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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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上海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暂行规定20120216

上海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暂行规定20120216

上海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防火暂行规定(草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文件精神,防止和减少民用建筑保温系统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保温系统所用材料燃烧性能、系统设计以及施工、验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以及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当执行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B1级;屋面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B2级。

第四条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外墙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当为A级。

第二章保温材料第五条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当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规定要求,B1级保温材料氧指数应当大于等于30%,B2级保温材料氧指数应当大于等于26%。

第六条用于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工厂预制复合保温板材,芯材的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用于外墙或屋面保温系统的工厂预制金属夹芯复合板材,芯材的燃烧性能应当为A级。

第七条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供应商应当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检验报告和统一格式的质量保证书。

保温材料包装标志应当完整清晰。

屋面保温材料应当有明显标志。

第八条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当列入产品型式检验指标内容。

第三章设计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的防火设计;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设计说明应当明确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氧指数指标、防火隔离带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以及防火构造做法。

第十条建筑设计图纸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高度,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节点构造详图。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9.25•【文号】公通字[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标准

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标准

民用建筑外窗應用技術標准说到民用建筑外窗,大家可能都会想,这玩意儿不就是咱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窗户嘛,能有什么技术要求?可别小看了这些看似简单的窗户,它们可真是有讲究的,尤其是在现代建筑里,外窗不仅是为了让光线进屋,它还得承担隔热、隔音、防水、防风等多重任务,简直就是建筑的“超级英雄”了!想想看,外面风雨如晦,窗子就得稳稳当当地挡住,别让屋里的温暖被带走,别让外面的噪音扰了咱的清静。

可不是随便一个窗子就能做到的,得有标准,有技术要求才行。

那这些外窗到底怎么才能做到“滴水不漏,阳光明媚”,咱们得先说说它们的材料。

哎呀,说起来窗子的材料可真是五花八门,铝合金、塑钢、木框,甚至是现在流行的玻璃幕墙,想选个好材质可得仔细甄别。

首先啊,咱得考虑到耐用性。

铝合金的窗子虽然轻巧、坚固,但也得防止氧化腐蚀,时间一长就容易生锈,窗子一不小心就开始“掉皮”了。

塑钢窗子呢,又便宜又实用,隔热效果也不错,但它的缺点就是,长期暴晒的话容易变色,影响美观。

再说说木框窗,嗯,这种窗子外形好看,给人一种温馨的感觉,可问题来了,木头本身怕水,容易膨胀变形。

所以,选材这事儿,真是得好好掂量掂量。

再聊聊这些窗子的性能要求。

要知道,外窗的“工作”可不止是透光和通风,它还得做到防水、防火、隔热、隔音等等。

以防水为例,很多老旧的窗户在下雨天总是会漏水,雨水一进屋,墙面发霉、地板泡水,麻烦死了。

这个时候,如果窗子的设计和安装不合格,那就更麻烦了。

所以,外窗的密封性能就显得特别重要。

窗框、窗扇之间的缝隙,如果处理不好,水汽一进,室内可就得“遭殃”了。

那怎么才能做到防水呢?咱得选择密封胶条,这玩意儿可不能马虎,得选防水、防老化、耐高温的,不然使用一段时间后,胶条就软了、裂了,防水效果也就没了。

窗户与墙体的连接处也得做好防水层,尤其是一些高楼大厦的外窗,更得做到滴水不漏,外面的风雨怎么下,屋里照样温暖干燥。

再来就是隔热和隔音。

这点大家应该都能理解吧?尤其是在一些气候特别极端的地方,外面热得像蒸笼,屋里却能保持凉爽,夏天开窗不怕热,冬天不开窗也能温暖如春,这才是好窗户!你想啊,冬天若是窗子隔热不好,寒气一进来,室内温度一下子就低了,热气也全跑到外面去了,那电费水费可得飙升。

09年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09年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

第二条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于B2级。

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作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

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其他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二)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

