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遵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承担药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组织制定药品检查技术规范和文件,承担境外检查以及组织疫苗巡查等,分析评估检查发现风险、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置建议,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导和评估。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促进药品生产的规范化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药品作为保障和促进人民健康的重要物质,其质量和安全问题关乎每一个人的健康和生命。
因此,制定和完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其核心目标是加强对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提升药品质量的保障水平。
根据这一办法,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严格依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要求。
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二是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
关于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领取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
生产许可证的核发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生产设备和场所的要求、技术人员的资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等。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发的范围和规模开展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范围和规模从事其他生产活动。
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是保证药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从原材料采购开始,到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都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
在生产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需要按照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保持生产环境的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同时,药品生产企业需要进行药品质量的监测和评价,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规范。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并追溯其原因,做好整改措施。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于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旨在提升药品生产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但是,要真正解决药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仅依靠监管手段是不够的。
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质量管理和安全意识。
同时,也需要广泛宣传和普及相关的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药品安全意识,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2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2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加强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制定的法规和政策。
药品是直接涉及人类生命健康的产品,因此在其生产过程中需要进行严格监督,以确保合格的药品进入市场并被正确使用。
以下是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概述。
1. 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目前,中国药品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文件。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程序和标准,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
2. 监督管理机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机构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药品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地方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则负责对本地区的药品生产进行具体监督。
3. 主要内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核,确保企业符合生产要求后颁发许可证。
(2) 药品生产过程监督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药品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包括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环节。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取样检验等方式对药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药品质量符合标准。
(3) 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药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这些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
(4) 药品流通监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包括药品的销售、存储、运输等环节。
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药品流通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药品的合法流通和安全使用。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措施。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令第14号《药品生产监督治理方法》于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四年八月五日药品生产监督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药品生产的监督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治理法》、《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药品生产监督治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治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治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进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治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习惯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治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差不多情形及其有关证明文件;(二)拟办企业的差不多情形,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讲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形讲明;(三)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四)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五)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形表;(六)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七)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八)拟生产的范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九)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要紧质量操纵点与项目;(十)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要紧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外表、衡器校验情形;(十一)要紧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名目;(十二)拟办企业生产治理、质量治理文件名目。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产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号: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颁布⽇期:2017-11-07执⾏⽇期:2017-11-07时效性:已修订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开办药品⽣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药品⽣产许可证管理第四章药品委托⽣产的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04年8⽉5⽇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7年11⽉7⽇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药品⽣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药品⽣产监督管理是指⾷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产条件和⽣产过程进⾏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产监督管理⼯作;省、⾃治区、直辖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药品⽣产监督管理⼯作。
第⼆章开办药品⽣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开办药品⽣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员、⼯程技术⼈员及相应的技术⼯⼈,企业法定代表⼈或者企业负责⼈、质量负责⼈⽆《药品管理法》第七⼗五条规定的情形;(⼆)具有与其药品⽣产相适应的⼚房、设施和卫⽣环境;(三)具有能对所⽣产药品进⾏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产⿇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产企业的申请⼈,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件。
(⼆)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产品种、剂型、设备、⼯艺及⽣产能⼒;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是现代医疗领域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物品,其对于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药品的生产监督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健康,国家出台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基本概念《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一项法规性文件。
其主要目的是规定药品生产的标准和管理规范,明确药品生产过程中各个生产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的规范性和质量安全,防止不法商贩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药品生产规范该办法对药品的生产过程、原材料使用、设备设施以及仓储运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例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设备和工具,按照固定的生产操作程序进行生产,并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污染因素,确保生产过程的洁净性和卫生标准。
(二)质量标准该办法规定了各类药品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和测试,并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和保留。
同时,药品批发、零售环节也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和销售。
(三)药品注册和批准该办法对药品注册和批准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药品注册和批准,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同时,药品注册和批准的过程也要保证公开透明,禁止利用权力进行不正当干预和行业垄断。
(四)生产许可证管理该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变更和延续管理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产过程的合法性和可控性。
(五)药品广告监管该办法规定了药品广告的标准和监管要求,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药品广告必须要真实、准确、合法、合规,必须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管和检查,防止不良商家利用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1.2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月15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22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并向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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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制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内容:
第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 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药品委托生产延期申请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 印件;
(二)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前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 (四)前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 (五)与前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对内
对外
对下
可根据现场检查反 馈的情况及时启动 注册、安检、稽查 等各部门应对协调 机制。
可联合公安机关 等有关部门共同 开展飞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不配 合或者抗拒的, 可请公安机关协 助执行公务。
要求被检查单位 所在地食药监管 部门派员协助检 查,根据要求及 时采取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措施或 者抽样检验等措 施。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特殊药品特殊处理:
第二十八条 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 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 理。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材料项目:
(一)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 印件;
(二)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四)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
量标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 (五)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 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规范飞行检查启动和实施
规定了启动飞行检查
确定现场检查实行组
的7种情形。
1长Βιβλιοθήκη 责制。2明确提出飞行检查
规定检查组到达现场
“两不两直”原则。 3
后的通报义务。 4
“两直两不”原则: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 查内容,指定地点集中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 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不得透 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线索等相关 信息。
(六)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 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七)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 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 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 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检查机构: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直接对药品生产企业
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其认证通过的生产企业《药 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及认证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开办药企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二)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
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 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 明;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生产地址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 者企业负责人;
(八)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 (九)拟生产剂型及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质量
控制点与项目;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十)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 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十一)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 (十二)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药品委托生产委托方须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
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药品委托生产受托方须具备 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
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 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有效期限:
第三十二条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 年,且不得
超过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延期及注销:
第三十三条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 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办理延期手续。 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办理《药品委 托生产批件》的注销手续。
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十九条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
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 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1.飞行检查的动因 不够明确,易被外 界质疑。
2.组织实施过程不 够规范,易造成检 查“有始无终”。
3.协调机制不够顺 畅,易导致查办效 率不高。
4.对不配合检查缺乏有 效应对手段,企业易消 极对抗,逃避抵制。
强调全方位的衔接配合
明确要求组织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 强对检查工作的指挥。
第五十五条 经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监督抽查),认定药品
生产企业达不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评定标准的, 原认证机关应当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收回其《药品生产质量 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处理决定。 第五十八条
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管理规定:
第九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
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 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的规定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第三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四)拟办企业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 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拟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 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 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 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的比 例情况表;
分层设计风险管控措施
1 检查前……
检查组应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检查重点,并根据风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开办药企的条件:
第四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 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 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 《办法》将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 和使用全过程纳入飞行检查的范围,突出飞行 检查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以问题为导 向,以风险管控为核心,按照“启得快、办得 实、查得严、处得准”的要求,详细规定了启 动、检查、处理等相关工作程序,严格各方责 任和义务,提升飞行检查的科学性、有效性和 权威性。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立法时间
• 2004年5月2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 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计七章,60条 • 第一章:总则(3条) • 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9条) • 第三章: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11条) • 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15条) • 第五章 监督检查(11条) • 第六章 法律责任(9条) • 第七章 附则(2条)
什么是药械飞行检查?
指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针对药品和 医疗器械研制、生 产、经营、使用等 环节开展的不预先 告知的监督检查。
01
研制
04
使用
03
经营
02
生产
为什么制定药械飞行检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