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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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0年修订)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0年修订)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赵克志二○一○年九月九日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含煤层气)、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七)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计生、旅游等项目;(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四)社会福利、劳动保障、防灾减灾等项目;(五)住宅、酒店、写字楼、商场、办公楼等项目;(六)政法、人防设施等项目;(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2017年9月20日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接投资第三章资本金注入第四章投资补助和贴息第五章资金申请和计划下达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项目安排,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和设立基金等方式使用。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设立基金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经费的,按照《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中央投资项目省级配套、中央对资金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需要政府引导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脱贫攻坚项目;(二)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农业、农村项目;(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五)数字经济、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六)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七)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项目;(八)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九)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县级发改部门审批权限主要是项目的审批

县级发改部门审批权限主要是项目的审批

县级发改部门审批权限主要是项目的审批,依据建设资金来源不同,分为审批、备案和核准三类。

一、目前的办理依据和基本原则
依据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于社会投资项目分为备案制和核准制两类,其中在核准目录之列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

主要办理依据有:
1、《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黔发改投资〔2005〕705号);
2、《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
3、《贵州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黔发改外资〔2005〕433号);
4、《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5、《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6、《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二、工作建议与要求
1、由于县级发改部门没有下级机构,即不存在权限下放的问题。

2、按照省发改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文件,项目备案权限已完全下放至县级发改(跨县级行政区域项目除外)。

政府投资项目已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哪一级财政出资即有哪一级发改审批,不存在权限下放的问题。

希望市级发改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委托赋予县级发改部门与市级发改同样的外商投资项目和核准目录以内项目的核准权限。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黔府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5〕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核准项目范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要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黔府办发[2010]125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2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为切实改善投资环境,着力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加快推进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规范和简化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程序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规范和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一)审批制项目。

1.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或经济贸易部门,下同)审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2.对于投资额度不大、技术单一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贵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贵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导、具体
预措施、紧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十九、四
承办人
急措施的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十、四十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 二条。
单位法定
导价、政府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 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 十一、三
代表人、
行政 定价以及法
3
提高收费标准的;
处罚 定的价格干
集体讨论决定。
十七、三 发改局 分管领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十八、三
二、四十
定。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 四、六十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 管。

评估和审查制度。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条。
过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
顿:
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办法初稿

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办法初稿

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重大建设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有关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76号)及《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办法》(黔府办发[2012]33号),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在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一)政府投资项目。

1、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市级专项资金500万元及以上项目;2、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市级专项资金且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3、市级、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

(二)企业投资项目。

1、《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国务院核准的项目;2、《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3、《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第四条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市级专项资金500万元及以上项目,以及使用市级预算资金、市级专项资金且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按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批。

符合前款规定且使用中央资金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前款规定且使用省级资金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市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级、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党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按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
(2015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10.25
•【字号】黔府办发〔2015〕41号
•【施行日期】2015.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
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5〕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及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对我省2003年出台的《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并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旅游区(点)导游员服务收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或财政投资形成并将
产权或使用权移交给受益者、且由供水经营者与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暂不纳入此次定价目录,待相关政府性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5日附件:
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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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发布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日发布文号: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04年本)》制订。

(二)在贵州省范围内建设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目录。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目录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一)电力核电站。

(二)交通运输新建机场。

(三)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四)社会事业娱乐:大型主题公园。

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一)农林水利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1.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

火电站。

热电站:燃煤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2.煤炭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

3.石油、天然气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

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三)交通运输1.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

2.公路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

3.水运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4.民航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五)原材料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七)轻工烟草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

制盐。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九)城建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

(十)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体育:F1赛车场。

(十一)金融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

(十三)境外投资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

三、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一)交通运输1.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中央项目。

2.民航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的中央项目。

(二)社会事业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项目。

(三)外商投资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四)境外投资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商务部核准。

四、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跨市(州、地)项目;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不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跨市(州、地)的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

(二)能源1.电力水电站:省管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跨市(州、地)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项目;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以下项目。

电网工程:110千伏(含)以上—330千伏(不含)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2.煤炭煤矿:除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外的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3.石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不含)以下项目。

(三)交通运输1.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

2.公路公路:省规划高速公路和跨市(州、地)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市(州、地)项目。

3.水运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

4.民航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不含)以下的地方项目。

(四)原材料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不含)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有色:总投资5亿元(不含)以下的矿山开发项目。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的项目。

稀土:总投资1亿元(不含)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不含)以下项目。

(五)轻工烟草纸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六)城建跨市(州、地)项目。

(七)社会事业省属项目。

(八)外商投资需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限制类项目。

(九)境外投资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

五、市(州、地)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一)农林水利水库:国家和省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其他水事工程:跨县(市、区、特区)的水资源配置调整和涉河建筑物项目。

(二)能源水电站:国家和省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热电站:不属燃煤项目的其余项目。

电网工程: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三)交通运输公路: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大型及以上桥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项目;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四)城建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五)社会事业市(州、地)属和跨县(市、区、特区)项目。

(六)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含)—3亿美元(不含)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六、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一)农林水利其他水事工程: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二)交通运输1.公路公路:县(市、区、特区)域内项目。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2.水运内河航运:除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外的其余项目。

(三)原材料化肥:年产50万吨(不含)以下的钾矿肥项目;磷矿肥项目。

(四)城建国家、省、市(州、地)核准以外的其余项目。

(五)社会事业县(市、区、特区)属项目。

(六)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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