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一)一、引言计划生育是指按照国家计划和法律规定,通过避孕控制和优生优育等手段,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一种政策。
在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被视为一项基本国策,一直以来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
二、计划生育的法规和政策1. 宪法和婚姻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要从维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出发,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和儿童的发展。
而婚姻法则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夫妻应当自愿进行计划生育,不得强制生育和乱收费。
2. 计划生育法1995年,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法,该法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相关政策、法律责任和保护对象等。
其中,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原则,同时允许部分特殊情况下的二孩生育。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所处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 经济计划生育政策为了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政府也采取了一些经济上的手段,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奖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等。
以上政策法规的实施将为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提供保障,并有效遏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的趋势。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二)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1. 计划生育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包括避孕技术和不孕不育治疗技术等。
我国的避孕技术主要有避孕药、避孕环、避孕套、避孕注射等,其中避孕药是最常用的避孕手段,也是最安全、最方便的一种。
不孕不育治疗技术主要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体外受精等,这些技术的不断进步为各类不孕症患者提供了更多的治疗希望,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我国的计划生育率。
2. 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手段,它包括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技术、普及科学避孕知识、加强独生子女教育等。
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投入力度,各级妇联、计生委、卫生部门等,都在积极推广科学避孕方法和计划生育优生知识,同时也加强独生子女教育,提高家庭计划生育意识。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二、《全面二孩政策》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问题,中国于2024年正式放开全面二孩政策。
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旨在促进人口平衡发展和提高生育率。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四、《农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条例》
农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条例于2002年颁布,旨在推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民主和科学决策,并加强计划生育组织和个人的权益保护。
该条例规定了农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力等,并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家庭扶助、计划生育政策优惠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计划生育特殊工作办法》
计划生育特殊工作办法是针对特殊人群(如农村留守儿童、计划外生育孩子等)制定的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颁布实施,规定了特殊人群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指导、评议、惩处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六、《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支持办法》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支持办法于2024年颁布,旨在激励符合政策要求的夫妇按时生育、合理生育,并提供适当的经济奖励和支持。
办法规定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类型、标准和申报程序。
这些政策法规旨在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同时,政府还通过多种措
施推进相关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避孕知识,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条为实现家庭规模全面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人口总量和质量合理均衡发展,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计划生育工作是坚持自然规律、促进和谐发展,确保人口在相对安全的水平上合理分布,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均衡发展的多部门国家政策,旨在推动社会福祉的提高和全面建设。
第三条国家计划生育工作,由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卫生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协调,在健全法制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高起点、定位高率的发展意识,推动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落实国家责任,确保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各地实施体积规模和生育速度合理的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社会环境,保障人口合理分布,适应新形势和社会需要,建立多种职业、多种婚姻关系,鼓励家庭各种形式的正常建立和发展,采取不同政策措施,实现生育状况人口结构的适度调整。
第五条尊重和保护全体家庭的生育自由权利,保障家庭选择自主婚姻的权利,推出生育规划,并综合经济环境、社会文化、人口资源等因素,确定计划生育政策,严格实施“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规模规模政策,把生育决策权放到家庭自主决定。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尊重和保护每个家庭的生育自由权利,建立公平社会,促进全社会的发展,巩固和健全家庭规模和结构。
第七条旨在配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健全计划生育法制和监督机制,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实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按照由上至下的原则,开展计划生育实施细则立法,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组织。
第八条旨在加大政策落实实施工作强度,维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实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当地区域人口结构、就业投资、社保、法律法规、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政策落实,改善贫困家庭生育条件,最大限度解决贫困人口人口发展等问题。
第九条严格执行家庭规模、定距、就业能力等管理体制,健全市属产业发展和地方财政支出,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加快推进“三低一高”的发展模式,促进社会环境革新,改善经济发展水平。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国家为促进人口数量和结构的优化、提高人口质量和素质,将人口红利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而实行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控制、女性权益保护、婚姻法律、家庭发展等方面做出了重大改革。
以下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
生育控制自1979年起,中国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
根据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夫妇应当在规定的生育年龄内控制生育指标。
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生育一胎或许多胎,但生育的第一胎必须在夫妇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生育年龄内。
此外,法律还规定,在规定生育年龄内已经生育一胎的夫妇,应该违法再生育。
生育超出规定数目和期限的夫妻,有可能面临罚款、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惩罚。
女性权益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这些年的改革不仅在限制生育方面,还对女性的权益做出了更好的保护。
法律规定,夫妻具有生育权利和意志,但女性有权利和义务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计划生育。
