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权利要求中材料特征的审查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作者:杨静邱希磊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摘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只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才能清楚地界定申请人的权利范围,有效的保护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笔者结合自身的审查经历,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关键词:第26条第4款;保护范围;不清楚;主题类型一、引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不仅是对申请人撰写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审查的要求,专利审查必须保证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因此审查员如何在审查工作中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非实质性缺陷进行有效地审查,不仅关系到授权后的专利权是否稳定,还关系到公众能够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授权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有意识地规范自己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和自觉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笔者结合自身审查经历中遇到的一些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浅谈对常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形式审查的一些思考。
二、每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又分为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和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具体的产品,在判定侵权时,通过产品本身进行判定,是一种直接的判定。
而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操作方式,判定是否侵权时,需要在方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判定。
如果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无法清楚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时,也无法采用合适的判定原则,将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关于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创性判断

关于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创性判断作者:王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6期关键词方法特征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对于专利的权利要求类型,按照性质划分,通常划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通常是利用结构特征、参数特征等进行限定,而方法权利要求通常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方法特征”来描述。
“方法特征”可否用来限定产品权利要求?如果可以,“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如何判定?首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中的相关规定,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
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此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中的第(3)点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该方法导致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比文件产品不同,或者该方法给产品带来了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性能从而表明其结构和/或组成已发生改变。
例如,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用X方法制得的玻璃杯,对比文件公开的是用Y方法制得的玻璃杯,如果两个方法制得的玻璃杯的结构、形状和构成材料相同,则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与上述玻璃杯的案例相反,本文所要分析的案例,是通过“方法特征”的限定从而使得产品结构发生变化,进而为产品权利要求带来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典型案例。
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

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出的,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说明书相应替换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一)修改说明申请人在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以及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1.针对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缺陷,对原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补充了使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第×段中,因此为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此外,在作上述修改的同时,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到新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因而相对于审查通知书中所引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相对于对比文件1划清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界限。
2.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3和4未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审查意见,对权利要求3和4的引用部分作了改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和4的引用部分…3.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6与权力要求1之间缺乏单一性的审查意见,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删去了原独立权利要求6,并将其改写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仅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包含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为消除了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本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体现在原说明书第…段中,因为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4.在修改权利要求书后,对说明书的名称和技术领域、发明内容部分中药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以及说明书摘要进行了相适应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为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都是针对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或申请文件所存在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对说明书的修改时针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作出的适应性修改,因此上述修改既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93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1.引 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明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2.1.1清 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完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释〔2009〕19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问题

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问题撰写权利要求书是一项法律性和专业性均很强的工作。
权利要求是用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
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该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权保护,以及授权后该专利获得保护的范围的大小,同时也影响该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审批进度。
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的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什么问题呢?1、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申请人出于保密和保护的双重考虑,往往既不愿意过多地公开其技术方案,又希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越宽越好。
这就会造成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导致专利申请因为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要求而被驳回。
在申请实践中,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析:一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应当在说明书中有充分的记载,即,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记载(部分属于公知技术的特征除外),同时,说明书还应当对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及其工作、运转方式作出清楚的说明,在机械类发明申请里,尤其要注意这一点,仅仅写明各机械部件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描述清楚各机械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共同工作和运转的方式。
二是指为了获得尽可能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一般都是对说明书中记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技术方案的概括。
通常,这种上位概括需要有足够多的实施例的支持才能被允许。
比如,在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了螺接、焊接、铆接等连接方式,则可以在权利要求中用“定位连接”来概括,从而使保护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说明书中公开的这几种连接方式。
但是,如果在说明书的实施例中仅仅公开了螺接这一种连接方式,在权利要求中一般就不能用“定位连接”来概括。
此处应当注意的是,在权利要求中使用了上位概念的时候,不得用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与下位概念内容并列,比如,空心楼板用的永久性芯模,由硬质薄壁管或者钢管构成,这样就不对。
专利申请文件质量评价标准

专利申请文件质量评价标准Qu l ymo io i gWi d wsI a i n t rn n o质监视窗t标准时专利申请文件质量评价标准企业申请专利的基本目的在于,一方面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过国家授予的技术上的垄断,专利资源成为商业竞通使争的一种利器,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市场中获得利益;增从另一方面,止他人就类似的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专利资阻将源作为商业竞争的盾牌。
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质量评价的目的在于验收专利申请文件准备阶段的成果,从而保证获得的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进而提高所培育的专利资源的质量,实现企业专利申请的目的。
者认为:笔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至少应满足四大质量评价标准:发明创造表述精确、记载内容公开适度、技术方案布局到位、件缺陷降至最低。
文发明创造表述精确发明创造表述精确标准,察的是申请文件的技术因素。
考具体的考察对象主要是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具体实施方式和发明创造内容几部分。
首先,要判断申请文件的加l者(专利代理人或者需r如物制备方法、艺条件等技术措施,工这会给竞争对手带来足的启示,自身的智力成果却得不到法律保护。
而再次,需要判断申请文件的加工者是否针对实施例进了足够的技术扩展。
就是说,对发明人提供的原始资料也在解透彻的基础上,工者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思维扩展,加以期全面地保护发明人的智力活动成果。
企业内部的专利工程师等)原材料,对即发明人的智力成果的理解是否透彻。
这是因为,实践中,种因素都有可能造在各成理解上的偏差。
如,工者对发明创造技术背景知识的欠例加缺;相关领域技术经验的了解不足;明人由于专利意识或对发专利工作经验匮乏,能提供专利处理所需的充足的原材料;不加工者与发明人存在沟通障碍、流不畅等等。
交其次,需要判断申请文件的加工者是否在理解透彻的基记载重内容公开适度记载内容公开适度标准,考察的是技术成果和实际生过程的结合程度。
体的考察对象主要是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具具体实施方式和发明内容几部分。
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

