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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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3.10.09•【字号】•【施行日期】199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1993年10月9日)为了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通告如下:一、凡贵阳地区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施工执照》;2.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已完成项目建设投资的20%或已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3.预售计划和对象符合规定;4.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商品房建筑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以微利价提供给政府的住宅房已预留出(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折合住宅房计算);5.已落实预售款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方案。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具备上列条件预售商品房,须事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核准、登记,经核准领取《贵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实施预售。

预售的房产在两城区的,到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核准、登记;预售的房产在花溪、乌当、白云区的,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核准、登记。

三、经核准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单位在实施预售时,应将《贵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售房场所;制作预售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与房产购买人必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持合同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未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预售房产的核准、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阅。

五、凡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房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另行出售或者出租、抵押。

房产购买人需要将房产转让或抵押时,必须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商品房预售备案通知书

商品房预售备案通知书
商品房预售备案通知书
×××同志:
你所购的位于的成套住宅壹套,现我所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此套房屋备案具体信息如下表所列:
房屋信息
房号
档案编号
预售证号
售房单位
项目名称
幢号
房屋坐落
房屋结构
房屋用途
预测建筑面积(㎡)
实测面积
(㎡)
图幅号
房屋状态
抵押情况
查封情况
备注
备案信息
合同编号
备案日期
购房人
证件号码
是否按揭
总价
单价
按揭金额
(元)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共有信息
共有人
证件类别
共有人身份证
共有关系共有比例(Fra bibliotek)备注
房管部门慎重提醒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3个月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新建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预售商品房分户登记。
×××房产管理处
年月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18〕24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18〕24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18〕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平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6日四平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符合预售条件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第四条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行政主管部门,其依法委托的商品房预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商品房预售管理机构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5•【字号】九府厅字[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九府厅字〔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

凡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立即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对符合预售条件而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要提前向房管部门申报执行现房销售的方案。

经批准的现房销售原则上不得改为预售。

(二)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

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项目开发总规模大于1.5万㎡的,预售许可申请的最低规模为1.5万㎡,符合预售申报条件的,应一次性全部申报预售许可,不得分批、分栋、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项目开发总规模小于1.5万㎡(含1.5万㎡)的,应一次性全部申报预售许可。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

二、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国家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否则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

预售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建开字[2010]5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高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商品房网签合同严肃性。

网签合同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擅自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二、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七)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为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配合我局《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投入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二、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根据所申请的许可证设立并只能设立一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三、预售人设立预售款专用帐户应当向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设在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提供开发企业法人委托书、商品房预售申请表、商品房预售专户证明、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等资料。

预售人申请变更专用帐号的,经我局确认后直接在网上公布,不再变更预售许可证。

同时,预售人必须告知预购人有关变更情况。

四、我局受理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后,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预售人及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商业银行等三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五、专用帐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只能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商品房销售的双方当事人应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同时,通过《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4•【字号】四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2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现将《四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4日四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交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预售资金实行专款专户存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该商品房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市住建局负责本市(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资金交存、支出、使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工程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执法监察;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

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情况监督管理。

问题楼盘禁止销售通告的格式及范文

问题楼盘禁止销售通告的格式及范文

问题楼盘禁止销售通告的格式及范文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积极化解问题楼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减少存量遏制增量,决定在全区范围深入开展商品房违规销售行为专项整治、积极化解问题楼盘的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整治内容(一)已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预(销)售商品房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二)“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公安分局依法查处。(三)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四)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或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由公安分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五)因违规销售造成停工停建、手续不齐、抵押查封等问题楼盘,挪用销售资金不接受监管或不积极盘活资产筹措资金推进问题化解,或不配合项目化解方案推进项目进度解决问题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三、整治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照整治重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存量违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防范和遏制增量问题的发生,填写《房地产项目违规销售问题排查表》,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各办事处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项目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办事处要会同区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时整改。整治行动的牵头、配合单位要对照项目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并对暂未发现问题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存量违规问题的查处,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违规情节轻微,且通过企业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到位的,可依法依规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严重违规问题,要现场调查取证,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自查自纠过程中隐瞒、回避违规问题,通过办事处排查、职能部门抽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被发现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新发生的商品房违规销售问题实行“零容忍”,依法依规对违规企业采取停断网签端口、约谈企业负责人、资质降级等行政管理措施,对无证销售行为要依照《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顶格处罚,没收企业违法所得,并通过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惩戒,限制违规企业参与土地竞买、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直至逐出我区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中,要统合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力量,建立条块结合、责任明晰的商品房违规销售“一事件”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基层办事处发现为主、职能部门“双随机”监管和群众举报投诉为辅的多渠道发现——各级职能部门依法快速处置——执法部门严格依法惩处的完整闭环。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内购”“团购”“低价促销”等说辞而购买“五证”不全房屋,以免自身权益受损。如市民群众在生活中遇到本通告中所列整治内容事项,可将相关线索与证据提交相关部门。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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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范本****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相关规定
(一)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严禁以任何形式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所有购房款,均应按合同约定,存入市住房部门设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件之一。

二、商品房预售票据使用
(一)《专用票据》的领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发生销售行为,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简称《专用票据》)。

(二)《专用票据》的开具。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预售商品房取得的所有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不得以其它任何收款凭证替代。

(三)《专用票据》的作用。

《专用票据》是房屋预售环节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是购房者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办理权属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件。

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房产监察部门举报。

(二)购房者在交纳房屋预收款时,应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专用票据》。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专用票据》,以其他收款凭证代替的,可持取得的其它收款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举报,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三)购房者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专用票据》,对《专用票据》真伪有疑问的,可持《专用票据》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查询辨别。

四、违法处罚规定
(一)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对预售人处以交易额5%的罚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关于维护****市开发建设市场良好秩序的工作意见》(哈房发〔xx〕4号)的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停建、停售,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直至缴回行政许可或终止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建
审手续的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取得预售房款,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的罚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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