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依据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是指对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中的受益对象进行确认的规定和条件的解释。
以下是对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详细讨论。
一、背景介绍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是中国政府为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为符合相关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一定的奖励和扶助,以鼓励居民控制生育率,优化人口结构。
为了确保该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国家农村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进行了明确的确认条件。
二、政策目的政策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奖励和扶助来鼓励计划生育家庭,降低其生育成本,提高居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政策还旨在推动人口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家庭确认条件1.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即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结婚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生育子女。
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计生计划生育孩子数量。
具体要求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而定,通常一般为夫妻共有一孩或两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3.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符合要求。
这些社会保险是作为政府提供奖励和扶助的依据,也是家庭确认的必要条件之一四、财政拨款和发放方式1.政府会按照相应的比例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奖励和扶助款项,这些款项主要用于支付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保险等方面的费用,从而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2.财政拨款的方式一般是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在居民户口所在地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认定和审核后,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将款项直接划入家庭的个人账户。
五、政策的评估和监测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政府将对政策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测。
具体包括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对受益家庭的生活状况、子女教育和健康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分析,为后续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科学的依据。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4•【字号】冀人口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意见(冀人口发﹝2007﹞1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6]7号),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监督权利,加快形成依法行政、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制度,具体意见如下:一、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力争做到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民主监督水平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部门和组织(一)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机构);(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行政村(居)委会。
三、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公开的原则。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都要公开。
二是真实公正的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条例。
具有本市户籍但居住在市外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是考核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开展人口计划生育战略研究,统筹解决人口计划生育问题。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日常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并受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职责及实施行政处罚。
社区工作站做好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兼职单位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政府各相关部门依据本条例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社会职责】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公民享有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检查和配合人口计生部门上门采集计划生育信息的义务。
第二章生育管理与服务第八条【生育政策】女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生育政策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女方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第九条【户籍人口怀孕登记与生育审批】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怀孕后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5•【字号】鄂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8号2014年3月1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稳妥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妥扎实有序推进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一)统一思想认识。
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30多年来,通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有效缓解了我省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新时期,我省人口结构发生明显变化,人口形势更加复杂。
及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提升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人口总量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依法组织实施。
正确把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总体思路,按照总体稳定、城乡统筹、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认真做好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以及政策实施风险评估等工作,稳妥扎实有序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保证人口总量控制在既定规划目标之内。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认真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完善后,依法组织实施。
(三)加强预警监测。
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实现全省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个案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实现婚姻、生育、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加强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和预警,科学划定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多孩率等预警线,重点做好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对象较多地区的预警监测,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精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培训课件PPT课件

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政策目标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 、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
计划生育政策措施
包括生育调节、优生优育、计划生 育奖励和处罚等方面的措施。
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 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包括生 殖健康、优生优育指导等。
03
未来将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推进法律法规的国际化进程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借鉴国际经验,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 法规的国际化进程。
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创新
适应新形势
01
针对当前人口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创新
,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强化法律责任
02
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
人口流动管理
规范和管理人口流动,保障流 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
化健康发展。
生育政策
生育权利保护
生育政策实施
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尊重妇女生育 自由和选择权。
制定具体的生育政策措施,包括生育 登记、生育保险等,保障生育政策的 落地实施。
生育政策调整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 整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推进立法进程
03
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立法进
程。
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应用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 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推进法律援助工作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保障 其合法权益。
新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2012年7月1711

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 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更换北京市《生育服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 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检查为15天。难产 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 儿,增加产假15天。 (奶费:2元/月。马上取消)
。
4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 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 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注意户口簿上“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每次 婚姻户口簿上应有记录。
。
12
问题:
再婚夫妻双方都有子女,婚前均判 给对方,再婚后能否再生育?