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

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

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技术规程一、总则1.本规程旨在统一和确定各类民用建筑中外窗的应用技术,保证民用建筑实现建筑面积节省,能耗低,温湿度调节舒适,并具备防雷防爆的功能。

2.本规程适用于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非住宅建筑、工业厂房以及其他民用建筑,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外窗。

二、外窗材料(一)常规外窗材料1. 大多数民用建筑使用铝合金超薄外框,其中包括双层、四层玻璃窗,这是目前最常见的外窗材料。

2. 其他可使用的外窗材料有聚碳酸酯(PC)、聚氨酯(PU)、玻璃钢(FRP)、塑料(PP)和钢木等。

(二)特殊外窗材料1. 钢化玻璃窗:用于防弹、抗爆、耐火等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其主要材料有多层安全钢化玻璃、夹层结构钢化玻璃及特殊型钢化玻璃窗。

2. 电加热玻璃窗:在需要保持室内温度不变的屋顶、大楼内或薄有加热装置的装饰空间里使用,采用双层玻璃的结构方式,通过内、外玻璃之间的空间安装电加热装置。

三、施工质量要求1.外窗型材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厂家生产的,核心技术来源于国外,并配有正规的施工安装说明书。

2.型材表面处理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外观表面错叠接缝必须紧密连接,电泳处理两端必须一致;型材表面的斑点缺陷不得持续存在。

3. 安装时铝木复合门窗,铝木复合框架应采用国家认可的正规五金配件,拆卸时安全可靠。

4. 安装时,安装点的位置应排除冻结、渗漏湿气对门窗带来的影响,按照设计要求精确安装,安装紧凑坚固,表面光洁,减少未来检修维护成本;装置完毕后,应按专业公式计算门窗边缘气密性;5. 玻璃安装完毕后,要定期检查窗体框架的液压,确保其正常性能;玻璃处理完毕时,应进行水密性试验,确保窗体密封良好。

四、技术标准外窗应用技术规程1. 室外玻璃:应采用双层玻璃,它可以减少太阳热量的进入,缩小室内室外温差,使用防爆钢化玻璃,窗口面积过大时,可分割为多个窗窗,减小窗洞,减少火灾时的风行效应。

2. 室内玻璃:用于室内墙壁或隔断,采用偏振太阳膜,可以同时具备阳光的折射和隔热的功能,使室内与室外保持一定的温差,避免太阳热量的过多;同时也可增加室内的照明效果。

上海市有关玻璃幕墙应用的行政性规定上海市市长令1996年第35号 实施时间1997年1月1日规定名称

上海市有关玻璃幕墙应用的行政性规定上海市市长令1996年第35号 实施时间1997年1月1日规定名称

上海市有关玻璃幕墙应用的行政性规定上海市市长令1996年第35号实施时间1997年1月1日规定名称《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在本规定中对安全玻璃的定义为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以及由上述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

本规定明确安全玻璃的使用部位是:幕墙、各类天棚和吊顶、观光电梯、室内隔断和倾斜装配窗;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的内栏板;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门;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注意:此市长令将普通浮法玻璃、半钢化玻璃纳入安全玻璃范围以外。

上海市有关玻璃幕墙应用的行政性规定. 1、上海市市长令1996年第35号实施时间1997年1月1日. 规定名称《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 在本规定中对安全玻璃的定义为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以及由上述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

上海市35号市长令发布了《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不仅要求玻璃幕墙一定要使用安全玻璃,还规定幕墙... 负有主要责任,按国家现行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的规定,定期进行保养,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质量安全性检测。

暂行规定是目前幕墙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技术依据,幕墙设计单位应按此规定执行,而施工图审图单位则应以此作为审图依据。

二、幕墙的分类1、按幕墙的结构支承形式①悬吊式或悬挂式:幕墙作为一个体系,以悬挂的形式安装支承在主体结构上,体系相对于主体结构有微小位移的能力,主要受力立杆,在体系自重的作用下,其应力状态呈受拉,这种方式是幕墙最常用的。