此外,女性还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工作机会和职业上升空间。
如果女性因生育不被录用或升职,她们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雇主赔偿损失。
婚姻法律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相关联的婚姻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律保护了婚姻自由和家庭的基本权利,鼓励夫妻平等地在家庭和职业生活中发展自己的事业。
该法律还规定了家庭财产、继承和离婚的具体操作细则,并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和处罚。
家庭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促进了家庭发展,特别是在家庭经济上。
政策鼓励夫妻共同担负家庭经济责任,促进了家庭内外部门之间的平衡和合作。
此外,政策还提供了儿童教育、养老金和医疗保险方面的支持,以加强家庭的经济安全和保障。
总结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中国政府为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提高人口质量和素质,将人口红利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有力保证而实行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在限制生育方面、保护女性权益、加强婚姻法律和促进家庭发展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公民。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依法进行管理,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高人口素质,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全民计划生育意识。
第八条学校、医院、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鼓励新闻媒体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公民提供优质、便捷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避孕节育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避孕节育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的知情选择权。
第十三条鼓励公民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预防非意愿妊娠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生育调节第十五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子女为残疾的;(二)再婚夫妻双方均只有一个子女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生育调节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公民的生育权利;(二)保障公民的知情选择权;(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具体细化和落实,是保障国家人口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法规。
本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指导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维护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一、生育政策。
1.1 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生育,不得超生。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生育政策的夫妇,应当享受相应的生育奖励和补助;对于违反生育政策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1.2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育政策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生育政策的宣传普及,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生育政策,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二、生育服务。
2.1 政府应当加大对生育服务设施的建设投入,完善生育服务网络,提高生育服务的覆盖面和便利性。
2.2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生育保健服务,提供妇幼保健、孕产妇护理、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等服务,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三、节育技术。
3.1 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育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避孕药具的普及率和使用率,保障人民群众的节育需求。
3.2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节育技术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医务人员的节育技术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节育服务。
四、生育监督。
4.1 政府应当加强对生育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生育政策执行的考核评估机制,确保生育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4.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生育政策的监督,发现生育政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国家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法律责任。
5.1 对于违反生育政策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拘留等。
5.2 对于生育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六、结语。
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家人口政策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为我国人口事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计划生育相关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计划生育相关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指国家针对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推行所制定的一
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
计划生育是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
措施,通过调整人口出生和人口增长的数量和结构,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
会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
该法第三条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即晚结婚、晚育龄、少生育
和控制人口总量。
第四条规定了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开展计划生育普及
宣传、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定计划生育奖励和处罚措施等。
第五条
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受益人,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夫妇和独生子女的父
母等。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早婚、晚育、少生育的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
比如,规定女方婚龄不得早于20周岁,男方婚龄不得早于22周岁。
未经审批,
夫妇不能早婚。
对于女方怀孕生育的情况,规定应当按期生育,对超生的
情况,规定要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计划
生育奖励和处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于计划生育的技
术服务、奖励和处罚等进行了规范。
总而言之,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是国家针对计划生育制定的一系列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定,对于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
这些法规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职责,规定了计划生育
的基本要求和措施,以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1. 引言计划生育是指国家对人口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的政策。
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是长期以来的政策之一,旨在控制人口增长,保障国家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本文将介绍其中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
2. 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法是中国的核心立法,该法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目标、计划生育的内容和实施机构等。
该法规定了夫妻应当晚婚晚育、一个夫妻应当生育一个孩子等基本原则,并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的卫生计生服务、人员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规。