。
13
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 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 备以下五个条件:
法定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 得超过7天”(京政发[82]111号);晚婚奖励假7天。
晚婚奖励假要求双方均为初婚,即第一次结婚。结婚 是男女双方的一个行为。
晚育要求女方二十四周岁,男方无年龄要求。初育指 男女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已经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宣传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
要强化培训,准确把握政策口径,不得随意缩紧或放宽政策,确保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无误,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26日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一、基本条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一)关于户口界定问题。
1.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
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
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含未征用完土地)或未领取征地补偿金(含未领取完征地补偿金)或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村居民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农村居民户口一方可以享受奖励。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鲁卫指导发[2016]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19【实施日期】2016.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1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处室: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保障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1月19日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实行生育登记服务是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准确掌握生育信息、精准提供卫生计生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再生育办理、享受婚育健康优先优惠服务和落实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保障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现制定如下规范。
一、登记对象及时间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行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一)登记对象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2.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但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与其户籍地进行信息交流。
(二)登记时限为更好地提供卫生计生服务,一般应在生育前登记,并发放《生育服务手册》。
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
二、登记受理机构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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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依据(一)整体政策的依据一般说来,人口发展状况、原有人口政策、整体的制度安排与结构、经济发展及其战略和人口、资源与环境所形成的人地关系构成人口政策环境,并成为所有参与人的共同信息。
依据共同信息,参与人形成有关人口均衡发展的不同战略,在反复出现的博弈中,各种决策规则被参与人不断尝试,进而从众多的决策规则中分离出一种参与人都认可、都相信的共同知识,在供给方形成条文化、客观化的政府规制,并在各参与人处得到实施,从而凝结成共有信念。
在各种影响因素当中,一定时期的人口发展状况是人口政策形成的重要依据。
原有人口政策以路径依赖的方式影响以后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演变。
整体性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也成为选择人口政策的重要环境。
由于制度结构中各种制度安排的相互关联,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可能引起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导致严重的制度非均衡。
经济发展及其战略、人口与资源环境等形成的人地关系内生不同的人口需求,诱发新的规则。
总体来说可以归类为以下三个依据:1.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毛泽东、邓小平人口思想是我国制定人口生育政策的思想理论依据任何政策的制定都是在一定的思想理论指导下进行的。
有什么样的思想认识路线,就会制定出什么样的政策来。
我国的人口生育政策就是在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毛泽东、邓小平人口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出来的。
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毛泽东、邓小平人口思想不是就人口谈人口,而是运用唯物论的方法,把人口现象、人口运动及其整个过程放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加以考察,从而既科学地阐明了人口自身的发展规律,也阐明了人口与经济、人口与社会的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两种生产”理论、人多也好也坏的两点理论、人口非控制不行的理论、中国是大国也是小国的理论、人均是主要尺度的理论,为我们认识和解决中国人口问题,为我们制定出一个符合中国实际需要的人口生育政策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同时,也为我们在人口问题上统一全国人民的思想认识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武器。
2.我国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现状及其交互作用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制定我国人口生育政策的客观国情依据。
任何一个国家的人口生育政策,都是从自己的国情及其需要出发而制定出来的。
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人口基数大、素质偏低;经济较为落后,底子薄,人均收入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很多;各种社会设施和社会福利的人均水平处于世界平均水平以下;各种资源总量可观,但是总的人均水平则归于世界上最低行列;自然环境虽然空间较大,但是适宜于人类生存的环境相对紧张,环境的人口承载力已接近饱和。
我们的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已经承受了来自人口的巨大压力,我们不能再继续加压了。
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承认现实,在已有国情的条件下寻求快速发展的路子。
在人口方面,要尽量减少出生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在经济方面,在充分利用和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的同时,大力采用最新技术,以尽快提高社会平均劳动力生产率水平;在社会方面,改善社会设施,增进福利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在资源方面,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在开发新资源的同时转变经济的增长方式,提高单位资源的贡献率;在环境方面,合理人口分布,减少污染或破坏,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使生态得以平衡,并处于良性循环状态。