浅析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存在的误区引言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可见,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占有最重要地位。
按照撰写方式,又可将权利要求划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对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形式要求,但是并没有涉及实质上的要求,因此,本文试图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作一些探讨,希望对大家撰写权利要求书能有所帮助。
一、正确理解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避免重复限定《专利法详解》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有一个基本定义:“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
”上述规定虽然非常明确,但在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仍然会经常发生如下四类重复限定现象。
下面就根据从属权利要求的定义来识别出这些重复限定的情况,加以避免。
1、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本身造成重复限定例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为“……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轮车具有三个轮子。
”三轮车必然具有三个轮子且只有三个轮子,这是在“三轮车”这个主题确定后所必然带来的技术特征,因此这种描述并没有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又如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部分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视机还具有一显示屏。
”显示屏是自电视机产生以来,电视机所必须具备的结构。
且不论电视技术如何发展,显示屏也必定是电视机所不可缺少的部件。
因此这种描述并没有另外增加技术特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构成重复限定。
2、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已经隐含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造成重复限定例如,权利要求1记载“……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将控制信号输出给PLC。
”从属权利要求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器具有控制信号输出端,所述PLC具有控制信号输入端,该控制信号输出端与控制信号输入端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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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有关权利要求中材料特征的审查
涉及权利要求中含有材料特征的审查一直是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的一个难点和热点问题。
材料类问题实质上涉及物质的组分、分子结构、金相结构等,在审查实践中物质的组分在不同的技术领域撰写形式差异较大,在化学、医药等领域,物质的组分通常表现为物质的含量,例如,重量比、体积比等;在建筑、食品、纺织等领域,物质的组分通常表现为多种物质的“混合”;在某些情况下又与产品的构造混淆,例如:产品表面附有掺有粘结剂的荧光粉。
对物质组分的认定是目前实用新型审查实践中争议较大、难于统一认识的问题,而且要解决该问题涉及的理论难度和实证难度均较大。
目前,实用新型部对材料特征的审查作出了相对统一的如下审查规则: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6.2.2的规定,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
涉及材料本身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将已知材料应用在具体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中包含对材料本身的限定,例如包含对材料有关组分或西方含量的限定,由于在初步审查中难以判断其是否为已知材料,均视为对材料本身的限定,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对于权利要求中材料特征的描述明显包含两种或以上组分的情形,审查员就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说明书的有关描述作如下审查:
1、上述材料特征明显为已知材料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删除材料组分,只保留已知材料的名称。
2、上述材料特征明显为新材料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3、无法判断上述材料特征是否明显为已知材料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质疑,并提示申请人,如果该材料特征属于已知材料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并对申请文件按照前述第1条规定进行修改。
待申请人答复后,如果审查员认为该材料牲属于已知材料的,则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否则就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4、如果上述材料特征系已知材料,但是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该已知材料的名称,应当提示申请人可以在说明书中为这种已知材料自定义一个名称,然后将该自定义的名称写入权利要求中。
下面结合上述规定列举三个具体案例作进一步说明。
案例1
权利要求:一种防化服,其特征在于:内层材料为掺活性炭聚酯纤维织物,其中织物的经向密度为200-250/10cm,纬向密度为130-150/10cm,织物的单位面积质量为150-250g/10m2。
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说明书的有关描述,审查员能够判断“掺活性炭聚酯纤维织物”为已知材料名称,则该权利要求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不必要求申请人作修改。
案例2
权利要求:一种速拼免饰墙体板材,由仿木火龙骨层、仿木防火板层和饰面层三部分组成,其特征是:仿木防火龙骨层是由农作物秸秆、木质废料与防火胶结剂经粉碎、混合、搅拌、压模一次性成型的多根条状与支撑组成的框架结构……
上述权利要求中对仿木防火龙骨层的限定明显记载有组分特征、方法特征,但是审查员无法判断上述材料是否明显为已知材料,这时可以按照上述第3条元宝处理。
如果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为这种组分开成的材料定义一个名称,如“秸秆刨花板”,并提供证据证明该“秸秆刨花板”为本领域的一种已知材料,那么允许申请人将权利求修改为:“一种速拼免饰墙体板材,……其特征是:仿木防火龙骨层是由秸秆刨花板多根条状与支撑组成的框架结构……”。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秸杆刨花板”系已知材料,则该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
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案例3:
原权利要求:1、一种测定土壤、肥料、水质中氮含量的测定管,该管在真空等截面玻璃管中装有测定液,其特征在于:铵态氮的测定液中含蒸馏水、升汞或碘化钾、氢气化钠物质,测定液在管中的高度H1:H2=1:(5~7)。
由于该权利求中的材料特征:铵态氮的测定液,明显含有两种以上组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约第三款的规定。
并且,如果审查员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以及说明书的有关描述,无法判断该铵态氮的测定液明显属于已知材料,审查员应当按照上述第3条规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对权利要求作了修改:
1、一种测定土壤、肥料、水质中氮含量的测定管,其特征在于:该测定管是装有铵态氮的测定液的等截面玻璃管,其一端有与真空等截面管连通的毛细玻璃管段,测定铵态氮专用液高度H1与留空等截面管高度H2之比为1:(5~7)。
经申请人答复后,将权利要求中“铵态氮的测定液”的组分删除。
如果没有提供该铵态氮的测定液系已知材料的相关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铵态氮的测定液系已知材料,尽管权利要求中的铵态氮的测定液没有材料组分的描述,则该权利要求仍然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该铵态氮的测定液系已知材料,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属于实用新开专利的保护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