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其他类电子招投标服务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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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其他费市场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其他费市场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2-4-2穗招代理协【2017】3号-2-附件:广州市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2-4-2穗招代理协【2017】3号-2-附件:广州市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

附件:广州市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一、总则1. 为规范招标采购服务市场行为和秩序,敦促招标采购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发布的《招标采购代理规范》ZBTB/T 01-2016的要求,全面履行招标采购服务职责,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招标采购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特制定本计费规则。

2. 本计费规则作为现阶段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采购业务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遵循市场规律和行业自律原则、参与市场竞争的招标采购服务费报价与招标采购合同签订的参考依据,以及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采购招标限价的参照依据。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和招标代理合同外服务费三部分组成。

1.招标代理常规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提供实施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宣传有关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协调中标合同的签订,汇编招标过程资料等过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 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时约定的,且属于招标代理常规业务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招标控制价编制费、技术文件编制费(如编制技术要求、用户需求书、施工方案、设计任务书等)、文件评审费、会议场租费、会议食宿费、论证专家或资格审查专家和评标专家费、专家差旅交通费、考察费、报纸媒体费、专家保险费等招标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按实际计算并支付。

3. 招标代理合同外服务费:是指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之后,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人要求提供的,且属于委托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范围之外的其他合同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湘价服[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二○一四年二月八日湘价服〔2014〕33号)各市州物价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环境优化年”要求,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1〕9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构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交易服务收费秩序,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是指按照国家整合公共资源的要求,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其他公共资源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并对覆盖中央和省属在长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区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十七条条解读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十七条条解读

交易平台的使用与限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解读小编的话:今天发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的解读,这一条的内容是交易平台的使用以及相关限制。

解读人张利江,其于2003年开始探索招投标业务的电子化,于2008年主持建成了全国第一套全流程网上招投标平台并建议国家对电子招标投标予以立法认可;自2009年起全程参与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起草编制,在2012年借调至国家发改委帮助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职从事该办法的论证、调研等工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条文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交易平台使用方注册登记事项及其与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约定主要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做出禁止性规定。

一、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注册登记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是指根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设计的流程,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开设账户,完成组织机构代码、名称、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的录入,交易平台积累其在平台中的活动记录。

注册信息的数据应当统一,该数据的取值范围、数据类型和数据格式详见《技术规范》第一部分6.2、6.3的规定。

在交易平台的注册登记应当注意如下几点:1、该注册登记不同于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注册登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需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审查。

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

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2.1亿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此价格不包含评标工资):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0.55%=2.75万元(5000-1000)×0.35%=14万元(10000-5000)×0.2%=10万元(21000-10000)×0.05%=5.5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10+5.5=36.05(万元)折后价格:21.68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 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二○○二年十月十五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精品文档]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精品文档]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9-07-31 16:49 - 阅读:2700 - 评论: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701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701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701号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各盟市物价局(计委),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和自治区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文件要求,现将制定全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办法。

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5‰收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4‰收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3‰收取;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工程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0.5‰收取。

二、工程勘测和设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工程勘测和工程设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工程项目总估算额(第一部分)的1‰--3‰收取,具体收费金额由委托方同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根据代理服务项目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8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按照委托招标机电设备总金额的1%向委托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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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其他类电子招投标服务费的通知
各有关投标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构建阳光政府的意见》,建立和完善网上公共服务系统,为建筑市场各交易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服务,实现“节能、环保、绿色”招标投标,我中心在成功实行施工、监理、设计、货物类电子招投标的基础上研发了其他类电子招投标系统,并于2011年8月1日开始投入使用,目前运行正常,效果良好。

现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电子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9‟52号)和市发改委《关于电子招标投标服务收费续期的复函》(深发改函…2011‟1454号)的内容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1月14日开始,对其他类工程的电子招投标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招投标服务内容
电子招投标服务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以下简称交易服务网)()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电子招标文件编制系统和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下载。

2、网上招标业务办理,包括工程报建、上传招标文件、
查看网上质疑信息、上传答疑及补遗文件、工程跟踪等。

3、网上投标业务办理,包括下载招标文件、工程招标网上质疑、上传投标文件、工程跟踪等。

4、邮件和短信通知服务。

对企业关注的招标工程,如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补遗、截标时间、会议安排等重要内容发布或变更时,系统将通过邮件和手机短信方式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5、自选服务、关注工程、我的信息等定制功能,以及工程信息高级查询、系统操作在线帮助等。

电子标书编制和网上业务办理全部采用CA数字证书安全保障工具,保证电子标书和网上业务办理的安全性和法律效力。

二、电子招投标服务收费方式与标准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电子招投标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深价管函…2009‟52号),其他类电子招投标服务费的收费方式与标准如下:
[注]:一个年度是指当年9月5日至次年9月4日。

三、电子招投标服务申请说明
1、所有需要使用其他类电子招投标服务的企业必须登陆我中心交易服务网进行电子招投标服务申请,并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具体办理方式见交易服务网中的“电子招投标服务申请办事指南”。

2、已在我中心网站注册过非施工类的用户,请重新选择电子招投标服务的工程类别,并完成相关业务的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其他类电子招投标有偿服务启用后,未办理电子招投标服务业务的企业,将仅能查看交易服务网基本信息,无法下载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不能办理网上投标业务,不能享受邮件和短信通知、定制等服务。

请各有关单位尽快办理电子招投标服务手续,未办理电子招投标服务业务而影响投标业务的,责任自行承担。

2、使用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的,为防止网络阻塞,建议至少在截标前一个小时上传投标文件。

具体使用方式参见交易服务网中的“截标服务指南”和在线帮助。

五、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
对电子招投标服务,我中心提供 7*24小时的电话技术
支持与咨询服务。

如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存在任何疑问,请拨打4000034588。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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