②座式:幕墙体系不采用悬挂而直接座落在支座上,主要受力立杆恒载应力状态为受压。

这种方式应避免使用,因为当玻璃支承垫块不平整时,会使玻璃接触面产生过高的局部应力,从而导致玻璃碎裂或裂缝。

③索网式:幕墙板块支承在张紧的索网或索桁架上,这种幕墙主要用于点支承幕墙。

④交叉梁系式:幕墙的支承形式是交叉梁。

2、按幕墙材料分类:①玻璃幕墙;②玻璃与金属板材或石板板材组合的幕墙;③其他化学建材板材与玻璃组合的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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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本市民用建筑外窗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使其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物理性能、保温隔热性能及使用功能,规范本市建筑外窗的生产和应用,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中使用的民用建筑外窗(不包括建筑幕墙的开启扇)。

第三条建筑外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要求。

建筑外窗应优先选用《上海市建筑节能窗技术推广目录》的技术与产品。

鼓励采用附框安装节能建筑外窗。

鼓励推广应用建筑遮阳一体化窗、标准化窗和系统窗。

第四条鼓励采用复合材料等新型材料制作的附框。

工程采用钢附框的,其钢材壁厚不得小于2.0mm。

钢材表面必须进行镀锌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得小于μ,并应做好防水措施。

第五条建筑遮阳一体化窗使用的产品,其性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使用内置遮阳中空玻璃的建筑遮阳一体化窗,其遮阳产品的机械耐久性能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内置遮阳中空玻璃制品》()规定的级;
、其余建筑遮阳一体化窗所使用的遮阳产品,其机械耐久性能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遮阳通用要求》()规定的级;
、帘体为金属材料的遮阳产品,其盐雾试验时间不应小于小时;
、帘体为织物面料的遮阳产品,其帘体面料的耐光色牢度不应低于级。

第六条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规定的≤1.5m3(·)≤4.5m3(·)。

第七条建筑外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当符合附表的规定。

第八条建筑外窗应使用中空玻璃,单空气层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mm,双空气层中空玻璃各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6mm,室内侧和室外侧玻璃厚度均不应小于5mm。

建筑外窗使用的玻璃,其厚度与最大许用面积应当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及附表的规定。

中空玻璃的最小装配尺寸应当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及附表的规定。

第九条窗框型材截面宽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隔热铝合金推拉窗不应小于80mm,平开窗不应小于55mm;
、铝木复合推拉窗不应小于90mm,平开窗不应小于55mm;
、多腔体塑料、铝塑复合推拉窗不应小于85mm,平开窗不应小于60mm。

第十条建筑外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主型材的,平开窗可视面最小壁厚不得小于 2.5mm,推拉窗可视面最小壁厚不得小于2.2mm。

第十一条铝合金型材采用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氟碳漆喷涂进行表面处理时,表面处理层厚度应当符合附表的规定,其它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和《铝合金门窗》的规定。

第十二条铝合金外窗的主要受力杆件型材厚度应经计算确定,其
未经表面处理的型材最小实测壁厚不得小于1.4mm。

隔热铝合金型材不应使用隔热条。

第十三条建筑外窗所用各类密封胶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条、氯丁橡胶条、硅橡胶条等,不得使用纯密封胶条。

推拉窗应使用硅化加片毛条,不得使用非硅化毛条或非硅化加片毛条。

镶嵌玻璃用密封胶应使用中性硅酮密封胶,不得使用酸性和含有白油成分的硅酮密封胶。

第十四条建筑外窗所用五金配件应当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安装滑撑、铰链(合页)时与窗框扇连接处必须内衬衬板。

所有外露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螺钉,不得采用镀锌螺钉。

窗框扇用角码应采用尼龙、铝合金等材料,不得采用材料。

组角时必须使用组角胶和断面防渗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外窗工程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在实施过程中督促检查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进行建筑外窗设计。

设计深度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建筑外窗的生产、施工、维修由同一家具备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外窗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生产外窗产品,其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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