欠税清缴责任。
3、企业欠财政部门的借款
财政部门(含资金局)给企业的各种借款,从企业可变现资产(净资产?)中归还。
确实无法归还的,财政部门给企业的借款转为国有资本金;资金局给企业的借款转为法人资本金。
转为资本金的做法实质就是债转股。
对于关停企业,实施债转股缺乏意义;对于拟实施改制的可持续经营企业,应当既可以债转股,也可以债转债。
4、企业欠银行的债务
可以清偿,可以债转债,但不可以债转股。
对于失去法律保护的债务,也可以选择“死欠”。
企业欠银行的债务,对于银行而言已属于不良资产,属于呆坏账,许多银行已将此类债务作为不良资产出售给资产
管理公司,或者直接予以核销。
对于未出售、未核销的债务,银行依然会继续追讨。
但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同样受二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银行未连续追讨,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则银行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此类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即,债务依然存在,但银行不能通过司法程序强制企业偿还。
诉讼时效内的银行债务,企业负有偿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超出诉讼时效的银行债务,企业有义务,但无法律责任(可能影响企业征信)。
5、企业欠资产管理公司的债务
可以清偿、债转债,也可以债转股(理论上可以)。
资产管理公司通常以极低价格从银行获得债权转让(可低至不良贷款金额的5%),所以此类债务的协商余地较大。
对于拟改制企业,如需了结此类债务,可以协商以较低金额清偿债务。
6、其他债务
企业所欠其他债务,比如材料货款等,性质属于普通债务,无优先权。
企业可以清偿、也可以债转股或者债转债。
三、破产清算
(一)申请
《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受理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三)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