该规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服务项目、技术质量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保障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4.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全面规范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和各方面的具体措施。
其中包括计划生育信息管理、计划生育服务和协调机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奖励措施等。
该条例的实施强化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推动了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社会稳定。
5. 全面两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是中国在2016年放开独生子女政策后实施的新的计划生育政策。
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此举旨在解决人口老龄化和人口结构失衡的问题,促进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全面两孩政策的出台对于缓解人口结构不平衡问题、调整人口年龄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6. 奖惩措施为了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和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了奖惩措施的设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并履行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可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而对于超生、拒绝绝育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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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大致包括:再生育、违法生育、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内容。
一、再生育政策,含《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和川人法工函【2004】36号文件。
(一)第一个子女是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此项就是通宵说的病残儿鉴定,首先必须是第一个孩子,其次须年满四周岁。
办理程序是:
1、夫妇双方申请,按女方户口所在地申请
2、每年3月15日,9月15日前到计生办填写病残儿鉴定申请表
3、夫妇到计生办协助调查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套
6、病残儿到计生办初检
7、近期母子合影2寸彩照两张
8、听候具体鉴定时间的通知,一般为4月、10月中旬
9、病残儿本人的病历资料
10、女方户口所在地村出具第一个孩子的出生情况证明(二)申请书格式
病残儿鉴定申请书
我是XXX,性别X,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户住云顶镇XX村Xxx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于XXXX年XX月XXX日与XXX(出生年月,现户住云顶镇XXX村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结婚,当时双方均为初婚,于XXX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孩子,性别X,姓名XXX,该子(女)于XXX年月日因XXX病致残(先天性),病情症状为XXXX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特书面申请要求参加病残儿鉴定(三)申请表填写应注意的事项
1、母子合影照上加盖村民委员会的公章
2、女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栏,必须写明该夫妇是否
初婚,是不是该夫妇所生育的第一个小孩,是什么样的病列,写出“同意上服参加病残儿鉴定”字样,专干签名加盖村委公章
3、凡已经生了第二胎又存活的对象,村均不得报送参加鉴
定的名单,计生办也不得受理
(四)
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第一个小孩必须年满四周岁
2、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3、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5、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其兄弟
未婚育、未收养的且年满40周岁)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必须是
亲生的独生子女)
7、婚后患不育症,依〈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8、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
方无子女的
9、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
女的
〈〈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子女年龄间隔
程序:
1、按女方户口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
2、男、女双方到计生办协助调查
3、离婚证+离婚协议或判决书
4、丧偶证明(村,当地派出所盖章)
5、男、女双方气口所在的村出具婚姻婚育及有无收养子女
情况的证明(该证明中不能有时间空档)
6、妇方到服务站孕检或到县指导站检查并出具未生育证明
(适用于女方第一次结婚的对象)
7、男、女双方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一套
8、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男、女双方近期一寸彩照各两张(或合影照两张)
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子女死亡的。
再生育申请书格式
再生育申请书
隆昌县人口和计生局:
我是XXX,性别X,出生于XXXX年月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户住云顶镇XXX村组,农业或城镇户口,于XXXX年月日与XXX(性别X,出生于XXXX 年月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结婚,我是初(离、丧偶)婚,再婚前只有一个或两个子女,对方无子女,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XX条,第XX款之规
定,现书面申请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男方:指模
申请人
女方:指模
年月日
办理时间:1、3、5、7、9、11月10日前
川人发工函【2004】36号,对非婚生育后未补办结婚证,再结婚的,不论另一方有无子女均不适用于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但对方确无子女的,可适用于〈〈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违法生育
(一)不符合〈〈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之规定再生育的对象均是违法生育,〈〈条例〉〉第42条规定:
1、不符合〈〈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
子女的,按6-8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
3-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抚费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10倍征收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5、不符合本条件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
收社抚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的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地县统计部门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
一方为农业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按城镇户口的标准计征。
(二)关于强制执行
在送达“征收决定书”三日起,满三个月才可移交法院依法执行。
三、奖扶
在2007年国家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政策做了适当调整,政策内容是: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性年满58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
四、特扶
从2008年起实行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我镇08年进入2人,2009年进入5人,2010年4人,2011年2人,共计13人。
(其中无子女的11人,有一个子女的2人)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
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中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
满49周岁,因丧偶、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破法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病残
五、隆昌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困难扶助
1、独生子女父母伤病残三级以上,年龄50岁以上(含满50岁)
2、独生子女伤病残三级以上,年龄18岁以下
3、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一方或两方年龄在45岁以上
4、独生子女大病2009年6月1日后方可享有3万元以上扶助金
5、独生子女父母大病2009年6月1日后,3万元以上
6、符合再生育不再生育的对象
7、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均死亡,2009年6月1日后,
独生子女就读二类以上本科
8、持爱心卡的女生就读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