以上国情诸多要素的发展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赖,其中特别是人口要素,既与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又与社会有着密切的关系,既与资源有着关系,又与环境有着关系,人口的数量过多和素质偏低的现状正在通过许多途径给经济、资源、环境以不良的影响。
我国国情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以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要求我们制定一个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的人口政策。
3.绝大多数人的生育观念定势及其可塑性是制定我国人口生育政策的社会心理依据。
生育观念是人们生育需求的反映。
生育需求即生育动机,有经济的、社会的、精神的、宗族的、夫妻之间的等等多个方面。
由历史和现实诸多因素形成的人们生育观的定势,虽然是我们制定人口政策的出发点,但不是我们制定人口政策的决定点和最后临界点。
人们生育观的可塑性和生育极限性才是我们制定人口政策的决定点和最后临界点。
从出发点到最后临界点的人们生育观的可塑性是有较大幅度的。
我们决定人口政策内容及其量点究竟在较大幅度的哪一点上?对此,我们认为,在控制人口过速增长方向已定的条件下,主要就决定于经过努力工作后人们心理的承受能力了。
能承受得了,我们的人口生育政策最终就能落实,也会有很好的政策效果。
承受不了,就会造成诸多矛盾,出现各种阻力,人口生育政策就不能完全落实,政策效果也不会是理想的。
因此,我们在制定人口政策时,要认真考虑人们生育观的可塑性和人们的不断变化着的心理承受能力,在执行人口政策时,要从育龄群众现实需要出发,采取多种措施,急人所急,帮人所需,不断加大人们生育观的可塑性,提高他们对人口生育政策在心理上的承受能力。
只有这样,我们的人口生育政策才是从实际出发的,才会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也才能顺利地得到贯彻执行。
(二)各个阶段政策制定的主要依据1、现实与要求:计划生育提出的起点(1949—1953)(1)毛泽东《历史唯心观的破产》一文之潜在影响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但由于意识形态的分歧,新生的人民政权处于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和政治包围之中。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前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就曾大肆散布:“中国人口在十八、十九两个世纪里增加了一倍,因此使土地受到不堪负担的压力。
人民吃饭的问题是每个中国政府必然碰到的一件事情。
一直到现在没有一个政府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
”针对这种否定、怀疑中国革命的谬论,1949年9月16日,毛泽东发表著名的《历史唯心观的破产》一文,严正批驳艾奇逊的人口观,鲜明地阐述了自己的人口观。
毛泽东指出:“中国人口众多是一件极大的好事情,再增加多少倍也完全有办法,这办法就是生产。
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如象马尔萨斯之流所谓食物增加赶不上人口增加的一套谬论,不但被马克思主义者早已从理论上批驳得干干净净,而且已被革命后的苏联和中国解放区的事实所完全驳倒。
”“世间一切事务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
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
我们是艾奇逊反革命理论的驳斥者,我们相信革命能改变一切,一个人口多、物产丰富、生活优裕、文化昌盛的新中国,不要很久就可以到来,一切悲观论调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毛泽东对人民的热情洋溢的赞扬,有力的批判了人口决定论和人口悲观论者,驳斥了帝国主义对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攻击。
在那时候的历史条件下毛泽东的这些论述,是针对艾奇逊认为中国不能解决吃饭问题的观点来说的,强调的是革命加生产便能解决吃饭问题,并不是回答新中国成立后要不要控制人口的问题。
加之那时候战争还未结束的情况下,控制人口问题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所以我们不能撇开当时的历史背景,而用今天的计划生育的观点来看待毛泽东的这种论述。
但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毛泽东在强调人的创造性、批驳人口悲观论的同时,也潜在着忽视人口发展规律和趋势的因素,使中国人民在认识人口问题的道路上多了一些曲折。
后来,其中的部分论述被一些人所误用,据以反对节制人口的正确主张,导致片面的、错误的人口理论曾盛行一时,使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放松了对急剧增长的人口的控制,直接、间接地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消极后果。
(2)经验不足与盲目照搬新中国成立之初,各项事业百废待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不可能立即充分认识到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尖锐矛盾,没对人口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
由于缺乏准确的资料,对全国的人口总数还没有摸清底细,连起码的人口总数,也是沿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 4.75亿人。
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几次讲话中,都说我国人口是4.7亿。
统计资料的模糊,制约了国家对人口问题的认识,包括人口结构、人口分布、发展越势和发展规律等。
1950-1953年的抗美援朝战争,更是难以让人超越战争环境而去提倡计划生育。
直到1953年,“人多是好事,人多不是坏事”的观点,成为当时人口问题的主导思想。
在此思想指导下,1950—1952年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限制节育、鼓励多生的社会经济政策。
主要表现为:在医疗卫生方面,对绝育手术和人工流产采取严格限制的方针。
1950年4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卫生部发布《机关部队干部妇女打胎限制的办法》。
规定:为保障母体安全和下一代的生命.禁止非法打胎。
并规定了可施行打胎的6种情形。
打胎以前,必须经本人丈夫同意并签字。
打胎者,或经公立医院妇产科医生证明,申请批准,或经机关首长批准。
属中央所属单位的。
须经李德全部长审核批准。
军事范围的由傅连暲部长审核批准。
凡未经批准而打胎者,对其本人及执行打胎者,分别予以处分。
1951年12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批复了卫生部《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及《婚前健康检查试行办法》二草案,规定施行绝育手术的条件为:①妇女有重症痨病、心脏病、。
肾脏病、恶性贫血或其他足以影响生命之疾病者:②妇女因骨盆狭窄、畸形,难产或其他原因剖腹生产二次以上者;③已婚妇女年逾35岁,有亲生子女6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人年逾10岁,如再生育将严重影响其健康以至危害其生命者。
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条件为:①孕妇患肺结核、心脏病、肾脏病、恶性贫血或其他重病,继续妊娠将危害母体生命或对母体健康有重大损害者:②发生流产现象,实施安胎无效者;③因骨盆狭窄、畸形或其他原因剖腹生产二次以上者。
施行绝育及人工流产手术的批准手续有一些具体规定,在实行绝育手术及人工流产手术之前,必须夫妻双方同意,并经组织批准,违反者以非法堕胎论罪。
此外.草案还规定:药房出售节育药具,须向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呈报批准等。
1953年1月12日,卫生部通知海关:“查避孕药和用具与国家政策不符,应禁止进口”。
14日,卫生部批复华东军政委员会卫生部并抄送全国卫生机关及中国医药公司,重申对节育用具的制造销售应予登记,严加管理。
2、计划生育呼之欲出(1)人口激增的社会现实为进一步摸清人口底数,掌握我国的基本国情,以适应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从1953年5月开始,我国进行了1949年以来的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
普查的标准时间为1953年6月30日24时。
普查的项目有:总人口(其中分男、女、育龄妇女),总户口数,各年龄组人口(其中分0—6岁、7-14岁、劳动年龄人口、男60女55岁以上人口),市、镇县人口。
这次普查,全国共动员了250万统计员、记录员、调查员和监察员等,以个人常住所为计算基础,获得了1953年人口总数、性别、年龄、民族构成和城乡人口分布情况等项目的情况,准确度是较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